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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31:14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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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政府令第130号


《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已经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鼓励和表彰对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授予“成都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牵头协调工作,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推荐、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授予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发展高新技术,加快经济发展,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贡献突出的;
  (二)为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三)推进本市对外交流,开展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贡献突出的;
  (四)对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五)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授予程序)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对象属外籍人士的,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推荐;属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属国内非本市公民的,向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推荐。
(二)审核。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后,应当分别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审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授予证书。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颁发由市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并通过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可以视情举行颁证仪式,仪式由推荐单位承办。
  第六条(礼遇)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给予适当礼遇。本市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可以邀请荣誉市民参加。
  第七条(跟踪服务)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第八条(证书印制)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印制。
  第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30日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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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甘政办发〔2010〕2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任务:
  (一)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文件确定的事项;
  (二)政府各种会议决定事项需督办的;
  (三)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的事项;
  (四)上级机关批示及交办的事项;
  (五)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批办、转办的事项;
  (六)本级政府年度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事项;
  (八)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刊物对本地区有关重要问题的批评、建议的处理情况;
  (九)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十)市政府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
  (二)客观公正原则。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
  (三)注重实效原则。着眼于解决问题,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四)突出重点原则。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对关系全局的重要事项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督查。
  (五)分级负责原则。政务督查工作按职责权限,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全局性的督查事项或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由分管秘书长或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或者指定牵头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实施。
  (六)严格保密原则。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纪律,对督查工作的有关材料,做到不丢失、不误传、不泄密。
  第四条 政务督查机构:
  (一)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组织实施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督查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检查工作。
  (二)县(区)政府设立专门的政务督查机构,配备专职督查人员;政府所属部门的办公室(人秘科或综合科等)行使督查职能,配备兼职督查人员。
  (三)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的专(兼)职督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专职督查人员调整须报上级政府政务督查机构备案,兼职督查人员调整须报本级政府政务督查机构备案。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办事认真、作风扎实、廉洁奉公、事业心强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为政务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鼓励督查人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政务督查机构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离退休老干部中聘请兼职督查人员,协助做好政务督查工作。兼职督查人员的工作接受政务督查机构的领导。
  第八条 政务督查机构的职权:
  (一)各级政府要为督查机构配发或传阅上级和本级文件,并根据需要安排督查人员列席本级政府的有关会议。
  (二)督查人员可直接到所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县(区)、乡(镇)进行督查调研,了解有关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政务督查机构根据领导批示适时组织召开政府有关部门会议,进行督查协调,参与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
  (四)政务督查机构对被督查部门有巡视监督权和质疑、建议权,并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级政府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决策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条 上下级政府政务督查机构的关系,以及本级政府政务督查机构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督查机构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关系。
  第十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上级下达的督查事项要认真研究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并对上报的督查反馈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对督查机构在本单位开展督查工作要给予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并全面真实地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登记。拟办督查事项,要进行立项登记,并填写相关表格送审。
  (二)立项审批。重要督查事项须经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秘书长审批;政府所属部门的督查事项由部门领导审批。
  (三)实施督查。政务督查可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下发督查通知、电话询问、实地督查、与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等形式进行。政务督查机构对每次督查情况要记录备查。
  (四)组织协调。一般性的督查事项,由政务督查机构组织协调;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政务督查机构提出预案,由政府领导或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五)材料报送。被督查单位要按督查机构的要求,及时反馈督查事项的相关情况。反馈材料要客观真实,事实清楚,文字简洁,结论正确,处理恰当。反馈材料须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反馈材料由牵头单位负责报送。
  (六)结果反馈。所有督查事项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督查结果。反馈方式采取当面汇报、督查通报等形式。领导对反馈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明确批示的,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或继续进行跟踪督查。
  (七)办结归档。督查事项办理结束后,应将交办原件、办结报告及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和保存。
  第十四条 承办要求:
  (一)承办单位接到交办通知后,确认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经许可后在3日内将原件退回交办单位。
  (二)督查通知发出5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要将回执寄回交办单位,回执单要填写清楚领导批示,拟采取措施,承办人等内容。
  (三)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提前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经交办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重大督查事项和紧急督查事项,应当特事特办。
  第十五条 政务督查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督查结果反馈制度、工作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要作为衡量和考核其总体工作,以及单位领导是否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对政务督查工作落实督办不力、报告内容不实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发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买方贷款逾期,卖方解约未获支持

奚正辉


  买方黄女士向卖方孔先生购买上海浦东三林的一套公寓房,总价180万元,合同约定2009年10月18日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买方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100万元,他项权证办出后3个工作日内,该款项由银行直接划入卖方帐户,若买方贷款不足部分过户当日以现金形式补足给卖方。若买方逾期付款超过5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赔偿总房款20%的违约金。
  买卖合同签署后,买方委托贷款中介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但是到2009年10月10日工商银行告知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要求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卖方无法提供,故双方于2009年10月19日到深圳发展银行办理贷款,买方贷款未获批准,买方单独于11月1日又向兴业银行申请贷款。卖方于2009年11月6日发函要求解除合同,买方于11月7日发函要求卖方配合到兴业银行办理贷款。
  双方协商不成,买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卖方反诉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20%。
  经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到底谁违约。
  买方认为:工商银行没有批准贷款的原因是卖方不能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导致其不能按时完成贷款手续。卖方同意其到其他银行办理贷款,之后贷款的时间没有约定,故买方没有违约。
卖方认为:卖方没有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的义务,虽然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屋,有未满5年不准上市交易的规定,但是系争房屋已经满5年,是可以自由流通的。买方贷款未获批准是工商银行的过分要求导致的,付款是买方的义务,理应由买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追究第三人工商银行的责任。买方虽然已实际行为表示同意买方到第二家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办理贷款,但是该银行没有批准买方的贷款,买方再另外更换第三家银行,卖方不予同意。因为买方逾期贷款,故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最后法院认为双方都没有违约,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而且买方在庭审中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房款,房屋买卖合同是可以继续履行的,判决卖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奚正辉 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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