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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举办跨国零售集团采购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09:16  浏览:8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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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举办跨国零售集团采购活动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举办跨国零售集团采购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今年4月,国家经贸委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在南京成功举办了首届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为中外企业之间建立和保持良好、长期的合作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式,受到了国内生产企业和跨国零售集团的热烈欢迎和积极响应。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相继举办与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内容基本相同的活动,邀请已到或拟到我国投资的外国商业企业特别是跨国零售集团参会,造成采购会重复举办、过多过滥,影响了跨国零售集团的正常采购计划,加重了这些企业的负担,外商对此反映强烈。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关于“不宜刮起‘办展’之风”的指示精神,为发挥流通对于生产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生产和流通结合,扩大出口,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国家经贸委将按照跨国零售集团的采购规律,统一规划,统一协调,为外商扩大在我国内采购切实做好服务。各地经贸委要减少举办类似活动的盲目性,使活动真正健康有序地开展。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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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管理登记的通知

工商局 公安部 商业部 等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管理登记的通知
工商局 公安部 商业部 轻工商 全国供销合作社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业局、二轻(轻工)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高速度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一九六二年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对特种行业企业登记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种行业的登记管理范围:(一)旅店业:旅馆、车马店和住客的饭店、浴室等。(二)旧货业:旧货店、古玩店、寄售行和收购社会居民废品的收购站等。(三)印铸刻字业:印刷、铸字、刻字、誊写、晒图、拍摄文件资料等行业。(四)修理业: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
机和电视机等修理业。
凡经营上述行业,不论专营、兼营,都属登记管理范围。
二、特种行业审批原则:特种行业主要由国营(包括供销合作社)开设。国营一时不能开设的,可由集体开设。个人经营特种行业要从严控制。对当地确有需要,本人又有专长而且有城镇正式户口的人员,可以批准他们从事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等修理业。
城镇街道一般只宜于开设誊写、晒图社以及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修理业,也可以为供销社代购废品。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一般只宜于在当地开设车马店以及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修理店铺,也可以为基层供销社代购废品。
三、特种行业审批权限和程序:经营特种行业企业,首先报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同时报公安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时,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
对批准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证照,并加盖公安部门的印章。
未经核准登记发证的企业,不准开业,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四、结合特种行业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对现有的特种行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有国营和集体开设的特种行业企业,经过审查,凡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应予换发或补发证照。不符合规定的,不发证照。对进行违法活动的,要分别情节,严肃处理。搞非法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此项清理整顿及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
五、加强对特种行业企业的经常性管理。通过登记发证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必须向当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审查;
同时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工商、公安、商业、供销、轻工、银行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经常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制止不正当的经营活动。
六、特种行业企业违反开业、歇业、变更登记规定和违反政策法令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照等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979年6月4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工作制度

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常委会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工作制度

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工作制度》已由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5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5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工作制度



(2005年5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大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的范围: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常务委员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汇报的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三) 常务委员会开展评议的评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 常务委员会或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视察等活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跟踪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需要进行跟踪监督的具体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并由常务委员会或其办公室书面通知被监督的机关和个人。

主任会议应当把跟踪监督工作列为会议的重要内容。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应提出需要进行跟踪监督的具体事项,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各工作委员会依法开展相关的跟踪监督工作,也可以成立专门组织负责对某个问题进行跟踪监督。

各工作委员会或专门组织应做好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五条 被监督的机关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常务委员会的跟踪监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执行或办理情况报告。不能按时提出报告的,应说明理由。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主任会议审议被监督的机关和个人的执行或办理情况报告。会后,将跟踪监督情况书面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要时,主任会议可决定把执行或办理情况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不满意的,被监督的机关或个人必须向下一次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重新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不提交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执行或办理情况报告、执行或办理工作不落实或敷衍塞责的被监督机关及个人,常务委员会可依法发出《法律监督书》,或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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