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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二修改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08:57  浏览:8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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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二修改议定书

马尼拉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二修改议定书(中译本)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
希望确保与东南亚内外一切热爱和平的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邻国适当加强合作;
考虑到1976年2月24日于巴厘签定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下称《友好条约》)序言的第五段提出有必要与东南亚地区内外一切热爱和平的国家进行合作来推动世界和平、稳定与和谐一致。
兹同意如下:
  第一条
《友好条约》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
“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同意,东南亚以外的国家也可加入。”
  第二条
本议定书将交付批准,并在最后一个缔约方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订于马尼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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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并妥善解决好工作人员生活上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本,以便考核:
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
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
4、女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的;
5、女工作人员有十个月以内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所给的一至二小时的喂奶时间。
上述4、5两项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
(三)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
(四)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五)探亲假:工作人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探亲假的假期和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生育假:女工作人员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非计划生育的产假,仍按国务院过去的规定办理,即:可请产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十四天。
(七)工伤假: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关于因工与非因工的界限划分由市人事局另行规定)。
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第三条 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按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事假:全年事假累计在十五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十五天的可酌情扣发超假期间的工资。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生育假期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有效。请假三天以上的要填写“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式样附后)。如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证明,领导方可准假;工伤假、病假需延长休养期,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审核批准。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即销假。
第六条 批准权限
区长、县长请假,报经市长批准。市属各局局长请假,报经主管副市长批准。副区长、副县长、市属各局副局长请假,由区长、县长、市属各局局长批准。区、县属各局局长请假报经主管副区长、副县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处长、科长请假,由上一级行政领导批准。副处长
、副科长请假,五天以下的分别由处长与科长批准,五天以上的由上一级行政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五天以下的在处室工作的由处长批准,在科室工作的由科长批准,五天以上的由上一级行政领导批准。
第七条 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旷职旷工期间原则上不发工资。对旷职旷工人员,除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第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各单位应建立考勤制度,设置考勤本,定期公布工作人员的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职等情况,要对工作人员加强组织纪律教育,对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和奖励。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已,用模范行动为广大工作人员做出表率。
第九条 市、区、县属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一九五五年一月八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请假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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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 工 作 单 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假日期 | | 请 假 天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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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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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 |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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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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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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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0月28日

国家出版局、中国国际单位制推行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的联合通知

国家出版局 等


国家出版局、中国国际单位制推行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的联合通知

1982年2月10日,国家出版局、中国国际单位制推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是以国际单位制(SI)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1981年7月14日已由国务院批准试行。
国际单位制具有科学、合理、精确、实用、简明等优点,对现代化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带来很大方便。在国际单位制推行过程中,要求出版部门积极使用《方案》规定的符号与名称。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出版社应有计划地组织有关编辑、校对和出版工作人员学习《方案》,要求达到正确理解和使用。
二、今后在一切出版物中要积极采用国际单位制。有关教材编写按照1978年3月3日教育部“关于教材采用国际单位制的通知”执行。
三、对于《方案》中的表9“暂时与国际单位制并用的单位”,应避免使用,在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加括号注明与国际单位制单位的换算值。
四、在科学研究的某些专门领域,特别在理论物理学中,有充分理由使用其他单位制或其他单位时,对所用的单位名称及其符号,应与《方案》规定的原则相符或符合国际上(如标准化组织的统一规定。
五、无论在文字叙述中,还是在公式图表中,建议对量值的表达一律采用单位的国际符号。只有在科普读物和中小学教材中,才可采用中文符号。没有国际符号的单位,以中文名称代替;例如马力、克拉等。
六、《方案》中所没有列出的单位应符合将于今年年底颁布的有关量和单位的名称与符号的国家标准。包括: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空间和时间的量与单位;周期及有关现象的量与单位;力学量与单位;热学量与单位;电学和磁学量与单位;光及有关电磁辐射的量与单位;声学量与单位;物理化学和分子物理学量与单位;原子物理学和核物理学量与单位;核反应和电离辐射量与单位;物理科学和技术中使用的数学符号;无量纲参数和固体物理学量与单位。目前可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颁布的有关量和单位的标准。
七、特别注意千克(Kg)及其倍数单位一律不应作为力的单位使用,应改为牛顿(N),在有困难的情况下,暂可用千克力(kgf)及其倍数单位。对千克力和卡路里(cal)的使用应予限制。
八、翻译出版英制单位的书籍、文献时,应改成《方案》所规定的单位,或以括号注明其换算值。
九、在各出版社编印的《编辑手册》或《校对手册》中,有关计量单位的内容,要求与现行的《方案》一致,如有不符,需作相应修改。
随文附《方案》三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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