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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加强客运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10:48  浏览:8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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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加强客运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7〕8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加强客运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陇南市加强客运安全管理规定》(陇政发〔2006〕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交警、运管部门要严格市、县(区)两级行政许可程序,对不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核发车牌、行驶证和经营许可证、营运线路牌。对申请新增运力要进行市场调查,确保运力运量相对平衡和运输市场稳定发展。”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客运企业除按国家规定办理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之外,鉴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尚未建立,运输企业应要求客运车辆购买商业三责险,以保证事故的善后处理费用。交警、运管部门要将客运车辆保险办理情况纳入年度检审验和日常监管工作内容。”



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交警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强制报废解体制度。符合报废条件的客运车辆要监督报废、解体。禁止报废车辆运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陇南市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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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部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建设(第二批)依托单位名单的公示

农业部


关于农业部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建设(第二批)依托单位名单的公示

  根据《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2010-2015年)》(农科教发[2010]4号)和《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10]5号),我部决定启动第二批农业部农业基因组学等19个“学科群”建设工作。在各单位申报、专家组评审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农业部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建设(第二批)的依托单位名单(见附件1)予以公示。如有疑问或需要反映的问题,请于2011年3月24日前,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与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技术引进与条件建设处联系。

  联系人:李谊

  电话:010-59193075

  传真:010-59193016

  E-mail: kjsjlch@agri.gov.cn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农业部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建设(第二批)依托单位名单.doc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103/P020110317407193092629.doc

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


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

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

1989年3月6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作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就有关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1988年10月1日以前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实行“总挂总提”奖金进成本的挂钩企业,其由成本开支的奖金部分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二、1988年10月1日以前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但已实行“总挂总提”奖金进成本的挂钩企业,其由成本开支的奖金,应从挂钩之日起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从1989年1月1日起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未缴纳的应予补缴。计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奖金包括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金和新增效益工资中的奖金(新增效益工资中的奖金根据挂钩第一年工资总额基数中的成本工资和奖金的比例确定)。
三、1988年10月1日以后实行挂钩的企业,其在留利中开支的奖金和新增效益工资,均应先按企业的留利总额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再开支。
四、实行挂钩企业的折旧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仍按现行规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于1989年6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实行“总挂总提”奖金进成本的挂钩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和财政部综合计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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