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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23:00:46  浏览:9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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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


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

林传(19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不断发生不法分子大肆非法猎浦、出售、收购和走私野生鸟类等事件,涉及鸟类数量之大,种类之多、极为罕见。特别是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西、湖南、云南、广东和广西等地,不法分子利用鸟类迁徙规律,在鸟类迁徙停歇地和栖息地肄意张网捕鸟、以枪猎鸟、投药毒鸟;在集贸市场公开买卖各种珍稀鸟类,牟取暴利;一些宾馆、饭店擅自经营珍稀野禽,招徕生意;社会上食用野生鸟类之风愈演愈烈;部分保护管理人员思想麻痹,执法不力,致使我国鸟类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有些种类濒于绝灭,在国内外造成极坏影响.
我国是世界上拥有鸟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又处于东亚鸟类迁徙网络的中心位置,每年有许多种类的候鸟迁徙到我国境内,保护好鸟类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切实保护珍贵的鸟类资源,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和走私野生鸟类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鸟类资源的管理,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2月1日起,禁止猎捕、出售、收购和出口野生鸟类的活动,因种源调配、养殖单位间交换和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二、要在鸟类迁徙的主要停歇地和栖息地,根据鸟类迁徙规律,增派管护人员进行季节性管护和环志工作。
三、要协调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迅速组成专门检查组,在当地开展鸟类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及走私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惩处,并将执法检查情况于2000年3月15日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
四、要广泛开展爱鸟、护鸟等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在鸟类迁徙的主要停歇地、栖息地以及野生动物的主要集散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传单、宣传牌等多种形式宣传保护鸟类的重要意义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乌类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岗位目标责任制,认真履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依法行政。对于执法违法、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林业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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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酒政发〔2006〕72号




  

肃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酒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酒泉市区(以下简称辖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酒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日常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保障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保障资格;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意见;对廉租住房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肃州区政府、市区财政、国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设、规划、发改、物价、劳动、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协助做好本辖区、本单位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公产房租金标准的70%计算。根据甘肃省的有关规定,逐步与国家规定接轨。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每年初由市房管局提出意见,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

  1、市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

  2、肃州区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于当年通过区财政划入市财政设立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

  3、市、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划入市财政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

  4、以廉租住房收取的房租全部划入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作为廉租住房资金;

  5、以其他形式从社会上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包括兴建、购置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及廉租住房维修、物业管理所需资金由市房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申请享受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以上,并与家庭成员一起居住;

  2、每一个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没有享有所有权的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3、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实物配租只面向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级以上劳模、军烈属、老红军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

  1、户的计算

  ①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人员的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②对因无房,户口暂时落在集体户口、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亲朋好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③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计算。

  2、住房保障人口的计算

  以民政部门核发的《酒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的人口为准。

  3、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

  除同一户籍中主要家庭成员外,下列情况也可计算为分摊人口:

  ①配偶、未婚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②农业户口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并实际共同居住的;

  ③现役义务兵原户口在同一户籍的。

  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分摊人口:

  ①空挂户口;

  ②因某种原因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与户主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关系的;

  ③劳教或劳改人员正在服刑的。

  4、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

  使用面积是指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以产权证书记载或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为准。

  下列住房认定为其住房面积:

  ①私有房屋;

  ②承租的公有住房;

  ③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④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⑤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⑥前2年内已出售的私有房屋;

  ⑦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下列住房不认定为其住房面积:

  ①居住亲友、邻居及非所属单位的住房;

  ②居住兄弟姐妹的私有房屋;

  ③租住的私有住房;

  ④居住的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

  5、下列情况不在住房保障范围

  ①已入住敬(养)老院的;

  ②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申请家庭经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给予住房保障:

  1、租赁住房补贴: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暂执行每月5元/平方米。被保障对象属无房户的,按人均保障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元的标准向其提供租赁住房补贴;有住房但未达标的按现住房面积与10平方米的差额计发。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取整,小数不计。租房金额低于补贴的,按实际租金支付。每户最低补贴金额不少于50元,少于50元的按50元给予补助。

  2、租金核减: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其现住房转换为廉租住房,按人均保障面积标准,10平方米内的住房面积由公产房租金核减为廉租房租金,由原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落实。不够1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按照上一条办法给予保障。

  3、实物配组:对军烈属、老红军和夫妻双方均在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老城区改造的被拆迁人或因病、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可提供与其人员结构及承租标准相当的廉租住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范围内的,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过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执行直管公产房租金;不足1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按照前一条办法给予保障。这些申请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办理顺序

  1、按受理申请家庭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如同一时间申请的,按住房困难程度排序。首批数量较多,时间相近,暂按困难程度及批准顺序办理。

  2、对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申请应优先办理。

  3、实物配租的视房源情况轮候配租,采取公证部门公证、公开摇(抽)号的办法实施。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管局,经房管局核实后,根据申请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取消其配租资格。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经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①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②民政部门核发的《酒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③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赁合约、租赁合同等)。

  ④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⑤家庭户口簿;

  ⑥其他相关证明(军烈属、残疾证等)。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送区民政局。

  3、市、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审查,确定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资格。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提出具体保障方式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房管局审批。

  4、市房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并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5、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由申请人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6、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根据轮候顺序,与市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市房管局、民政局及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7、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规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管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8、市房管局按季度将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交申请人,由申请人将通知交房屋出租人,房屋出租人凭此通知及本人(户主)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租金补贴。

  9、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轮候顺序和房源落实情况,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后入住。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房管局可视情况采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五条 申请人原住房属违章搭建的,应当无条件拆除。在拆除后方可正式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入住廉租房。

  第十六条 保障对象属旧城改造的直管公产房租赁户,在拆迁时已领取安置补助费或解除公房租赁合同补偿金的,在退回安置补助费或补偿金后,方可正式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入住廉租房。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属租金核减的,经审批后从次月起执行;属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其补贴自签订租房协议次月起执行,每季度发放一次。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房源的,视为自动放弃;属实物配租的,自房屋移交当月起交纳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市房管局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住房保障资金发放报表,每年第四季度报告全年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资金。

  第二十条 申请人因家庭人数发生变化,保障标准应相应调整。人口减少时,按规定降低或停止其保障额度。人口增加需要增加补贴额度或住房面积时,可重新申请办理。

  市房管局应会同市、区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每年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共同提出是否继续保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7、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房租、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申请家庭违反本条第㈠款的规定,骗取住房保障的,同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清退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管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 相对人不服市房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浅谈涉税犯罪的成因和对策

缪晓阳

涉税犯罪,即刑法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在我国其发案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因涉税犯罪就给国家造成国税流失近1000亿元。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企业纷纷走上经济舞台。多种经济成分搞活了生产和流通,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培植和刺激了个人私欲和本位主义,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针对新税制的犯罪活动随之滋生。除了传统的偷税抗税以外,又出现了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如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不断出现;国家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税制后,围绕增值税发票的系列犯罪蜂拥而至。本文拟就我国目前涉税犯罪的成因、特点作一分析,并对此类犯罪的预防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就教于同仁。
一、涉税犯罪的成因
涉税犯罪的成因,不外乎有经济原因、制度原因、征税主体原因和纳税主体原因等四方面的原因。
第一,经济原因促使涉税犯罪频繁发生。众所周知,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依靠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单位以及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的需要。无偿性和强制性是税收的两个主要特性。列宁曾经说过:“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对某些纳税人而言就意味着税款付出是一个痛苦的决策。按规定纳税,要减少他的实有财产;而不纳税,又会受到税法、甚至刑法的制裁。在生产力水平不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总体上有限的情况下,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会使一部分纳税人拒绝这种特殊的分配形式,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造成数额惊人的税收流失。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力的强化,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极端个人主义、小集体主义和拜金主义腐朽思想的驱使下,就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侵犯国家的利益。而偷税、抗税、逃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等危害税收征管罪是他们侵犯国家利益最容易得手的手段,这就是涉税犯罪活动严重的主要原因。
第二,制度原因是造成涉税案件多发的另一因素。我国目前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理,有待加强。建国以来,我国税收制度进行了五次重大改革,最近的一次改革是1994年,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增值税为中心的流转税改革,这次税制改革遵循“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形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指导思想,对税制进行了结构性改革。新税制的实施,实行了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但因对抵扣税款的稽核能力估计过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程度低,造成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多发。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征管水平落后,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这主要表现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放管理不严,不严格审查一般纳税人的主体资格,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发放,不严格执行验旧发新制度,导致滥发现象严重;对开票行为审查不严,由纳税人自己填写,随意性大,管理失控;对抵扣税款环节审查不严,不严格执行稽核制度,且稽核制度尚不完善,稽核手段落后。在领票、开票、抵扣税款三个环节上存在着的这些漏洞,给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
第三,征税主体原因。税收征管工作是一件政策性和法律性很高的艰苦细致的工作,而有的税务干部素质不高,特别是少数税务干部经不起物质的诱惑,收受纳税人的贿赂,成为纳税人的“保护神”。据潮阳、普宁一案查明,在潮阳、普宁这里官商勾结,共同作案。有的基层政府领导,直接指挥财政所长、税务所长为虚假企业服务;有的税务干部,自己开办多家虚假公司,骗税数千万元;在犯罪分子的笔记本上,记录着向海关人员送出巨额现金;地下钱庄把上百亿元的资金,在极短的时间内频繁划转、提现并套换外汇。由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属于行政犯罪,好象没有特定的受害人,因此,许多纳税人甚至包括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从事危害征管犯罪者不是深恶痛绝,而往往施以同情之心。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监督不力、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另一个表现是执法不公。在现实执法活动中,一些执法者有意或无意中将纳税人分成三六九等,高低有别。对于一些地位特殊的所谓“名人”、“红人”、“官人”往往不敢碰硬,使一些名人成为不受税法约束的特殊公民。使税法给人一种“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印象。执法不公的消极作用,不仅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且动摇了人们的价值判断标准,陷入争先恐后的偷逃骗税攀比中。
第四,纳税主体原因。在现阶段,由于历史思潮和现实因素的冲击,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较差,甚至连税收的起码常识都十分欠缺,公民纳税意识出现了不应有的扭曲。有的人认为,个人不需要国家投资而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所得的个人收入,应当不折不扣地归个人所有,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对私人财产及收入的一种额外剥夺,不合理;还有“权大于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偷税不谋私则不算犯法”的小集体观念以及“偷漏税可以减轻企业亏损”的错误观念等等。
二、涉税犯罪的特点
研究涉税犯罪的预防对策,有必要先分析一下涉税犯罪的特点。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后,从公安机关办理的涉税案件来看,存在以下特点:
1、 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从97年协办“共和国第一税案”———金华税案开始,涉税金额不断加大。金华税案以虚开金额9亿元而号称第一,但这一记录不久就被打破。北京陈学明特大虚开发票案、上海青浦、崇明特大虚开发票案、直至“807”潮阳、普宁特大虚开发票案,虚开金额已达323亿元,骗税42亿元,号称世纪税案。
2、 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税务干部和外单位人员相勾结,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不法抵扣税款,让人防不胜防。我市国税局某基层分局原征管员李枫,于1995年12月至1998年1月间,利用职务之便,乘为本分局保管和代班为用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机,私自截留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提供给他人虚开,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后因李枫岗位变动,才被他人发现而案发。李枫作案时间之长,作案次数之多,造成后果之严重,令人发思。
3、 犯罪手段专业化、智能化、狡诈诡秘。犯罪嫌疑人有的事先就用假身份证注册公司,案发后遁逃无影无踪;有的利用电脑破译电脑发票的密码,伪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用药液“洗票”,将取得的小额发票洗去字迹和印章,用于为他人虚开,以牟取暴利。2002年8月,我局成功破获了以犯罪嫌疑人杨元兴为首的特大非法出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团伙案件,系典型的“洗票”案件,共抓获涉案人员12人,涉案税款450余万元。该团伙分工明确,作案手段比较隐蔽,成员之间相互不联系,由杨元兴集中分工和分赃,有成员专门以加油的名义,从加油站取得小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超过百元);有的成员专门负责用特定的液体,洗掉小额发票上的内容和公章,变成空白发票;有的成员专门负责寻找受票单位,按票面价税合计的3%-8%收取开票费。
4、 作案跨区域流动,涉及的行业多、部门多。当前,不仅存在一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公民危害税收征管罪的问题,而且一些国家机关、税务、海关、外贸等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也接受贿赂,支持、纵容、包庇不法分子进行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犯罪活动。许多单位和个人互相勾结共同从事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共同犯罪近年呈上升趋势。并且跨地域作案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抵扣税款等犯罪中表现最为突出。跨省骗税大案屡见不鲜,往往是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手法,到甲地购货,到乙地报关,到丙地退税。
5、 案情错综复杂,查处工作难度增大,单位犯罪呈上升趋势。潮阳、普宁特大虚开发票案公布的案情中显示,在潮阳、普宁特大虚开发票案中,“807” 工作组动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等13个部门的空前力量,“807”工作组前后检查的1142户企业中,827户是虚假企业,有虚开和偷骗税问题的占98.33%。工作组向全国发出1万多份发票协查函,9000多份证实是虚开。“807”工作组共检查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万份,其中伪造的有8.8万份,涉嫌偷骗税42亿元。
三、预防涉税犯罪的对策
  涉税犯罪产生、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防范和治理危害税收征管罪,也是一个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要预防涉税犯罪发生,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 加强税法宣传,深化税制改革。
2001年5月1日国家颁布了新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我们应该趁此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强化纳税意识。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长期的任务。税务部门除了要搞声势浩大的“税务宣传月”、发放宣传材料、广播电视广告咨询外,还要从基础抓起,把税法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通过发放税收教育教材,开展税收征文和税法影片巡映等形式,使税收教育渗透到各个阶层和领域,争取收到较好的税法宣传效应。
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也将对防止涉税犯罪起着重要的作用。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如1994年实行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后,对抵扣税款的稽核能力估计过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程度低,造成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多发。1996年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取消手工填写的十万元版和百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将之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现在,防伪税控系统已推进到十万元版发票领域。实践证明,这是防止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有效措施。全国正在建设的“金税工程”,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把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征收、发票管理到纳税检查等纳税的各个环节都实行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征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这是新时期预防犯罪的又一重要措施。
第二、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机制,堵塞犯罪漏洞。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的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今后还将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税务干部面临着更新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和提高征管工作效能的新形势。税务干部是代表国家行使职能,税务干部素质的高低、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纳税心理和纳税意识。在改革征管模式、建立起充分应用计算机征管模式过程中,需要一支熟悉财务会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懂得和操纵现代化技术装备的税务干部。当前,税务机关已经实行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从体制上实行了相互制约,还要在系统内部逐步实行税务干部家庭财产和收入申报制度、基层岗位轮换制度、征管监察制度、集体审批减免税制度等措施,堵塞犯罪漏洞。
第三、加强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打击力度。修订后的刑法设专节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各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罪状、法定刑,为职能部门打击涉税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要对付日益增多的税收违法犯罪,必须加大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打击力度,主要是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 坚决纠正税收执法中的“有法不依”,“以罚代刑”的现象。现在发生了税务违法案件,主要存在“有法不依”,“以罚代刑”的现象。该处理的不处理,该罚款的不罚款,该移送的不移送。为有效地打击涉税犯罪,决不能以补税、罚款了事,而必须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该判刑的一定要判刑,该重判的一定要重判。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才能有利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
2、 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和手段,进一步理顺协查工作关系,提高办案效率。在打击各种利用发票犯罪活动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危害最严重的一种,各级公安机关在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要以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为重点,这种犯罪涉及金额大,并且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犯罪有直接联系。涉税犯罪由于涉及面广,加强全国公安机关协作办案相当重要。我国现阶段负责对涉税案件查处的部门还不统一,有的省是成立“税警大队”,有的是成立的“税侦处(室)”,有的成立的“驻税办公室”,有的是成立的“税务案件联络室”,有的隶属刑警,有的隶属经侦,五花八门,各不相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协作。出于理顺工作关系,提高效率的考虑,成立一支专门的警察队伍,从事涉税犯罪侦查和税收治安处罚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3、 加强公安、税务机关的协作,共同防范涉税犯罪的发生。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登记时,就可以与公安机关合作,核实纳税人注册登记的身份的真实性,杜绝虚假企业冒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源头上控制犯罪的发生。公安机关查处的利用专用发票犯罪案件,需要查明发票有关情况的,可以直接函请当地税务机关协查,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发票交叉稽核的手段给予认真协查,并及时将协查结果函复请求协查单位。公安与税务机关,要制定工作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涉税违法犯罪情况,共同分析、研究涉税违法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4、 严密法网,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目前,我国刑法虽然用12个条文明确了什么是涉税犯罪行为,但从实践来看,还是规定的远远不够,造成工作中无法可依。根据我国现在的法律,对持有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行为,就无法处理,而这种行为,比持有假币更具有危害性,一张假币,给人造成的损失最多100元,但一张假发票,往往可以造成几万元的国税流失,甚至几十万,但就这行为,连违法都谈不上,法律显得特别苍白无力,所以急需完善法律,重拳打击涉税犯罪,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提供服务。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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