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绍兴市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10:04  浏览:8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绍兴市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57号


--------------------------------------------------------------------------------

绍兴市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


 
 
印发《绍兴市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57号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根据《绍兴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的《绍兴市区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及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实施细则》、《绍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绍兴市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保障体制,开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绍兴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的住房储金。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在职职工均应按“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绍兴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全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策机构,对市区及各县(市)推行公积金制度实施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心须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绍兴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负责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市区所有单位、职工,都必须接受“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中心”要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第五条 绍兴市市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是:
  (1)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来单位中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包括实行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的职工);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3)股份制国有民营及私营企业的职工;
  (4)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的职工。
  第六条 离退休职工、计划外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暂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缴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浙房改[1994]13号《关于颁发<浙江省缴提公积金,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工资基数和购房工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限为1500元。
  第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等于公积金缴提工资基数乘以缴存率。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基数按上年6月份的职工工资额计算。(1995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市区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为5%,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金缴存率为7%。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和缴提的工资基数进行适当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渠道列支:
  (1)企业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逄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承包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因此调整承包基数。
  第十条 亏损企业亦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确属无力发放职工工资的被市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可由企业法人代表提交职代会讨论同意,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连同单位部分,在发工资后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开具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和转帐支票,到受托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房信部)办理向“中心”缴款手续,存入“中心”在房信部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房信部必须按规定及时记清帐目。如有变动,单位在每次缴款时向房信部申报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下一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提工资基数以上月核定的工资额为准。
  第十三条 房信部第年6月30日结息后向单位和职工发送住房公积金对帐单一次,并办理单位与职工公积金查询业务。“中心”心须积极创造条件,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卡,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范围:
  (1)家庭购买、建造自住房;
  (2)家庭自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
  住房的内部装修、日常养护、租金支出和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等不得动用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如转移:
  (1)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出境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2)职工调动工作单位,应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调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户名内。
  职工因故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缴存的分积金本息仍留在原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户名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职工恢复工作,仍有原单位发工资的,则应继续缴存公积金。
  (3)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十六条 职工可按第十五条规定使用本户成员或非本户直接系亲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但须经本人同意,并由“中心”确认。
  第十七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购、建住房时使用的住房公积金,按提取的渠道如数存入原户名内。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支取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中心”审批,单位代办。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除职工个人购、建、大修自住房外,主要用于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和单位购、建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十条 职工购、建、大修自住房、私房翻建等费用,在使用本户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职工公积金仍然不足时,可按“中心”对职工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贷款,可以以房产或有价证券作抵押,由职工所在单位担保,职工个人按期偿还。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因购建职工住房资金不足时,可按规定的贷款条件和计划,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缴存公积的80%,并按期偿还。逾期不还,除加收逾期利息外,取消申请贷款资格。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的单位可按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和计划,申请一定比例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中心”每年年初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编制当年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经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予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程序:
  (1)住房公积金使用人(单位)向“中心”提出使用申请。
  (2)“中心”按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及年度使用计划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审查贷款申请:
  (3)房信部对使用人进行资信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期回收贷款。但不能对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的使用人(单位)以外的使用人给予贷款。
  第二十三条 "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化积金的计划、调度、核算,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促进增值。“中心”可按当年归集总额的一定比例委托房信部发放和购买国债。
  第二十四条 "中心”隶属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市住房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具体负责住房公积积金的归集、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心”管理公积金业务的职责:
  (1)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率,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提基数;
  (2)督促各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3)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4)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人(单位)的使用申请;
  (5)监督房信部按协议理住房公积金存贷业务;
  (6)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7)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8)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9)管理政府委托的其他住房基金;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金融业务由市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委托指定银行房信部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要建立定期对帐制度:
  (1)房信部应半年与单位对帐一次,并随时办理单位公积金划转业务。
  (2)房信部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支取、转移等时,将汇(补)缴书、转入通知单和转帐支票第四联、“中心”公积金入帐凭证、支出、转出通知单等作为住房公积金的付款凭证,按期分类汇总,划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同时送达“中心”,及时交割凭证。按月向“中心”报送会计、统计报表,接受对帐和财务监督。
  (3)“中心”每季要对房信部办理的公积金存贷业务进行检查,保证住房住房公积金的定向使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心”在房信部的公积金存款利息按照有关规定和利归地方的原则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存款免缴存款准备金。
  第三十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和住房公积金,受益人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作为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滚动使用和用于建立风险基金,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坚持利归地方的原则,对房信部代办住房公积金存贷款金融业务,可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中心”付给代办手续费。代办手续费标准由“中心”会同受托银行按规定标准协商确定。
   "中心”的管理费用,根据每年年初提出的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核定后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及“中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按财政等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均须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罚缴滞纳金:
  (1)单位必须按期缴纳公积金,每逾期一天按应缴额的5%支付滞纳金。
  (2)房信部未按住房公积金归集与结算办法规定,不及时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记到“中心”与职工个人帐户上,按每天5%支付滞纳金。
  (3)贷款单位及个人未按期归还本息的,按借款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十六、二十条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责令限期归还,对挪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单位的罚款,从税后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从预算处包干资金或预算外收入中支付;个人罚款由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缴。所有罚款的滞纳金一律交“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用于住房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区公积金筹集管理办法》停止执行。_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20号 印发时间:2005-3-25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

  为保证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意见》(淄政发〔2005〕20号),制定本督查考核办法。
  一、被督查考核的单位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贸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淄博检验检疫局、市烟草专卖局。
  二、督查考核的内容
  (一)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督查考核的内容
  1.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意见制定情况;
  2.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领导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3.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计划和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
  4.质量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执行情况;
  5.奖励资金落实情况;
  6.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7.重点产品依法生产、销售情况;
  8.培育名牌采取的措施;
  9.重点行业、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治理整顿情况;
  10.服务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水平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区县、高新区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督查考核细则》(附后)。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督查考核的内容
  1.为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目标任务制定的实施计划情况;
  2.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3.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采取的具体措施;
  4.落实责任制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参照《区县、高新区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督查考核细则》有关条款。
  三、督查考核的方法及步骤
  考核采取听、查、看的方法进行。听,即听取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情况的全面汇报,听取有关企业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具体做法;查,即查阅有关文件、档案及有关质量管理和打假工作的资料;看,即到有关企业和市场,进行实地查看和走访,看工作实际成效。
  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
  1.自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意见》和考核细则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和市质量兴市暨名牌战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2.市政府组织督查考核组对区县、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场考核,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评议、现场调查、走访等形式,进行全面考核。
  3.考核组将自查、考核的情况进行汇总,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4.经市政府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反馈并以适当形式通报。
  四、时间安排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

□杨改珍 王维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了新的春天。“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甚至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笔者结合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对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了一些调查和分析,提出了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人员由管钱管物人向掌权人变化这是一个突出的特点。在过去查办的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农村信用社、供销社工作人员和乡镇、村中的财会人员,犯罪性质多为贪污、挪用公款。而近年来乡镇、村干部犯罪案件明显增多,受贿、行贿案件明显上升,利用手中权力加大水利工程造价,套取公款等等,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权型转化,表明了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在农村的滋生蔓延。
2、犯罪涉及领域多元化。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得多,其中涉及土地征用费、户籍管理、退耕还林、农村基建贷款的案件居多。
3、共同犯罪现象突出。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近年来却接连出现合伙性犯罪,合伙性犯罪有上升趋势,并且通常是乡、村党政主要领导与财会人员共同作案,贪污或挪用公款。
4、社会危害性大。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乡镇、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其受害面大,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这些经济犯罪分子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一方百姓,败坏党风党纪,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部分农村干部之所存在这样的问题,通过多方调查、分析,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权力集中,监督薄弱,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站、所直至基层农村组织管理的权限也大大增大,很多灸手可热的生产要素如土地、森林、水利、资金等开发利用权相当一部分掌握在农村干部手中。尤其是乡镇领导干部的权力非常大。个别人大权在握,"家长制"作风严重,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有些县镇领导干部和管理部门在村干部管理监督上存在官僚主义,对村干部的情况并没有深入农民群众中了解群,因此掌握不了村干部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对村干部的要求、监督往往只限于形式。“山高皇帝远”,对于位于基层村干部也疏于管理,且乡镇主要领导的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有效监督,使某些腐败分子乘机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
2、制度不严、管理松懈,为产生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的问题。有章不循、无章可循,出纳、会计一人兼,有的村干部直接经手财务;乡镇领导手中握有大量公款,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以白条、虚假发票冲帐、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挪用公款。
3、主观上放松学习,淡化思想教育。由于农村工作的特殊性,学习制度、工作制度相对松散,农村的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薄弱是存在于村干部中的普遍现象。农村的教育水平不高,村干部都是由本村人担任,相对来说素质较低,思想觉悟也不高,在学习制度、工作制度职落实上也相对薄弱,有些农村干部长期不读书、不看报,乡镇领导也不重视对村干部的思想改造。
4、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使犯罪分子恣意妄为。由于历史和经济文化的原因,农村中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多数农民对乡村干部向来有敬畏感,他们不懂得干部的哪些行为是违法或违纪的,即使利益受到侵害也不知揭发、举报。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农民的这些弱点,有恃无恐,连续作案。
三、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村级干部作为基层干部,直接代表人民群众利益,也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村干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农村的稳定至关重要,不可忽视,应采取如下对策,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1、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上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别是监督要落到实处;选好用好干部,从组织上保证干部质量。农村各级组织要加强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提倡艰苦奋斗精神,与农民群众同甘苦共患难,全心全意为农民群众服务。当前,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对农村干部进行思想教育,增强服务意识,从思想上自觉抵制腐败思想的产生。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任何人不得越俎代疱,领导干部除掌握适当的工作接待费外,不得经管其他款项;二是实行审计监督,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三是加强民主集中制,乡级领导干部要接受党委和政府、人大的监督,村干部要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四是建立农民群众评议干部制度,定期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群众评议,实行群众监督。
3、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通过送法进农村、宣讲法制课、举报宣传周、散发宣传资料、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反腐败斗争宣传,通过展示反腐败斗争成果,用生动的案例说话,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反腐意识。
  4、加大打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力度。查处打击涉农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依法遏制犯罪、震慑犯罪的强有力手段,是今后应当着力加强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研究涉农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探索打击犯罪的有效途径。在打击的同时还要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杨改珍 王维新
单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
E-mail:woxing0802@163.com
邮编:721006
电话:13992757692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