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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2:18:28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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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三月六日




新余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43号)精神,现对新余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新余市粮食局为全市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主要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拟定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流通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㈡制定全市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对全市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负责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和省、市级储备粮油管理;保障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及全市军粮供应与管理;起草粮食应急预案,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其它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及参与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㈢负责对全市粮食流通市场各经营主体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负责对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承担、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指导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㈣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审核汇总全市社会粮油商品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市内粮食流通统计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和价格的监测以及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开展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统计信息发布和咨询;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㈤负责提出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的建议,并指导实施;拟定储备粮油技术操作规程;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的受理报批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省、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和数量管理;承担对全市储备粮油储存设施与设备的登记、统计和使用管理;协调实施救灾、应急及政策性用粮等重要粮食物资的调运。



㈥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指导,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全行业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全市粮食行业的教育培训、科研活动及科技成果推广和鉴定;负责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审核、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承担在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审核及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全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㈦草拟粮食行业产品地方质量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地方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

㈧指导全市粮食财务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协助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管;协调中央储备粮和省、市级储备粮油信贷资金供应、补贴的结算;负责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指导粮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粮食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

㈨管理市粮食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行政监察、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安全保卫和老干部工作。

㈩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㈠办公室

㈡人事教育科

㈢调控科

㈣行业管理科

㈤财会科

㈥监督检查科

监察室为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三、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1名,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为老干部服务单列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正科级职数7名(含监察室主任),副科级职数1名,正副主任科员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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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财库〔2011〕16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中央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迅速扩大,公务卡发卡量快速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中央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细则。各部门应尽快制定本部门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备案。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要求各单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部门各单位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同时要加强宣传,在本部门本单位形成良好的主动用卡、自觉用卡氛围。
  (三)加大改革力度。各部门要于2012年底前将公务卡制度改革推进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并督促基层预算单位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208/001e3741a2cc104a4da401.doc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国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考核各级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贷款管理监控考核制度,促进房地产贷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房地产贷款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的对象为办理房地产贷款业务的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级行,县级支行。
第三条 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的原则是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区分类型、划分等级。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定级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从八个方面按管理行和经办行分别进行。考核内容为:贷款前期管理、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后期管理、贷款资料管理、制度建设、综合管理、规定指标。
第五条 考核计分。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先按照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计分表分项计分,然后将各分项得分相加,即得出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总分。
第六条 定级标准。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等级共设置四级,其标准为:
级别 总分 其中规定指标得分
达标 75分以上(含75) 22.5分以上(含22.5)
三级 85分以上(含85) 25.5分以上(含25.5)
二级 90分以上(含90) 27分以上(含27)
一级 95分以上(含95) 28.5分以上(含28.5)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级别审定。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级别,由审批行依据申报行达标考核后的总分和规定指标得分审查确定。
第八条 县级行级别审批。县级行的达标由地(市)级行考核审批,报省级行备案;三级、二级、一级由地(市)级行初审,报省级行审批,其中一级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地(市)级行级别审批。地(市)级行的达标、三级、二级由省级行审批,报总行备案;一级由省级行初审,报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计划单列市分行所属行级别审批。计划单列市分行所属行的达标、三级、二级、一级由计划单列市分行考核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级别审批。省级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达标、三级、二级、一级由总行考核审批。

第四章 考评机构
第十二条 评级委员会。地(市)级以上管理行应设置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评级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评委会在行长领导下,由房地产信贷部和行内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评委会日常工作由房地产信贷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考核验收小组。审批行接到所属行等级报审表以后,要组织考核验收小组。省级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主任科员(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地(市)级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副主任科员(副科长)以上行政职
务。

第五章 考评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申报行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按本办法自评,并填写房地产贷款工作等级报审表,连同计分表逐级上报审批行。经办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定级标准,即可申报相应等级;管理行在所属下一级行80%以上达到某一级别,同时这些行的贷款额占全辖贷款总额的80
%以上时,才能申报该等级。
第十五条 考核。审批行应组织考核验收小组,全面考核申报行贯彻落实达标考核办法及自查的情况,并在申报行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分项,每分项按项目抽查率不低于30%,其他分项要逐一检查。
第十六条 验收。考核结束后,考核验收小组要根据考核情况给申报行评分,写出验收报告提交评委会,供评委会审核。
第十七条 审批。评委会应对考核验收小组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申报等级标准的行,评委会应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予以评定等级。属于初审的行,应将评定意见报终审行,由终审行最后审定。
第十八条 结论。考核验收及等级确认工作应在收到报审表后三个月内完成,评委会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将评审结论及考核验收报告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行,并对获得等级的行颁发等级证书。对经过考核验收未达到申报级别标准的申报行,审批行可以根据考核验收情况改评其他相应的
等级。

第六章 评后管理
第十九条 通报。审批行应在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后,及时将考评结果在所辖行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条 检查。审批行应经常对所属申报行进行检查,督促其保持现有级别标准,进一步提高贷款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奖励。对获得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以上级别的行处,可根据其所获级别给予通报表扬、提高贷款审批权限、增加贷款规模、融通资金等方面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处罚。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行,取消其参加达标考核的资格,已获得的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级别,应予取消,并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一、在达标考核等级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因房地产贷款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时效。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级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两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9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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