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22:17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使保险公司进一步明确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要求,现就统括保单业务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括保单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部门出具,其他分支机构不允许出具统括保单。
二、除大型商业险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标的亦可采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
(一)对于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统括保单业务
1、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列名和公布的项目)的投资者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则投资者可向位于投资者法人所在地相同地点的保险公司购买统括保单:
(1)保险标的的投资全部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投资者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15%以上;
(2)部分投资来自国外、部分投资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中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占国内总投资的15%以上。
2、对于全部投资来自国外的项目,每个保险公司均可以统括保单的形式提供保险。
(二)对于涵盖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险标的统括保单业务
对于位于不同地点,由同一法人拥有的保险标的(不包括金融、铁路和邮电等行业和企业),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出具统括保单:
1、出于支付保费税的考虑,允许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设立的保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
2、如保险标的50%以上的保险金额来自一大中型城市,则位于该城市的保险公司可被允许出具统括保单,无论该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是否位于该城市内。
二、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不能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共保,或由统括保单承保。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与本通知相抵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日本友好协会代表团、日本公明党访华代表团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中国日本友好协会代表团、日本公明党访华代表团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71年7月2日)
  应中日友好协会的邀请,以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为团长、副委员长浅井美幸为副团长的日本公明党访华代表团于一九七一年六月十六日至七月四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友好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和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郭沫若会见了代表团全体成员,并且进行了友好的谈话。代表团还参观了工厂、人民公社、学校等,受到了中国人民的热情欢迎和亲切接待。
  日本公明党代表团在北京期间,同以王国权为团长、徐明为副团长的中日友好协会代表团举行了友好、坦率的会谈。
  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还有中日友好协会代表团团员王晓云、林波、丁民、王效贤、江培柱。
  日本方面参加会谈的还有公明党代表团团员正木良明、大久保直彦、渡部一郎、三谷光勇、冲山雅彦。
  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和求同存异的精神,就中日关系、当前形势等共同关心的问题充分地交换了意见。
  (一)日本公明党代表团声明:(1)中国只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坚决反对制造“两个中国”和“一中一台”的阴谋。(2)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坚决反对“台湾归属未定”论。(3)“日蒋条约”是非法的,必须废除。(4)美国占领台湾和台湾海峡地区是侵略行为,美国必须从台湾和台湾海峡地区撤走它的一切武装力量。(5)必须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一切组织和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地位的合法权利,把蒋介石集团的“代表”驱逐出联合国;坚决反对一切阻挠恢复中国上述合法权利的阴谋。
  中国方面认为,公明党的这五项主张是符合中日两国人民的愿望和利益的,表示赞赏和支持;并且认为,如果日本政府能够接受上述主张并为此采取实际步骤,就可以结束中日两国的战争状态,恢复中日邦交,缔结和平条约,在这以后,视情况的发展,就有可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的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基础上签订中日互不侵犯条约。
  (二)双方一致谴责美国对印度支那三国进行的侵略战争;反对“用亚洲人打亚洲人”的尼克松主义;坚决主张亚洲各国的问题应由亚洲各国人民解决,美国武装力量和同它一道进行侵略的外国军队必须从印度支那撤出去;从民族自决的立场出发,强调应由印度支那三国人民各自解决自己国家的问题。
  (三)中国方面强烈谴责美帝国主义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挑衅,坚决支持朝鲜人民反对美帝国主义的侵略和美日反动派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的斗争。日本方面从不干涉内政、民族自决的立场出发,反对“日韩条约”,反对佐藤、尼克松联合公报中关于朝鲜“对于日本自己的安全是必不可少的”这一条款,主张从朝鲜撤出一切外国军队,反对美国利用在日本的军事基地对朝鲜发动军事行动,反对日本政府对朝鲜采取有可能引起新的冲突的危险政策。双方认为,朝鲜问题应由朝鲜人民自己解决,以实现自己祖国的和平统一。
  (四)双方强烈反对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发表的佐藤、尼克松联合公报公然把台湾、朝鲜、印度支那都说成是日本的安全范围。日本方面指出,最近日本政府发表“防卫白皮书”和“第四次防卫力量整备计划草案”等,加速扩充军备,日本军国主义正在复活;并且表示决心要竭尽全力为反对正在复活的日本军国主义,为争取实现日本的独立、民主、和平、中立、繁荣而斗争。中国方面表示,日本人民完全有权实行真正的武装自卫,但是绝不允许日本军国主义在“自卫”名义下对外实行扩张和侵略;并断然反对美帝国主义驱使日本反动派充当侵略亚洲的急先锋,反对美日反动派复活日本军国主义。
  (五)双方一致谴责最近日美两国政府签署的以佐藤、尼克松联合公报为基础的“归还冲绳”协定。日本方面表示:这个协定完全违背日本人民的意愿,给冲绳、日本和亚洲的将来留下了严重祸根。所谓“一九七二年、无核、与本土一样归还冲绳”充满欺骗性,日本方面强烈反对。目前,美国继续以冲绳为其在亚洲的军事基地,日本政府也将在冲绳部署自卫队,日美的军事勾结正在进一步加强。中国方面赞赏日本方面上述见解,并表示坚决支持日本人民要求立即、无条件、全面归还冲绳的正义斗争。
  (六)中国方面重申了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绝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立场和召开全世界大、小国家首脑会议,缔结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协定,作为第一步就不使用核武器达成协议的建议。日本方面对此表示支持。双方一致表示反对大国的强权政治,反对他们的核讹诈和核威胁,决心为反对核战争,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切核武器而斗争。
  (七)双方一致认为,中日两国人民要友好的愿望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这是一股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日本人民要求促进日中友好和恢复日中邦交的日益高涨的群众运动,必将冲破反动势力所设置的重重障碍,开创出日中友好的光辉前程。
  双方对日本公明党代表团首次访华的成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这次访问和会谈加深了相互了解和友谊。今后双方将继续保持来往,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作出新的贡献。

   中国日本友好协会代表团      日本公明党访华代表团
     团 长 王国权         团 长 竹入义胜
     副团长 徐 明         副团长 浅井美幸

                        一九七一年七月二日于北京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明力构成要件分析

刘亚利


  一、必要性;
医疗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其技术的复杂性与法官认知程度的有限性形成较大反差,因而,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大多成为具有杠杆作用的关键证据。不过,有些医疗纠纷案件可能并不需要鉴定或鉴定事项单一,因此,法官须对案件鉴定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同时明确鉴定的事项。鉴定的委托事项必须是医学专门性问题,是现有的其他证据无法验证的,法官依据知识与经验无法判断的。然而,在实践中有这样一种倾向:只要是医疗纠纷案件,就不问青红皂白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样做法官便可以轻易将事实认定的任务推托给医学会。笔者认为,从诉讼经济出发应当是能不鉴定就不鉴定,毕竟鉴定意味着昂贵的费用和诉讼时间的延长(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二、事实性;
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对象通常是案件事实问题。有些学者据此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亦只能依据医疗纠纷的争议事实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不得对医疗单位的过错问题提出意见。否则,便超出事实范围,进入法律问题辖区,此类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能力。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在有些司法鉴定中是适用的,如笔迹鉴定,鉴定人通过检材对比判断笔迹的真伪,涉及的只是事实判断。但医疗鉴定不同,因为医疗鉴定在判断事实的同时,也判断了法律事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阐明,医疗事故本身的构成要件即是医方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这已经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医疗鉴定本身包含着法律判断,有准司法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据能力构成要件的事实性既指向案件事实,更指向法律事实。
  三、合法性 ;
  法官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确认,除了上述两个要件外,更会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而合法性是审查具体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关键。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