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资格认可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18:45  浏览:9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资格认可规定》

国家商检局


《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资格认可规定》
1994年5月28日,国家商检局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出口河豚鱼的质量,确保食用安全,维护国家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从事挑选、宰杀和储藏管理的加工人员(以下简称加工人员)及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资格认可手续后,方可从事河豚鱼的加工及检验工作。
第四条 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经其所在单位推荐,可向所在地直属商检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一、检验人员条件:
1.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河豚鱼加工及检验工作经验;
2.经过商检局培训,成绩合格;
3.未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无色盲色弱等视觉缺陷;
4.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二、加工人员条件:
1.经过商检局培训,成绩合格,具备一定的河豚鱼加工及储藏知识,岗位操作熟练;
2.未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无色盲色弱等视觉缺陷。
第五条 各直属商检局的专家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出口河豚鱼加工及检验人员进行培训、资格审查和理论及实际操作考核(培训及考核内容见附件二)。经考核合格者,由各直属商检局颁发“出口河豚鱼加工及检验人员认可证”,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第六条 “出口河豚鱼加工及检验人员认可证”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组织印制,有效期为三年。获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条 各直属商检局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获证人员的工作,对其工作实绩予以评价记录,奖优罚劣。对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吊销认可证。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资格认可申请书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姓名| |性别| |年令| | 照 |
|----------------------------------------| |
|工作单位| | 片 |
|----------------------------------------| |
|申请认可类别 |加工 检验|文化| | |
| | |程度| | |
|--------------|------------------------------------------|
|从事河豚鱼加工| |
|检验工作经历 | |
|----------------------------------------------------------|
|工| | 商 | |
|作| |所 检 | |
|单| |在 局 | |
|位| |地 意 | |
|意| | 见 | |
|见| | | (盖章)|
|--|--------------------------|--------|----------------|
| |时间 | | | | | |
|--|------|------|----------|--------|--------|------|
|考|内容 |体检 |培 训 |理论知识|实际操作|其 他|
|核|------|------|----------|--------|--------|------|
|记|结果 | | | | | |
|录|------|------|----------|--------|--------|------|
| |考核人| | | | | |
| |签定 | | | | | |
|----------------------------------------------------------|
|直 | |
|属意| |
|商见| |
|检 | |
|局 | (盖章) |
|----------------------------------------------------------|
|认可证书号| |证书有效期至| |
|----------|----------------------------------------------|
| 备注 | |
--------------------------------------------------------------
附件二 培训及考核内容
(一)、检验人员
一、有关河豚鱼的基础知识:
1.了解河豚鱼种类组成情况;
2.了解河豚鱼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日文名称和学名;
3.熟悉河豚鱼的分布情况;
4.了解河豚鱼的形态结构和生态习性;
5.了解河豚鱼的毒性。
二、河豚鱼分类鉴别方法:
1.掌握河豚鱼分类鉴别的特征和方法;
2.掌握检索表的使用方法;
3.熟练掌握常见出口种类及严禁出口有毒种类的鉴别方法。
三、出口河豚鱼的加工与检验方法:
1.了解出口河豚鱼的常用加工方法及注意事项;
2.熟悉ZBX20004--87出口冻河豚鱼的检验规程。
四、出口河豚鱼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等:
1.熟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出口河豚鱼检验的文件;
2.熟悉进口国有关进口河豚鱼的规定。
(二)、加工人员
1.了解河豚鱼种类组成情况;
2.了解河豚鱼的毒性;
3.了解并能鉴别进口国规定的准许和严禁进口的河 豚鱼的种类;
4.熟练掌握河豚鱼的挑选、宰杀等加工方法;
5.熟悉河豚鱼加工注意事项;
6.熟知河豚鱼储存注意事项。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政府统一拍卖户外广告媒体的法律风险分析

刘刚

 
  目前,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统一拍卖户外广告媒体位置的做法在国内各城市非常普遍,似乎见怪不怪。很少有人,特别是行政管理者会注意到如此行政的背后所蕴含的诸多危机。例如道义上的无法立足,法律上的诸多漏洞。

一、政府拍卖户外广告媒体位置有干预市场之嫌

  开放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素之一,由政府控制起来的市场是不开放、不自由的,因而也失去了活力。政府将户外广告媒体的设置统一控制起来,压制了行业的自觉发展。政府部门的正确位置是一个户外媒体设置的规划者和行政许可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从美化城市市容的角度、安全的角度、市政建设的长远规划角度等各种城市管理的角度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设置的决定。政府并没有专业知识以及经营户外广告的商业经验和经营头脑,选择在具体什么位置设置媒体不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亦非强项。如果政府手伸的太长,伸到了市场中,将所有的媒体设置权都控制起来,那么所造成的结果就是媒体资源的短缺,媒体价格的昂贵,经营主体难以获得经营利润,户外广告业停滞不前。因为政府不可能站到企业的角度去考察发现可供商业运作的有价值媒体,而只是从外行的角度、主观臆断的角度去设置媒体,必然受到市场的冷落。此种实例不胜枚举。大连市自从2006年强制拆除户外媒体后,大量户外广告公司纷纷倒闭,从业人员失业,政府拍卖的媒体价格奇高,户外广告企业步履维艰。
  政府干预市场使企业失去了去发现新的有价值的媒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于政府控制了媒体设置的所有权利,企业即使投入资金、人员,运用自己长期经营户外广告的经验和商业头脑,发现了新媒体,也不可能为自己直接创造价值,而只能通过拍卖取得,显然没有一个商业企业再愿意做开发媒体这样的事情,市场因此失去了自由竞争的活力。政府管理部门难辞其咎。

二、政府拍卖户外广告媒体的权利从何而来受到质疑

  除公共媒体资源之外,对于设置于例如居民区、写字间等不同业主的物业之上的媒体,政府没有权利拍卖。政府有进行规划和制定规章后进行行政审批的权力,而其他的事情要依靠市场,应当通过市场的途径解决。政府何来的在他人物业上设置媒体并拍卖媒体的权利?这个权利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立足。迫不得已,政府只好冲进去充当运动员兼裁判员的角色,既要审批媒体设置,又要去和这些不同权利主体谈判,签合同,获得设置媒体的民事权利,政府利用了自己手中的行政审批权力,利用权力的优势去扮演市场主体角色,和人家签合同,并把很大的一块拍卖费用据为己有,完全违背市场规律。所以每年的新增媒体非常有限,甚至没有增加,而那些户外广告企业却如同嗷嗷待哺的婴儿,由于没有足够的媒体可供经营,只能一个一个的倒闭;即使拿到媒体的企业,也由于违背市场规律的畸形扭曲的媒体价格,只能勉强维持甚至赔本。政府部门如此敛财会遭到道义上的指责。

三、政府拍卖户外广告媒体的法律漏洞

1、政府进行行政许可不应当收费
  按照行政许可法五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许可不得收取费用,对于非公共资源的利用,许可部门没有在行政许可的同时进行拍卖的的法律依据。所以,政府在拍卖例如车站、过街天桥等公共资源之外的其他媒体位置时,面临法律障碍。政府通过拍卖获得了客观的收益,这违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扣除支付业主的租地费用后,政府拿了拍卖所得的大头,而又不能说出这笔收入的合法依据。如果拍卖的中标人(同时也是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这种对非公共资源的媒体设置附带拍卖条件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政府存在败诉风险。
2、政府控制所有媒体位置的选择和拍卖,涉嫌垄断。
  《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城建局控制媒体设置的选择权,将媒体不分公共资源和非公共资源,统一拿来拍卖,是利用户外媒体设置的行政审批权力垄断户外广告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排除了其他所有权主体利用自有资源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同时也限制了具有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的广告经营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参与并推动市场竞争的活力。
  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就有政府机构遭遇了反垄断法的诉讼。对于所有户外媒体均由城建局控制并拍卖的情形,作为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建局也很可能被起诉,因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的规定,对非公共媒体资源附带拍卖条件的行政许可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要求认定违法的行政诉讼请求。
3、政府控制媒体资源很有可能引发民事纠纷。
  政府管理部门对非公共媒体位置资源也控制起来,统一进行拍卖,通常的做法是与业主签订协议,谈好租金,然后通过拍卖获得收益,同时对成交确认的买受人作出允许设置媒体的行政许可。这个过程中的城建局既是行政许可者,也是民事合同主体。这本身就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另外,在拍卖收入的分配上,政府取得的是大头,这对于平等的民事主体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因为政府的行政许可权利是不能换钱的,而媒体资源又不是公共资源,属于业主自有,所以业主非常有可能以显失公平为理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合同,全部拍卖所得归自己。这是专断的控制媒体资源的又一个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政府不加区分的将全部户外媒体资源控制起来,统一进行拍卖,不但道义上难以立足,也违背了多部法律的规定,难免惹火烧身。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是回到法制的轨道上来,认真研究法律规定,尊重市场规律。对户外媒体的设置问题,既要行使管理职能,保证城市市容和城市建设的良好有序发展;又要激发户外广告企业的创造力,增加经济领域的活力。对于属于公共资源的媒体按照招标拍卖的方式依法进行;对于非公共资源的部分,应当尊重其他所有者的财产权益,尊重户外广告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利,允许并鼓励户外广告企业通过市场竞争的各种方式获得媒体位置。只有如此,才是真正的尊重客观规律,尊重市场,遵守法律的执政方式,才能政通人和,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有些城市制定的有关户外广告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已经区分了公共媒体资源和非公共媒体资源,并分别适用拍卖和审批两种办法,其做法就比较完善和妥当,值得其他城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学习。




刘刚(大连律师:liuganglawer@yahoo.cn或者致电:13050504182.)

新余市教育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教育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2000.07.21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38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教育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新余市教育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体制改革应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教育结构,扩大办学规模,发展教育产业,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使“一基一高三中心”(即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成人教育中心、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心)教育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快速发展,构建符合教育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教育新体制,为我市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提供知识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 完善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的普及要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的考核内容。县(区)政府加大对教育经费的统筹,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兑现,学校危房得到及时修缮。从严把握新进教师关,坚持少进多出,逐步地把教师总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要求内。

第四条 对我市长林、长红、新纺、电工厂企业中小学剥离,并与城区学校网点调整结合进行,由政府接管。市教育、财政、经贸部门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协商制订具体剥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按照“相对集中、扩大规模、合理布局、改善条件”的原则,根据人口出生率、城市人口的增加和教育发展规划以及我市企业中小学剥离的情况,合理调整我市城区基础教育学校网点布局。

第六条 农村网点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小学适龄儿童减少地区的学校和教学点进行撤并,具体工作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积极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扩大办学规模和招生人数。城区率先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实现全市普及。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鼓励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跨区域招生。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减轻学生过重负担,注重培育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九条 新余高专要以创建本科院校为目标,深化内部改革,实行学校后勤社会化,发展教育产业。大力拓宽办学渠道,面向市场和社会开办专业。实行普通教育与成人教育并举,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加强与名牌高校合作,搞好“北大”远程教育基地。

第十条 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方针,采取公办、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联合等多种形式办学。

第十一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均允许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包括职业教育、普通教育、非义务教育和义务教育。鼓励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教育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学籍。对办学困难、效益低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前教育,进行“国有民办”改制试验。

第十二条 加强对民办教育管理和监督。按规定标准审批民办学校,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管理。定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及社会信誉进行量化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扩大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规模、结构、专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争取省有关部门支持,做到市属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再管理学校。打破条块分割,优化教育资源,挖掘教育潜力,加快合并办学步伐,千方百计扩大办学规模。具体合并办学方案由市有关部门联合提出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区)政府要重点建设好一所能够成为示范性职业高中的学校。推行“初中后分流”,对农村初中部分学生进行初三分流,一方面进行文化知识教育,一方面进行现代农业技术和其他职业技术教育,为农村经济发展培养实用人才。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地方机动财力优先用于教育事业,乡财政收入主要部分用于教育。教师工资纳入财政全额预算。

第十六条 加强对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镇)征、县(区)管、乡(镇)用”(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加大对基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力度。教育费附加只能用于中小学义务教育,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

第十七条 在政策范围内,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根据自身偿还能力,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学校基本建设资金。鼓励企业、个人赞助办学。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和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投资办学,包括独资或联合办学。凡来我市投资办学的组织或个人,学校教学用地可由各级政府无偿提供,学校基础建设各种配套费在政府职权范围内可给予减免,并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加大对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督。各级政府的教育、财政、审计部门每年联合对下一级政府的教育投入及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禁止任何单位到学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