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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发展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48:57  浏览:8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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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发展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13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发展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06-09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贸易发展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会展业发展步伐,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11号)和有关财经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专业会展活动的奖励或资助和我市会展总体形象宣传、会展申办以及会展业的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展(包括投洽会、台交会等)不在此列。

  第四条 厦门市财政局是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财政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和管理监督。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下称贸发局) 是市会展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年度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报;负责我市专业会展活动的奖励或资助申请的审批以及会展基础保障资金的使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下称会展办)是市政府会展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我市会展宣传、会展申办资金的使用和审批。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我市推动和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 会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

  1、会展奖励、资助项目和标准

  (1)招揽奖励:用于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境外或全国性专业展览会招揽单位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展位规模达到13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3000平方米)专业展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展位规模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的(含20000平方米)专业展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展位规模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的(含30000平方米)专业展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为有利于招揽奖励发挥作用,招揽奖励由在厦招揽单位申请。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招揽单位申请。获得了招揽奖励的不再享受展会资助补贴。为发挥展会的综合效益,展会举办天数应在三天以上(含三天),达不到三天的按奖励标准的80%予以兑现。

  (2)展会资助:用于资助我市自行举办的(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厦门承办单位的帐户),并进行商业化运作的 ,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我市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潜在发展前景的国际性、对台经贸展或全国性的专业展览(我市自行举办的本地区展会不在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如下:

  展位规模达到6500平方米以上的 (3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专业展览,每个展位资助500元;同一展会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届,并且要求第一届展位规模不低于300 个,第二届展位规模不低于400个,第三届展位规模不低于500个;每个专业展览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办或协办单位相同,内容及性质相似的展会视同同一展会。

  展会资助由承办单位申请。主要用于展会的宣传、推介和专业客商的邀请。获得了展会资助的不再享受招揽奖励。 为发挥展会的综合效益,展会举办天数应在三天以上(含三天)达不到三天的按资助标准的80%予以兑现。

  相同题材的展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展会资助资金只对其中规模大的展会予以资助。

  2、会展宣传及会展申办

  (1)会展宣传:用于我市城市会展业总体形象宣传和会展活动的推广推介费用、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费用,以及其他各种会展宣传费用。

  (2)会展申办:用于我市争(申)办全国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展会的各种直接费用,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3、会展基础保障:用于会展行业调查、会展统计和评估、会展的培训及推动或促进我市与国际国内展会联盟及其它基础性、保障性公共费用。

  第七条 招揽奖励或展会资助的申请、拨付程序如下:

  1、办展申报。办展单位和招揽单位应在上一年度上报办展计划,并且在展览会举办前一个月向市贸发局提出办展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展览名称、展览规模、展览时间、相关批准文件等。

  2、展会核实。 办展单位应在展览会举办前三天填制《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和展览展位图一并上报市贸发局。展览举办期间,市贸发局、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的展览进行实地核实。

  3、奖励或资助申请。展览结束后一个月内,办展单位或招揽单位应向市贸发局提出奖励或资助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展会总结(包括展会效益、分析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办展场所关于展览规模的证明、参展企业名单和招揽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等。

  4、审核拨付。符合展会奖励或资助条件的,经市贸发局审批和市财政局核定后,直接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会展专项资金应纳入市贸发局的部门预算。市贸发局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进行会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报和管理,并根据市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向市政府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会展宣传、会展申办及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由市会展办、市贸发局根据经批准的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及支出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市会展办要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展会举办前应对展会承办单位的资格及展会性质进行审查,展会举办时应实地核实专业展位数及有关办展情况。同时应定期不定期的对有关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市会展办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资助、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追回已拨的会展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

  1、未及时报送展会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决算报告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会展专项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

  3、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展罢展、闹展的;

  4、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5、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

  6、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会展办、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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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和死刑的女犯在法律上是否有特殊照顾问题给全国妇联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和死刑的女犯在法律上是否有特殊照顾问题给全国妇联的复函


196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
你会宣教部李琼同志9月23日来电话,询问对被判徒刑女犯和被判死刑的女犯,在法律上有何特殊照顾的问题,现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改造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除重大反革命犯和其他罪行重大的犯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许收押……;(三)分娩未满六个月或怀孕的。前项不许收押的犯人,应当由原送押机关斟酌情形,送往医院、或者交给监护人或者安置到其他适当场所”。第三十八条规定:“收押犯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设……女监……分别监管。女犯由女看守员监管。”第三十九条规定:“女犯不许携带幼儿入监,对她确实无法寄养的幼儿,由当地国家行政机关的民政部门代托居民或者孤儿院、托儿所扶养,所需经费在社会救济费项下开支。”对于被判死刑的女犯的照顾问题,在我国法律上没有特别的规定。但各级法院在实践中,对罪大恶极应判死刑的女犯,如果已经怀孕,为了保护婴儿的生命和正常发育,应俟其分娩一年以后,婴儿有了妥善安置,才予宣判。对判决确定死刑的女犯,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已经怀孕,亦须暂时停止执行,俟其分娩一年以后,婴儿有了妥善安置,再予执行。
以上意见,仅供你会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泊尔王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的决议

(1961年10月5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决定由刘少奇主席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自签字之日起本条约立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

一致认为,正式解决中国和尼泊尔之间的边界问题,符合于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满意地看到,两国间悠久的友好关系,从两国建交以来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双方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本着公平合理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顺利地全面地解决了两国边界问题;
坚信两国全部边界的正式划定,并且巩固地成为一条和平友好的边界,不仅是中尼两国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的里程碑,而且是对巩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的贡献;
为此,决定在1960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基础上,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以传统习惯边界线为基础,联合进行了必要的实地调查和勘察并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互让的原则作出某些调整以后,协议下列从西向东的全部边界线走向,线北为中国领土,线南为尼泊尔领土:
一、中尼边界从卡利河和丁喀河的分水岭与孔雀河(卡尔那利河)支系为一方、丁喀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的相交处起,界线沿着孔雀河(卡尔那利河)支系为一方、丁喀河和色帖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东南行,经过纽马吉莎雪山(里普杜腊雪山)山脊和丁喀里普山口(里普杜腊山口),到柏林山口(乌累山口)。
二、从柏林山口(乌累山口)起,界线沿山脊向东南行至约500米处转东北,到5655米高地,再继续沿山脊向西北到多壤(塔罗东嘎都巴),转东北经过5580.6米高地,到奇玛拉山口,然后大体向西北行,经过奇玛拉到隆莫且果(奴莫且都巴);从此界线大体向东行,经过白莫渥冬果(格特果都巴),沿卓嘎尔冬山梁(格特果山梁)而下,到集隆巴沟(亚当格勒沟),顺集隆巴沟(亚当格勒沟)向北到该沟与孔雀河(卡尔那利河)的汇合处,再顺孔雀河(卡尔那利河)大体向东到于莎(希尔莎)。在于莎(希尔莎)处,界线离开孔雀河(卡尔那利河)向东北行,沿山梁而上到佳洛莎(大古勒),再沿山脊,经过姑妈拉则(姑妈拉不及)、岗堡且果(岗博且果)和马尼白米果(马尼帕曼果),到岗果纳(岗高杰),然后向北经过岗珠崩(岗当普)和6550米高地,到那尔康卡。
三、从那尔康卡起,界线沿着流向玛法木错湖的支系和呼那卡那里河支系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北行,经过那尔康卡山口,到拉则拉山口(拉查山口);然后沿着流向玛法木错湖的支系和马泉河支系为一方、呼那卡那里河、墨古卡那里河和彭央河的各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南行,经过强格拉山、那木扎山口、孔山口(滔山口)和马尔勇山口,到平都山口,继续沿着马泉河支系为一方、巴尔崩河支系和喀利干达基河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东南行再逐渐转东北到6214.1米高地。
四、从6214.1米高地起,界线向东北行,沿山梁经过5025米高地,穿过昂格尔错布河(昂格尔错河),到5029米高地;然后大体向东行,沿土珠山梁(土克珠山梁)经过4730米高地和邦嘎拉(潘格拉),到定日博多山梁西北山脚下,再转东北沿惹玛曲许(腊玛曲许)时令河的南岸而行,到定日博多山梁东北端的山脚下;然后转东南行,穿过两条北流时令河的汇合处,到三条北流时令河的汇合处,再溯该三条时令河中东面的一条河,到4697.9米高地,再转西南穿过时令河到4605.8米高地;然后大体向东南行,经过朋朋拉(朋普拉),沿曲哥玛布惹山脊(曲哥玛博季山脊),经过4676.6米高地和4754.9米高地,到4798.6米高地,再沿山脊转东北经过下巴拉,再大体向东行,经过5044.1米高地,到恰克洛。
五、从恰克洛起,界线沿着雅鲁藏布江支系为一方、喀利干达基河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南行,经过6724米高地,到卢古拉山口,然后沿着卢古拉雪山和以雅鲁藏布江支系为一方、马逊的河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东行,到格牙山口(甲拉山口)。
六、从格牙山口(甲拉山口)起,界线沿山脊,向东行到5782米高地,再转东南行,到拉青山口,然后沿拉青山山脊,经过5442米高地和拉穷山口(拉琼山口),到5236米高地,再转西南,到桑木多雪山;然后大体东南行,继续沿拉青山山脊,经过6139米高地,到5494米高地,再直线穿过斗嘎尔河(多姆河),到5724米高地;然后界线大体向东北行沿雪山山脊经过6010米高地、5360米高地和5672米高地,到塔普勒山口。
七、从塔普勒山口起,界线沿雪山山脊大体东北行,经过扎热央岗雪山,到科姜;然后继续沿雪山山脊大体南行,经过麦拉扎青山口、保学雪山和郎勃雪山,到央然康日雪山(央然雪山)。
八、从央然康日雪山(央然雪山)起,界线沿山脊,向南行到扎拉松果,然后大体向东行,再转东北顺一条干河而行,经过吉热普(凯勒巴斯),到桑青河(桑今河),顺该河东南行,经过该河和章杰河(布赖安盖河)的汇合处,继续顺桑青河(桑今河)而行,到吉觉马草场(潘雄草场)以南、擦热草场以北的小山梁和桑青河(桑今河)相遇处;沿该小山梁向东转东南到4656.4米高地,再向东到黑山头;然后沿山梁到布隆河和唐下卡河(克萨当河)的汇合处,再顺布隆河东行,到该河和吉隆河的汇合处;转顺吉隆河向南转东而行,到该河和东林藏布河(伦德河)的汇合处;溯东林藏布河(伦德河)向东北行,经过热索桥,到东林藏布河(伦德河)和郭巴峡曲河(江布河)的汇合处;转溯郭巴峡曲河(江布河)向东行,经过郭巴峡曲河(江布河)上游两支流曲松多藏布河和普瑞普藏布河的汇合处,到曲松多界标点。
九、从曲松多界标点起,界线大体东南行,沿着错嘎康日雪山(塞托波卡里雪山)、兰坦雪山、多尔雷山和古林钦山(普尔波恰曲山)的山脊,到却克苏木山(卡腊内山);从此而下,到章尼巴曲河(卡腊内河),顺该河向南行,到该河和波曲河(波达科西河)的汇合处;再顺波曲河(波达科西河)南行,经过达来玛桥(拜塞桥),到波曲河(波达科西河)和宗曲河(久姆河)的汇合处;然后溯宗曲河(久姆河)向东到该河源头的扎日山(久姆河源山顶);从此,界线沿山脊大体向北行,到却莫巴马热(6208.8米高地)。
十、从却莫巴马热(6208.8米高地)起,界线沿山脊,大体向北行到5914.8米高地,再大体东北行,沿雄德摩康日雪山(苏德摩雪山),经过5148米高地,再穿过雄德摩曲河(雄德摩河)的两条支流和经过该两条支流之间的雄德摩(苏德摩),到江贝阳,再沿江贝阳山梁而下,穿过平布藏布河(拉不及河西支流),沿山梁而上,到色保波热(柯尔朗·帕里·柯提帕)的5370.5米高地;从此,界线转向东南行,沿山梁而下,穿过拉不及孔藏布河(拉不及河东支流),再沿比丁康日雪山(皮丁雪山),到5397.2米高地;然后界线转西行,沿山脊到噶保波热(腊林)的5444.2米高地,再大体向南行,沿热桑公布山脊(里辛公布山脊),到聂鲁桥(牛列桥)。
十一、从聂鲁桥(牛列桥)起,界线大体向东行,到赤仁玛(高里三喀),沿山脊向东,再沿着绒辖河和绒布河为一方、都得科西河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北行,到兰巴山口,再沿山脊大体东南行,经过卓奥友山、普莫里山(尼尔朗古)、珠穆朗玛峰(萨加·玛塔)和洛子峰,到马卡鲁山;然后沿山脊向东南转东而行,到波底山口。
十二、从波底山口起,界线沿山脊,向东行经过扎嘎拉(吉布达达),到卡热拉(卡德达达),再大体向东北行,经过拉纳波(拉纳克普)和切崩(契朋),到松宗曲河(松琼河)源头,顺松宗曲河(松琼河)到该河和基玛塘通向陈堂的道路的相遇处,再沿该道路到甘马藏布河(卡马河)的桥;然后大体东南行,顺甘马藏布河(卡马河),经过该河和朋曲河(阿龙河)的汇合处,再顺朋曲河(阿龙河)到该河和拿当河的汇合处,继续顺朋曲河(阿龙河)向西行,到该河和错岗青波河(乔康河)的汇合处;从此,界线离开朋曲河(阿龙河)大体向东行,沿山梁经过昂堆和达来山口(塔勒山口),到达来拉(塔勒),再沿山脊,经过珠康(杜康)、勘珠康(卡群卡)、仁让布(雷林布)和苏鲁拉,到惹嘎拉山口(拉卡山口)。
十三、从惹嘎拉山口(拉卡山口)起,界线沿着拿当河支系和雅鲁河支系为一方、塔木尔河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东行,经过翁波拉山口(翁巴克山口)、车不达拉山口(提普塔拉山口)、羊马康拉山口(康格拉山口)和查布克拉,到卡尔河和查布克河的分水岭与卡尔河和罗那河的分水岭的相交处止。
本条所述的两国全部边界线,标明在本条约所附的五十万分之一的全线地图上,双方所树立的临时界标的位置和某些地段的边界线详细走向,标明在本条约所附的这些地段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凡是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河道中心线为界;如果界河改道,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原界线维持不变。
第三条 在本条约签订后,根据1960年3月21日双方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而成立的中尼边界联合委员会,应该在两国的边界线上树立必要的永久性的界桩,然后草拟一项议定书,详细载明整个边界线的走向和永久性界桩的位置,并且附入标明界线和永久性界桩位置的详图。上述议定书经两国政府签订后,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该项详图将代替本条约目前所附的地图。
在上述议定书签订后,中尼边界联合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终止,1960年3月21日双方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即行失效。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两国边界正式划定后,如果发生任何边界争议,应该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于1961年10月5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尼泊尔国王陛下
刘少奇 马亨德拉·比尔·
比克拉姆·沙阿·德瓦
(签字) (签字)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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