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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便管辖原则本土化问题/宋建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19:03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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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便管辖原则,一般是指享有管辖权的本国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另一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更为便利及公正,从而拒绝行使管辖权或有条件地中止本国管辖权的制度。不便管辖原则主要适用于跨国主体间的民商事诉讼纠纷,其根源主要源于全球经济日益融合,超越国界的经贸往来、资本流动、技术转移、销售服务等领域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就国际交往的主体国家而言,一方面,极力维护主权,主要通过立法等手段扩大管辖范围,追求本国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间的依存关系和依赖程度进一步加剧,使得各国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对利益的追求有所收敛。反映在管辖权方面,则是各国一方面表现出“争”的一面,即存在着争夺、扩大管辖权的倾向;另一方面,也表现出“让”的一面,即在积极寻求管辖权的合作与限制。在不愿放弃立法上“争”的一面的情况下,通过司法上的“让”也可以进行较好的平衡。不便管辖原则实际上代表了司法过程中“让”的理念。

不便管辖原则主要适用于普通法系国家,但并非与大陆法系所不相融。当我们透过各国极具特色的不便管辖原则的表象发现,它原本就是一种自由裁量权,一种为人类法治历史所证明的任何国家司法都不可或缺的东西。这一自由裁量权的最大功效就在于通过灵活性的做法,实现了个案的公平和正义。这种司法主权的有条件让渡体现了一国司法制度的自信、开放与包容。恰当的适用也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政治效果。我国在司法实践的层面上,已经将不便管辖原则应用于具体的个案,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汉城工业株式会社与宇岩涂料株式会社、内奥特钢株式会社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与三星重工业株式会社、三星物产株式会社船舶污染损害追偿管辖权纠纷一案中,均适用了不便管辖原则,自此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以判例的方式确立了不便管辖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适用。

我国作为国际舞台的大国,已经从较为单纯地引进外资、发展国内产业,逐步转变为资本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阶段。资本的对外扩张,更加快了我国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如果单纯强调司法主权和司法对抗,忽略了司法礼让和协调,不仅无助于实现维护本国和本国当事人利益之目的,反而可能会更多地使本国法院的判决遭到域外法院的拒绝承认与执行。从此意义而言,不便管辖原则正契合了公正、效率、司法经济以及国际协调、国际礼让的理念,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和“一案两审”等管辖权冲突,将那些与本国缺乏太多实际联系,而且调查取证、当事人及证人出庭困难、诉讼成本高昂的案件交由其他可替代的更合适便利的法院管辖。因此,探究不便管辖原则本土化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显得尤为重要。

在考察国外对该原则适用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对该原则的司法认知度,提出我国法院适用不便管辖原则的标准。

1.不存在有效的排他性协议管辖的情形。协议管辖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通过司法主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使司法管辖权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下得到合理的分配,尤其在实现管辖权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以及减少管辖权冲突、使判决得到顺利承认与执行方面,其优越性和独立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协议管辖本身就是双方当事人博弈、利益妥协的产物,所确定的法院自然是双方共同选择的结果。如果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则不宜以不便管辖原则为由拒绝管辖。

2.不存在我国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情形。一般而言,一国会在影响到国家政治利益以及国家公共利益的案件中采用专属管辖。因此,若存在我国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情形,不便管辖原则亦没有适用的空间。

3.作为以不便管辖为由请求驳回诉讼的被告,负有证明受诉法院是明显不方便审理法院的责任。这主要借鉴了美国和澳大利亚法院的做法,即由被告负责证明受诉法院是明显不方便法院。对被告所举证据的审查应着重考察一下几个因素:(1)审理地点相对于当事人的住所而言是否存在不方便;(2)证据的特性以及所处的位置,包括文件、证人以及获得证据所需要的程序是否存在不方便;(3)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的可行性以及难易程度;(4)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是否在我国境内;(5)是否能够证明存在查明与适用外国法的困难;(6)是否存在案件在合理期限内难以审结的问题;(7)判决被他国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等等。

4.案件不涉及我国重要的公共政策及国家利益。司法主权的行使必须以保障国家利益为前提。当案件涉及一国重要的公共政策与国家利益时,任何一国法院绝不会轻易放弃应有的司法管辖权。比如,涉及领土与海洋权益的管辖权案件,我国法院应在坚持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决不放弃应有的司法管辖权。

5.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将另一适格法院能否实现实体公正作为必要的考察因素。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将“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作为适用不便管辖原则的必要条件。其实,这一条件过于苛刻,在实践中这种情形几乎很少存在。这不由令人联想起包头空难美国诉讼案中,美国加州地方法院适用不便管辖原则不支持中国遇难家属在美国诉讼的主要理由:美国加州对本案没有足够的利益联系,中国的法治环境足以审理此案。实际上,包头空难美国诉讼案中一个重要被告人便是发生事故的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美国加州法院并未因涉及美国公司利益而接受管辖,相反通过论证认为中国的法治环境也能使该案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美国公司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反观纪要的规定,只要涉及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分原因和利益大小,均由我国法院管辖并审理的理念,难免会陷入狭隘的司法主权观。

立法中过度管辖的规定,增加了当事人挑选法院的可能性。但不便管辖原则固有的对管辖权的自我抑制性,很好地平衡了立法中过度管辖的缺陷与不足。虽说不便管辖原则是一个舶来品,但对这一舶来品的进一步消化与吸收,在本土环境中为我所用,仍然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探究的方向。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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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7〕2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威海市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实现网络互通、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根据《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包括市级财政全额投资、差额投资以及市级财政性资金配套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应用计算机与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用系统集成、信息网站、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局是市级项目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级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化工程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的编制;
  (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论证、招标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
  (三)信息化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市级项目应纳入市信息化工程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所建市级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列入项目使用单位年度预算。
  第八条 对拟建设的市级项目,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于每年6月底以前,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项目建设计划。
  申报项目建设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三)项目技术设计方案;
  (四)项目建设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式;
  (五)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六)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组织成立威海市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市级项目的审核论证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所建市级项目在审核论证、验收和绩效评估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年度拨付市信息产业局。
  第十一条 每年7月底前,市信息产业局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提出申报的市级项目进行审核论证。
  审核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省、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我市有关标准;
  (三)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能够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
  (五)是否能够与相关现有信息化工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六)是否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应将审核论证结果和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及时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市信息产业局应根据审核论证结果和专家委员会意见,编制下一年度市级项目投资和建设计划,并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通过的市级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其所需财政性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市级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于市级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5日前,将项目监督管理方案和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分别报市监察局和信息产业局备案审核。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山东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市级项目建设应当实行施工和监理相分离的原则。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山东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市级项目招投标结束后,建设单位应与中标者依法签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市级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施工之日7日前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级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产业局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对市级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级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监督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市级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提出整改意见,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达标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级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级项目投入使用后,市信息产业局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适时对其进行绩效评估,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或单位,由市信息产业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市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通过自筹资金或向上级部门申请扶持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其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请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表:



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专业

类别
报考科

目数量
报名

人数
合格

人数
合格

率%
历年合

格人数

药学
四科





二科




合计




中药学
四科





二科




合计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开始考试以来,包括本年度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累计人数。



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填表单位(盖章):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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