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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计委《南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9:07  浏览:8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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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计委《南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计委《南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计委《南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四日

南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年7月)

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市级粮食储备制度,增强市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调控市场、调剂丰欠、平衡余缺、应急备荒的重要作用。按照政府调得动、用得上,合理轮换,节省费用的原则,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省级储备粮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储备粮管理体制
(一)市级粮食储备体系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费用包干的方式建立。市级储备粮的主要用途是保证市区的军需民食、调节市区市场和解决市区特定需要。市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市政府。
(二)受市政府委托,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牵头制订市级储备粮的年度计划,协调粮食储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市粮食局(市粮油储备结算中心)根据粮食储备计划负责制订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移库、推陈储新等工作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包干费用的筹措、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储备粮库存成本,并参与全过程监管。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市级储备粮信贷资金的供应和全程监督。市物价局负责对储备粮的价格进行全过程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储备粮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
二、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和储存
(三)“十五”期间市级储备粮规模6000万公斤,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提出年度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市级储备粮的收购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进行,可以采取招标收购、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采购、市内产区“订单采购”、进口转储等方法和渠道收储。具体方案由承储企业提出,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应优先采购我市粮产区的粮食。
(五)收购及储新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必须符合安全保管水份要求,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必须是经法定粮食公证检验机构认定合格的粮食,实行全新编织袋定量包装。严禁将库存陈粮划转储备。
(六)市级储备粮信贷资金由市农发行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发放和管理。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竞购价格和有关费用核定。
(七)市级储备粮的承储主体采取邀标方式招标确定,按包干费用设定标底,按管理要求设定条件,包干费用较低且条件较优者中标。
(八)中标单位与市财政局、粮食局签订《南通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中标单位需按中标数量每吨60元向市财政局在农发行设立的“市储粮风险金专户”缴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利息由市财政按年度清算返还给承储企业,本金至承储期结束时经市计委、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
(十)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可在具备市级储备粮储粮资格(资格认证办法由市粮食局制定)的库点中自主选择储粮库点,报市相关部门备案。为确保管理有序、监管有效、调控有力、使用方便,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存放在市区,确需实行跨区委托代储的需经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联合批准。市计委、财政局、粮食局(粮油储备结算中心)、农发行有权随时进行储备粮的粮情、安全等检查。
(十一)为确保市级储备粮食安全,各承储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露天存放。要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单独存放,单独建帐。
(十二)承储期满时,所存粮食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质量:符合国家中等质量标准且为新粮。具体质量指标以法定的粮油质量公正检验机构检测报告为准。
2.数量:必须有承储单位出具的保管单据,分仓平面图,符合承储品种、数量。所存粮食必须以全新编织袋包装存放。
(十三)市级粮食储备费用按承储企业中标价格实行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包干费用包括各项储粮费用和价差(含保管费、利息、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保管损耗、包装损失及公证检验费用等)。政府指令性动用储备粮时发生的价差或收益、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因国家政策调整(如利率)造成的损失,另行处理。
(十四)包干费用由市财政局与粮食局会商后按季拨付给承储企业,年终进行结算(遇有特殊情况另行处理)。承储企业应按时支付农发行贷款利息或由农发行据实扣收。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由承储企业与代储库点结算,保管费标准参照国储粮标准由承储企业与代储库点协商确认。
三、储备粮的推陈储新
(十五)在保证市确定的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为确保在库储备粮的质量,承储库点必须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对储备粮推陈储新。为保持储粮新鲜,原则上各品种每年轮换一次,稻谷每年必须轮换一次,小麦最长储存年限为2年。
(十六)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在政府确定的总储备规模内由承储主体自主轮换,报市粮食局、计委、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质监局备案,接受管理和监督。市级储备粮轮空期一般为三个月,轮空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承储数量的二分之一,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经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审批同意。
(十七)粮食轮换时采取帐面成本不变,同品种等量兑换办法实施。轮换所需资金由中标企业向市农发行直贷直还,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轮出回笼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轮入所需贷款由农发行及时安排。原市级储备粮的贷款由新中标的承储企业按农发行贷款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四、储备粮的动用
(十八)当发生突发事件和因调节供求、平抑粮价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时,由市政府决定。
(十九)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市计委会同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研究制定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安排计划及供应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除特殊用途外,经市政府批准动用的储备粮应当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卖。
(二十)经批准动用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五、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市粮食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全市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与市粮油储备结算中心、储粮库点以及市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储备粮情况,实现管理现代化。
(二十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和市级储备粮台帐制度,认真做好市级储备粮的统计工作,及时反映市级储备粮存放的品种、数量、库点、仓位、年限和成本,确保会计、统计、保管帐(卡)和粮食局、农发行的台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十三)市财政局、粮食局、物价局、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全市储备粮承储单位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定期和随机的办法核实库存。结算中心要加强储粮库点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接受市财政局、农发行对市级储备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实物和收购、补贴资金的安全。
六、违规违纪处理
(二十四)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1.轮空时间超过三个月而没有经过审批的;
2.轮空数量超过二分之一而没有经过审批的;
3.轮入粮食的品种质量不符合国家中等质量标准,轮入粮食不是最新年度生产的新粮;
4.市级储备粮储存没有按照“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执行的;
5.储备粮出现安全问题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补救不力造成损失的。
(二十五)市各职能部门及市粮油储备结算中心在粮食储备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储备包干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粮食损失事故的。
(二十六)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县(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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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贯彻《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实行技师聘任制》会议纪要

国家旅游局


贯彻《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实行技师聘任制》会议纪要

1988年6月25日,国家旅游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劳人培(1987)19号文件精神,国家旅游局结合旅游行业的情况和特点,制定了《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与劳动人事部共同签发了《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尽快而又稳妥的把《标准》和《实施意见》贯彻下去,国家旅游局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五日至五月十日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了全国旅游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专业会议。劳动人事部和有关省、市劳动部门,以及有关的行家、学者也应邀参加了会议,会议代表共五十三人。
会议期间,代表们认真地学习了劳人培(1987)16号《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9号《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经教(1988)98号《国家经委、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引导企业职工立足本职学习技术(业务)的意见〉的通知》和旅人劳字(1988)008号《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国家旅游局人事司李登奇同志介绍了《标准》和《实施意见》的形成过程和主要内容,劳动人事部赵伯雄同志传达了中央领导同志对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有关指示,代表们还听取了山东省劳动局、上海市劳动局对“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试点经验介绍和北京市旅游局对中、高级技术工人进行考试、考核的经验介绍等。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代表们进行了热烈、认真的讨论,并对以下问题取得了较一致的意见。
一、关于贯彻《标准》和《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代表们一致认为:目前,全国有旅游饭店一千三百多家,饭店职工人数约占行业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是旅游行业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现在制订的八个工种的《标准》而言,涉及人员均属第一线人员,他们的业务技能是否能得到充分发挥,也是我国旅游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一点决不能忽视。代表们强调:我国的旅游业要想在国际上有竞争力,不仅要有好的“硬件”,而且要有一支高素质、高技能的旅游产业大军。我国和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都表明,能不能把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生产出高性能、高质量、有竞争能力的产品,关键在于生产第一线有没有高水平的技术骨干,以及高技术水平的产业大军,这一点工业企业是如此,我们的旅游行业也不例外,现在有了《标准》和《实施意见》,我们要将培训、考核和确定技术等级、技术职务一起抓起来,把第一线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为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技能的旅游产业大军而努力。
二、对《标准》和《实施意见》的评价
代表们认为:旅游行业是一个新行业,现在有了自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工作好办多了。第一,《标准》按初、中、高划分技术等级,打破了传统的八级制,简化了等级,这样不仅便于考核,也有利于鼓励职工由初级向中级、再由中级向高级攀登的积极性。第二,《标准》反映了国际旅游服务的特点,对技术、技能的起点要求高,强调了知识面和外语,这是旅游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对《标准》中的个别提法,仍需要探讨的问题,大家认为应在试行中逐步解决完善。
三、关于如何解决技术等级的第一次确定问题
目前,企业实行“八级十五等”的工资标准,事业性质的饭店(宾馆)实行国家统一的“结构工资”,工人的工资等级和技术等级是脱节的。现在如何按《标准》去确定每个人的技术等级呢?有的同志主张先确定初级工和中级工,经过培训、考试、考核、评定等程序,合格者发等级证书,第二步再搞高级工的确定和技师职务的聘任工作。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先把业务技术骨干的技术等级和技术职务解决了,即:培训现工资在七级以上的人员,加上七级以下的个别优秀者,经过考试、考核,合格的发高级工证书,再根据技师的任职条件和比例限额从高级工中选聘技师,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这两种办法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
关于“初、中、高”是否要分别规定资格年限问题,多数代表认为暂不做系统规定,可在试点中研究探讨。
四、关于“初、中、高”与其它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对应关系
“初、中、高”与“八级制”的对应:高级工对应七、八级;中级工对应五、六级、初级工对应三、四级。
关于如何与商业部颁发的“标准”对应问题,多数代表认为、高级工对应特一、二、三级,中级工对应一、二级,初级工对应三、四级。
有的同志提出:确定高级工时对个别人是否可以免试的问题,大家认为:对技艺较高、在本地区同行业中知明度较高、有声誉的老工人可以免试,免试的条件、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结合本地区的情况从严确定。
五、关于技师的待遇和考工定级与工资挂钩问题:
会议认为,取得国家统一的技师合格证书受聘后,应在现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增发15-25元的职务津贴,退休时职务津贴列入计算退休费基数。原地方和本单位规定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可仍按地方规定享受。其它待遇,如书报费、住房等均参照本地区、本单位“工程师”的待遇规定执行。
关于工人技术等级确定后是否和工资挂钩的问题。会议认为,应根据经教(1988)97号文件精神办。具体如何挂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与当地有关部门在试点中共同研究解决。
六、关于试点问题
会议提出:贯彻《标准》和《实施意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要先试点,然后全面展开。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杭州等热点省市可先行试点,其它省、市根据情况“量力而行”,凡有条件的均可选择一两个单位试点。确定试点,首先由当地旅游部门提出,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初报国家旅游局和劳动部。
七、关于培训教材问题
会议认为:按照八个工种的技术等级编写出统一的培训教材在近期内无法完成,为便于各地区、各单位在培训中选择代用教材或自己编写简易教材,先搞出一个“培训教材大纲”来。“大纲”分别由北京、广东、江苏、上海旅游局和上海旅游专科学校负责起草,七月中旬报国家旅游局修订。
会议结束时,劳动人事部赵伯雄同志的讲话指出:贯彻《标准》和《实施意见》有重要意义,希望旅游部门加强领导,把工作做细做好。同时希望各级劳动部门对旅游这一新的行业给予更多的关怀和支持。代表们对会议表示满意,认为达到了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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