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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对2005年度国产烟叶、卷烟中农药残留量和转基因成分进行监督检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38:05  浏览:8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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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对2005年度国产烟叶、卷烟中农药残留量和转基因成分进行监督检测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对2005年度国产烟叶、卷烟中农药残留量和转基因成分进行监督检测的通知




各有关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郑州烟草研究院:
根据2005年度烟草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决定继续开展国产烟叶和卷烟中农药残留量以及出口烟叶中转基因成分的监督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检单位分工
委托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负责烟叶和卷烟样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抽检工作,由质检中心及上海、云南和湖北省烟草质检站(以下简称省级站)共同承担检测任务。委托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以下简称“进出口检测站”)承担出口烟叶中转基因成分检测任务。请你们认真制定检测方案,科学、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
二、抽样任务的分工和要求
委托有关省级站承担抽样工作,承检单位可派人员到相关省份指导抽样工作。具体抽样方法由承检单位按标准要求确定,并提前传送至抽样单位。
1.请有关省级站在辖区内有关卷烟生产企业抽取近3个月内生产的国家局公布的百牌号1个主规格卷烟样品5条,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抽样单,于5月底前寄送至质检中心。请有关卷烟生产企业积极配合抽样工作。
2.请云南、贵州、湖南、湖北、四川、重庆、河南、山东、陕西、广东、广西、福建、黑龙江、辽宁、新疆、浙江等16个省级质检站抽取本辖区内2005年生产的烟叶样品(包括烤烟、白肋烟和香料烟),所抽样品以县(或县级市)为单位(见附件1),每个烟叶类型(或品种)按上、中、下部位分别抽取1个样品(每个样品1千克),并于9月底前寄送至质检中心。抽样时应认真填写“烟叶产品抽样单”(见附件2)。
3.请云南、贵州、湖南、湖北、四川、重庆、河南、山东、陕西、福建、黑龙江、新疆等12个省级站抽取本辖区2005年出口烟叶基地生产的烟叶样品,在每个产烟地县(见附件1,不含非出口产烟县)将所辖各烟站收购的烟叶按多点(至少30个点)进行取样,取样点应覆盖收购季节内整批烟叶,每点掐取叶片叶尖2~3厘米,各点所取小样混合后作为一个检测样品,填写“烟叶产品抽样单”(见附件2),并于9月底前寄送至进出口检测站。进出口检测站应派人员到曾经出现有转基因的烟叶产地(或出口备货基地)进行重点跟踪抽样,并及时检测,请所在地省级质检站给予配合和支持。
4.有关抽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质检中心和进出口检测站联系。质检中心电话:0371-7672608或7672612;联系人:杨进、辛宝君;通讯地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枫杨街2号;邮编:450001。进出口检测站电话:0453-6585311、6582499、6582706;联系人:郭兆奎、万秀清、颜培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地明街63号黑龙江省烟草科研所;邮编:157011。
5、请有关省级局、工业公司将此通知及时转发至有关省级质检站、烟叶产地和卷烟生产企业。各单位的领导要对行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维护行业信誉,积极支持和关心此项工作。
三、检测数据的汇总与报送。
农残检测工作应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检测数据由质检中心汇总后,上报国家局科教司。转基因检测工作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并由进出口检测站将检测结果分别报送国家局科教司和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若在检测中发现有转基因情况,应及时报告。
四、抽检费用
抽样工作的相关费用由各有关省级局承担;出口烟叶样品转基因检测费用由当地烟草公司承担;农残检测费用由国家局拨付部分补助性经费,不足部分请上海、云南和湖北省级局承担。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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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主管部门的职责。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要逐级、逐库签定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四)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检查、除险加固等,对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五)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将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

  (六)小(1)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小(2)型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1)型水库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重点小(2)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其它小(2)型水库可根据实际需要,或建立管理单位,或指派专职管理人员。

  (七)采取措施筹措小型水库管理经费。逐步核定小型水库的供水成本,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减少水费征收环节,杜绝搭车收费现象,探索有效的水费收取方式,努力为水价及水费征收足额到位创造条件。国家所有的水库,水费收入不能满足管理经费需要的,同级财政应足额拨付;农村集体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可通过财政补助、受益者集资,推行租赁、承包等管理方式,拓宽管理经费渠道。

  三、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

  (八)积极推行小型水库安全年度检查制度。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每年汛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要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九)坚持大坝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制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具体规定,规范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组织做好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要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管[1995]290号)的要求做好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通过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集中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型水库的技术档案。

  (十)加强工程巡查和维修养护。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参照《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对工程设施等做好现场巡查、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基本的观测、监测设施。

  (十一)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有防洪任务的小型水库,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应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颁发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办河[1996]26号)组织编制防洪预案,并严格按管理权限报批和监督实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在未除险加固之前,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每年汛前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严禁带病、带险按原标准运行。

  四、搞好前期工作,加快除险加固

  (十二)按照“突出重点,确保安全,兼顾效益”的原则,对本地区小型病险水库分类排队,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进行除险加固。重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加大地方水利资金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病险水库,乡镇政府或水库所有者(业主)要多渠道筹集除险加固资金,加快除险加固进度。

  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十三)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小型水库的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十四)按照水利部颁发的《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暂行办法》(水管[1995]15号)的规定做好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六、积极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

  (十五)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在部《水库降等运行和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前,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规范水库降等运行和报废工作。


关于同意建立苏州国家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12号




关于同意建立苏州国家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复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市《关于建立国家环保高新技术苏州产业园的请示》(苏府呈[2000]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建立苏州国家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以下简称“苏州环保产业园”)。你市提出的“苏州国家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建设内容,应按有关程序报批。

  二、“苏州环保产业园”建设内容应以培育孵化环保高新技术为重点,完善环保产业的服务体系;将环保产业园建设成为我国环保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的培育转化基地;同时,作为国外环保高新技术转化和产业投资的窗口。

  三、“苏州环保产业园”的建设应采用滚动发展的形式;注重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和建立环保产业园发展的新模式,探索采用股份制公司的模式来运作和发展环保产业园区。

  四、“苏州环保产业园”的建设应立足于苏州市和苏州新区的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孵化条件,充分发挥当地和国内外的各方面力量,建设成为具有自身特色的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中的环保产业园。

  五、苏州市政府应加强对环保产业园的领导和协调,制定促进环保产业园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促进和加速环保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请将环保产业园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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