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46:48  浏览:8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于2006年9月30日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轻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城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督促各部门、各行业系统和下级人民政府逐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组织编制辖区内城镇消防规划,规范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完善消防工作体系;

  (三)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和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灭火疏散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责令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对拒不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公示和挂牌督办;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前款(一)、(三)、(四)、(五)项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应当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提高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维护资金投入比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实施、消防经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重点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七条 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安派出所的消防业务进行指导,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和部队正规化建设。

  第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督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把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

  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和公益宣传职责。

  第九条 建设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当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讯、消防供水等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加强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保养。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消防设施用电安全,加强居民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查处各类纵火、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安监部门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和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案件。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城市社区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专职消防队、政企联办消防队、派出所治安巡逻消防队、义务(志愿)消防队和乡村季节性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并定期组织演练。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建立消防服务组织,制定防火公约,配备消防器材,担负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火灾危险的经贸洽谈会、展销会、焰火晚会、集会等大型活动,应当责成承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疏散预案,依法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整改和挂牌督办制度,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的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定期考核奖惩。考核认定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认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试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85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送审稿)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是指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定被拆迁房屋、安置用房价格的活动。
第三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中的主要评估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拆迁估价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安置用房的评估基准日均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第五条 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价格、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划分地段范围的基础上,按不同地段、用途分别拟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一年度各类房屋的重置价,区位、建筑结构、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的确定方法或其变动幅度,房屋装修和附属物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房屋用途分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其他房屋等五类。房屋重置价格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配套设施费。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安置用房的评估以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及其它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具体区位因素是指拆迁地块相对于所在地段,房屋具体位置相对于拆迁地块的优劣程度。区位差价系数参照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基准地价更新评估》的区域划分在规定幅度内调整。
建筑结构是指房屋的结构类型,不同的房屋结构按房屋重置价格的不同确定其结构差价。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
成新是指房屋的新旧程度,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成新率标准或房屋耐用年限(根据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的房屋经济耐用年限参考值),结合房屋的使用保养状况评估确定。
层次是指房屋所在楼层。
朝向是指房屋结构的主立面及所在部位。
其它因素是指房屋的户型、特殊建筑结构形式、周围环境等因素,其它因素差价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
附属物是指房屋主体以外的地坪、围墙、及其它构(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价格根据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装修是指货币补偿基准价中规定的房屋标准以外的房屋装修,装修包括楼地面、墙柱面、天棚、门套、窗套等。在保证房屋基本结构不变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自行拆移家具、设备等(除门窗不能拆移外)。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用房评估金额的计算公式。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补偿金额+装修补偿金额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第八条 不能采用第七条的公式进行拆迁评估商业、办公、工业及其他房屋的,适用市场比较法。因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适用成本法。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拆迁评估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房屋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进行拆迁评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市场比较法是指房屋拆迁评估中以同类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作为基础,进行适当修正,作为该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评估方法。成本法是指房屋拆迁评估中以开发或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用途的房屋需要的成本和费用,再加上正常利润和税金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评估方法。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合法占有的土地面积超过其建筑面积除以标准容积率的,超过部分的土地面积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房屋的容积率按房屋建筑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定的容积率,未规定容积率的按标准容积率为:住宅用地1.3,办公用地1.5,商业用地1.5,工业用地0.5,其他用地1.5,在此标准上下浮动10%范围内确定。
被拆迁房屋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的记载为凭证。
第十条 拆迁评估应当由拆迁人委托,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按规定标准支付的评估费用一次性存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帐户,评估完成后10日内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方可使用,拆迁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与安置用房的评估应当委托同一家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等级、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10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参加选择的选票数应满足被拆迁范围内实际参加选择人数的50%以上为有效。评估机构所得赞成票相等或者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必须的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委托任务。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估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各套分报告,同时向被拆迁人出具分报告。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依据、装修、估价结果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在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当向房屋拆迁当事人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时间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申请裁决。当事人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应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可提请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在房屋拆迁估价中违反规定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正式下文后,本办法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的决定

法[2011]152号

  

  近年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积极主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他们坚持以“大庆精神建班子,铁人精神带队伍,改革创新强审判,从严管理树形象”,呈现出队伍向上、审判规范、管理科学、服务优质、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近5年来,年均结案一万余件,案件质量和效率始终位居全市前列,连续8年无超审限案件、无违法违纪问题、无当事人越级有理上访。由于业绩突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连续8年在全市法院综合考核评比中排名第一,领导班子连续8年被当地党委评为优秀班子,曾获得黑龙江省政法系统人民满意政法单位标兵、全省文明单位标兵、全省优秀法院、大庆市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等140余项荣誉,并荣立集体一等功。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从严管理带队伍,强化监督抓审判,能动司法为大局,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为表彰宣传其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激励队伍、鼓舞士气,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为榜样,迅速掀起学习先进、争当先进、促进工作的热潮。要将学习活动与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扎实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努力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