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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门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4:34  浏览:9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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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门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门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了新世纪前十年我国妇女发展的目标、任
务以及有关政策措施,是指导和推动新时期我国妇女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确保纲要中
提出的有关劳动保障领域的各项目标如期完成,我部制定了《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中国
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以下简称《纲要》)有关劳动保
障方面的要求,保障广大妇女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
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促进妇女就业。

1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2调整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质量。逐步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就业的比例
;提高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比例;

3落实男女平等的就业原则,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
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加强妇女教育与培训,提高妇女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
争能力。

(二)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1.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2. 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规,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解决女职工
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

(三)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1.建立生育保险制度,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

2. 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生
育保险向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拓宽妇女就业领域。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就业的稳定增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
服务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为妇女就业创造
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特殊需要,努力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
。引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实现自主就业。
加强妇女就业服务,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促
进妇女实现充分就业。

(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纳入法制化轨道,指导企业结合本单位生
产经营特点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加大执法监察力
度,对于违反《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招聘中随意提高女性录
用标准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企业违反规定,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不与招用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
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

(三)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

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女职工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女职工自身的
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将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纳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中,制定生育保险覆盖面年度计划以及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实行生育保险社会化管
理服务,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

(五)加强职业培训。

根据职业变化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就业前培训
、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提高妇女从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积极探索建
立妇女终身培训体系。

(六)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

面向广大农村妇女开展各种适用技术培训,帮助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发展乡镇企业,加
快小城镇建设,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三、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纲要》是未来十年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将妇女劳动保障工
作纳入劳动保障事业总体规划,加强对妇女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分级领导组织机构,
层层落实责任制。我部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继续承担指导各地贯彻落实《纲要
》的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工作协调小组,推动妇女劳动和社会
保障工作的开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或计划。

将《 纲要》的实施纳入劳动保障工作的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各省、 自
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
实施方案或计划,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未来十年促进劳动保障领域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
提出具体的工作步骤和政策措施。

(三)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各地结合常规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每年度本地落实《纲要》实施方案情况进行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做好统计调查和分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保障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本年度贯彻落实《纲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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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局,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执行机关(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地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指导下,做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一年后的第一季度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执行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执法监督机关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执法监督机关的要求以及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予支持配合。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须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执法监督机关发现备案的规章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处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本
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对其他组织或个人授予行政执法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委托机关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二)受委托组织应是常设组织,并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三)行政公署、市、县(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公署,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委托执法的,报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违法设立的执法组织或不当的授权、委托,有关执法监督机关有权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备案。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复议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处理;在备案工作中或在案件督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通知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撤销、改正或责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也可以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
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撤销或纠正。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档案,做好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机关建立重大行政案件的督查制度。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交办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认真组织或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监督机关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权限争议。对于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及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执法及执法监督活动时,应出示证件。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拒绝。
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省级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由省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发给聘书。行政公署,市、县(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由行政公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发给聘书。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请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做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由所在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不按期报告法律、按规、规章实施情况的;
(二)不按期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三)对执法监督机关的案件督查工作不积极支持、配合的;
(四)无理拒绝和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五)其他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5日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科[2011]19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我部研究制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实现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目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明确责任;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考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计划,于2012年3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按年度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分年度对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建筑节能形成1.16亿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其中:发展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形成45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城镇居住建筑单位面积采暖能耗下降15%以上,形成27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力争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以上,形成 14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二)减排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国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200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16万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形成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280万吨、氨氮削减能力30万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突出抓好发展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加强经济激励,完善技术标准,强化科技支撑,落实目标责任,扎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优化建设领域发展方式
(一)坚决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在城乡规划编制中应体现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将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要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予以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积极推进建设领域能源结构调整。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要求,因地制宜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力争“十二五”期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以上。一是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区域示范、城市及县级示范、太阳能屋顶计划等各类示范深入实施。选择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方配套政策落实的重点地区,实行集中连片推广。二是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及时对符合地区资源条件与建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进行强制性推广。三是加快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设计、施工、能效检测等各环节的工程建设标准。四是加大对太阳能采暖制冷、太阳能与浅层地能耦合利用、污泥沼气利用技术、工业余热利用等新技术的推广力度。五是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性能检测机构、建筑应用效果检测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实施建筑节能重点工程
(一)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一是明确“十二五”期间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等。二是研究出台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三是继续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和产品标准,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建设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制定更加严格的绿色建筑标准。四是开展绿色建筑相关示范。“十二五”期间,依托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启动和实施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积极开展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五是加快绿色建筑相关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力度。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按照我国主要气候分区,加快国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及产业化基地建设。
(二)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亿平方米以上。一是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尽快分解改造任务指标,落实改造项目,并抓紧实施。二是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的 “节能暖房工程”重点市县要切实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两年内,重点市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40%以上,重点县完成70%以上。三是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北方采暖地区的新建建筑及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四是开展供热能耗统计和供热能耗定额管理试点工作。
(三)启动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启动和实施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00万平方米。一是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及财政资金奖励办法。二是会同财政部在综合考虑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建筑能耗水平、技术支撑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改造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12年5月31日之前将改造目标进一步分解到各城市(区),并将分解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三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既有建筑进行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确定改造重点内容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积极与同级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研究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改造目标的实现。
(四)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6000万平方米。一是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完成对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的全口径统计,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进行重点监管,对50%以上的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能源审计。二是在20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对5000栋以上公共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实现公共建筑能耗可监测、可计量。三是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节能改造任务明确的地区,启动和实施10个以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三是会同财政部、教育部,积极推动“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及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改造示范。
(五)实施农村危房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支持2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改善农房保温效果。一是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对实施建筑节能示范的农户给予中央补助,引导更多农户建造节能房。二是编制技术导则,明确建筑节能示范农房的技术要求,编制农房节能改造的案例与图集,对设计、施工及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指导。三是加强现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地方保质保量完成建筑节能示范任务。
(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一是加强规划引导,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和《重点流域“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是指导各地合理确定规模与工艺,严格项目审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示范,推进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三是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四、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一是加快省市县三位一体的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建设,形成统一标准、上下联动、监管有效的运行机制,将建筑节能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市县的监管能力和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能力。二是继续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着力抓好对施工阶段等薄弱环节以及中小城市等薄弱地区执行标准的监管,确保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在95%以上。做好北方采暖地区以及夏热冬冷地区新颁布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三是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城镇民用建筑项目必须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对所建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信息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温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四是强化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引导新建公共建筑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应根据公共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五是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度,冬季采暖温度不得高于20度。五是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严格工程准入。
(二)强化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管理。一是强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指导作用。组织专家对有关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进行现场指导,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加强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审查。二是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出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查工作,指导各地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落实公交优先战略的政策措施,强调加强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交基础设施水平。三是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继续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工作;继续开展“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倡导绿色交通;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加强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三)积极推进城市照明节能。一是组织编制《“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推进城市照明系统节能。二是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灯具,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改造,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城市照明方面的应用。三是建立健全城市绿色照明节能评价体系,形成定期的监督检查机制。四是严格控制景观过度照明。继续抓好城市道路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开展“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四)促进农村节能减排。一是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实施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二是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治理。推动重点流域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组织编制《村庄污水处理优秀案例集》及《不同类型小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及时指南》,开展县域村镇污水治理试点示范,组织编制《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起草《关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意见》,开展县域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统计公布工作。
五、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一)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一是全面推进墙体材料革新,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生产及应用比例。二是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材产业化基地建设示范。三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和贯彻实施国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积极开发和推广适合本地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四是配合有关部门修订发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各地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墙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五是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推进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六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快高强钢筋的推广应用。
(二)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配套政策,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组织做好《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推动各地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十二五”期末,全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三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示范工程项目工作,推动各地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现有生活垃圾堆放点普查,指导各地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和堆放点治理改造。四是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结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情况,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十二五”期间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个试点城市。修订《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五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项目工作,指导北京市朝阳区等33个试点城市(区)尽快建成示范项目。加大对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投入,力争“十二五”期间完成100座餐厨垃圾处理示范工程建设。
(三)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一是研究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指导各地组织编制城市节水专项规划。二是以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为抓手,推动城镇节水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和完善《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强化中长期规划指导、用水节水统计管理、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做好节水型城市的申报和考核工作。三是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在城市水系治理及生态修复方面发挥再生水功能。四是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做好节水产品强制性标准及认证工作。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一是“十二五”期间,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中,开展对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的技术研究,实现绿色建筑设计、建造、评价和改造的一条龙技术服务支撑,建设综合性技术服务平台,建立以实际建筑能耗数据为导向的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二是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利用技术研究,形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利用关键技术与设备,增强垃圾收运处置能力,提高资源化水平。三是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中,以节能减排为目标导向,开展城市水污染控制和饮用水安全保障领域技术研究与关键设备研发,重点突破城镇排水系统优化运行、污水处理提标改造与节能减耗、污泥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非传统水源利用、饮用水深度净化等关键技术,并在重点流域内示范应用。
(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一是根据“十二五”期间行业发展需求灵活制定节能减排技术公告,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二是依据技术公告制定专项的技术推广、限制、淘汰目录,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三是通过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技术成果转化。
(三)加强节能减排国际交流合作。一是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更有效地组织实施好现有国际合作项目。二是积极筹备召开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三是继续积极研究、多渠道筹集争取配套资金,鼓励有关单位参与国际合作项目的策划和申请,扩大合作对象,拓展合作领域。在清洁发展机制(CDM)合作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工作思路,开展相应的工作。
七、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一是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居民用水户表改造,并逐步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二是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三是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四是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指导和督促地方尽快制定“两部制”热价。
(二)完善财政税收政策。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鼓励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中应用、节能减排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方面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三)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一是开展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调研,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制度。二是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善准入条件。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级评定工作,建立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八、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一)健全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研究制定《民用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
(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一是要加快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针对住宅、农村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不同类型建筑,分别制修订相关工程建设节能标准,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要求。二是重点制修订《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三是制定修订一批建筑节能相关产品标准,为推进建筑节能工程提供相关产品技术支撑。四是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标准。
(三)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一是完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指导。二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配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设施运行负荷率达不到要求或无故不运行地区项目资金下达予以限制。三是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加强项目审查,合理确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工艺。督促地方严格落实工程管理相关制度,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投入运行发挥效能。严格落实排水许可制度,强化对排入下水道的水质监管,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四是强化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研究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级评定并启动垃圾焚烧厂等级评定工作。
(四)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察,对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供热体制改革、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九、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一)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一是根据试点经验,组织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二是加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推进力度,各地要严格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指导和督促地方将能效测评作为验证建筑工程节能效果的基本手段以及获得示范资格和资金奖励的必要条件。三是加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力度,完成国家及省两级能效测评机构体系建设。
(二)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力度。一是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制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细则,科学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二是鼓励地方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指南。三是规范和引导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前期咨询、后期检测等各方面的专业服务,推进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三)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一是立足建筑节能目前发展阶段和现有资源,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建设节约型校园和宾馆饭店为突破口,拉动需求、激活市场、培育市场主体服务能力。二是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能源服务行为,利用国家资金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为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三是推进建筑能效交易试点。
十、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与宣传教育
(一)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建筑节能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制定专门宣传方案,广泛宣传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等宣传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办法,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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