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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积极地有计划地做好发展新团员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26:04  浏览:8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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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积极地有计划地做好发展新团员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积极地有计划地做好发展新团员工作的意见

(1980年10月25日)



  团的十大以后,各地团组织都加强了发展新团员的工作,一九七九年发展新团员七百二十三万名,比一九七八年多发展一百五十四万名。截至一九七九年底,全国共有团员四千八百三十七万余名,占青年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七。其中各个系统团员占青年的比例为:工交财贸百分之五十二;农村百分之二十一;大专院校百分之八十八;中等学校百分之二十点六;解放军百分之五十九点六。

  去年团的组织工作座谈会以来,随着团的各项工作的恢复和加强,各地发展新团员的工作更加积极,更有计划性。新团员发展数大起大落的情况已经有所改变;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引起了各地的重视;基层团组织注意了正确掌握入团条件,以前把家庭出身、社会关系作为青年能不能入团的主要依据的做法,已经基本上得到了纠正。大多数团组织坚决抵制了发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很多地方团组织对发展工作比较薄弱的地方和单位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一部分农村、学校、街道的发展工作有所加强。在各级团委的共同努力下,全团的发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少数地方团组织对于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新团员的方针,认识还不一致,新团员发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发展新团员的工作,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团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团员队伍的质量和团组织的战斗力。

  去年团的组织工作座谈会提出,要积极地有计划地做好发展新团员工作。这是根据新时期党对共青团的要求和我们团组织的现状提出来的。这种提法与“巩固地向前发展”和“积极慎重”的提法有什么区别呢?

  “巩固地向前发展”是一九五三年提出的团的建设的方针,这与团的发展工作虽然有密切的关系,但不是一回事,不是组织发展的方针。过去较长时间内,我们提出“积极慎重”地发展团员这是沿用了党的发展工作的提法。团与党的性质是不同的,发展工作的要求当然也应有所不同。在总结了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来团的发展工作的实际状况,我们认为,不宜再继续沿用党的组织发展的提法,而改为“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新团员”,比较适合团的实际状况。

  共青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有年龄限制。全国每年大约有六百万至七百万团员因超龄或其他各种原因离团。团的队伍为了及时得到补充,每年要吸收六、七百万先进青年入团。这是一项严肃的、艰巨的工作,不积极地有计划地进行,是无法完成的。从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的三年中,全国适龄青年总数增加了一千五百万,而团员总数却年年下降。一九七七年全国团员总数为四千八百六十多万,一九七八年下降到四千八百五十四万,一九七九年又下降到四千八百三十七万,这种情况应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团组织的先进性和群众性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团的先进性是通过广泛的群众性表现出来的。目前全国有四千八百六十三个生产大队没有团支部,有十一万一千九百七十五个生产队没有团员。在那些地方,当然不可能有团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组织是青年组织,它的青年特点,是通过超龄团员不断离团,又不断地吸收新鲜血液来保持的。

  有些同志认为,既然团员质量有所下降,当前就应该首先提高团员质量,而不应该积极发展。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对现有团员加强教育,提高团员质量,这固然是当前很重要的一项工作。但是这项工作不能关起门来搞。关门提高,即使现有团员质量有所提高,但一段时间后,这批团员就会先后超龄离团,不离团的年龄也大了,团员质量的提高不仅成了一句空话,而且由于新生力量得不到补充,团的队伍反而越来越小,团的战斗力也必然受到影响。据团上海市委调查,全市工交战线团员中,年龄在二十三岁以上的约占百分之七十。就是说,如果采取关门提高的办法,只须在短短的一、二年内,适龄团员总数就不可能减少到现有团员的百分之三十。由此可见,提高团员质量是离不开团的队伍的发展的,团员发展工作本身就是巩固提高的措施之一。

  积极地有计划地做好团的发展工作,要特别强调在培养教育积极分子上下功夫,建立一支数量众多,质量较高的团员后备队伍。团是教育青年的学校。仅仅把青年中现成符合团员条件的吸收入团是不够的。大量的工作是对那些暂时还不完全具备团员条件的青年,加强培养教育,帮助提高他们,适当地分配他们做一些社会工作,邀请他们参加团的活动,在他们有了进步时予以表扬鼓励,一旦具备了团员条件,及时地吸收他们入团,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入团后,仍然不放松对他们的教育培养。培养发展对象要从早抓起,从少先队抓起。要十分重视做好二十岁以下青年的发展工作,使他们在团内有更长的时间接受教育,逐步改变团员队伍年龄偏大的状况。那种认为他们年龄小、不稳定、不起作用、需要长期考察的观点是不对的。做好了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也就是“入团前的教育”,就会使新团员的质量有了可靠的保证。要正确对待犯过错误的青年,只要改正了错误,并且已经具备团员条件,就应该发展入团。

  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新团员,决不是降低标准,拉(亻夫)凑数,必须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团员条件去衡量。对青年入团应该有一定要求,但又不能要求过高,更不能离开团章规定,另立标准,附加条件。家庭出身、社会关系、考试分数,不能成为衡量青年能不能入团的条件。要严格履行入团手续,不要简单草率,也不要过于繁琐,增加手续和层次。要制止在升学、招工、入伍前夕搞突击发展团员。要坚决反对“走后门”入团。

  积极地有计划地做好新团员的发展工作,要十分重视农村、街道、中学这些发展工作比较薄弱的地方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还要注意做好发展少数民族青年入团的工作。

  在农村,要特别加强那些没有团员的生产队和建立不起团支部的生产大队的发展工作。要力争尽快消灭这些空白点。农村团员占青年的比例,一般掌握在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左右。

  中学要从少先队就开始培养团的发展对象。初一就要开始进行团的基础知识教育,初二做好团队衔接工作,离队同时发展团员,争取班班有团员。初三以上年级争取班班建立团支部。要坚决纠正把学习分数作为学生能否入团的唯一条件的做法。要注意防止在毕业生中搞突击发展。中学团员占青年的比例,一般掌握在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左右。

  街道的发展工作,目前主要是健全组织,克服临时观点。对从事个体劳动的青年,如何做好培养发展工作,要摸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和办法。各级团组织还应该注意到,在一段较长时间内,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农村社队企业)的青年数量将大量增加。在这些单位及时建立团的组织,积极发展优秀青年入团,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必须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

  工矿、财贸、党政机关、大专院校中,团员占青年的比例已达到百分之四十至五十,有的甚至更高,这是各种原因造成的,也是正常的。不能为了死扣比例而控制发展,甚至停止发展。凡是具备团员条件的青年,仍然要及时吸收他们入团。

  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新团员,决不是脱离实际,盲目发展,而是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进行。各级团委对每年发展多少新团员,事先要心中有数。制定发展计划的根据,主要是积极分子的培养、团员超龄数、团员的分布及占适龄青年的比例等等情况的综合,同时参照上级团委的发展计划,提出自己的设想、计划。制定计划要上下结合,上级不要向下硬性摊派指标。

  初步设想,一九八一年全国计划发展团员八百万名,在近几年内,全国团员占青年的比例,一般应保持在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之间。

  各级团委每年年终要对一年的发展新团员工作,认真地回顾、总结、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第二年发展新团员的计划,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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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与关贸总协定

作者:董灵/谢佑平 来源:武汉,法学评论 发表时间:199505
一、引言

时至今日,环境问题已不再仅是有关人类生活质量,而且更成为人类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因此,保护环境其实已成为保护人类的同义语。这使得环境问题得到了全世界空前的深切关注。
环境运动的深入发展,使之不可避免地与国际贸易的体制和措施联系在一起,这其中,既有发展与贸易内在的联系基础,又是由复杂的国际关系所决定的。

从环境与贸易的联系上看,首先,环境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使国际贸易得到存在并获得资源。无论是初级产品、中间产品还是制成品贸易,也无论是服务、技术、信息等各种贸易,都无不与环境质量紧密相关。阳光、土壤、空气、水的质量及动植物,除了直接影响人们的健康和生活方式、水准,直接影响农、林、牧、渔及旅游业、服务业外,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出口工业。在1992年拉丁美洲因水质引发的流行性霍乱的头10个星期,就使拉美国家的农业和旅游业损失了10亿美元,相当于其整个80年代在供水和卫生项目上花费的三倍,这是因环境而带来贸易损失的典型例子。另一方面,贸易加大了环保的压力。全球性的经济活动增加了资源消耗量,将许多物种排斥到陌生的生态系统中,造成生存困难。同时也增加以向大气层、土地和水域倾倒和排放的废物量。

从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这一面看,贸易被用作实现全球环境战略的基本工作之一也是由客观情况决定的。因为国际关系微妙,所以要在国际范围内形成一套完整的环境保护机制是一项难度极大的工作,由此也使各国许多年来都在环境问题上划地为牢,采取不越雷池一步的态度。其结果是,在一些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环境问题却日趋尖锐。在客观上,因为环境无国界,所以环境问题的挑战是全球性的。“一只蝴蝶今天在北京揽动着空气,就可能演变成下月在纽约的一场风暴。”〔1
〕如果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和印度继续扩展火力发电站的话,西方国家为减轻温度效应所做的努力将全部归于无效。许多国家都倡导和平与发展的九十年代,呼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以新的姿态通力合作,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根据持续发展的思想及国际贸易行为跨越国界,遍及全球的特点,贸易手段就成为国际社会用以解决环境问题的首选对象,正如一位资深的贸易学家在一份报告中指出:“贸易措施虽不是用于保护环境的理想工具,但在许多情况下却只能是唯一可供选择的手段。”〔2
〕不久前签定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即是第一个专门包含环保问题的国际贸易协定,将贸易与环境结合起来,在其谈判和批准过程中,环保问题成为贯穿始终的一个主题。许多发展中国家指责环境保护仅仅是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借口。笔者认为,尽管不排除环保被滥用的可能性,但在事实上,随着国际贸易的大发展,生产、市场及资本的国际化,污染循环的速度也大大加快了,因此,环境与贸易联系的增强其实是一种大趋势,不容逆转。
二、环境保护与关贸总协定

当我们将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结合起来考察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世界贸易的基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尽管环境问题在60—70年代才开始为人们所认识并重视,在起草GATT的1947年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但GATT的许多条款已牵涉到环境问题或可以看成与环境保护有关,只是目前尚缺乏正式而明确的解释。以下笔者就依GATT的原理和实践略陈管见。
GATT作为WTO的重要组成部分、统领世界贸易的法律框架,
规定了贸易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则。其中的非歧视待遇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是GATT的基本出发点,构成了其他制度的基础,指导着一切贸易措施。笔者认为,在探讨有关环保问题时,也应以此为基础。

根据GATT,用以保护环境的贸易措施包括财政措施和非财政措施。前者指环境关税制度,后者包括了实施数量限制的各种措施,在实施数量限制时,必须以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从而符合第11条或第20条的例外条件。
1.环境关税制度
GATT第2条可以理解为保护环境的环境关税制度。第11 条对此作了肯定。第2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可以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税费,其中,(a
)项规定一国可以征收“与相同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3条第2款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这就是说,只在第3条第2款——国民待遇的基础上,一国可以自由适用第2条第2款。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特别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关税。
为环境保护的目的而征收关税虽为第2条所允许, 但也必须遵守有关减让表的其他规定,不得破坏减让表。有关第2
条在环保方面的运用已有美国对汽油及某种特定物质的征税一案作为先例。在此案中,加拿大、墨西哥及EEC向GATT提起争端解决程序,
对美国根据超级基金修正案及重新授权法所实行的征脱措施提出异议。上述法律改变了现行的汽油税率,对进口的汽油征收了比国内汽油更高的税。同时,美国还对由某种应纳税的化学原料制造的特定进口物质新征了一种税。征收这些税的目的在于抵消美国根据环保计划及公共健康计划清除危险废弃物及其场所带来的花销。专家小组对汽油的征税进行审查后发现,所征的进口税经过折算,与国内所征的税率相同,对某种特定物质的征税也是如此,因而判定美国并未违反GATT义务。此案说明,只要是基于国民待遇原则,一国完全可以因自己的环境计划(如环境税收、环保基金等)对进口的相同产品进行自由征税;在国内没有相同产品的情况下,可以污染严重或预期污染环境又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以及大量耗能和自然资源的工艺、生产设备等予以征税,其前提是这种征税与其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及环境标准一致。

除了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以外,一国还可以对其出口产品进行征税,其对象主要是原材料、初级产品及半成品,这些产品对输入国的污染极轻或无污染,却消耗了出口国大量了资源,出口国可以资源出口税或环境附加税的形式征收税款,用于资源的补充更新。
2.因环保而实施的数量限制
为有效将贸易措施与正当贸易措施区分开,GATT第11条第1
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根据此外,一般性的数量限制是不允许的,除非是属于第11条所规定的例外或第20条所规定的例外,而11条所规定的三个例外均可以看成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例外。
(1
)“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缔约国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这项例外的其他必需品没有作明确解释,但资源性产品无疑是包括其间的,这与保护生态环境不无关系。美国就根据这项例外,于1990年制定了《森林资源保护及短缺救济法》,在某些条件下禁止联邦所有的或州属的未经加工的木材出口,以此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条文的要求,数量限制手段只能临时实施。

(2)“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需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这一项的范围十分广,自然包括了一国根据环境标准或环保要求对商品进行的分类、分级和销售,如销后将要讨论的对无环境标志的产品实行的数量限制。作为此项限制的反面例子加拿大对鲱鱼和大麻哈鱼的出口禁令一案:加拿大对未经加工的鲱鱼和大麻哈鱼实行出口禁令。美国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加拿大触犯了第11条,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渔业加工者。加拿大承认其禁令违反了第11条第1款,但认为可由第2款(b)项豁免,
其禁令是防止未经加工的鲱鱼和大麻哈鱼不合质量标准的必需措施。专家小组发现,即使有的鲱鱼和大麻哈鱼已经符合了相关标准,但仍然被一并禁止。此外,禁令也并不是在国际市场销售所必需的措施,从而判定加拿大的出口禁令不合法。
(3)“对任何形式的农渔产品实施的必要的进口限制……”。
农渔产品都直接与生态相联系,因而为保护国内生态环境而对本国农渔产品实施限制的时候也可以对进口产品实施限制。但在美国对加拿大的金枪鱼及其制品的进口禁止一案中,美国未能引用此项未获成功。虽然美国以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金枪鱼,并且在国内也限制了该种金枪鱼的捕捞为由提出辩解,但小组仍然基于如下三个理由判定美国违法:第一,在美国受到限制的金枪鱼种类比禁止进口的种类少。第二,在对国经仍然未取禁令。(这两条都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第三,此项免责条款只提到了可以“限制”进口,但美国用的却是直接的禁令。
3.环保作为一般例外

GATT第20条的(b)项及(q)项历来被认为是与环境保护最密切相关的条文,就20条本身来说,其表达是模糊不清的,它规定了政府可以不遵守GATT的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况:政府要以采取“(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q
)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其前提是“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正因为20条的模糊表达,各国都对GATT到底将对何种政府行为予以认可感到困惑,所以20条受到指责的时候比使用的时候更多,谁也不愿去捅这个马蜂窝。因当前的环保问题上,20条是否真的包括了因环保目的而采取贸易措施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20条当然应包括环境措施,因为环保的目的之一就是如(b)项所说的保证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如(q)项所说的保护天然资源以维护生物圈的良好状态。另外,在《技术标准协议》的序言中,已经对20条作了扩大解释,其内容是“认识到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动物及植物、生命与健康和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情况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明确了对环境的保护也可能构成例外情况。
反方认为,GATT的历史表明,起草GATT时根本没有环保问题,不能望文生义地将与环保有关的措施都涵括在内。笔者认为,20条其实已在事实上被用作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的庇护所,但因为20条的适用条件十分严格,所以,援引20条要十分谨慎。
GATT的工作小组曾对20条作过比较狭义的解释, 他们认为,
既然20条是GATT的例外,甚至可以不遵守基本原则,因而是只能在“山穷水尽”情况下才采取的应急措施。对于20条的(b)项而言,
一国政府所采取的措施要符合条文上所指的“必需”,就必须证明除了该措施之外, 并没有符合GATT 其他条文的合理措施可采。 此外,
即使没有符合GATT其他条文合理措施,根据20条所采取的措施也必须是最合理的一种,保证该措施最大限度地与GATT相符,对于“必需”一词的理解,在泰国——美国卷烟争端一案中可见一斑。在这一争端中,泰国根据自己的《烟草法》,对美国的卷烟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同时,又对美国的进口卷烟课征了国内税。美国由此向GATT提出异议,要求解决争端。泰国在对此案进行抗辩时的一个理由就是20条(b)项,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触摸屏查阅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触摸屏查阅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 1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触摸屏查阅点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触摸屏查阅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时效性的政府文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地区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触摸屏查阅点。为有效管理触摸屏查阅点的设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为服务社会和人民为宗旨,实行无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条 任何人均可在本触摸屏查阅点利用查阅点的设备,查阅政府相关部门主动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触摸屏查阅点的管理工作由地区信访局和地区图书馆负责,地区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查阅点主要提供以下信息服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

(二)有关政府职能、政策法规、重大决策、公共资源、人事管理、社会服务、工作动态等;

(三)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服务性的政府信息文件。

第五条 触摸屏查阅点公布的信息是经行署批准公开,由地区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在政府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文件。发布的信息仅供参考,不提供复印件。

第六条 查阅人应爱护查阅设备,不得损坏。如有故意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七条 如对所公开的政府信息有疑问,由相关信息的生成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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