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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18:37  浏览:8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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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文件


安监管救字[2005]8号




关于开展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矿山救援管理部门:

  近年来,全国矿山救援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观念,为全力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出色地完成各项抢险救灾任务,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这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调动广大矿山救援干部、队员的积极性,不断开创矿山救援工作的新局面,决定于2005年全国矿山救援工作会议期间表彰"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奖励名额

  评选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的范围:全国矿山救护大、中队。

  评选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个人的范围:从事矿山救援工作或承担过矿山救援工作的在职干部、队员以及为矿山事故抢险救灾做出贡献的专家。

  表彰奖励名额为:先进集体20个,先进工作者6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模范地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顾全大局,配合国家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服从矿山救援指挥部门调动,积极开展矿山救援预防性检查,参与重特大矿山事故的抢险救援,为矿山救援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重视和支持矿山救援工作,设立专门培训机构或专职人员从事矿山救援培训、训练和比武工作,注重矿山救援人才队伍建设。

  4、各项矿山救援工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个人

  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2、从事矿山救援工作,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抢险救灾工作中,为抢救国家财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做出重大贡献。

  4、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矿山救援工作中兢兢业业、勇于奉献,成绩突出,受过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表彰。

  三、评选要求

  (一)评选过程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采取自下而上推选,领导集体研究推荐的方式进行。

  (二)坚持面向一线工作人员,面向基层单位。采取差额评选的方法,各地推荐名额(见附件1)。

  (三)坚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确保先进质量,推荐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四)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文字精练(2000字左右)。

  四、评选程序

  (一)各单位接到评选通知后,组织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认真填写《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和《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见附件2、附件3)。可在呈报审批材料中附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呈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或主管矿山救援工作的部门。

  (二)由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或主管矿山救援工作的部门写出推荐报告(包括产生的程序,考察、推荐意见等),并对有关材料审核盖章,于2005年8月12日前报国家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五、奖励办法

  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将授予"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六、要求

  表彰奖励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是进一步加强矿山救援工作、促进矿山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共同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人:温雁峰 联系电话:010-64463327、64482653(传真)

  

  二○○五年八月三日

  

  附件1、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

3、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

  
附件1:
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先进集体(候选名额) 先进个人(候选名额)
北京市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矿山救援工作开展情况,推荐1-3人作为先进个人的候选人。原则上,矿山救护任务重的省份报2-3人,其它报1-2人。
天津市 1
河北省 1
山西省 1
内蒙古自治区 1
辽宁省 1
吉林省 1
黑龙江省 1
上海市 1
江苏省 1
浙江省 1
安徽省 1
福建省 1
江西省 1
山东省 1
河南省 1
湖北省 1
湖南省 1
广东省 1
广西自治区 1
海南省 1
重庆市 1
四川省 1
贵州省 1
云南省 1
陕西省 1
甘肃省 1
青海省 1
宁夏自治区 1
新疆自治区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附件2:




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
呈 报 审 批 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时间


单位名称 职工总数(人)
主 要事迹

主要事迹(可后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所在单位意 见 (章) 年 月 日
省级救援工作部门意 见 (章) 年 月 日
国家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审批意 见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个人
呈 报 审 批 表









所在单位名称
姓 名
填 报 时 间


姓 名 性别
政治面貌 民族 学历
出生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职 务 职称
何 时何单位授 予何奖励
工作简历


主要事迹(可后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所在单位意 见 (章) 年 月 日
省级救援工作部门意 见 (章) 年 月 日
国家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审批意 见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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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1]397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断加大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机动车辆保险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也有一些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服务不及时、不规范、不诚信引起的,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流程存在缺陷引起的,有的是由于保险知识普及不够引起的误解,有的也是正在调整完善过程中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对此,我会高度重视,积极采取综合性措施,认真研究解决。为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我会正在对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相关制度作进一步完善,为更好地推进此项工作,现就深入开展商业车险调研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当前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当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厘定中是否存在问题及建议。

  (三)当前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进一步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建议。

  (五)车险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六)当前商业车险领域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任务分工

  各保监局针对上述调研内容,负责在辖区内进行调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点针对目前行业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及流程、现行的行业指导条款形式和内容等,进行全国范围调研。

  保监会成立调研工作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统一协调和组织指导全国调研活动。

  三、调研方式

  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个别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一)召开座谈会。主要包括:一是召开消费者协会、汽车运输协会及部分车主的座谈会;二是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三是召开司法部门、律师座谈会;四是召开部分媒体座谈会;五是召开当地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座谈会等。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主要包括书面问卷、网络调查、书面来信等多种方式。

  (三)采取重点走访的方式听取意见。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司法部门等。

  除上述方式外,还可采取个别访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调研。

  四、调研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调研工作的重大意义,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组成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业务骨干参加的调研组,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三)客观求实。调研工作要保证质量,充分反映被保险人完善车险制度的愿望和呼声,如实反映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

  (四)按时上报。请将相关调研报告于2011年5月底之前上报我会。

  我会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年3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为调动和鼓励从事计算机应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工作的步伐,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颁发执行。各行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各级行是否要设立相应的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组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调动和鼓励科技人员刻苦钻研技术,发扬创造精神,加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工作的步伐,促进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总行电子计算中心,负责审查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成果等有关事宜。
第三条 凡是申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评定。
第四条 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新的计算机应用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计算机应用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应用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计算机技术管理;标准化;科技情报等。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均需经过总行鉴定。其中:
1.理论性科研成果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公布一年之后(或经实践验证后)进行。其成果应具备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独创见解,应对计算机应用技术进步具有实际指导意见,并经必要的实际验证,证明其理论的正确性,方可进行鉴定。鉴定的形式可以采用函审,也可由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专业技术会议推荐;或经三至五名不同单位的计算机应用行业学者,专家推荐;或是在全国性专业学报上发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宣读皆可,但均需获得书面评价意见。
2.应用软件成果:主要是指面对业务部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具有技术先进,功能性强,实用性好,较大规模的通用程序和程序系统。必须按照软件工程学的要求,对程序进行严格的测试;具备完整的技术文档资料,且经过稳定的使用考核,证明效果良好,并达到程序定型交付使用说明书的技术要求方可进行鉴定。
3.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必须在工作中应用一年以上,并由使用该成果的有关行、处组织技术,业务部门进行验收,对其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作出评价。
4.标准,规范,手册成果:必须按照标准审定批准程序进行。
5.科技情报成果:凡是在计算机应用规划,计划中被采纳并起决策作用的科技情报成果,必须有采纳部门的推荐意见。着重说明情报在研究制定规划,计划中所起的作用及实施效果。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申报文件:
1.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总行级计算机应用技术鉴定证书(或审定书、验收评荐意见书等)。
3.技术报告(含测试和研制工作报告及总结等)。
4.应用证明文件(含使用考核报告,指出成果具体应用时间)。
5.由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6.能说明该成果技术水平,成熟程度的其它文件。
7.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科技情报等成果应付正式实施出版物。
上述文件首次上报须一式三份。
第七条 凡申报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在建立科技档案后,按逐级上报,逐级审批的程序进行。
1.申报:由申报成果的单位逐级上报,逐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总行计算机应用成果奖励办公室。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或几个共同完成的单位联合申报。
2.审查:总行计算机应用成果奖办公室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上报的申报的成果奖的材料后,先将文档资料进行登记,方可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总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项目,并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3.审批:经专家评审同意奖励的成果,均由总行计算机应用成果奖励办公室提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同时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颁荣誉证书和适的奖金以资鼓励。奖励等级分为三个等次。
奖励等级 奖金
一等奖 3500
二等奖 2000
三等奖 1000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发给所有参加研制的单位和个人,奖金分配必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所在单位应将获奖人员所作的贡献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推广应用成果奖金分配应以推广应用单位为主,协作单位(可含原成果研究单位)和组织管理单位为辅的原则进行。合作完成的行外单位的奖金由行内主要研制单位协商分给。凡是事先未明确为合作单位者属协作单位,不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对作用相同的成果,若同时上报且水平相当者,将合并授奖或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授奖。后报奖的同类成果只有技术水平或经济,社会效益明显优于前者方可另行评奖。
第十二条 采用不同语言,不同结构的软件比原有软件有明显改变,创新,提高者方可再授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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