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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12:57  浏览:9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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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第91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原《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处以非法收入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1993年11月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0月10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四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计划、城市规划、城建和房地产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供地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
(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本办法的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三)出让期限届满由政府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其他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部门选址定点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地块的位置、面积、界线、用途、出让年限、规划设计要求、标定地价、出让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各级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负责地价评估工作。基准地价应根据土地的位置和用途等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基准地价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供求情况进行调整。标定地价应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程序:
(一)出让方向有意受让方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必要的资料。
(二)有意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等文件。
(三)出让方对有意受让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四)协议出让的价格,应在不低于标定地价的基础上,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同意并予以公布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受让方按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向出让方支付定金,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双方签订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全部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受让方在支付全部出让金和应缴纳费税之日起二十日内,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程序:
(一)出让方向投标者发出招标通知书或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在招标通知书或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时间内投标并支付保证金。
(三)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开标、评标和决标。评标委员会评出有效标书后,对投标单位信誉进行评审,再决定中标者,由出让方对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中标者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支付定金。
(五)中标者在支付全部出让金的二十日内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土地使用证。
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出让金的,视为弃权,所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未中标者支付的保证金,在决标后五日内原数退还。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程序:
(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到公告指定的场所办理竞买手续。
(三)公开拍卖开始,经过竞买者之间应价竞争,确定出价最高者为受让方。
(四)双方当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按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支付定金。
(五)受让方在支付全部出让金的二十日内,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出让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及出让金不予退还。出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出让金;受让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可以依法根据合同规定要求赔偿。
第十二条 受让方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三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设计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受让双方根据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本地块标定地价协商。协商价格由房地产管理机构公布,协商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有权优先受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二十日内,转让、受让双方持转让合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在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二十日内,租赁双方应持租赁合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出租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者因出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规定办理出租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抵押的,抵押双方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持抵押合同和权属证明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
记。
第十八条 抵押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法律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处分后的土地使用权收入,按下列顺序分割:
(一)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支付处分费用。
(三)扣除涉及抵押标的应缴纳税费。
(四)偿还抵押权人本息及罚金。
(五)归抵押人的剩除部分。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十九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六十日,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手续。
土地使用者应按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终止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分别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提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提前收回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并给予相应补偿。
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的余期、出让金总额、土地使用性质、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经批准后,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先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
(一)土地使用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者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可根据其取得权利的不同情况和转让、出租、抵押的不同方式,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百分之四十。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也可以按月或按年向土地管
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体交纳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无偿收回,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限期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处以非法收入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违反有关城市规划、房产、基本建设等法律、法规的,分别由城建、城市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双方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的,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补交所漏税费。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依据本办法收缴的土地出让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房地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199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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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建管2008(187)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2003年我部颁布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水建管〔2003〕208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需要,我部对《办法》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2.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3.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4.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
部直管工程自检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由水利部直接组织考核和验收。
第十三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水利部建立水管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水利部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通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对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组织复核。对复核或抽查结果,水利部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水建管[2003]208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4]2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94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北京西拓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等296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一),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 北京昌盛创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二),取消其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资格,不再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三、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要结合政策执行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切实实施动态监管,对列入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即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对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四、 对符合免税条件且提出免税申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上报。
  五、 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二、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296家)

序号 担保机构名称 地 区
1 北京西拓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2 北京市昊融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3 北京融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
4 中创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5 银基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6 北京信利源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
7 北京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8 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9 中联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10 北京晨光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11 中盛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12 天津市华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3 天津瀛寰东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4 天津市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5 天津德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6 天津华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7 天津联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8 天津融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9 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20 天津市天地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21 天津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22 天津百富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23 河北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
24 唐山市安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
25 廊坊市明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
26 晋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
27 山西华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
28 长治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
29 包头市金信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30 内蒙古元盛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
31 东港市金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2 东港成好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3 沈阳恒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
34 沈阳鑫河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5 丹东市亚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6 沈阳市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辽宁
37 辽宁中禹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8 丹东市汇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9 吉林省华资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
40 四平市佳信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
41 延边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
42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
43 集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
44 延边聚源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
45 双鸭山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
46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47 牡丹江市华泰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
48 牡丹江市中信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49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50 黑龙江省典范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51 黑龙江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52 上海金达担保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
53 上海中财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4 上海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5 上海银联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6 上海汇金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7 上海新华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8 上海金汇担保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
59 上海恒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60 上海众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61 上海恒和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62 上海百业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63 上海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64 南京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5 南京兄弟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6 阜宁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7 常州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8 南通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9 常州市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0 南通万家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1 启东市银洲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2 南通安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73 连云港市格斯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4 常州万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5 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76 常熟市常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7 江阴市金阳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8 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9 江阴瑞明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0 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1 江苏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2 常州红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3 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4 淮安市财发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5 常州泰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86 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7 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8 苏州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89 泰兴市信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0 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1 无锡普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2 徐州市云龙私营个体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93 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4 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95 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6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97 无锡市锡山信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98 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江苏
99 无锡市滨湖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100 无锡长三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101 宿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江苏
102 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103 苏州市沧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104 衢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
105 玉环中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06 嘉兴融金汽车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07 建德市中盛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08 衢州市商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09 浙江恒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0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1 丽水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2 台州市经纬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13 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4 浙江中信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5 金华市东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6 舟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浙江
117 杭州联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8 温州银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19 温州金惠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0 天台兴艺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1 天台县银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2 武义宏马中信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3 富阳市阳光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4 玉环县鼎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25 东阳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26 台州市尚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27 杭州民营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8 永康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
129 台州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30 德清县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31 永康市华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
132 台州新世纪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3 玉环县港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4 杭州泰和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5 湖州永顺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6 天台县金轮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7 台州市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38 黄山市丰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39 芜湖市融信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0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1 合肥高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2 黄山市德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3 界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4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5 安徽省皖投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
146 蚌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7 天长市天振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8 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南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福建
149 屏南县聚祥担保有限公司 福建
150 三明市联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
151 南昌市青云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江西
152 江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153 南昌市青山湖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154 南昌市西湖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
155 南昌市东湖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156 武宁县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江西
157 修水县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江西
158 上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159 江西省任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
160 山东省滨州市环宇企业对外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161 烟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162 章丘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山东
163 潍坊群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64 济南工商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
165 泰安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66 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 山东
167 泰安市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68 泰安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69 禹城市诚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0 莒南县信用担保中心 山东
171 德州联鑫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172 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3 德州市民鑫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4 德州市中诚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5 禹城市众信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6 聊城市正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177 宁津县银河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
178 临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9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80 乐陵市天成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81 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82 临邑县益民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83 禹州市海发经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
184 济源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河南
185 郑州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
186 河南黄河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
187 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
188 湖北政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89 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0 湖北楚天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91 武汉市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2 宜昌中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93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4 宜昌平湖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95 当阳市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6 姊归县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7 湖北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98 湖南中融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
199 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0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
201 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2 湖南赛尔夫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
203 湖南宏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4 湖南富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5 湖南铁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6 广州市启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07 广东华鼎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08 广东融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09 佛山盈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
210 广州市澳富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1 广东格仑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3 揭阳市中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3 开平市银力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
214 广东中海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5 广东钧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6 佛山市顺德区盈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7 东莞市远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8 东莞市南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9 东莞市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0 东莞市康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1 佛山市助民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
222 阳江市新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3 东莞市安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4 广东东方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5 广州晟世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6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 广东
227 海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海南
228 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
229 绵阳市天力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0 四川省川科投资担保实业公司 四川
231 成都市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2 什邡市锦程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33 凉山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4 绵阳富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35 射洪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36 自贡利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7 攀枝花市德铭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8 宜宾市和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9 巴中市吉利融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
240 四川省恒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41 自贡市致力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42 凯里市诚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
243 玉溪市商会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
244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
245 铜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246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47 重庆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48 重庆豪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49 江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50 合川市精诚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51 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重庆
252 重庆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253 甘肃新东方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254 定西市广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255 甘肃金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56 甘肃国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57 甘肃鑫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58 白银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259 甘肃昌源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260 兰州恒生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61 甘肃机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62 宁夏商融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
263 宁夏融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
264 宁夏奥特赛特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
265 乌鲁木齐国经信用保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266 新疆新发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
267 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新疆
268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新疆
269 新疆金城中小企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新疆
270 阿克苏中小企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27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信用保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272 昌吉回族自治州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新疆
273 新疆宣乐担保有限公司 新疆
274 深圳企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
275 深圳市华立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
276 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
277 深圳市金融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
278 深圳市世银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
279 深圳市信通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28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1 大连亿银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2 大连长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3 大连嘉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4 大连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5 大连天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6 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87 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88 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89 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0 奉化市金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1 慈溪市金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2 宁波市北仑成路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3 余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4 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5 青岛大同宏业担保有限公司 青岛
296 厦门市育成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厦门

附件2:

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10家)

序号 担保机构名称 地 区
1 北京昌盛创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
2 北京中西泰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3 北京兴彩立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
4 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辽宁
5 辽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辽宁
6 上海虹口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上海
7 曲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云南
8 楚雄州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
9 余姚市舜江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10 宁波市江北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促进会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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