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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18:00  浏览:8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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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的批复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的批复


城南新区管委会:

你区管字〔2005〕002号《关于城南新区2005年度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城南新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市政府同意调整原宁政〔2004〕13号文批准的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调整后的商业、金融业项目用地的出让价格为每平方米210元人民币(合14万元/亩);居住项目用地出让价格为每平方米225元人民币(合15万元/亩);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维持不变,仍为每平方米90元人民币(合6.0万元/亩)。

二、请你区严格招拍挂等土地管理规定,从严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对不符合产业导向的禁止类项目不予供地;对限制类和非鼓励类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可上浮50%-100%;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大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可适当下浮。对于区位好的商业、金融业及居住用地,出让价格可适当上浮。 各类用地都要根据项目及其用地标准核定规模,节约利用,提高效益。

三、调整后的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西宁市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表。

此 复



                                  二○○五年二月五日



西宁市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表



土地类别       每平方米     每亩土地    备 注
          土地出让价格    出让价格

商业、金融业用地    210元      14万元   土地出让面积中
居住用地        225元      15万元  相联接的道路中心
工业用地        90元      6.0万元  线面积摊入总成本费
                             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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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7]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鉴于当前人血白蛋白供应紧张,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鼓励企业增加供应,决定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内生产的10g:50ml/瓶人血白蛋白,统一最高零售价格为360元,其他规格品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核定。国内生产企业应结合本次价格调整,适当提高献浆员营养费标准,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采浆规定的前提下,鼓励献浆员献浆。
二、为缓解国内供需矛盾,允许进口人血白蛋白价格在国产品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5%。
三、为保障边远地区供应,在青海、宁夏、甘肃、西藏、内蒙、新疆、贵州、广西、云南等9省(区)销售的人血白蛋白可在上述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5%。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对典型价格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次人血白蛋白价格调整是在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临时措施,待国内市场供求平衡后,我委将重新核定人血白蛋白价格,不再按产地、销地区别定价。
本通知自2007年9月28日起执行。

附表: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定价目录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零售单位
国产品价格
进口产品价格
在青海等九省(区)销售的国产品价格
在青海等九省(区)销售的进口产品价格
备注
1
1029
人血白蛋白
注射剂
10g:50ml

360
378
378
397

2
注射剂
2g:10ml

104
109
109
114
3
注射剂
2g:20ml

104
109
109
114
4
注射剂
2g:40ml

104
109
109
114
5
注射剂
5g:20ml

209
220
219
231
6
注射剂
5g:25ml

209
220
219
231
7
注射剂
5g:50ml

212
222
222
233
8
注射剂
5g:100ml

212
223
223
234
9
注射剂
10g:40ml

355
373
373
392
10
注射剂
12.5g:50ml

427
448
448
471
11
注射剂
12.5g:62.5ml

427
448
448
471
12
注射剂
20g:100ml

612
643
643
675
13
注射剂
2g(冻干粉)

104
110
110
115
14
注射剂
5g(冻干粉)

211
221
221
232
15
注射剂
10g(冻干粉)

358
376
376
395
16
注射剂
12.5g(冻干粉)

425
446
446
469
17
注射剂
20g(冻干粉)

609
640
639
672
注: 表中备注栏标注“﹡”的为代表品

福建沙溪口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沙溪口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由福建省交通厅、电力局制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沙溪口水电站船闸(以下简称沙溪口船闸)的运行、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安全畅通,充分发挥沙溪口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排筏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船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办〔1997〕函28号精神,结合沙溪口船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沙溪口船闸的通航管理区域是指:船闸本体,上、下游码头、引航道,以及上、下游船舶排筏停泊区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 沙溪口水电站的船闸调度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航能力,为过闸船舶及下行排筏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航条件。
第四条 沙溪口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通航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通航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电力工业局是沙溪口水电站船闸的管理部门。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受省电力工业局委托,对沙溪口船闸实行统一管理和养护,并成立福建沙溪口船闸运行管理处(以下简称船闸处)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沙溪口船闸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2、负责沙溪口船闸各项业务管理和保养维修工作。
3、负责船舶、排筏过闸的组织管理,包括登记、编组(队)、调度指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4、负责编制沙溪口船闸年度运行计划每年初报省电力局审查后报省经贸委审批,同时抄送省交通厅监督、检查。
5、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运行技术工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6、负责船闸修理工程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7、负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养护以及助航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养护管理,确保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航标达到国家五级航道标准。
8、负责按期向上级机关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第六条 福建省交通厅是沙溪口船闸水运行业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行政和港航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门在沙溪口水电厂设置港航监督机构,负责办理过闸船舶、排筏的签证,检查、监督船舶、排筏的航行、停泊
和作业安全,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第七条 福建省林业厅委托有关林业单位负责上、下游竹木作业区管理,并组织竹木排筏的组排和进出闸推带工作。

第三章 船闸运用
第八条 沙溪口船闸通航时间为0800时至1800时,船舶、排筏每满一闸过一次,每日上下行最少过一个闸次。
第九条 船舶过闸一般按到港先后次序安排。对客班船、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航道航标工程船、港监艇、鲜活货船及重点紧急物资运输船应优先安排过闸。装载危险品的船舶要事先向船闸管理部门和港监部门提出申请单独安排过闸。
第十条 沙溪口水电站坝址上、下游均设有船舶、排筏停泊码头,供港监艇、工作艇停靠和过闸前的船舶、排筏到港登记、等候编组(队)时停靠,其他排筏、船舶未经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停靠。上、下游引航道内的导航墩仅限于已编好队、接到调度通知、准备过闸的船舶临时停靠。
第十一条 沙溪口船闸通过的最大船队为一顶二驳300吨级标准船队,其尺寸为87m×9.2m×1.3m(即长×宽×吃水深)。
过闸排型根据航道条件和编排能力决定,当动力拖轮与木排一起过闸时,最大排型为100m×10.5m×1.0m;当木排单独过闸时其最大过闸排型为120m×10.5m×1.0m。
试运行期可根据闽江现有的通航船型、排型进行分类编组(队),做到充分利用闸室有效停泊面积,合理调配运行。
第十二条 沙溪口船闸上游水库最高通航水位为黄零88米,最低通航水位为84.50米。下游最高通航水位为72.6米,最低通航水位为63.30米。船舶、排筏实际吃水线以上建筑、设施的高度不得超出5.5米。
第十三条 下游最大通航流量为每秒8710立方米(在试运行期间进一步核定),下游船、排最小通航流量为每秒265立方米。在正常来水情况下,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应保证下泄流量不低于每秒265立方米,使船闸下游航道保持不低于63.3米(黄零)的最低通航水位。
第十四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沙溪口船闸暂停通航,船闸处要及时向港监部门报告:
1、因防洪、泄洪、抗旱需要达不到船闸运用条件的;
2、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
3、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
4、船闸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危及通航安全的;
5、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坝上黄零88米,坝下黄零72.6米或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
6、特大暴雨。
第十五条 在防洪期间,船闸的运行管理要服从省防汛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并做好船闸防洪安全及设备保护等工作。

第四章 过闸程序
第十六条 上、下游来往的船舶须先向船闸处值班调度人员发出靠泊信号,经准许后在指定的停泊区泊位停靠,不得自行混合停泊。上游下来的排筏只允许停泊在上游左边库岸的竹、木停泊区进行编组和作业。
第十七条 过闸的船舶停靠就位后(排筏编组后),应持船舶、船员(包括排工)证书及有关证件到交通港监部门设置的签证点办理过闸签证,然后到船闸处值班调度点办理过闸登记手续,等候排队过闸。
第十八条 船舶、排筏编组(队)结束后,要听从调度人员的指挥,接到指令后,按序慢速驶向引航道;待中控室发出进闸信号(绿灯)后按序进闸,严禁抢挡追越和齐头并进;在闸室内要按指定的泊位有序停靠,并及时系好缆绳,严禁抢泊位停靠;待中控室发出通航信号后,方可解
缆出闸。
第十九条 船舶、排筏出闸后,不得堵塞闸口和引航道,禁止在引航道内滞留和抛锚。

第五章 船闸通航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当枢纽下泄流量超过二年一遇,即流量8710立方米/s(在试运行期间进一步核定)时,通航管理区域的坝址上游禁止船舶航行,停泊在停泊区内的船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检查系缆,船中必须有人值守,确保大坝安全;下游停泊区禁止停靠任何船舶。
当枢纽下泄流量超过二十年一遇,即流量15900立方米/s时,上游停泊区禁止停泊一切船舶。
当船舶在泄洪期过闸时,通航管理区域的坝址上游的船舶必须注意安全,严禁驶入泄洪主洪区。泄洪期原则上不允许木排过闸。
第二十一条 凡过闸的船舶、排筏都应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检查。船舶、排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入船闸:
1、船舶无证和不适航的;
2、未按规定配备持适任证书技术船员的;
3、机械有故障尚未排除,影响通航安全的;
4、船舶严重漏水的;
5、超载、超宽(货物伸出舷外不得超过1.0米)、超高或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制标准的;
6、排筏不符合拖带(顶推)安全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船舶、排筏过闸时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先出闸后进闸的原则,以安全航速行驶,过闸过程中船员、排工要始终坚守岗位,密切注视闸室水位涨落和系缆情况;
2、进入闸室后,严禁在甲板或排筏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3、严禁在引航道和闸室内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抛弃砂石、泥土和其他杂物;
4、不准在闸室内上、下任何人员或装卸货物,不准在闸墙爬梯上系缆和闸室内抛锚;
5、严禁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
6、携带危险品货物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在指定的停泊区位置停靠。
7、过闸排筏上的排工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三条 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严禁采挖和装卸砂石、泥土、捕鱼、炸鱼、设置渔网及其他碍航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沙溪口船闸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桥梁、渡口、栈桥、抽排水站,不得架设电线、铺设水下电缆、管道。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移动、破坏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发现助航和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应及时报告交通港监机构与船闸处。
第二十五条 船闸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和所需物资。对船闸所有建筑物、闸阀门、机电设备、助航及通讯等专用设施,必须认真保护。对关系枢纽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船闸处要设置明显标志和装置。
第二十六条 船舶、排筏在船闸通航管理区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尽快报告交通港监部门。

第六章 船闸保养与检修
第二十七条 船闸建筑物及其设备要经常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良好的技术工况,航管处应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建立健全保养维修制度,在保养维修的安排上应尽量减少对通航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船闸进行定期保养,定期保养分为一级和二级保养:
一级保养:是指在经常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保养一次,着重对机电系统、充泄水系统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工作,为期一天。
二级保养:是指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机电设备、充泄水闸阀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更换易损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为期3天。
定期保养时间应通知沙溪口船闸港监机构,并由港监机构通知所有船舶、排筏单位和船民。
第二十九条 船闸应定期进行大修、岁修,迅速进行抢修。
大修:是指船闸停航抽水全面进行检修,周期为三年,大修停航期不超过2个月。
岁修:是指船闸每年一次进行局部区段的检修,停航期不超过20天。
抢修:是指船闸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而进行的应急修理,沙溪口水电厂、船闸处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第三十条 船闸的大修、岁修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枯水期进行,同一航道上相邻的船闸应尽可能在同一时间安排大修和岁修。船闸处要提前一个月向福建省交通厅和省电力局申报船闸进行大修或岁修临时停航的报告,经省电力局审核并商省交通厅批准(两家有不同意见的,
由省经贸委协调)后,由港监部门发布航行通行。因其他原因修理或事故停航的,应及时报交通港监部门,经核准后,由港监部门发布航行通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船闸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1、保护船闸设施,防止事故发生的。
2、检举揭发盗窃、破坏船闸设备行为的。
3、认真管理、养护船闸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船闸停止通航的,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应对航运单位和船民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船闸运行及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故意制造事端、阻挠船闸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破坏船闸通航管理区域设施,盗窃船闸设备、物料,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独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交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船闸年度运行计划由省经贸委负责通知有关地(市)、县交通部门进行航运调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试通航之日起执行,试通航以后有关问题由省经贸委负责协调。
第三十八条 鉴于沙溪口船闸是目前福建省内第二座投入运行的船闸,有不少技术参数有待现场进一步测定和实际运行中验证,故暂定沙溪口船闸试通航期为一年。在试通航期间,装载鲜活、易腐及危险品的船舶、客船和其他紧急运输任务的船舶暂不过闸。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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