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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09:29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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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6〕178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实行政务公开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办公室会同监察、法制、人事、审计等部门组织实施。
  设立政务公开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新闻工作者参加。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要求,自行组织,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报政府办公室;抽查由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根据拟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考核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考核小组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自查通知,提前15天向被抽查考核单位发出抽查通知;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察、明查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小组将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报本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
  (一)政务公开机构建设。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10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反馈制度、备案制度等的建设和执行情况(10分)。
  (三)政务公开内容(50分):
  1.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及其职责(7分);
  2.便民服务: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服务承诺等(7分);
  3.行政决策: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10分);
  4.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期限、救济途径(10分);
  5.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在政府公告栏等媒体公告情况(9分);
  6.工作动态: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结果,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事项(7分)。
  (四)政务公开形式、时限。政府公告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行政执法数据库等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政务公开时限(10分)。
  (五)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办法和救济途径(7分)。
  (六)过错责任追究情况(7分)。
  (七)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建设情况(6分)。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以上不满90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以上不满80分;
  (四)不合格: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群众不够满意,综合评分不满60分。
  前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对政务公开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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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

林场发〔2012〕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国有林场改革是我国林业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的大局。目前,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正在部分省份展开。管理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是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主要标志。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国家所有、省级管理、林场保护与经营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是国有林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中发挥着骨干作用,在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增长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有林场依法进行保护与经营。国家林业局对全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从严管理国有林场林地。国有林场林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在国有林场改革中必须保持林地性质的稳定。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林场建制等方式减少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或者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用途。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为由,改变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权归属。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三、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严禁超限额采伐森林和林木,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要认真编制和严格实施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促进森林的科学经营,实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国有林场的采伐限额,依据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确定。
四、严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资发〔2007〕252号)所要求的在国家未出台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审批流转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规定,在国有林场改革期间,不得以筹集改革资金等为借口以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防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失。
五、切实做好国有林场林权证的核发工作。目前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场,应尽快依法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林权证。对国有林场与村集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争议的林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注重证据、依法依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林地权属纠纷和争议。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涉及国有林场的国有林地,或者与集体有争议的林地,国有林场要及时依法提出异议。对存在重复发证的,国有林场要依法通过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权威性和自身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国有林场为单位,查清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及其消长变化,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和国有林场改革奠定基础。
七、切实强化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要加快完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考核办法,把森林资源数量消长、质量变化和保护管理情况等作为考核国有林场的重要内容和国有林场改革验收的重要指标。要建立信息畅通、操作规范、覆盖全面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工作体系,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八、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施综合管理,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施具体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省级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完善职能,充实人员,保障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0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是优化利用土地资源、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径,也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方针政策,综合采取行政、工程、技术等措施,在稳定耕地数量的同时,注重质量管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国粮食生产实现“八连增”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一些地方对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提升耕地持续增产保障能力的综合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管护制度和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数量管控、质量管理和生态管护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丰富耕地保护内涵,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管控优质耕地

  (一)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要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和有关要求,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综合运用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到实地,划定边界,设立标志,统一编号,落实到户。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图件和表册,逐片(块)落实数量、质量等级和保护责任信息,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及时完善和更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要确保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原有高等级和集中连片的耕地得到有效保留,坡耕地的比重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和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严控建设用地占用优质耕地。加强规划管控,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审批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高等级耕地。切实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 经批准确需调整的,要尽可能避让高等级耕地。依据规划,鼓励和引导工业、城镇用地向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劣质农用地等区域发展,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和城市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准入标准,充分采用节地技术,切实落实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建设项目选址(线)要现场踏勘、充分论证,通过方案比选,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

  二、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全面提升耕地质量等级

  (三)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依据《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大力开展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加大土地复垦力度,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争“十二五”期间再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各地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逐级分解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要综合考虑建设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制定并落实年度建设计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可不受有关新增耕地率规定的限制。新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要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等成果,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统一命名、统一标识、统一网格化监管,实行永久保护。国土资源部将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进行集中统一、全面全程监管,并定期考核。

  (四)重点抓好重大工程、示范省和示范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国土搭台、部门参与、统筹规划、整合资金”的工作机制,创新实施方式,全面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在提升改造现有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基础上,着力开展500个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建设,努力实现耕地增量、提质、增效的有机结合。要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等规定要求,严格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在东北黑土资源分布区等重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工程性措施,提高区域水土保持能力,有效解决土壤有机质下降、土层变薄等突出问题。

  (五)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日常管护。积极探索建立日常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按照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维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提高利用水平,防止盲目开发、过度开发和不当利用。凡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社等方式鼓励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政府、企业和农户的多方共赢,确保高标准基本农田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三、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把好补充耕地质量关

  (六)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规定。全面实行“先补后占”政策,积极探索“以补定占”机制,实现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和产能双平衡。各地要针对当地实际,合理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提高建设占用耕地成本,加大补充耕地项目投入力度,提升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统筹安排项目选址和布局,优化项目设计,严格工程实施和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为新增耕地持续耕作熟化、培肥地力奠定基础。

  (七)严格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和地类变更。按照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验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严格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时,要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工程建设质量、新旧耕地质量分等定级结果等,综合评定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对补充耕地项目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出意见限期整改。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后,应及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并按变更调查有关要求进行标注。

  (八)切实提高新补充耕地产能。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加强工程后期管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确保补充的耕地能够长期发挥作用。各地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等级。要充分应用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成果和农业技术成果等,提出改良土壤的具体措施,指导经营者有针对性地投入,不断提升补充耕地质量等级,提高耕地产能。

  四、积极推行“移土培肥”,统筹做好建设占用优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九)加快建立有效管理机制。各地应借鉴三峡库区“移土培肥工程”实践,以及一些地方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程序、监管要求和奖惩措施等,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切实将占用耕地单位剥离耕作层的法律义务落实到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用地单位要将耕作层剥离和存放等资金列入工程概算;用地报批时,要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内容纳入补充耕地和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用地审查的重要内容。今后,凡城镇周边及各类园区、东北及中东部等优质土壤丰富地区,各类建设集中连片占用耕地的,都应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大中型水库建设,要与移民安置工作相结合,重点做好移民安置区的“移土培肥”工作。

  (十)统筹做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各地要紧密结合各类建设用地项目与土地整治、坡耕地改造、中低产田改造等工作,综合考虑经济、技术以及取土和覆土供需匹配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取土区、存放区和覆土区,统筹安排剥离、存放、覆土等任务,力争剥离与覆土紧密衔接、同步实施。耕作层剥离要合理确定剥离厚度和剥离方式;剥离耕作层的存放要合理选址,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和水土流失;剥离的耕作层可重点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矿区土地复垦以及城市绿化等。

  五、持续加强监测评价,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动态变化

  (十一)健全耕地质量等级更新评价制度。在现有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定期开展系统性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定工作,全面掌握和更新耕地质量等级状况,建立与土地调查相配套的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各地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上,对因土地整治、土地利用现状变化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行为等带来的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及时开展评价,实现动态更新。结合监测成果,定期公布耕地质量等级状况。当前,各地要结合最新土地调查成果,重点做好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成果的补充完善工作。

  (十二)建立耕地质量等级监测机制。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运用土地调查、农用地分等、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等技术方法和成果,科学分层抽样布点,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定位、定量监测。重点加强对东北、华北、长江中下游、环渤海等地区耕地质量等级监测。当前,要在耕地质量等级监测试点的基础上,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省和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为重点,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力争“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全国监测网络体系。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要充分利用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成果,加强对特色农产品原产地土壤保护和利用,加强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动态监测。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共同责任

  (十三)落实共同责任。各地要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新格局的要求,高度重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农业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农民耕地保护协会等方面的作用,共同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管护。

  (十四)约束激励并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坚持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作为耕地保护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完善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落实奖惩。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耕地开垦费标准的制订等要充分考虑耕地质量因素。通过“以奖代补、以补促建”等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开展耕地质量建设和管护。

  (十五)完善各项制度。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把握各项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以制度管事,以制度定责,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确保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扎实推进。

  (十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对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支撑作用。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相关科技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加强耕地质量监测相关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研究观测基地建设以及科技人才和科研团队培养,加强相关标准规范研制和实施,健全标准体系,提高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科技支撑能力。

  本通知有效期5年。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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