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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36:59  浏览:8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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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54号)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管、园林、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办法,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县(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为大气环境质量一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大气环境质量二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的要求,提出本市大气污染重点整治区域及其整治目标、职责分工和限期达标计划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国家和省规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第十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本市不同时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大气环境容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本市不同时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环保部门根据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拟定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应相应削减其他污染源同类污染物的排放量,确保不断减少本地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县(市)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市、县(市)环保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或县(市)区环保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根据国家规定,按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排污费。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市或者县(市)区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排放或者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气体或者气溶胶,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证制度。
实施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前已有的排污单位,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未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市或者县(市)环保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其现有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及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拟定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满,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达到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市或者县(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应当由市或者县(市)环保部门拟定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第十七条 市、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监测,逐步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重污染源在线监测网络。
市、县(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和开展环境质量预报工作。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上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单位,应当配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并由市、县(市)环保部门统一纳入监测网络。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能源结构,发展集中供热,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市环保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和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手烧燃煤锅炉、茶(浴)炉、大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燃气管网覆盖区内已建额定蒸发量十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不含十吨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或改用清洁能源。
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期限由市、县(市)环保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监等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允许燃煤的区域,必须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低硫低灰份优质煤。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及煤制品。
第二十二条 除已经批准建设的热电联产等项目外,城区及近郊区不得新建燃煤电厂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和窑炉。
已建和已经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额定蒸发量十吨以上的燃煤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并对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船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的机动车船。
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在用机动车排气超过标准的应当通过维修或安装排气净化装置,使机动车排气达到规定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在用机动车无法修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不得上路。
驾驶拼装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强制报废。
第二十五条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船舶,交通(海事)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船舶,依法强制报废。
第二十六条 推广使用清洁环保燃料,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
第二十七条 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检测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不合格的进行限期治理。
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交通(海事)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相应资质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
严格限制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条 禁止在全市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一条 从事喷漆、喷塑、喷砂或炼制沥青及其他向大气散发污染物作业的,必须安装有效净化装置,不得露天生产作业。
第三十二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不具备回收条件的,应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生产合成氨、煤气、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工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使硫化物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从事水泥生产、采石、冶炼等向大气排放粉尘生产活动,应当采取除尘措施,保证向大气排放的粉尘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 贮存、运输、装卸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货物,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容器或采取密封覆盖等防护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散。
第三十六条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已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批准设置新的露天烧烤等污染大气环境的饮食摊点;已有的摊点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不得产生有害气体。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人行道安装空调器的室外机托架底端与地面应保持一定高度,符合国家关于空调器安装的规范标准,防止空调热气对行人的污染。

第六章 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提高生态防护工程防风固沙能力。
第四十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其内部和责任地段的绿化或硬化。
第四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城市街道的清扫工作。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符合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实行定时洒水,湿式清扫,并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率,减少扬尘污染。
第四十二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石灰的,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城区周边货场、堆场和露天仓库堆放的煤炭、矿石、废渣等,必须采取防止扬尘、防止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 施工场地和施工车辆应当采取围挡、喷淋、遮盖或者密闭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必须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其他防尘设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运输作业,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车辆未配备专用密闭装置和其他防尘设施,或者未按操作规程进行装卸、运输作业,致使运输过程中有害气体泄漏或产生扬尘污染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范进行清扫保洁作业,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事项以及对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查处违法行为。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予以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对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环保、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经市人民年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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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运渠道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刍议

辛炳辰


近日,笔者所在的成都关区驻邮局办事处查处了一起典型的邮运渠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共计查获58箱涉嫌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公司商标专有权的货物,初步估计仅其中的运动鞋就有456双,价值26万元。这是成都海关历史上查处的数量最大、金额最高的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当前海关总署布置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行动,以国际快件方式“偷渡”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是其中重点打击的行为。身处沿海大口岸的上海海关为有效遏制国际邮递、快件渠道出口假冒、盗版物品的势头,严厉打击邮运渠道侵权行为,截止9月底,共立案查处侵权案件186起,查获侵权物品128万件,案值人民币180万元,涉及MARLBORO、DUNHILL、LV、CHANEL、CD、NIKE等多个国内外知名品牌,涉及品种包括香烟、服装、包、运动鞋等等。可见,邮运渠道的知识产权侵权已成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一个重要的工作点,而且这种方式有其自身的特色,海关开展的打击工作必须得做到对症下药。笔者就此对邮运渠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探讨,略成管见,以期引玉之效。
一、邮运渠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
邮运渠道知识产权侵权,顾名思义,就是通过邮政运递的渠道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境,以实现行为人的某种目的。邮件,成为侵权物品的载体;邮运,成为侵权行为人采取的一种独特方式。这种方式有其自身的特征:
(一)见物不见人。
正如成都海关此次查获的这起案件,工作人员与包裹单上所填写的寄件人进行联系,却发现虽然这批货物共填写了15个寄件人的姓名,但大部分电话都为空号或者无人接听,只有一两个人承认知道寄快件一事,却表示货物是帮别人寄的,并不是其本人所有。这是侵权行为人惯用的伎俩,他们利用邮运渠道见物不见人的特点,往往在邮件详情单上署假名和假地址,甚至大多邮件无具体寄件人地址,或以同一寄件人、不同收件人;不同寄件人、同一收件人等方式填写,一旦邮件被海关扣留,就立即销声匿迹、隐匿不现,规避责任追究。这就导致此类案件侦破难度大,难以挖掘到案件的更深层次,无法追究行为人责任,给予其严厉的打击,实现法律的威慑力。
(二)申报不实,隐蔽性强。
侵权行为人为了使侵权物品成功进出境,一般还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如虚报物品:一般是扩大、模糊或混淆申报品名,申报不实甚至伪报。伪装物品:一般将物品在包装上加以伪装,混淆视线,增强隐蔽性。并且邮递的侵权物品普遍质量较好,几乎可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这就给我们现场查验关员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三)侵权物品体积小、价值高。
基于邮运方式本身的局限性,侵权物品往往是体积小,价值高。侵权行为人为了追求丰厚的利润,邮运的侵权物品一般是名贵手表、工艺品、香烟、服装、皮包、运动鞋等,这类商品体积小,价格高,易于邮寄。这就使得侵权物品量虽小案值却较高,极易对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损害,并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四)案件以侵犯商标权为主。
在邮运渠道查处的侵权物品,一般是以侵犯商标权为主,如成都海关本次查获的侵权物品,就包括侵犯CD太阳镜、LV皮包和乔丹运动鞋等多项国际知名商品的品牌,而在沿海海关查处的类似案件中还有“MARLBORO”、“ROLEX”等。商标权本身就是一项无形资产,代表一种企业商誉,侵权人盗用这些知名品牌,可以使得侵权物品迅速升值,实现非法利润的获取。商标权被法律赋予了自身的特征——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但正因为在时间性、地域性上存在了一定的限制,又导致商标权很容易受到非法的侵害。通过邮运方式的侵权,大多数正是侵犯了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权。
(五)通常采取“蚂蚁搬家”式。
所谓“蚂蚁搬家”,就是把侵权物品少量的,分多批次地运出或运入境。如成都海关本次查处的案件中,寄件人多达15人,共有58箱货,正是运用了典型的化整为零的战术。以“蚂蚁搬家”方式大量邮运侵权产品进出境的行为是邮运渠道监管的新动向。由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对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涉嫌侵权物品,当事人享受豁免权,故而侵权人将物品化整为零,采取“蚂蚁搬家”的办法,把同一批货物分化为多个邮件寄运,既规避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影响权利人的维权欲望及与海关配合的积极性。这种方式的表征其实很明显,往往被称之为散发性邮寄,就是实际上的同一寄件人几天连续将侵权物品寄往国外不同城市、不同地区。而且从目前全国海关查获的此类案件来看,又一般是寄往英国、美国、意大利、日本等发达国家。
以上是笔者归纳的邮运渠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一般特征。通过邮运渠道运寄侵权物品并不是新鲜的案例,但表现出的愈演愈烈的趋势却值得我们高度重视:一来已经由沿海区域向内陆渗透。侵权行为人想利用内陆海关在查处此类案件上经验欠缺、查验设备陈旧钻空子;二来在开始主要通过邮政特快邮寄侵权产品,屡被海关查获后,已转向普通邮件。三来侵权货值不断增大,手段更显多样化。

二、邮运渠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查处面临的有关问题及对策。
通过邮运渠道运递侵权物品,是目前海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工作难点.在工作中面临着一定的问题。笔者在此作一定的分析:
(一)侵权人难以认定,责任无法追究。
上文已述,这类案件大多是见物不见人。侵权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往往在邮件详情单上署假名和假地址,而且大多邮件无具体寄件人地址,或以同一寄件人、不同收件人;不同寄件人、同一收件人等方式填写。这就使得海关在查获侵权物品后,只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无法把法律责任具体落实。在实践中,邮政部门一般仅仅负责邮件收寄,尽管在《邮政法》第21条作出规定:“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应当交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当面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但这条规定并未正面规定邮政部门的审查义务,即使审查也仅针对邮寄的物品(而对于相关物品,邮局工作人员是无法判断是否存在侵权的),更未规定有审查寄货人身份的义务和权力,这样就使得侵权人可以任意填写姓名,发生侵权案件后便无法进行认定,责任更是无从追究。笔者认为,针对这个问题,并不能期待建立对寄货人的身份审查确认制度,因为公民的通信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不能任意受到限制的。但我们可以加强与邮政部门就相关问题的配合,如引进和深化风险管理制度,实施风险布控。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海关监管的有效性。对这点,杭州海关的邮办部门就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与浙江省邮政局共同开发了“出口邮件信息预申报系统”。此系统将县、市邮政局与省邮政局、海关联网,系统可在县、市邮政局收寄邮件时就将邮件的品名、价格、重量、收件人、寄件人等信息输入电脑,实时传输。各地邮局刚收到邮寄出口的邮件,海关就能用该系统在网上对邮件进行审核分析,预先对邮件进行风险布控、设定查验、放行、统计查询等各项操作,达到了严密监管和高效运作的统一。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的实施布控,不仅可以提高此类案件的查获率,也可以更有效的追究具体的责任人。这一做法是值得在全国海关系统内进行推广的。
(二)把握个人自用的标准,打击“蚂蚁搬家”式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视为侵权货物,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如在个人自用范围内,行为人享有一定的豁免。这就给实践带来一个问题,如邮寄物品在合理使用的量范围内,实际监管力度就会薄弱,因为存在一个对法律理解的误区,认为只是超出自用、合理数量,且侵犯知识产权的,才作为侵权货物而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而未超出合理范围,则不视为侵权。这直接导致了侵权行为人采取"蚂蚁搬家"式的邮寄方式,以规避法律。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的本身来看,的确会造成这样的误解,但究其立法本意,法律是不会保护违法行为的,所以无论数量多少,只要是侵权都应受到查处,当然查处时应有情节轻重之分。如果确系个人自用,数量又少,可赋予现场查验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免予处罚。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蚂蚁搬家”式侵权,但并非根治的良方。侵权行为人采取“蚂蚁搬家”式侵权,必然是故意为之,追求非法利润,情节严重,是不能按照自用、合理范围的标准来审查的。在实践中,打击这种侵权行为,最大的困难是无法追究责任人,即使可以追究,又缺乏相关证据,由于此类违法行为最主要特点在于单次数量不大但次数很多,这就显然增加了隐弊性,增大了证据搜集的难度。解决的办法, 顾振凯同志在其《浅议旅检渠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一文中指出,针对“蚂蚁搬家”的特点,建立情报分析机构和数据库,从而建立起一套符合海关工作实际的专用于海关执法工作的证据规则以及证据搜集体系的方法,是相当有借鉴意义的。
(三) 法律法规滞后,需要完善。
当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给我们现场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如上文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33条的规定就显得模糊,难以把握,应对“自用、合理”作明确界定。再者,对于程序规定上,应设置即决程序。如按规定,对物品要在公示的五天时间内无人对货物进行认领,海关方可对其进行开箱检查。这显然拖延了办案时间,应赋予现场部门一定的即决处置权,当然这种权力的行使又必须设置严格的前提条件,如必须确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等,这样可以在第一时间,对侵权物品予以查处,从物品中发现线索,追究责任人。此外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再具体化和细化,同时对《邮政法》的相关内容也需作出补充和完善,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建立打击邮运渠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长效机制。
通过邮运渠道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影响恶劣,手法隐蔽,查处率低,要更好的打击邮运渠道知识产权侵权,解决个别问题是不够的,必须要总结经验,建立合理的长效机制。笔者所在的成都关区,作为一个西部海关,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工作中,需要广泛借鉴兄弟海关如上海海关、深圳海关的做法,以更好的取长补短、打击侵权行为。
(一)运用风险管理方法,加大查缉力度。可以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对互联网、海关内部网络、出口邮件预申报系统等渠道收集各类信息,采集风险数据并加以分析,有针对性地对出口邮政快件、高风险收寄点和寄达地区邮件、转口邮件等实施布控,提高查验的准确性,有效打击涉及侵权商品邮件的进出境活动。 加强风险分析同时要做好规律总结,如通过邮运渠道邮寄音像制品的侵权可能性较大,因为音像制品的进出境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侵权行为人往往用伪装的手段通过邮运渠道收寄侵权音像制品。
(二)注重情报收集分析工作,构筑严密高效的情报网络。通过广泛搜集邮运渠道侵权假冒货物进出口线索,掌握分析侵权货物生产、销售动态,通过与权利人加强协作,鼓励社会举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打击侵权行为。
(三)加强对关员的业务培训,实现关企互动。如有些海关将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请来海关给关员讲授知识产权知识等。这样可以使现场关员更好的把握邮运渠道商品特点,增强真假商品鉴别技能,也使得企业与海关更好的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互动,不仅提高了企业对邮运渠道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也提高了海关的业务和执法技能。
(四)加强法规宣传。如上海海关向上海各主要邮件收寄点发放“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宣传册”,并举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规宣讲会”,向各级邮政、快件企业的主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讲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关法规,提高邮局收寄点、收寄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这样就有利于促进海关和邮政部门的工作配合,加强对进出境邮件、包裹的监管,确保对邮寄物品的如实申报和邮寄详情单的准确填写。

保护知识产权任重道远,商务部部长薄熙来近日曾表示,中国政府已将保护知识产权确立为国家战略,充分说明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尽管近几年,中国海关查获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每年以30%左右的幅度增长。截至2005年,中国海关共查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5500多起,案值7.3亿元人民币,受到外商投资企业的高度赞赏。今年6月,全球反假冒组织还授予中国海关“全球反假冒2005年政府机构嘉勉奖”。但这只是阶段性的成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是非常普遍,并呈现出手段多样化,技术升级化的态势,通过邮运渠道的知识产权侵权就是其中的一种。笔者希冀,从现实做起,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海关执法能力,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更好地打击邮运渠道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参考文献:
1,《58箱侵权“国际名牌”国门现形》 中国海关网
2006-11-09 http://www.customs.gov.cn/YWStaticPage/419/f072102f.htm
2, 《严打快件渠道“蚂蚁搬家”式侵权》 中国海关网
2006-11-10 http://www.customs.gov.cn/YWStaticPage/419/ead69122.htm
3,顾振凯:《浅议旅检渠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 》,参见政策法规司网站《海关法专家论坛》栏目。
4,乔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思考》,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
5,汤宗舜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北京


(注:本文已被海关总署政法司专家论坛收录,谢绝转载,仅供交流)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卫规〔2008〕5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初审

  02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03 市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审核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初审



  一、审批内容

  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初审。

  二、设定依据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粤卫函〔2007〕31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具体数量由广东省卫生厅确定。

  初审方式为:各申报学科根据省卫生厅要求上报材料,市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各学科条件和水平予以评定打分排名,参照排名高低顺序并结合全市医学发展需求,按省卫生厅限定我市申报的名额确定。

  四、审批条件

  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审批条件具体见广东省卫生厅申报当年度发布的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广东省医学专科建设申请书》一式8份及电子版。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医学专科建设申请书》,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medste.gd.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初审机关:深圳市卫生局。

  终审机关:广东省卫生厅。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申请学科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省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广东省医学专科建设申请书》上加盖市卫生局公章。当年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通过审批的学科方可上报广东省卫生厅,有资格参加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或特色专科的竞争。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一、审批内容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二、设定依据

  《关于发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深府〔2008〕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

  评审方式为:各申报学科根据要求上报材料;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学科进行现场考核;根据市医学重点学科评审标准,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学科条件和水平予以评定打分排名,根据排名先后并结合全市规划布局及需求确定学科名单。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辖区内合法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并获得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科室。

  (二)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内独立设置并运行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

  (三)学术带头人(1人)和专业技术骨干(不少于2人)已选定并属于本单位聘任的本学科(专业)专职专业技术人才。

  (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并具备学科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

  (五)符合深圳市学科设置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表》(原件4份,加盖公章);

  (二)拟开展重点学科建设的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2人)的学术任职、技术资格、发表的国内外文章(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表》(附表),在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

  九、审批程序

  申请学科提交申请材料——受理——资料初审——承办(现场考评)——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现场考核时间20个工作日)决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卫生局以文件形式一揽子公布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名单。审核批准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有效期限为4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批准后可以对外宣传本学科为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和承办单位对学科建设予以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4年期满进行总体验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附表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

申请学科名称: 申请日期: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床位数

在编人数




设置科室

(写名称)






申请学科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二、学科情况


(一)人员情况 1.总体人员









总计人数
卫生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其他


医生
护理人员
技术人员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学历结构
总计人数
博士
硕士、研究生
学士、本科
学科及其他









主要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职务、职称
专业
学科学会及市级以上杂志担任职务































































































































2.学术带头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职称

职务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地址

联系电话



学术团体、专业杂志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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