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27日)
深无办字〔2005〕15号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指配
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4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
5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01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指配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和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受限。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二)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和呼号规划;
(三)频率和呼号资源许可;
(四)必要的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设计符合资源有效利用原则(通过直接指配方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1年11月12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4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三)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五)成交确认书(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通信或者服务范围在深圳辖区内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决定;通信或者服务范围超出深圳辖区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招标、拍卖方式许可程序
1.管理机关组织招标拍卖;
2.成交确认;
3.招标拍卖中标者提出申请;
4.管理机关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二)直接指配许可程序
1.审批权限在深圳本级的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业务处协调、预指配频率;
(5)深圳市无线电监测站监测预指配频率;
(6)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2.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签发上报文件;
(4)上报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5)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批复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通过直接指配方式,审批权限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频率监测时间,频率监测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通过直接指配方式,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频率和呼号使用批复文件。
有期使用有效期为5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使用期不得超过10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临时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在设台审批时明确频率使用期限的通知》(2000年4月26日国无办〔2000〕9号)第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频率和呼号许可后,方可按批文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十三、收费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02号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置和使用各频段无线电台(站)。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卫星地球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1份);
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第4项文件;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6月21日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第二十条。
(二)微波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1份);
4.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5.微波站技术方案及有关参数:提交为适应电磁兼容分析计算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包括设置微波电路的理由、通信任务、通信容量、调制方式、拟使用的频段、拟建微波电路的路由图和各微波站的站址、经纬度、天线高度等);
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1日国无管〔1996〕19号)第九条、第十条。
(三)广播、电视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1份);
4.国家或省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关于开通电视、广播频道,配置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委托广播、电影、电视部行使有关无线电管理职权的通知》(国无管〔1996〕8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台(站)(包括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国家同意经营移动网络、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技术资料表》或《直放站技术资料表》(1份);
4.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集群通信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1份)或《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台站核定表》(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同意组建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的批复》(粤府函〔1989〕131号)。
(七)其他无线电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二)《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
(三)《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
(四)《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
(五)《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
(六)《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
(七)《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
(八)《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
(九)《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9);
(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技术资料表》;
(十一)《直放站技术资料表》。
以上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执照)。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决定,其他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电台执照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核发;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授权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5.核发电台执照。
(二)除(一)以外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上报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
5.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批复申请人;
6.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7.核发电台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决定权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权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有期使用有效期不超过3年;临时使用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法律依据:《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第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电台执照后,方可按电台执照核定的参数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
十三、收费
对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按年度征收无线电管理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无线寻呼台频率占有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4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全国水利部门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2〕2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讯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正式进口
1.办理进关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及用途;
(2)进口单位为最终用户的需提交频率台(网)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须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1份,打印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第一次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原件1份、打印盖章)。
第(1)和第(5)项材料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口
1.办理进关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说明进口的用途;
(2)需要在国内使用的,需提供临时使用频率台(网)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第一次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原件1份,打印盖章)。
第(1)和第(4)项材料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国无管〔1995〕15号)第八条、第十二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6年1月30日国无管办〔1996〕18号)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585号)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领取;《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首页免费下载“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申报软件”,按软件指引录入表格数据、打印、按申报键,导出申报数据软盘或移动U盘。在打印件上盖章后,与软盘或移动U盘一并报送。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理进关审查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3.业务处签署意见、盖章。
(二)办理进关批件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批复申请人,核发批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进关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进关批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用户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后,方可从海关进口批件核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及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准在深圳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3份,打印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三)研制的可行性报告及技术资料(1份,打印盖章);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3月24日国无管〔1995〕8号)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二)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三)无管办领导审批;
(四)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有效期由其在批件中核定。
法律依据:《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后,方可按核定的参数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信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无管〔1997〕12号)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3份,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三)该型号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原件1份);
(四)说明该型号设备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1份,打印盖章);
(五)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内的型号核准测试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第(一)和(二)项材料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法律依据:《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首页免费下载“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申报软件”,按软件指引录入表格数据、打印、按申报键,导出申报数据软盘或移动U盘。在打印件上盖章后,与软盘或移动U盘一并报送。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型号核准证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一)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二)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三)无管办领导审批;
(四)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时核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后,方可按核定的设备型号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若干思考
洪碧华
[内容摘要]青少年犯罪、吸毒贩毒和环境污染被称为“三大社会公害”。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引起全社会重视。文章强调了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分析了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寻具体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 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教育;措施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重视国民教育是各国跨世纪重要发展战略,未来社会的竞争将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浙江中学生徐力弑母案件和云南大学生马加爵杀人案件,以及2007年4月16日发生的美国史上最血腥的校园枪击案件,造成包括凶杀赵承熙在内的弗吉尼亚理工大学33人死亡,这些震惊世界的大案都暴露出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方面存在弊端。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引起全社会共同关注。
一、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我党的三代领导人都很重视对青少年的培养和教育。毛泽东主席生前曾语重心长地说:“年轻人就象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最后是属于你们的。”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2002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要经常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不只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事,家庭、社会各个方面都要一起来关心和支持。只有加强综合管理,多管齐下,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年轻一代才能茁壮成长起来。”
众所周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是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少年强则国家强。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文化、有理想、有道德和守纪律的“四有”新人,是国家兴旺和民族崛起的保证。有一位作家曾经说过:“人生有好多十字路口,紧要处只有几步”,很富有哲理。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学做人的人生关键时期,容易接受新事物、思想非常活跃,但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观念差,自控能力弱,在外界的不良诱因下容易产生冲动情绪,对自己的行为往往不计后果,甚至会误入歧途。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很突出,根据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2000年以来,我国未成年犯罪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且向低龄化、智能化、团伙化方向发展。究其原因,有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因素,其中不学法、不懂法,缺乏法制观念确是一个重要方面。法制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基础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一种养成教育,需要从小抓起,通过不间断地教育、灌输、逐步形成遵纪守法、恪守规范的行为习惯,使青少年自强自律、自重自爱,养成向上、向善、向美的心理素质和优良品格。把住人生的每一个关口,这是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这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希望工程。
二、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形成党委领导、齐抓共管的局面,社会各界和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尽管政法委设立综治办,有关部门设立“关工委”、“未委会”,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但在实际运作中各有关职能部门缺乏共同支持配合,法制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职能部门对法律教育工作的职责不明,缺乏统一协调的主管部门,无法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导致对一些青少年,特别是社会闲散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出现真空,既没有抓到位,也缺少有效的方法。
2、学校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多数学校“重智育轻德育”,没有从根本上实现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只是片面追求升学率;二是学校法制教学中没有统一、规范的教材。除部份学校开设的《德育》、《思想政治》课中有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到高中均无法制教育的正式教材;学校对法制重视不够,本来法制课程应该从《德育》和《思想政治》课中独立出来。三是中小学缺少法学专业教师。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是由思想品德或政治课的教师兼任,个别学校是由班主任或校长兼任,各校按照规定都有聘任综治副校长,但实际上名不符实,大都是为了应付检查的,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四是校园文化单调,学生厌学情绪加剧,导致学生极易受到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五是部分学校教师对“问题”学生帮助教育不够,把后进生、双差生和失足生归为“问题学生”,视为“包袱”、“害群之马”,置之不理,甚至歧视对待,助长了“问题”学生不良品行的发展;六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脱节,学校与家长缺乏稳固的联络渠道,部分学校不重视家访工作,根本就不知道学生课外究竟在做些什么?七是职业技术教育薄弱,一些初中毕业的青少年踏入社会后,由于文化水平低、竞争能力弱,在充满竞争的当今社会,难有立足之处,加上受不良因素影响,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长期以来,我国在人才教育培养上存在“三过”现象:过重的知识导向,过窄的课程教育,过弱的文化陶冶。这些缺陷直接影响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深入发展,也制约着法制教育在更大层面上发挥作用的实践效果。学生的书包越来越重,后背压弯了,视力和体力都快速下降,忽视体育锻炼和道德法制教育必将造成严重后果!身体是学习和工作的本钱。“没有良好身体素质的学生是废品,没有良好智力素质的学生是次品,没有良好品德素质的学生是危险品。”
三、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具体措施
(一)由党委、政府负总责,切实重视教育
各级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国民教育。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负责并层层落实,建立由党委政府牵头的严密的社会、学校和家庭教育保护网络。切实把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作为加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常抓不懈,成立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由党委第一把手亲自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状。团中央、司法部、教育部、中央综治办、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曾经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全国各地开展创建青少年法制学校的活动,取得一定成效。
(二)以学校教育为主阵地,培养合格学生
学校是青少年学习的重要场所。要积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育观,提高教育水平,培养“德、智、体、美” 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学校教育要做到“三个结合一个联系”,即: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同落实普法工作相结合;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同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相结合;法制教育必须同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密切学校同家长、社区的联系。
1、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同落实普法工作相结合。按照国家的“五五”普法规划,以教材为载体,把法制教育纳入课堂教育,主要学习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旗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处罚法》等。
2、开展内容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由学校组织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或者专题广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有奖征文,组织模拟法庭演练,开办法制宣传园地,制作图文并茂的黑板报、墙报和宣传栏;印发普法宣传材料,采取“请进来、送出去”形式,与当地的街道司法办、法庭和公安派出所结成友好共建单位,利用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配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上街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参观监狱或者劳教所进行现场警示教育,旁听法院有关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活动,聘请有办案经验的公、检、法人员和律师开办法制讲座,深入浅出,以案析法。向家长印发宣传材料,让学生送法回家,与父母共学法,开展“争当守法公民”的主题实践活动。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充当小警察,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学习交通法的基本常识,从小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牢记“红灯停、绿灯行”、“骑自行车不准载人”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宣传栏等媒体,对好人好事、助人为乐的典型事例进行大力表扬,弘扬正气。
3、学校法制教育必须同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坚持把思想道德品质放在为首位,把德育教育落到实处。教育者必先接受教育,学校老师都应当是德育工作者,要真正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学校既要关心品学兼优的尖子生,又要更多的关爱落后学生。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必须长期化、制度化。二是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任何违法犯罪都是从不遵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开始的,学校要抓住青少年品德、个性、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奋斗目标,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三是努力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不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真正做到为人师表、文明执教。四是定期聘请医院医生来校进行健康教育,开通心理咨询热线,主要解答《青春期的生理卫生》和《青春期的心理卫生》知识,加强学生自我保健和自我调节能力,增强心理素质,培养坚强的意志和毅力,拒绝各种不良的诱惑。
(三)以家庭教育为主渠道,养成良好习惯
要努力提高家长素质,不断改进家庭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长的素质会影响了子女的素质,拥有良好的家庭教育,就不易走上歧途。“子不教、父母过”,据统计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家庭要创造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给青少年儿童以潜移默化的良性熏陶,家长要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不让学生登陆黄色网站,不打电脑游戏,不长时间地看电视或者上网QQ聊天。引导子女把课余时间的旺盛精力投入到有益的学习或者体育活动中去。家长要多学习、少应酬,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制意识,培养高雅的兴趣爱好,注重言传身教,与子女建立平等的关系,尊重小孩子的隐私权,创建良好的家庭氛围,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
(四)以社会教育为主格局,优化学习环境
社会各界、各个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形成社会教育的框架体系,认真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空间。政法、工商、文化、教育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联合行动,综合执法,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力度。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对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网吧“三厅一室一吧”和商贸摊点等场所,进行必要的清理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对其它不健康娱乐场所要从严管理,规范运作。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娱乐场所。共青团、“关工委”、工会、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团体组织要向青少年伸出热情的双手,多层次、全方位地做好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青少年在温暖的集体中接受教育和锻炼,茁壮成长,成为国家有用之材。政法机关和共青团要积极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组织青年学生学法、懂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五)以创新形式为主突破,形成新亮点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街道法的教育方式。美国街道法的教育方式也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或者叫临床法律教育,它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顾名思义,它是仿效医学院学生利用医疗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取名“街道法”,是因为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到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每个领域,其普通和实用的程度就好比走在大街上一样,由此得名。街道法的教材内容包括法律理论与实务各个方面,有立法、司法和律师业务以及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等。
美国十分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养美国公民,面向社会,实现价值认同”是其教育理念。让学生从小就懂得作为美国公民的社会责任感。美国的中学和高中阶段原先没有开设法制课程的,导致学生的法律素质低下,在校园内经常发生暴力或枪击案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政府探索派法学院的学生分期分批到中学去宣传法制,兼任法学教员,或者到街道法律援助中心去实习,让大学生边学习边实践,取得显著成效。既提高中学生的法律常识和法制观念,又让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过程,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把理论和实践紧密相结合。
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针对性中学普遍缺乏法学教员的问题,不断创新机制,改进教育方法,扩大普法宣传面,加强对青少学生的法制教育,减少违法犯罪。
总之,青少年失足犯罪,是我们最不愿看到,也是无法杜绝、不能根治的社会顽疾。它不仅直接危害着年轻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减少违法犯罪,创建平安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法治化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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