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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29:26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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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的通知

劳动部


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的通知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岗位规范是进行工人培训与考核的重要依据,也是劳动、工资工作
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虽已经修订,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已不能适
应经济发展和岗位技术培训的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必
须按照国家标准化的体系,重新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岗位规范。为此,特对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析现行工人技术等
级标准的主要问题,提出修订方案;

  二、根据工人岗位培训的要求,提出制定岗位规范的意见;

  三、在科学的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汇编出本部门(行业)的工种(专业)目录。

  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是加强职业技术培训的重要基础工作,请务必
加强领导,组织专人负责,并请于六月底以前,将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方案、制定岗位
规范的意见和新汇编的工种(专业)目录报我部培训司。

附一:

         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岗位规范的调研参考提纲

  一、本部门(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现状

  1.历史情况的回顾与总结。
  2.现行《标准》的状况(包括:何年修订、修订的原则与方法,修订后的《标准》共
有多少专业、工种,采用何种等级制;对不宜划分技术等级的工种是否制订了岗位规范要求。
有哪些经验和问题等)。

  二、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岗位规范有关的几个问题:

  1.技术等级标准与工资等级的关系;
  2.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与岗位规范的关系与区别;
  3.工种分类、等级划分的原则、依据;
  4.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原则;
  5.各部门所属工种交叉重复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6.职业分类如何逐步科学化。

  工种目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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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8〕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五日

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适应政府职能转换过程中对专业人才的特殊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雇员是政府机关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城建、规划、信息、外语及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 政府雇员服务于政府某一部门或政府某项工作,占雇佣单位的人员编制(不含机关附属编制),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不担任行政职务。
第四条 雇用政府雇员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降低雇用成本。
  第五条 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身体健康,具有完成政府工作特殊需要的专项才能。
  第六条 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
  普通雇员是指政府行政部门专业性技术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高级雇员是指政府行政部门高层次技术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业人才,必须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工作业绩突出。
  第七条 政府雇员雇用程序:
  1、计划申报及审定。雇用单位根据编制及工作需要拟订雇佣计划,填写《政府雇员申报表》(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报酬、雇员的专业和应具备的条件、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及工作安排等),报市人事局审核,由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2、人员选拔。政府雇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雇用单位会同市人事局和有关专家进行考试、考核后确定,其中高级雇员须经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面试后确定。雇用人选确定后,应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3、手续办理。由雇用单位与雇员签订《政府雇员合同书》,报市人事局备案后发给《政府雇员证书》。《政府雇员合同书》应明确雇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的保密规定,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等等。
  第八条 政府雇员雇用期一般为1-3年。如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包括在雇用期限内),试用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雇。短期阶段性工作,可按照实际需要,签订1年以下的雇用合同。
  第九条 政府雇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分为6档,普通雇员执行1-3档,高级雇员执行4-6档,具体标准由市人事局研究确定,并根据社会工资标准适时调整。执行档次可由雇员与雇用单位根据雇用岗位及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复杂性,雇用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综合能力,雇用岗位所需人才的社会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进行商议,报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以合同形式确定。对少数特别优秀、对我市能够作出巨大或特殊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市政府批准可另行确定年薪标准。
  第十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由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进行考核。雇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雇用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提出继续雇用或终止雇用的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核。雇用关系解除后,政府及雇用单位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雇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府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政府雇员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原则上不得兼职。原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其人事关系由雇用单位委托市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代理。人才交流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参保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第十三条 因特殊工作任务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可对短期聘用的政府高级雇员采取兼职方式。采取兼职工作方式的,受聘人员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十四条 雇员年薪及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雇用单位的雇员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预算,各单位按月发放雇员薪酬,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金、个人所得税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
扬州市政府雇员年薪标准表
职 别 档 次 年 薪
普通雇员 1 50000
2 65000
3 80000
高级雇员 4 100000
5 120000
6 140000
  

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关于下达一九九七年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专项指标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计委 国家教委


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关于下达一九九七年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专项指标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计委 国家教委



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今年国家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计划和国家下达各地的“农转非”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指标,用于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民转公”)。现将1997年“民转公”专项
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此《通知》后,要抓紧落实国家下达的专项指标,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的本地区当年增人计划和“农转非”计划的前提下,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民转公”,国家下达的专项指标要专项专用,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其他形式或借口挪
为他用。
二、“民转公”所需的“农转非”指标,在国家下达各省(区、市)的“农转非”计划中统筹解决。
三、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按照国家的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人事部综合计划司、
国家计委社会司、国家教委人事司。
四、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九九七年“民转公”专项指标(略)



199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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