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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心城区内高层建筑上设置铁塔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8:38:27  浏览:82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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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心城区内高层建筑上设置铁塔的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中心城区内高层建筑上设置铁塔的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保护城市景观,依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系指八层(含八层)或24米以上的建筑物。
本规定所称铁塔系指架设超短波无线电天线铁塔(以下简称通讯铁塔)、电视共用接收装置铁塔、避雷设施铁塔。
第三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系指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468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通讯铁塔(包括地面和高层建筑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凡在高层建筑上设置电视共用接收装置铁塔、避雷设施铁塔,必须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铁塔:
(一)可以利用周围既有铁塔的;
(二)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
(三)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
(四)接城市规划要求不可设置铁塔的特殊地段,特殊建筑物上。
第五条 高层建筑上设置铁塔应采用隐避式,用造型美观的装饰加以遮挡。
第六条 未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市规划局同意擅自设置通讯铁塔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市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视其责任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予以处罚。
未经市规划局审批擅自设置电视共用接收装置铁塔、避雷设施铁塔的,由市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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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药品管理法》第92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
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
对于2001年12月1日以后发布的违法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号,属于行政
处罚行为,在执行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遵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现将有关处罚程序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前,应当制作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事先告知书》(见附件1)。及时告之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撤销批准
文号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
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见附件2)。当事人提出的事宜、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
采纳。

三、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法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承办人应提出撤销药
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意见,填报《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批表》(见附件3),报部门负责人
审批。

四、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撤销药品广告批
准文号决定书》(见附件4)。

以上程序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本通知
规定,自行按本通知格式印制附件。


附件:1.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事先告知书
2.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陈述、申辩笔录
3.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批表
4.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事先告知书


( )药广撤先告字( ) 号
────────────────────────────────────────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 ── ── ────────────────────

发布的 广告违反了
───────────────────────── ───────

────────────────────────────────────────

的规定。
────────────────────────────────────

依据
────────────────────────────────────

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 广告文号予以撤销。
──────────────────

你(单位)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在 年 月 日之前到
─── ─ ─ ───────────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XXXX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第一份交当事人,第二份留存卷宗备查。

────────────────────────────────────────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陈述、申辩笔录

第 页共 页
────────

广告主:
──────────────────────────────────

陈述、申辩人: 、 、 电话:
───── ────── ────── ────────

承办机关 承办人:
────────────────────── ────────

陈述和申辩地点:
──────────────────────────────

陈述和申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 ── ── ── ── ──

陈述和申辩内容:















陈述、申辩人阅后签名: 承办人签名:
──────── ───────
记录人签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
───────────────────────────────────────
注:此表可加附页,每页终结均应有陈述、申辩人及承办人、记录人签名。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批表



────────────────────────────────────────

案 由
────────────────────────────────────

广告主
────────────────────────────────────

法定代表人
──────────

────────────────────────────────────────

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

的规定。
───────────────────────────────────

依据
─────────────────────────────────────

的规定。
───────────────────────────────────

建议给予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承办人:
────────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

( )药广撤字( ) 号
────────────────────────────────────────

被撤销人(单位):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 ─── ─── ────────
────────────────────────────────────────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
────────────────────────────────────────

────────────────────────────────────────

上述事实已经违反了:
────────────────────────────

────────────────────────────────────────

────────────────────────────────────────

规定,现决定撤销 广告批准文号。
────────── ──────────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该批准文号的所有《药品广告审查表》交回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

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
──────── ────────────────

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我局将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规定进行处罚。



XXXX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文书一式四份,第一份交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单位,第二份留存卷宗备
查,第三份交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四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略)

2.开行贷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略)

3.县(市、区)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略)







附件1

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本息按期偿还,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洛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会谈纪要及有关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文件精神,结合洛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洛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合作会谈纪要项下政府信用额度内确定的市本级项目、市带县项目和经双方同意调整的项目。

第三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联合成立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洛阳市政府,具体负责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洛阳市重点产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起草政策性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协调国家开发银行与当地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推动洛阳市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

洛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具体负责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建投作为洛阳市人民政府向开发银行贷款的融资平台,负责汇总分析洛阳市各项发展规划,建立政策性贷款项目储备库,受理并初审项目贷款申请,审查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文件,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报经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向开发银行推荐。负责配合开发银行的信用评级和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借款合同签订、贷款支付审查、项目资金归集、贷款本息偿还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市建投作为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开设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在开发银行或指定银行开设质押“专用帐户”和“一般结算户”。质押“专用帐户”用于归集贷款偿还资金和涉及财政项目的资本金、配套资金,“一般结算户”用于贷款资金支付。

第六条 一般结算帐户和质押“专用帐户”由市建投和出质人进行日常管理,洛阳市财政局配合,接受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有关各方签订的帐户管理协议、质押合同约定执行。

洛阳市财政局负责归集土地出让收益及预算内外城建规费收入中的建设性支出等资金,及时划入有关项目的质押“专用帐户”。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市级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应在每年12月初向市建投申报下一年度贷款资金的用款计划,由市建投向洛阳市发改委提交下一年度项目用款计划,报经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国家开发银行。

第八条 贷款的发放。市建投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于提款日通过开发银行办理“贷转存”,把贷款资金转入市建投在开发银行开设的存款专户。

第九条 各用款单位每季末月10日前、每月末10日前,分别向市建投提出下一季度、次月的项目用款安排,市建投汇总后及时报送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资金支付按借款合同和开发银行操作程序执行,对于委托代理行办理结算的资金支付,市建投按照与国家开发银行、结算代理行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执行。

市级项目需要资金时,由项目单位填写“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2),并向市建投提交用款申请、支付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证明和有关资料,市建投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签,再由市建投通过开发银行或代理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县级项目需要资金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县(市、区)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3),向县级借款平台提交用款申请、支付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证明和有关资料,经县平台、县财政等部门审批后报市建投审核, 由市建投通过开发银行或代理行的一般结算户支付。

第十一条 〖HTSS〗市建投负责监督各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的使用,严格审查各项目单位提交的用款申请资料,认真核查资本金到位凭证,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开行信贷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建投、县级借款平台和代理行应设立项目资金支付台帐,定期核对并向开发银行通报资金支付情况。开发银行定期对借款人和代理行的支付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贷款资金支付后,市财政对市建投的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项目贷款资金支付后,市建投应严格监督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

各项目单位和县级借款平台应按要求向市建投提交贷款资金使用的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本息的偿还。市建投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提前归集还款资金,负责将还本付息资金在贷款本息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划至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的还本付息帐户,确保按时偿付到期本息。

对于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还款资金,由市建投在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前汇总还款计划,并向财政局提出次年需要偿还的贷款本息资金需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对于应由县级财政安排还款的项目,县级财政局应当依据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确保足额还款。市建投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将归集的各项目还贷资金划入市建投在开发银行开设的还本付息帐户,由市建投统一还款。对于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项目,市建投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交协助扣款通知书,市财政局依据市、县(市、区)财政局的书面承诺,实施强制扣款,并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市建投,由市建投负责还款。由此造成的罚息等一切损失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市建投、县(市、区)财政局、县级借款平台均应建立贷款资金使用及偿还台帐,详细记录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市建投应于每月5日前与项目单位、县级借款平台进行帐务核对。各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应于每季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建投,由市建投整理汇总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和洛阳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贷款资金中提取任何形式的费用,确保项目如期建成和贷款本息的偿还,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维护洛阳市的诚信形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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