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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15:32  浏览:8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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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198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在1983年8月16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曾根据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的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这段期间,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以便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这些罪行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从最近执行的情况看,采取以上做法,并不能使案件得到从快处理,反而增加了层次,拖延了时间,而且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办案力量不足,也难以承担。因此,经共同商定: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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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日

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管理,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南京市辖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用能单位。

年度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经委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用能单位综合能源消耗量确定。

第三条 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努力使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在“十一五”期间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末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的奋斗目标。

第四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市经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开发区及市各产业集团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在制度建设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与节能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2、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并进行严格考核,使节能管理工作制度化。

3、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节奖超罚。每年安排专项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和指标完成较好的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 在节能管理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应从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人员中选拔专职能源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并保持岗位相对稳定。

2、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能源统计,健全各种能源购入量、消耗量、库存量等原始记录和台账;每半年向市经委报送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本单位能源消耗情况、用能效率、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等。

3、重点用能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重点产品能耗限额,加强能耗定额管理;对没有能耗限额的产品,要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自行制定本单位主要产品能耗限额。

4、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主要耗能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能耗及效率设计指标、年度实际运行指标、检修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第七条 在技术节能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在此基础上,编制并实施企业“十一五”节能规划及年度节能计划,确保本单位的单位产值或单位产品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

2、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节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和能源消费结构,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

3、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对主要耗能设备进行合理用能评价,制定提高用能效率的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4、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进行周期检定和校验,保证计量准确可靠。

第八条 其他考核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的能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市经委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后的整改工作。

3、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从事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市经委根据年度节能指标分解的情况,与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

第十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由市经委牵头制定考核打分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并依据其所得分值实施年度排名(考核评分程序及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其节能降耗的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对考核不合格及未能完成年度节能指标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经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浪费能源的单位和行为,将通过媒体曝光,同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监察对象。

第十二条 对上年度的节能先进单位申报的节能改造项目,将在财政资金支持上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违反《节能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的行为,以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7年)72号
1997年5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安居工程

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系,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住宅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使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确保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和晋城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居工程建设是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条求抓紧抓好。市政府成立实施安居工程指挥部,由分管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总指挥,主要负责制定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的有关政策以及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标准、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审定安居工程的施工方案,协调解决安居工程进展中的问题等事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居工程建设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安居小区详细规划,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精心设计 、精心施工的原则,做到经济、适用、美观。
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按小康标准一次到位,住房标准按人均使用面积十五平方米设计,不准超大型标设计。
第四条 安居住房的供给对象,必须是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家庭年收入在2万元以下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和教师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测定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五条 市房改办要按照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需求,认真编制安居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报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安居工程采取成片开发建设。由市房改办会同计委、 土地、 规划、 城建等部门选定适当地域,经市政府批准后分期分批进行开发。承建单位一律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严禁转包。

第七条 安居工程建设,在保证建筑质量和外观统一的前提下,房屋内部装修,由住户完成。

第八条 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1)国家安居工程贷款;(2)房改部门积累的住房资金;(3)房改中发售的住宅建设债券;(4)其它资金。

第九条 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按照省政府(1995)63号文件,由市房改办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程序向市政府申报行政划拔。

第十条 计划部门要优先安排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在安居工程选址时,要提供有利于降低成本的地块,在规划布局上提高住宅小区的容积率。

第十二条 进行安居工程建设,免征下列税费: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拆迁管理费;(3)商业网点费;(4)规划管理费;(5)教育附加费;(6)教育设施费;(7)房地产交易管理费;(8)人防设施费;(9)水电增容费;(10)重点建设基金;(11)绿化费;(12)土地开发管理费;(13)耕地占用税及菜地开发基金;(14)农业发基金;(15)消防费;(1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7)营业税;(18)契税。

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费,一半由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成本。

第十三条 安居工程建成后,不允许新房进入旧体制,一律采取公开、 公平的办法直接以成本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出售。

第十四条 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夫妇双方及其已参加工作的子女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依据建立住房公积金和预交售房款定金的时间确定购房的先后次序。

第十五条 一个家庭只允许购买一次、一套安居工程住房。凡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过一套公有住房和参与过集资建房的,不能再购买安居工程住房。

第十六条 安居工程的成本价由七项因素构成;即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③建安工程费;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⑤代款利息;⑥税金;⑦以①至④项费用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第十七条 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配套银行要确保国家下达我市的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用于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要积极办理个人和单位购建房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 安居工程售后服务,由市房改办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下属的物业管理站承担。

第十九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 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确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强化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与各施工单位必须签订质量保证抵押协议,保证安居工程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对因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而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处罚办法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监督、施工单位签定的承包合同中的明确)的质量监督人员和偷工减料、粗制乱制、擅自改变设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负责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安居工程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也是本世纪末城镇居民住宅达小康的希望工程,建设 、计划、规划、土地、房改、农业、商业、电力、供水、邮电、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国有资产、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安居工程顺利进行,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扯皮推诿,对延误工程进度或造成重大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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