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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1:04:58  浏览:8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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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教督〔2003〕1号


  在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广大教育督导工作者,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教育督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在督促各级政府落实教育的战略地位,保障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并巩固提高成果,推动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涌现出许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我部决定授予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62个单位“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的称号,授予王茂根等111名同志“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的称号,颁发奖状和证书,以资鼓励。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在新的形势下争取更大的成绩。

  我部号召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广大教育督导工作者,向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扎实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的新局面,为推动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作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

海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天津市

南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静海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河北省

保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山西省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室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察布盟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东乌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辽宁省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学室

吉林省

安图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黑龙江省

双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桦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嘉定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江苏省

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丹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浙江省

富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义乌市教育督导委员会

安徽省

芜湖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濉溪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福建省

东山县教育督导室               泉州市教育督导室

江西省

吉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芦溪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山东省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沂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河南省

新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辉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湖北省

武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麻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湖南省

汨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耒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东源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海南省

海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重庆市

万州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璧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川省

宜宾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犍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贵州省

贵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凯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沾益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西藏自治区

洛隆县教育督导委员会

陕西省

宝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靖边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甘肃省

庆阳地区教育督导室              礼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青海省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二师教育督导室

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督学:    王茂根、马钊、李仁和、金汉杰
北京市:     薛家树、卢宝生、周艳芝(女)
天津市:     常宗明、王继娣(女)、王景田
河北省:     石永年、孙国昌、王若英、王福忠
山西省:     张利、(辶帝)锦章、赵卿、王吉星
内蒙古:     赵文科、张学凡、朱力敏(女)
辽宁省:     王长勤(女)、陈德新、武振城、刘玉民
吉林省:     史燕来、侯伟昕、王维民、王金杰
黑龙江省:    慈元忠、贾书玉、万明、冯砚汀
上海市:     裴晓春、方子龙、吴琳
江苏省:     汤心宽、李家莪、郑英舜、秦汉清
浙江省:     陈多维、田中夫、章巨伦、李正才
安徽省:     王开玲(女)、范晓微、张效忠
福建省:     杨德成、张君坦、陈火明、蔡宗平
江西省:     游先勇、杨人中、詹广
山东省:     张晓峰、张振云(女)、周满升、仝文义、贾玉德
河南省:     吴振兴、王荣涛、郑承华、冯德贤
湖北省:     徐金山、方正明、姚绍宽、朱世云
湖南省:     丁春秋、文雅根、吴祥凌、周生来
广东省:     蔡婉(女)、邹创予、张务南、周信
广西壮族自治区: 黄月娥(女)、蒋朝友、吴兴强
海南省:     傅佑经
重庆市:     杨才明、江明愈、罗正
四川省:     赵宋瑞、干劲、刘林、刘开发
贵州省:     匡政策、王幼石、杨再清
云南省:     李强、魏希周、陈援朝
西藏自治区:   桑珠加措
陕西省:     王东民、任兆文、梁忠、谭尊相
甘肃省:     李舜钰、王立学、王建儒、施玉龙
青海省:     白雄鹰、季保英、王俊才
宁夏回族自治区: 张世来、丁学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不力米提•艾力、赵新明、魏育龙、玛丽亚木•哈斯木(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杨徐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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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建人[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精神,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继续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行业。目前,全国建筑业约有农民工3200万人,占建筑业从业人员总数的85%,占全国外出务工农民工总数的1/4,已经成为建筑产业工人的主体,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建筑业农民工就业状况不稳定、技能水平低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迫切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企业责任,创新培训方法,健全培训机制,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和就业工作。当前形势下,实施示范工程对提高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增强其稳定就业能力,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实施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将示范工程作为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示范工程的组织领导

  示范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复杂。为统筹协调、有力推动示范工程各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成立了全国示范工程工作小组,统一负责全国示范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协调,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充分调动建筑业企业、培训机构和农民工个人的积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示范工程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认真做好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示范工程实施主体以建筑企业为主,培训对象原则上以自愿参加培训的建筑业在岗农民工为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确定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指导实施单位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加强对培训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保证示范工程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应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请各地将实施示范工程的企业名单和培训人数落实情况,于2009年8月30日前报全国示范工程工作小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负责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备案,2009年年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全国示范工程工作小组。

  全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小组

  联系人:路明 徐强

  联系电话:010-58933100 传真:010-58934517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邮编:100835

  附件: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管理,根据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示范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促进稳定就业。
第三条 示范工程坚持企业实施、校企结合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机构负责提供培训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鉴定,政府对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给予培训补贴,并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的技能人员职业准入类职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鉴定补贴。
第四条 地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成立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工程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示范工程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工程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建筑业农民工用工规模和培训工作进展情况,采取先下后上确定培训人数的办法,先由示范工程实施单位逐级上报,后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统一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并报全国示范工程工作小组备案。
第六条 承担示范工程的建设类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一级以上劳务企业资质;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各项劳动管理规范,近三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培训机构健全或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建立委托培训关系;
已在示范工程实施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示范工程实施企业。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根据用工规模等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级城市的示范工程领导小组申报。申请报告应当明确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目标等内容。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还应报送委托培训协议书。
第八条 实施示范工程的地级市应将实施企业名单和培训计划报省级示范工程领导小组。
第九条 示范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要将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名单和培训任务向社会公布,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示范工程的培训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者;
(二)已与建筑企业签定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离签定劳动合同之日不满6个月的在岗农民工。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的培训工种以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工种为主,重点是砌筑工、木工、架子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油漆工等。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的培训内容依据职业标准、建筑业生产实际和建筑业企业就业岗位需求设置,分基础知识培训和技能操作训练。基础知识包括职业道德、安全知识、基本技能、操作规程等内容,技能操作训练原则上依托施工现场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教材应紧密结合建筑业生产实际,适合农民工实际需求,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直观生动。教材可采用《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材》和《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学片》。示范工程的师资应具有施工生产管理经验和理论教学经验。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培训时间根据各工种岗位实际要求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20个学时,实际操作时间应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60%。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在每期培训班开班10个工作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示范工程领导小组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并将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备案,在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示范工程领导小组提交结业审核申请。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教材的内容和委托企业的需求,科学编制培训方案,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可采取送教上门的方式,通过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展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积极承担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的各项职业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示范工程培训机构必须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培训台账记载受训农民工基本情况(包括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及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和考核情况;同时应当体现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
第四章 考核验收和鉴定
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实施企业负责组织完成培训的农民工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要求和企业要求,各占50%。职业要求由省级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制定,企业要求由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制定。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对完成培训的农民工安排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对参加按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工种培训,且未获得过该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应当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原则上在施工现场进行,利用施工现场的设施和材料开展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技能鉴定合格的农民工,按照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由农民工本人持有,企业不得扣压或代为保管。
第五章 培训鉴定补贴
第二十二条 参加示范工程培训的农民工培训、鉴定费用由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共同承担。各地要制定合理、规范、利于监督、便于操作的培训补贴办法和鉴定补贴办法。经考核验收,培训合格的,按照程序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限国家规定的技能人员职业准入类职业,且初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按照培训工种类别及培训课时数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鉴定补贴标准。对参加培训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按当地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限国家规定的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且初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按当地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示范工程培训、鉴定资金由实施企业先行垫付,也可采取部分预先拨付、部分垫付的方式。待任务完成并经过考核后,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当地示范工程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归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拨入示范工程实施企业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职业技能鉴定通过人员名单及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第二十五条 实施地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要建立审核公示制度。对申请职业培训、职业鉴定补贴的实施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及时公布享受补贴的人员、实施企业和资金补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对重点急需工种在培训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可适当提高培训(实训)成本较高的重点急需工种培训补贴标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相互协作、明确职责,严格落实培训鉴定管理以及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责任制,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搞好示范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示范工程实行项目责任制。实施企业要对培训任务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于实施制度不健全、培训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职业培训鉴定资金的,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地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要对实施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抽查,重点是培训投入、培训效果和培训对象满意程度。对培训效果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正常开展培训、培训对象满意程度低或培训效果不明显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工程实施资格。
第三十条 实施地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应在培训任务完成后,组织考核验收,重点查验职业培训台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示范工程年度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要及时汇总本地区示范工程实施情况,报送全国示范工程工作小组。
第三十二条 全国示范工程工作小组对各地示范工程实施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通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的税收征管范围作了调整,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为了认真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就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为了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办发〔1996〕4号和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规定,尽快将原属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文件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材料及相关资
料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并协同做好征管衔接工作。
二、关于严格执行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问题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重视对涉外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要加强领导,设立涉外税收征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款征收工作。征管范围调整后,在做好资料、档案移交的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首先进行人员培训工作,熟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保证严
格、准确地执行涉外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涉外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涉外个人来华提供劳务或工作的特点,抓住重点和难点,开展专项检查和稽查,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征管问题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管理后,为了集中力量做好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可暂先稳定一段,不要急于调整。在组织力量认真开展税源调查和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待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以后,再根据个人收入情况和税法规定的税率,合理核
定其个人所得税定额,对没有达到规定税负水平的,可适当调高。
四、关于充实征管力量、提高干部素质问题
机构分设以来,各级地方税务局普遍存在着人员少、新人多、政治、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适时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增强征管力量;同时,要采取各种形式,尽快开展税收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保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
作的顺利开展。
五、关于机构设置等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收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税种,也是一个有着很大潜力和发展前途的税种。在当前改革和征收任务都很重、工作量很大、困难比较多的情况下,应该有一个健全的机构和必要的业务经费来保证征管工作的需要。因此,有条件的省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税源较大的地方,
应积极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争取设立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处室,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关于税收收入计划下达问题
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为促进和推动各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将从1996年起,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收入计划单独下达的办法。具体做法是:根据各地税源状况和上一年实际征收数,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测算下达收入任务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地方税务局。同时,按月通报各地收入进度情况。
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从大局出发,本着协商办事、互相支持的精神,认真做好征管范围的调整衔接工作,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199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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