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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2:39:30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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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5]4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
(2004年12月17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认真分析了团的工作和建设面临的形势,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进行了讨论,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青年群众工作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全面总结党的执政经验、指导全党担当起执政兴国历史使命的纲领性文件,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对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拓展和深化。《决定》对于保证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团的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共青团组织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就要统一思想,抓住机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广大团员青年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团的全部工作和建设的基础。基层团组织建设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团组织能否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关系到团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否落到实处。共青团要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年工作,完成党赋予的历史使命,必须大力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活跃团的基层工作。

  共青团历来高度重视团的基层组织建设。近些年来,各级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不断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团的基层组织数量和团员总数、团青比例均达到了新的水平,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内在活力进一步增强。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组织设置和运行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和青年群体的发展变化;一些基层团组织内在活力不足,有的甚至处于瘫痪状态;有的团员意识不强,没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的团干部联系青年不够,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不强;有些团的领导机关对基层工作关心不够,指导不力等等。对此,全团必须高度重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将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

  二、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基层团组织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不断扩大团的基层组织的有效覆盖为基础,以切实加强团员团干部队伍建设为关键,以基层团组织制度建设为保障,不断提高基层团组织的服务能力、凝聚能力、学习能力和合作能力,进一步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组织巩固、具有内在活力的坚强集体。

  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建带团建,使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格局;坚持以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坚持与时俱进,以创新的精神和发展的观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有机结合,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使“五个有”(有一个好的班子特别是一个好的带头人、有一支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有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并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活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经费和阵地)团组织在学校、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中所占比例达到90%以上,在农村和社区团组织中达到60%以上,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团组织中达到50%以上。在此基础上,创建一大批“四个好”(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阵地建设好)的“五四红旗团委”。经过努力,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层组织体系,构建自我运转能力更强、团员青年参与程度更深、社会化水平更高、更加富有效能的组织运行机制,把基层团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巩固、完善基层组织体系,不断扩大团组织对团员青年的有效覆盖

  合理调整基层团组织设置,努力构建以团组织为核心,城乡青年中心以及各类青年社团组织为延伸的基层组织体系,不断扩大团组织对团员青年的有效覆盖,是共青团工作和建设的重要保证。

  巩固农村、国有企业、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团的基层组织。在农村,要坚持强乡带村,重点加强乡镇团委和小城镇团的建设,依托产业、专业协会、科技示范区等建立团组织。切实抓好松散瘫痪团支部的整顿工作,尤其是针对部分村团支部出现的“空壳”现象,大力推行“校村联建”、“企村联建”、“城乡结对”等做法,着力选配好团支部书记,积极推荐他们进入村两委班子。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团员数量较多的行政村中可以建立基层团委。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设置和改建企业团的组织,并配备团的干部。不能随意将企业团组织撤消或并入其他职能部门。不断创新和发展大中学校团的组织。适应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巩固班级团组织,结合实际在社团和学生公寓建立团组织。配齐配强中学团委书记,充分发挥中学团组织在基层团建中的基础性作用。适应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变化,及时调整和建设好团的基层组织。

  大力发展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型社会组织团的基层组织。这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新的生长点。要适应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区域覆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努力形成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辖区内有关单位团组织广泛参与,具有开放性、协作性、充满活力的街道社区团组织网络。着力配齐配强街道专职团干部,条件暂不具备的,要先配备兼职团干部并逐步向专职过渡。努力在居委会建立团支部(总支),大力在居民区、工业区、商业街、集贸市场等功能社区中建立团组织。要切实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力度,进一步完善联合建团、依托建团、社区建团等多种建团方式。具备建团条件的,都应建立团的组织。已经建立团组织的,要努力找准与企业发展、青年需求之间的结合点,使团组织不仅能建起来,而且能积极发挥作用。尚未建立团组织的,要通过派驻团建指导员和团建联络员、建立青年社团、联合开展活动等方式,使这些企业的团员青年参加到团的工作和活动中来,为建团创造条件。要依托商会、行业协会、职业中介机构等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切实抓好新型社会组织的团建工作。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的团建工作,根据各自特点建立健全团的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型社会组织的团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以街道、乡镇团组织为主负责,规模较大的可由地(市)、县(市)团委负责。

  努力构建基层团组织联系青年的新型纽带。大力推进青年中心建设,是共青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团的工作发展和实现青年工作社会化的战略举措。青年中心是共青团领导下的城乡社区青年组织,是基层团组织联系、服务、凝聚青年的新型纽带。基层团委是青年中心的领导者、创建者和指导者,要在青年中心建立、运转、管理等关键环节充分发挥核心作用。青年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长应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团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要充分发挥青年中心在整合资源、凝聚人才、直接联系青年方面的优势,以项目化运作方式,构建“基层团委+青年中心”的新型基层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网络。要在青年中心的团体会员中建立团组织。按照“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各类青年社团和青年中介机构等外围组织建设,延伸团的工作手臂。加强对网上虚拟青年社团的跟踪研究和正确引导。

  四、加强团员教育管理,建设一支能够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

  建设一支数量宏大、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是保持团的生机和活力的基本条件,也是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任务。

  加强团员意识教育。深入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增强团员意识教育活动。要加强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坚定团员永远跟党走的信念,进一步增强团员的政治意识。加强团员的组织生活观念、组织纪律教育,进一步增强团员的组织意识。深入开展“戴团徽、唱团歌、举团旗”主题教育、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进一步增强团员的模范带头意识。坚持正面教育,充分发挥团属新闻舆论阵地、青少年活动阵地、网络阵地在团员意识教育中的作用,多渠道教育团员。尊重团员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丰富团员意识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把团员意识教育贯穿到团员发展、团员评议、组织生活等各项工作中去,实现团员意识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创新团员管理方式。根据青年流动日益加剧的趋势,按照证档分离、交叉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解决好流动团员管理问题。对于外出团员较多的地区,流出地团组织要积极探索外出团员联络管理办法,流入地团组织要通过建立社区流动团员联络站、实行团员到社区报到制等形式,主动与本地区的流动团员建立联系,实现流动团员管理社区化。创新团籍管理,团员组织关系和参加团的活动可以适当分离,团员可以同时编入多个基层团组织。社区团组织应及时接转下岗(失业)职工、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待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中的团员的组织关系,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进一步提高团员管理信息化水平,积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团组织与团员青年的联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电子团员证,拓展团员证功能,使团员证成为集团员身份确认、流向跟踪、生活服务于一体的团员管理基本手段。

  加强团员发展和“推优”工作。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团员发展工作力度,重点做好中学团员发展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把好入口关,以培养、教育为重点,抓好团队衔接和团前教育工作。在团员发展过程中可以引入民主推选、入团公示、入团预备期教育等做法,确保新发展团员的质量。落实好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和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推优”的规定。在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加强“育优”环节与“推优”环节的衔接,不断壮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把“推优”工作纳入青年党员发展工作规划,使之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使团员成为青年党员发展的主要来源。

  五、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造就“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基层团干部队伍

  基层团干部直接面对团员青年,是团的各项工作的执行者和落实者。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关键在于按照“党放心、青年满意”的要求,建设一支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团的岗位、竭诚服务青年的基层团干部队伍。

  进一步加强理论武装。基层团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筑强大精神支柱。要持之以恒地学习理论,在系统学习、深入领会上下功夫,坚持理论学习与把握青年工作规律相结合,与指导工作实践相结合,与提高工作能力相结合,既要原原本本研读原著,又要自觉把学习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各级团组织要加大对团干部学习的检查、考核工作力度,抓好时间、内容、人员和效果“四个落实”。各级团校要充分发挥团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作用。

  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基层团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意识,把服务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手段,作为发挥作用的根本途径。要按照“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把青年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要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的根本需求,扎实做好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引导青年勤奋学习,促进青年就业创业,为更多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搭建舞台。要切实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重点帮助有困难的青年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切实加大培训工作力度。省、地(市)、县(市)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抓好基层团干部的集中培训,做好新任职团干部培训、西部地区团干部培训等重点工作。团中央在抓好地(市)级以上团的地方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大型国有企业、重点高等院校团委负责人培训的同时,有计划、分步骤地把团县(市、区、旗)委书记轮训一遍。鼓励和支持在职学习,为基层团干部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加强实践锻炼,在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选派基层团干部到条件艰苦的地方经受锻炼和考验,丰富阅历,增长才干。

  六、推进基层团组织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内在活力

  健全、规范的制度体系是团的建设的坚实保障。要在完善已有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基层团组织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组织制度创新,不断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内在活力。

  坚持和完善团的组织生活制度。继续坚持并不断改进“三会两制一课”(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和团课),从基层团的工作实际出发,结合团日活动制度、重温入团誓词制度和规范团的活动仪式等,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团员教育评议要把重点放在提升团员的组织归属感和认同感,培养团员的民主参与意识上来。团员的年度团籍注册,可以采用网上注册、异地注册等方式灵活实施。团课要针对团员思想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力求深入浅出、循序渐进、重点突出。

  完善基层团组织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工作调研制度,基层团组织每年要确定若干社会关注、青年关心的调研主题,借助青少年科研机构和社会研究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建立团内信息交流制度,以中国共青团网站为主干,搭建统一的网上信息平台,在全团范围内形成便捷、畅通的信息沟通与工作交流渠道。建立团务公开制度,把团的重点工作、活动开展情况、团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等及时予以公布。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建立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组织建设为重要内容,以团员青年的认可度、满意度为基本尺度的工作评价体系。积极争取把团的考核纳入党组织考核体系,年度考核结果要报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完善团干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团干部选拔配备制度。配合党委组织部门,通过大力推行基层团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选调优秀大中专毕业生、探索和试行基层团干部任职资格制度等方式,选调更多优秀青年充实基层团干部队伍。积极做好团干部协管工作,特别是要加大推荐团干部的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好基层团干部转岗问题。推动《党章》中关于“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规定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团干部交流制度,努力促进团的领导机关与基层团组织上下交流、东西部地区团干部双向互动。地(市)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要定期选派工作骨干到基层团组织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团委班子议事规则,保持班子协调高效运转,发挥整体合力。

  要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基层团组织直选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直选工作的规则和程序。在采用不指定候选人、公开竞争的办法,民主选举产生团支部书记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乡镇、街道等基层团组织的直选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大力推行县以下团组织按期集中换届,基层团组织换届时间要尽量与党组织换届时间衔接。

  七、构建整体推进机制,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全面活跃

  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必须紧紧依靠党政力量,整合社会力量,集中全团力量,上下协力,整体推进,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全面活跃。

  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的主动性、创造性。基层团组织要把组织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把基层团组织建设成为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战斗堡垒。要充分发挥首创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把加强团的建设与开展团的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使团的建设与团的活动真正做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广泛吸纳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基层团组织之间的横向联系,推动其跨行业、跨单位的联合设置,在一定区域内形成资源共享、协调运作、优势互补的工作网络。

  大力推进县(市)团委、基层团委、团支部“三级联创”。“三级联创”是在继续深化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的同时,结合争创“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和“团建先进县(市)”,形成县(市)团委、基层团委、团支部三级团组织联合考核、联合创优、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创建活动动态管理机制,形成三级团组织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层层创建、整体提高的工作格局。要对创建单位实行滚动式发展,逐步扩大创建单位在基层团组织中的覆盖面。各级团组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创建规划,完善推进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加强检查督促,确保“三级联创”取得实效,以创建促团建,不断提高基层团建整体水平。

  全团抓团建,全团抓基层。团的各条战线、相关部门要树立“基层第一”的观念,明确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工作职责,层层建立基层组织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全团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研究和解决基层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总结和推广新经验,对基层建设进行分类指导,结合基层实际提出建设规划和措施。团的各级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积极主动,牵头抓总。其它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通过战线工作推动本领域团的建设,形成基层组织建设的合力。团中央和省级团委的各部门及地(市)级团委要直接抓五个以上的基层组织,县(市)级团委要直接抓两个以上的基层组织,为其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各级团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部署。

  全会号召,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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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1999年12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银川市公共客运车(含小公共客运车、出租车)和石嘴山区公共客运车在城市内从事道路客运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客运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客运市场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道路客运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道路客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本着合理布局、调控运力的原则,制定道路客运发展规划;
(三)办理道路客运开业、变更、歇业和停业的前置审批手续;
(四)规范并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依法纠正和处理道路客运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五)培训并考核道路客运从业人员;
(六)制订道路客运行业文明规范和服务标准实施办法;
(七)负责道路客运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
(八)履行国家和自治区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运管机构做好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道路客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实行责任运输制度,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开业、变更、歇业与停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道路客运,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条件或标准,并符合统一规划要求,按下列规定办理开业手续:
(一)持主管单位有效证明或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向当地县(市)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道路客运开业申请表;
(二)运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审批权限,应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三)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保险事宜;
(四)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到当地运管机构注册登记,办理营运手续。
外商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需要过户、变更经营范围、车辆更新的,必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道路客运经营者歇业或停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交回营运证牌和经营票据,办理歇业和停业手续。
第十条 运管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和车辆技术状况实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章 线路和班次管理
第十一条 运管机构对道路客运线路、班次、站(点)及经营区域实行统一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一)省际线路、班次的审批,由自治区运管机构按交通部《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办理。
(二)自治区境内跨地(市)的班车客运和定线客运,经相关地(市)运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运管机构审批。
(三)地(市)境内跨县(市)的班车客运和定线客运,经相关县(市)运管机构签署意见后,由地(市)运管机构审批,报自治区运管机构备案。
(四)县(市、区)境内的班车客运和定线客运,经营者向当地运管机构申请,经审批后,报地(市)运管机构和自治区运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定站点、定班次、定线路的旅游道路客运及零担客运,按前条客运班车的申请、审批办法执行;非定站点、定班次、定线路的旅游道路客运及包车客运,道路客运经营者向县(市、区)运管机构申请,经同意后,凭统一的旅游或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行。
出租车道路客运,经营者向当地运管机构申请,由各地(市)运管机构审批,报自治区运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道路客运线路、班次和站点经批准后,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需要变更或中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具备有偿使用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
道路客运线路有偿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章 道路客运管理
第十五条 购置道路客运车辆,应当先审批、后购车,经营者不得擅自购置客运车辆。
第十六条 从事道路客运,应当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随车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和驾乘人员上岗证等证件。
道路客运车辆应按规定装置或悬挂由自治区运管机构统一制发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出租车标志牌、旅游车标志牌和包车标志牌。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前款规定的证件和标志牌、线路牌。
第十七条 道路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道路客运不得使用技术等级评定为三级(含三级)以下和报废或未经技术等级评定的车辆。
禁止道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额度运行。
拖拉机、货运车辆和国家规定禁止载客的车辆,不得从事道路客运。
第十八条 道路客运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并持有自治区运管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营运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班车,行驶途中应当配备双班驾驶员或实行其他行车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统一的客运票据,并按规定领取、缴销、填写专用票据。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倒卖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按旅客支付的票款,即时交付相应的车票,并按车票标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送旅客。不得无故拒载、甩客、绕行,中途不得无故将旅客倒转其他车辆运送。
因经营者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客要求退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行包损失、丢失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客车应以轿车、七座(含七座)以下小型客运车为主。
出租客车应当标示租价标准和监督电话,应当配置并使用统一的计程、计价器并接受定期检验。
出租客车营运中应选择最短线路行驶,不得无故拒载、甩客、绕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擅自招揽他人同乘。
出租车客运不得异地经营(送客至异地和返程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客运包车,双方应当签定包车预约书,按书面约定供车、用车。
包车客运经营者不得沿途招揽乘客。
包车客运应当使用包车票,禁止使用其它票种。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境内定站点、定班次、定线路的旅游客车,可在沿途补充客源,非定站点、定班次、定线路的旅游客车,不得沿途招揽乘客。
零担道路客运应当客货分载,严禁客货混载。

第五章 客运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是为道路客运,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客运站应当对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得阻拦长途客运班车按本办法规定,进入在城市市区内设置的客运站(点)上下旅客。
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点)的设置应由自治区运管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设置客运站(点)。
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应与经运管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签订进站协议,实行统一进站,统一售票,统一发车管理。
客运站不得接纳未经运管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
第二十七条 客运站应当公布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和旅客运输规则,应当按运管机构批准的线路、营运方式、经营区域安排班次,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压班、压点。
第二十八条 客运站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检查人员。
客运站应当严格查堵违禁品进站上车,维护乘车和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客运站应当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建立健全票据领发和缴销管理制度。
客运站应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
客运站应当按协议及时办理营业收入结算,不得拖欠。
第三十条 客运站必须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提高服务水平,接受旅客运输经营者和旅客的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或2000至20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印制的道路客运专用票据,或伪造、涂改、转让、倒卖专用票据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标志牌、线路牌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客运线路牌和标志牌,可以并处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一)未按核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擅自变更或中止经批准的客运线路、班次和站点的;
(三)不按核定载客人数额度运行或使用禁止载客车辆从事旅客运输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客运线路牌和标志牌,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过户、变更、歇业与停业手续或未经批准更换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装置标志牌、线路牌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的;
(四)不按核定的票价标准向旅客售票,或不按车票标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送旅客,或无故拒载、甩客、绕行,在中途无故将旅客倒转其他车辆运送的;
(五)私设售票点或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的;
(六)出租客车异地经营或不按规定安装或使用计程、计价器,无故拒载、甩客、绕行或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驾乘人员上岗证等证件的;
(二)非定站点、定班次、定线路的旅游客车和包车客运沿途招揽乘客的;
(三)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无上岗证从事客运经营的;
(四)阻拦长途客运班车进入城市市区内设置的客运站(点)上下旅客的;
(五)客运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时刻表或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 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运管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经营区域、线路、班次安排营运或刁难、拒绝经批准进站营运车辆的,由运管机构给予警告,每车次可以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新年春节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治部


关于做好新年春节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通知


2009年新年春节将至。各地各部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促进军民融合、实现军地共同发展,认真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军政军民关系。

一、广泛开展军民共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筑牢军政军民团结奋进的思想基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全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地各部队要组织军民共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凝聚军心民心。采取联合举办专题辅导讲座、学习体会交流、实地参观见学、解放思想讨论等活动形式,组织军民系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等文件,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开展军地互教互学、结对帮学、共建共学等活动,引导军民把思想解放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兴起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热潮。发动军民配合各级党组织抓好调查研究、分析检查、整改落实等各个阶段工作的落实,最大限度地把全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形成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以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和奥运精神为主题,扎实搞好双拥宣传教育。在今年抗震救灾和奥运筹办中,广大军民齐心协力、顽强奋战,共同铸就了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培育了崇高的奥运精神,这是中华民族精神在当代中国的集中体现和新的发展。各地各部队要认真抓好以弘扬抗震救灾和奥运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双拥宣传教育,通过举办报告会、座谈会、联谊会等形式,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大力宣传军民合力夺取抗震救灾胜利和成功举办“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巨大成就,宣传抗震救灾英雄模范和奥运先进典型的生动事迹,宣传军政军民团结一心、共克时艰、共铸辉煌的鱼水情谊,进一步营造军爱民、民拥军的浓厚社会氛围,激发广大军民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热情。

三、着眼增强军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积极帮助部队解决实际问题。各地要立足部队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需要,满腔热情为部队办实事、解难题。采取召开双拥联席会、军政座谈会、党委议军会和现场办公等形式,主动了解和帮助解决部队建设中的实际需求。大力支持训练基地、场馆、器材等训保配套设施和道路、水电、气暖等营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官兵训练、生活条件。配合搞好野营拉练、战术演练、新兵训练中的物资器材、交通通信、医疗卫生等各种保障,支持部队完成冬训任务。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拥军活动,帮助培养人才、革新器材、创新训法,促进战斗力生成和提高。有执行重大任务部队的地区,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深入部队,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为部队遂行任务、履行使命提供有力保障。

四、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大力支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部队要充分挖掘和整合军队装备、设施的民用效能,围绕中央应对金融危机作出的战略部署,相对集中使用义务劳动日,大力援建交通、通信、能源、环保等重点工程,为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贡献。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参加兴修水利、道路、电力、通信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保障等农村公共事业,配合搞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村容整治、乡风转变等工作,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立足今年自然灾害严重、受灾群众多和当前经济发展趋缓、困难群众多的实际,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捐赠救助等社会公益活动,为地震灾区、贫困地区群众和五保户、特困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立足维护军民实际利益和合法权益,认真抓好双拥法规政策落实。各地各部队要针对当前双拥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有关法规政策落实。组织专门力量,加强执法检查,重点对转业退伍军人和伤病残军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移交等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排走访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烈军属和生活困难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积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认真落实军人参观旅游景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待,车站、港口、机场购票和候乘优先等政策,进一步增强军人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严格规范军地交往行为,落实群众纪律规定,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节日期间,各地要就地就近开展走访慰问活动,重点走访慰问参加抗击雨雪冰冻灾害、抗震救灾、支援奥运等重大任务部队,驻边防、海岛、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各项走访慰问活动,既要隆重热烈,又要俭朴节约。





民 政 部 总 政 治 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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