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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上缴和拒收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05:50  浏览:8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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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上缴和拒收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 监察局 直属机关纪委


体纪字(2004)2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上缴和拒收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总局对赠送和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这一腐败现象进行了认真的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个别单位和人员,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假借各种名义,向总局个别工作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今年是奥运会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将于明年举行,2008年奥运会体育场馆和国家队训练设施建设已全面启动,坚决制止赠送和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肃纪律,对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体育总局的良好形象,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月20日,总局党组印发了《关于严格禁止、从重处理赠送和收受“红包”礼金行为的通知》,对总局全体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落实严禁赠送和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规定同加强教育和抓好清理登记工作结合起来,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清正廉洁。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告和上缴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人员,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从重处罚。
今后,无特殊情况,不再对上缴和拒收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清理登记工作进行专门通知,请各单位于每年的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报当年清理登记情况。查处情况随时报告。
今年上半年的清理登记情况,请于7月15日前报监察局。
联系人:魏锦
联系电话:87182427 67116811 (传真)

附:《领导干部上缴和拒收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况登记表》。



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  监 察 局 直属机关纪委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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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1983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对方国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 紫 阳            弗·阿·勒内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全国总工会


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交体法发[2009]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总工会:

  现将《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全国总工会(章)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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