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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49:21  浏览:9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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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2003年3月6日在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各位代表:
  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大会提出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圆满完成,中央财政赤字控制在预算确定的数额之内
  2002年,是我们国家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热情。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方针和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财政经济工作的各项要求,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在世界经济增长明显趋缓的不利环境下,国民经济继续保持了较快增长,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央和地方预算也都圆满完成。
  2002年,全国财政收入(不含债务收入,下同)18914亿元,比预算增加899亿元,比上年增加2528亿元,增长15.4%。全国财政支出22012亿元,比预算增加899亿元,比上年增加3109亿元,增长16.4%。收支相抵,支出大于收入3098亿元。
  中央财政总收入11020亿元,比预算增加374亿元,比上年增加1248亿元,增长12.8%。其中,中央财政本级收入10390亿元,比预算增加348亿元,比上年增加1208亿元,增长13.2%;地方上解中央收入630亿元,比预算增加26亿元。中央财政总支出14118亿元,比预算增加374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支出6756亿元,比预算增加343亿元;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7362亿元,比预算增加31亿元。中央财政收支相抵,赤字3098亿元,与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预算赤字3098亿元持平。
  地方财政总收入15886亿元,比预算增加582亿元,比上年增加2081亿元,增长15.1%。其中,地方财政本级收入8524亿元,比预算增加551亿元,比上年增加1320亿元,增长18.3%;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7362亿元,比预算增加31亿元。地方财政总支出15886亿元,比预算增加582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本级支出15256亿元,比预算增加556亿元;上解中央支出630亿元,比预算增加26亿元。地方财政收支保持平衡。
  另外,中央财政债务收入5679亿元,与预算持平。其中,用于偿还国内外债务本金2563亿元,弥补当年财政赤字3098亿元,补充中央财政偿债基金18亿元。2002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999亿元,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999亿元。
  上述预算执行数字,在中央和地方决算编制汇总后,还会有些小的变化。
  过去的一年,各地区、各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围绕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预算和财政工作目标,努力开拓,顽强拼搏,认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大力整顿财经秩序,各项财政工作进展顺利,较好地促进了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狠抓增收节支,确保了圆满完成预算。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我曾报告,2002年预算执行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在收入方面,主要是增收的特殊性因素减少,而减收因素又比较多,比如: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关税总水平由15.3%下调到12%;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4‰(A股)和3‰(B股)统一降为2‰;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由7%下调为6%;停止实施国有股减持政策等。在支出方面,一些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增加,必须予以保障。预算执行过程中,部分收入项目的执行情况比年初预计的还要困难,致使财政收支尤其是中央财政收支,一度出现收入增长大大低于预算、支出增长大大高于预算的严峻局面。针对这一形势,2002年5月份,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增收节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一系列增收节支的要求和措施。2002年9月份,为了巩固和发展全国财政收支情况渐趋好转的势头,国务院再次召开了全国增收节支工作会议,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增收节支工作的措施和新要求。财政部密切跟踪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多种形式,组织财政系统分析、研究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变化趋势,加强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督促检查各地的增收节支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对此也十分重视,迅速制定和落实行之有效的措施,堵塞收支管理漏洞,消化部分减收增支因素,使全国财政收支形势进一步好转。2002年一季度,全国财政收入增长3.4%,全国财政支出增长23.9%。二、三、四季度,收入增幅分别提高到14.4%、14.3%和27.3%;支出增幅分别降为13.6%、17.3%和14.7%,从而保证了全年预算的圆满完成。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2002年中央财政超收收入374亿元,用于增加公路建设支出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一情况,已按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过书面报告。地方财政超收收入由地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增加社会保障支出、解决欠发工资等。
  调整支出结构,确保了各项重点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各地区、各部门在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的同时,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支出。一是向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众倾斜,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产、生活问题。在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和“低保”工作的基础上,从2002年7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并重点照顾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老工人、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再次提高了在乡老复员军人优抚待遇和建国初期参加革命的老干部退休待遇水平;为支持87户国有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破产,保障这些破产企业涉及的38万职工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及时安排了补助资金。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1362亿元,比上年增长38.6%。与此同时,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了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管和监督,改进了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健全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改革试点省份达到16个。此外,还积极参与并支持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及辽宁等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试点工作,促进了改革的顺利实施。据统计,截止2002年底,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基本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1998年底的184万人,增加到2002年底的2060万人,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促进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地区农民负担平均减轻30%,有的地方还要多一些。这项改革被广大农民誉为“德政工程”。2002年,中央财政为此给试点地区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达到245亿元,保证了试点地区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支持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对稳定和减轻农民负担,理顺农村经济关系,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2年全国财政用于支援农村生产、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方面的支出达到1088亿元,比上年增长18.6%。同时,增加了用于农村扶贫、农村电网改造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改善了农村生活和生态环境,维护了农村稳定。三是向科技教育倾斜,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2002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72亿元,重点支持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知识创新工程和国家“863”计划,取得了一大批科研成果,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科技整体水平。继续执行中央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的政策,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了教育投入,2002年全国财政教育事业费达到2640亿元,比上年增长19.6%,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进行了中小学危房改造,促进了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其他各项重点支出也得到了较好保障。
  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了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顺利推进。为进一步实践“两个大局”战略构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续完善财税体制,缩小地区财力差距,促进地区协调发展,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为此,财政部多次征询地方意见,检查确定基数,完善配套办法,指导督促落实。各地区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讲政治、顾大局,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为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做出了重大贡献。2002年中央财政因这项改革增加的收入约124亿元,按规定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结合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央财政在增加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增强了地方财政的资金调度能力;许多地区还积极调整和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加县乡等基层财政的可用财力。这些措施缓解了县乡财政困难,改善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欠发工资的状况。截止2002年底,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25个已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其余11个虽仍有欠发当年国家统一规定工资的情况,但数额减少到17亿元,占同期应发工资总额的0.4%,比上年同期减少了48亿元。
  继续深化改革,确保了预算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财政改革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直接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财政改革,各级人大也加强了对财政改革的督促指导,各级财政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扎实组织实施,推动了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2002年,按照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的要求,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等34个中央部门,率先进行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试点,各地也普遍加大了这项改革的工作力度。试点部门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转变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乱收乱罚现象明显减少。2002年中央各部门和省直各部门,都已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了部门预算,部分市(地)、县(市、区)也在积极抓紧这项改革,提高了预算编制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2002年,在推进和规范6个中央部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扩大到了38个中央部门,试点地区也由2001年的2个扩大到9个。同时,在15个中央部门又进行了国库集中收入制度改革试点,从而使其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都纳入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保障了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减少了“中转”环节,实现了收入“直达”国库,支出“直达”商品和劳务的提供者,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02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超过1000亿元,比上年增加340多亿元,资金节约率一般在10%以上。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另外,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可以适时监控财政资金运行的“金财”工程,进入正式实施阶段。这些改革,进一步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各位代表:
  回顾过去的五年,与全国其他行业一样,财政工作也取得了新的成绩,国家财政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健全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国家财政实力显著壮大。2002年,全国财政收入18914亿元,比1997年增加10263亿元,增长1.19倍,年均增加2053亿元。全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97年的11.6%,提高到2002年的18.5%,平均每年提高1.4个百分点。二是转移支付规模迅速扩大,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2002年,中央财政本级支出6756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30.7%,如果剔除将国债付息支出列为经常性预算支出这一不可比因素,按可比口径计算为28.5%,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时的1994年的30.3%下降1.8个百分点。说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中央财政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地方。2002年除税收返还3014亿元和体制性补助323亿元外,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4025亿元,是1997年的6.1倍,年均增长43.4%,转移支付绝大部分用于中西部地区,对支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中西部地区加快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三是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较好地服务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特别是大幅度增加了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农业、基础设施等社会公共领域的投入,较好保障了国有企业、社会保障、粮食流通、金融等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2002年,全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和农业方面的支出,分别是1997年的9.5倍、2.3倍和1.9倍,年均增长56.9%、17.7%和14.2%。2002年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人均基本工资水平,比1998年翻了一番。五年来,中央财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收支矛盾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着眼长远,已积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1242亿元,为应对不测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四是财政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扩大内需的方针,认真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累计发行建设国债6600亿元。同时,改革财政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建设国债、税收、贴息等各种财政政策工具,并与货币政策相配合,扩大投资与刺激消费并重,总量扩张与结构调整并重。虽然中央财政因此增加了赤字、债务规模有所扩大,但这是必不可少的,也是能够承受和控制的,更是值得的。如果不这样做,就不会有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和人民生活的明显改善,尤其是建设国债有效地带动了各方面的投入,项目投资总规模达到3.28万亿元,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事实证明,中央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决策,是非常必要和完全正确的。五是财政管理日趋规范,依法理财水平不断提高。五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决议精神,以及全国人大及其有关机构提出的改革要求,进行了一系列财政改革,并且范围不断拓展,措施不断完善,内容不断深化,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与此同时,财政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形成了以《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规章等为基础的财政法规体系框架,并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要求,严格财政执法。财政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相互促进,把公正、公平、公开等市场经济原则,逐步贯穿到财政工作各方面,推动了财政管理的规范化,依法理财达到了新的水平,对转变政府职能、推动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看到财政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财政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财政收支矛盾仍然比较尖锐。随着财政收入规模的扩大,今后财政收入继续大幅增长的难度加大,而财政支出刚性很强,偿债进入高峰期,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又对财政提出了更高要求,财政收支压力居高不下。二是财经秩序混乱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观。做假账、偷逃骗税以及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铺张浪费等现象还比较严重。三是财政改革进展不平衡。完善措施、消化矛盾、深化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四是部分地区基层财政比较困难。尽管中央财政采取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一系列措施,仍有部分地区的基层财政运行比较紧张,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国家规定工资。上述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通过不断深化改革、规范管理等措施,着力加以研究解决,争取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二、认清形势,服务大局,积极稳妥安排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一年。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明显改善,对外开放程度继续提高,经济发展的活力不断增强,特别是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进一步凝聚了党心、民心,必将为2003年及以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经济发展还面临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国际经济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部分地区局势紧张,对国际油价和世界经济的负面影响尚难准确预料。国内有效需求不足,供给结构不合理,经济自主增长的内在机制还不健全,保持出口较快增长的难度加大,农民收入增长依然缓慢,就业形势严峻,再就业压力加大,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市场经济秩序也需要继续整顿和规范。
  基于这一形势,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03年中央预算安排的指导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努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严格收入征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继续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西部开发、改善人民生活等重点支出的保障力度,一般性支出实行零增长;深化财税改革,整顿财经秩序,推进依法理财。
  按照上述原则,综合考虑影响中央财政收支的主要因素,国务院编制了2003年中央预算草案:
  中央财政总收入11940亿元,比上年增加575亿元,增长5.1%(为便于比较,计算增长率时已按照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六四分享方案对2002年执行数作了调整,下同)。其中,中央本级收入11333亿元,增加598亿元,增长5.6%;地方上解收入607亿元,比上年减少23亿元。中央财政总支出15138亿元,增加675亿元,增长4.7%。其中,中央本级支出7201亿元,增加445亿元,增长6.6%;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7937亿元,增加230亿元,增长3%。中央财政收支相抵,赤字3198亿元,增加100亿元。赤字加上到期需归还的国内外债务本金支出2956亿元,中央财政债务收入6154亿元,增加475亿元。加上代地方发债250亿元,债务总规模为6404亿元。
  代编的2003年地方财政总收入17105亿元,比上年增加1219亿元,增长7.7%。其中,地方本级收入9168亿元,增加989亿元,增长12.1%;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7937亿元。地方财政总支出17105亿元,增加1219亿元,增长7.7%。其中,地方本级支出16498亿元,增加1242亿元,增长8.1%,上解中央支出607亿元,比上年减少23亿元。
  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2003年全国财政收入20501亿元,增加1587亿元,增长8.4%。全国财政支出23699亿元,增加1687亿元,增长7.7%。
  编制2003年中央预算草案时着重考虑的因素是:
  切实贯彻“两个务必”要求,一般性支出原则上实行零增长。2003年需要保障和增加的支出项目较多,中央财政收支矛盾比较尖锐,而目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铺张浪费、大手大脚花钱的现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了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03年除重点支出项目外,其他各项一般性支出(不含调整工资的增支)原则上维持2002年的水平,实行零增长。这是2003年中央预算安排确定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财政工作深入贯彻务必保持艰苦奋斗本色要求的具体体现。
  政策上调减收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为切实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再次自主降低关税税率;为促进金融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继续下调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一个百分点;为支持西部大开发、促进再就业,进一步实施和落实相关优惠财税政策。上述政策将影响财政增收。另外,考虑到企业上缴税收受应税产品价格下降等因素制约,从价征收的一部分税收难有高的增长;以前年度有些特殊性增收因素的作用将明显减弱或消失;在分析2002年中央财政收入各项目增减变化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2003年中央财政收入增幅安排5.1%。它虽然低于2003年预期的经济增长速度,却是积极稳妥的。
  继续发行建设国债,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保持积极财政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是应对当前国际国内形势,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保证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客观需要。2003年发行1400亿元建设国债,其中,1150亿元纳入中央预算,250亿元代地方政府发行。国债资金主要用于续建和收尾项目,并继续调整和优化国债资金使用方向和结构,重点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经济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中西部地区等方面倾斜。
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快速增长,国内可使用的资金比较充裕;市场物资丰富,物价处在较低水平;国际收支连年盈余,外汇储备较为雄厚;2003年的赤字水平和总体债务规模仍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因此,再发行一定数量的建设国债,短期内没有大的风险。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并积极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用发展的办法控制财政风险。
  进一步增加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协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强化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不断缩小财力差距,努力满足基本社会公共服务需要,促进地区协调发展,2003年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增加对地方的转移支付,除税收返还3404亿元和体制性补助326亿元外,拟安排对地方的转移支付4207亿元,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增加140亿元。
  加大重点支出项目的投入和保障力度,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一是大力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中央决定,除国债资金向农村倾斜外,2003年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央财政拟相应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305亿元,比2002年增加60亿元。另外,中央财政还将继续增加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农村扶贫、良种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预算安排,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二是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将相应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建国初期参加革命的老干部退休待遇水平和在乡老复员军人抚恤标准,增加支出84亿元;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翻一番政策,增加支出46亿元;落实再就业补助政策,增加支出47亿元。此外,拟继续安排企业依法破产补助资金110亿元。三是保障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教育、科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中央财政对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将继续按照有关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安排(含调整工资增加的支出)。同时,考虑到更好地保障公检法部门严格执法,以及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和改革监狱管理体制的需要,中央财政拟适当增加这些方面对地方的补助。四是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1999年以来,根据中央部署,已多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对有效改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偏低的状况,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考虑到要优先解决城镇低收入者的生活困难,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中央决定将原考虑2002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措施,推迟到2003年7月1日出台,预算相应安排调资增支资金。五是增加国防支出。为应对国际形势变化,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领土完整,提高我军在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2003年中央财政拟安排国防支出1853亿元,增长9.6%。六是债务利息支出966亿元,增加284亿元。
  三、积极开拓,艰苦奋斗,确保圆满完成预算
  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03年的经济和财政工作已提出明确要求。我们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和有利条件,积极应对困难和挑战,把各项措施想得周全一些,把各项具体工作做得扎实一些,在认真做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等工作的同时,狠抓以下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全年预算,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2003年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为政权运转、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持。一是坚决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继续清理现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执行到期的及时恢复征税,坚决制止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或变相优惠政策的行为,绝不允许任何地方和部门越权减免税收。二是不断规范和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着力解决少数私营企业主把个人消费列入企业成本、外资企业虚假亏损等逃避纳税问题,健全税制,堵塞漏洞,规范分配秩序。三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提高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四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强化税收征管,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大力清缴企业欠税,切实加强各种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挖掘增加收入的潜力,严厉查处应缴不缴行为,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强化财政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压缩一般,保障重点”的原则,对工资发放、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农业、环境保护等领域,不仅预算中要足额安排,还要保证资金落实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落实到位。一是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确保工资发放。除中央财政继续增加对困难地区和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及增资补助外,地方财政也要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增加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并完善工资统发制度,建立健全保障工资发放的有效机制,尤其是着力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发放问题。二是要切实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低保”工作,进一步衔接好“三条保障线”。依法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同时,着力帮助解决好老红军、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农村“五保户”的实际困难,切实落实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政策,继续协助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三是要认真落实支持西部开发的各项优惠财税政策,并加强监督检查,促进西部地区加快发展。
  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管好、用好每一笔财政资金。一是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支出预算。2003年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增加的重点支出外,其他各项一般性支出实行零增长,地方财政也要按照中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特别是要大力压缩会议、出国考察、招商和各种无实际效果的论坛、研讨会。二是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对国家严禁开工建设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财政停止一切形式的支持。三是积极支持各单位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挖掘机关事业单位在节能、设备配备等方面的节支潜力,努力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四是财政部门要带头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并敢于管理,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严肃查处各种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的行为。
  继续深化财政改革,有效推动财政管理制度创新。要用改革的办法,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更好地解决财政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一是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农业特产税制改革,探索对农业和农民实行补贴的各种有效办法。二是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逐步规范政策外补贴和银行账户管理,改革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三是扩大部门预算实施范围,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认真实施《政府采购法》,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四是继续推进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3年中央和地方实行所得税收入六四分成。五是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县乡财政实力,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六是加快“金财”工程建设步伐,推动财政管理的信息化。七是大力支持和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农村经济、金融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体制改革。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寓改革于服务之中。
  整顿规范财经秩序,积极推进依法理财和诚信建设。依法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群众利益的保护,对在全社会确立和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诚信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整顿财政收支秩序。继续开展税收征管检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收缴情况检查,整顿收入秩序,堵塞收入漏洞;加强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做好追踪问效工作,严肃惩处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二是深入贯彻《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按照“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要求,大力整顿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强化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行业,逐步建立注册会计师诚信档案,推动全行业和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三是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提高财政监督水平。四是加强财政法规体系建设,继续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
各位代表:
  完成2003年预算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我们将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要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改革,扎实工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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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巴基斯坦发表联合声明

中国 巴基斯坦


中国和巴基斯坦发表联合声明


  2006年11月25日,中国和巴基斯坦在伊斯兰堡发表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一、应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佩尔韦兹·穆沙拉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6年11月23日至26日对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二、胡锦涛主席同穆沙拉夫总统举行了正式会谈。胡锦涛主席还会见了总理肖卡特·阿齐兹、参议院主席伊拉希·巴赫什·苏姆罗和国民议会议长乔杜里·阿米尔·侯赛因。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进一步加强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三、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巴基斯坦社会各界人士广泛接触。胡锦涛主席在伊斯兰堡就中巴关系发表了题为《弘扬传统友谊 深化全面合作》的演讲,会见了巴基斯坦工商界人士和友好团体。胡锦涛主席及其代表团还访问了旁遮普省拉合尔市,并出席了传统的拉合尔市民招待会。

  四、两国领导人满意地回顾了中巴关系55年的发展历程。双方一致认为,全天候友谊和全方位合作已成为中巴关系的显著特征。中巴友好合作关系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友好相处的典范。

  五、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和地区形势继续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中巴加强睦邻友好、开展互利合作、深化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与发展。

  六、中方强调,巴基斯坦是中国的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好兄弟。中巴关系是中国“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周边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将继续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中巴关系,愿与巴方共同努力,推动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再上新台阶。中方感谢巴方在台湾、西藏、人权等问题上给予中方的宝贵支持。

  七、巴方强调,对华关系是巴外交政策的基石,对华友好是巴举国上下的共识。巴方感谢中国政府和人民对巴经济建设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对华友好政策,不断拓展和深化双边各领域互利合作。

  八、中方重申尊重巴基斯坦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赞赏并支持巴基斯坦为促进南亚和平与稳定、捍卫国家主权和独立所做的努力。巴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重申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完全支持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

  九、双方重申2003年两国元首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对深化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其顺利实施表示满意。双方高度评价2005年4月两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认为该条约的签署和生效为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奠定了重要法律基础。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合作,积极落实条约有关规定,推动双边关系务实发展。

  十、双方一致认为,两国领导人保持高层互访和接触对双边关系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双方决定进一步加强政府各部门、议会、政党、知识界、思想库、军队和人民之间的交流,增进相互了解,促进全面合作。双方同意继续就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沟通与协调,共同维护两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

  十一、双方同意有必要加强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巴基斯坦计划委员会之间的定期磋商。

  十二、双方认为,两国经贸合作呈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双方对瓜达尔港等各类经济合作项目取得的进展深感满意,决定积极推进已经商定的合作项目。

  十三、双方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相信该协定将推动双边贸易均衡发展。双方决定加快服务贸易谈判,使关于商品和服务业的自由贸易协定更加全面。双方同意今后五年将双边贸易额提升到150亿美元以上。

  十四、双方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经贸合作五年(2007-2011)发展规划》的签署,相信该协议将为两国在农业、制造业、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矿业、能源、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教育和技术合作等领域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发挥重要作用。

  十五、双方决定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上述协定,确保不断提升中巴经贸合作水平。

  十六、双方注意到两国在制造业领域的合作成果和潜力,决定进一步加强在家电、汽车、纺织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对中巴企业合资在巴建设“海尔-鲁巴经济区”表示欢迎和支持。在此背景下,双方愿进一步探讨在互利基础上建设其它工业和高科技园区的可行性。

  十七、双方满意地回顾了2006年2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石油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能源领域合作框架协议》以来,双方在能源合作方面所取得的积极进展。中方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中国企业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兴建炼油厂、油气储备设施等领域与巴方开展互利合作。中方企业愿意在平等互利、合作双赢基础上参与瓜达尔能源经济区建设。双方还同意根据上述框架协议加强在矿物燃料、煤炭、水电、核电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领域以及采矿和资源领域的全面合作。

  十八、双方愿意进一步深化农业领域的全面合作,分享两国农业发展的经验,加强农业技术,尤其是农产品加工、农药、滴灌和渔业等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科技企业到巴投资。

  十九、双方同意加强信息产业领域的合作,中方愿与巴方分享中国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在技术、装备、服务等方面向巴方提供支持。双方决定在巴合作建设软件产业园区,并就铺设中巴光缆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十、双方愿意进一步加强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合作,中方愿与巴方分享中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积累的经验,推动中国企业参与巴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双方高度重视扩大人文领域交流与合作,包括文化、人力资源开发、教育、职业培训等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中方愿意向巴方拟建的一所理工大学和传媒大学提供教师、管理人员等支持,逐步扩大互派留学生及访问学者的规模。中方决定今后五年内邀请500名巴基斯坦青年赴华交流。

  二十二、双方认识到加强金融领域合作对于推动中巴各领域合作的重要意义,决定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多种形式的金融合作。巴方邀请中方银行在巴基斯坦开展业务。双方欢迎两国金融机构设立中巴联合投资公司。

  二十三、双方注意到旅游业是两国快速发展的重要行业之一,合作潜力巨大。双方一致同意加强旅游领域合作,共同开发旅游市场。

  二十四、为进一步促进中国西部地区与巴基斯坦的人员往来和经贸合作,中方同意巴方在成都增设总领事馆。

  二十五、双方对近年来两国防务部门和军队之间进行的多层次、多领域深入合作感到满意,积极评价2006年2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防部合作框架协议》对促进两军合作的重要作用,决定继续开展包括团组互访、防务磋商、人员培训等全方位合作。

  二十六、双方认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对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重申决心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开展实质性合作,共同打击“三股势力”,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

  二十七、双方广泛讨论了国际和地区形势,一致认为,世界各国应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应充分保障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应该通过对话和合作和平解决分歧与争端,而不应任意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联合国改革旨在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团结,应当优先重视发展问题。安理会改革应充分考虑广大会员国的利益;通过广泛和深入的协商找到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二十八、双方承诺继续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保持密切沟通与协调,进行有效配合与合作,共同致力于加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在全球化进程中维护自身的权益,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繁荣。

  二十九、双方积极支持对方参与亚洲的跨区域、区域和次区域合作。中方欢迎巴基斯坦成为亚欧会议成员,巴方欢迎中国成为南亚区域合作联盟观察员。双方表示愿以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亚洲合作对话、东盟地区论坛、上海合作组织、亚欧会议等区域性和跨区域组织为平台,扩大互利合作,共同推进区域合作进程。

  三十、访问期间,双方签订了以下合作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巴基斯坦在成都开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友谊中心项目的立项换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地震灾区援建学校、医院的立项换文》;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瓜达尔港一期工程竣工交接证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00七至二00九年执行计划》;

  9、《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巴基斯坦财政部关于设立中巴联合投资公司的谅解备忘录》;

  10、《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巴基斯坦财政部关于双边合作融资保障的框架协议》;

  11、《喀喇昆仑公路修复改造项目融资备忘录》;

  12、《喀喇昆仑公路雷科特至红其拉甫段改造项目合同协议书》;

  13、《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与巴基斯坦塔克西拉重型工业公司合作框架协议》;

  14、《振华石油控股有限公司和巴基斯坦石油资源部关于授予巴斯卡和东巴哈瓦普尔区块勘探许可证的协议》;

  15、《华为公司与巴基斯坦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关于GSM900/1800扩容项目深化合作谅解备忘录》;

  16、《巴基斯坦山达克东矿体勘探开发协议》;

  17、《中国轻骑集团与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关于总统就业计划的合作协议》;

  18、《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与巴基斯坦安格鲁化学公司关于聚氯乙烯(PVC)联合装置项目合同》。

  三十一、双方高度评价胡锦涛主席此次访巴取得的丰硕成果,认为访问对巩固中巴传统友谊、深化全面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十二、胡锦涛主席感谢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的热情友好款待,并邀请穆沙拉夫总统方便时再次访华。穆沙拉夫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伊斯兰堡


湖北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湖北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
            湖北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技术出口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出口的正常秩序,促进技术、成套设备生产线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出口是指我省境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等形式提供或转让技术以及出售高新技术产品的行为。
上述单位和个人向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提供或转让技术和出售高新技术产品,视同技术出口。
第三条 技术出口重点是工业化技术。鼓励以技术出口带动劳务、设备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鼓励以出口产品为主的多种方式的技术出口,鼓励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
第四条 技术出口应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凡出口需要和适宜在境外申请专利的技术,应依法向出口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专有技术出口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技术出口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省科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的技术出口工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全省技术出口项目的贸易和合同的审查或审批;省科委负责全省技术出口项目的技术和保密的审查或审批。
第六条 省国防科工办归口管理本省国防军工技术出口工作,其民用技术或民用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省科委管理。
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技术出口工作。
第七条 地、市、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科学技术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对有关部门分工的原则,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出口工作。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有能力并正在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单位,均可经营技术出口业务。
具备条件的院校、科研院所、生产企业,可提出申请,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科委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取得技术出口经营权。
没有技术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已经取得技术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办理技术出口业务。
第九条 技术出口的范围包括:
(一)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二)产品研究与开发,生产工艺、方法、配方,以及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有技术的转让或使用许或;
(三)植物栽培、动物饲养和繁殖以及菌种培养等方面的专有技术的转让或使用许可;
(四)提供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地质及矿出勘探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和编制、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以及其他形式的技术服务;
(五)涉及本条(一)、(二)、(三)、(四)项内容之一的生产线、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
(六)涉及本条(一)、(二)、(三)、(四)项内容之一的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补偿贸易、直接投资以及工程承包;
(七)我省在境外建立生产型合营企业或高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型合营企业时,以中方技术作为投资的技术和按合营合同规定,中方应提供的不作资本的技术。
第十条 凡从事技术贸易的公司(含工贸公司)、享有进出口权的企业、院校和科研设计单位具备技术出口条件的,应积极承担技术出口任务。技术出口任务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商上述有关单位后下达。技术出口实行季报统计制度,由上述各有关单位按规定报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厅并抄报省科委。
第十一条 省国防科工办系统的技术出口,由省国防科工办下达任务,进行统计并抄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省科委。

第三章 技术出口项目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出口:
(一)出口后会危及我国国家安全的技术;
(二)我国特有的、具有重大经济利益的传统工艺和专有技术;
(三)对外承担不出口义务的引进技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出口的技术;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技术。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可以限制出口:
(一)在国际上具有首创或者领先水平的技术;
(二)具有潜在军事用途或者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但尚未形成工业化生产的实验室技术;
(三)我国特有的传统工艺和专有技术;
(四)出口后给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带来不利影响的技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出口的技术;
(六)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技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和限制出口以外的技术均为允许出口技术。
第十五条 技术出口项目的贸易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三)是否违反我国对外承担的义务。
第十六条 技术出口项目的技术与保密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我国技术出口的规定;
(二)是否影响我国技术优势的发挥;
(三)是否符合我国技术保密原则。
第十七条 未经技术、保密审查批准的项目,任何申请技术出口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参与实质性对外谈判,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有关技术贸易的承诺。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秘密技术出口项目的保密审查,按《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技术出口项目涉及专利和注册商标的,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中央在鄂单位和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单位申请技术出口的,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省科委审批;省属单位和省直各部门批准投资的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申请技术出口的,应经行业管理部门或批准其设立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省科
委审批;其他单位和以个人名义申请技术出口的,应经所在地的地、市、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和科学技术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省科委审批。
按照规定需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科委批准的技术出口项目,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报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省科委先行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技术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省科委统一印制的《湖北省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一)技术内容和基本特征;
(二)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
(三)技术出口后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
(四)以前出口技术或技术产品的情况;
(五)技术出口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国防军工技术出口项目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对于军转民的技术出口项目,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省科委负责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地、市、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科学技术部门受理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先行审查,并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省科委审批。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省科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审批完毕。确有
特殊原因的,应事先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省科委应当每年汇编全省对外宣传技术出口项目目录。凡纳入全省对外宣传目录的项目,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省科委一次审查认可,出口时,逐个办理手续。凡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省科委批准或认可的项目,分别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厅和省科委上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科委备案。

第四章 技术出口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技术出口项目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无技术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有技术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技术出口合同审批机关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第二十七条 技术出口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同名称及合同号;
(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价款及支付方式;
(四)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技术保密义务及保密措施;
(六)风险责任的承担;
(七)技术成果和技术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八)验收标准和方法;
(九)税费;
(十)违约损失赔偿和计算方法;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定义或解释;
(十三)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处理意见;
(十四)合同当事人的法定地址。
第二十八条 技术出口合同签订后,中方当事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于20天内向技术出口合同审批机关报请审批,报批原则为:
(一)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科委批准的技术出出口项目,其合同报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
(二)委托省外有技术贸易经营权的公司签订的技术出口合同,可报该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审批,亦可报我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 技术出口合同报请审批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合同报批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项目批准文件(包括技术审查和贸易审查批准书)。如属国家秘密技术,则须提交《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三)合同副本和中方译本;
(四)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五)使用国家进出口银行提供出口信贷(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的项目,须提交外方银行担保和我方银行承诺的文件影印件。
第三十条 合同审批机关收到合同报批申请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的,审批期限自收到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之日起计算)。经批准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的技术出口合同为无效合同,海关不予放行,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出口核销手续,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不予批准和办理出国执行合同任务的团组的出访手续。
第三十二条 技术出口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有关银行担保、出口信贷、出口核销、报关、纳税、减免税、出口退税、商检等项业务时,必须向上述有关单位出示或交验技术出口合同批准文件。属国家秘密技术者,报关时须向海关交验《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未取得上述批
准文件者,银行、外汇管理局、海关、商检和税务机关等应当拒绝受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本办法,积极开拓国际技术市场,为技术出口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技术出口有关证件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单位伪造、变造有关证件的,除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外,对该单位依法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负责技术出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技术出口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99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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