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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21:48:19  浏览:9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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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

铁道部


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
铁道部


最近以来,不少铁路车站接到有关执法部门因各种原因要求协助执行扣押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有的因无章可循,车站工作人员无所适从,致使执法机关扣押货物的要求未能得到执行;有的因个别执法人员不了解铁路运输特点,在运输中途站强行扣押货物,影响铁路运输生产;有的还
造成运输合同纠纷。为协助执法机关做好这项工作,维护铁路工常运输秩序 ,现将有关事项通加如下。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物品扣押权的执法机关要求车站协助执行扣押铁路运输货物的,在货物发送前由发站,发送后由到站受理。除继续运输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或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等特殊情况(如武器、弹药等),报请铁路分局批准的外,中途站不办理扣押货物事宜。
二、发站或到站接到协助执行扣押通知后,应立即将要求扣押的货物妥善保管。发站应立即通知托运人,到站应立即通知收货人和电告发站转告托运人,限期到车站处理,按规定办理货物交付或取消托运手续,同时由执法机关直接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办理扣押货物手续;托运人或收货人
逾期不来车站处理或通知不着的,执法机关又限期要将扣押货物转移的,凭县级以上执法机关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办理货物移交,并通知发站或到站及托运人和收货人。对同一批货物有几家执法机关同时要求扣押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按协调部门指示办理。铁路运输货物按法律
、法律的规定移交执法机关后,运输合同终止履行。货物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及因扣押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按规定核收。
三、中途站接到执法机关要求协助扣押通知的,应告知其在到站办理,并电告到站,以便到站提前做好准备,协助处理。



199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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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劝阻劝返外流灾民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劝阻劝返外流灾民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遵照李鹏总理的指示,九月十六日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召集民政、公安、铁道、交通部的负责同志开会,研究了制止灾民外流问题。会议认为,在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严重的洪涝灾害后,由于民政部门与公安、铁路、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工作,迄今尚未出现灾民大批外流的情况
。会议在分析今冬明春灾民外流趋势时指出,由于部分灾民还在忙于灾后清理或等待救灾款物发放,另一部分灾民仍被洪水围困,目前灾民外流的问题还不十分突出,但根据以往冬闲时外流人员增多的规律,随着洪水消退、救灾粮款发放完毕和冬季的来临,灾民外流问题将会渐趋突出,对
此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为了贯彻这次会议和李鹏等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各地民政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制止灾民外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进一步明确认识。防止灾民外流和劝阻劝返外流灾民,是整个抗洪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灾民流出地还是灾民流入地,都要有明确的认识,这项工作切实做好了,把灾民外流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于保障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对于发挥民政工作的
社会稳定机制作用,夺取抗洪救灾的最后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在治本上下功夫。灾区要尽快落实包括以工代赈、分期发放救灾款物等各项救灾措施,妥善安排好灾民的生产和生活,这是防止出现大批灾民外流的根本措施,应认真落实,并对灾民进行自力更生、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使灾区群众从思想上立足重建家园,防止外流。
三、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防止灾民外流不能单靠一个部门。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合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防止和阻止灾民外流。
灾区乡镇是防止灾民外流的工作重点。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调动乡镇民政机构或民政助理员的积极性,使其当好乡镇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对成伙外流的,要重点做好带头人的工作,没收其所持的证明,转流出地省政府办公厅处理;对批量大、工作难度大的应由流出地来人接收;对冒充
灾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对灾区外流灾民,当地一律不得发给救灾款物;对乱开证明、纵容外流的,所属上级部门应追究其责任。
四、要认真区别情况,严格执行政策。要把长期盲流同外流灾民区别开来,对前者,应坚决按国阅[1991]48号文件的规定,及时收容遣送;对后者,应讲究方式方法,按有关规定耐心劝阻劝返,尤其要安置好灾民中的老、弱、病、残人员和妇女儿童,注意防止态度生硬、激化矛盾。


五、要抓紧研究,作出防止灾民大批外流的工作预案。在继续做好当前劝阻劝返外流灾民工作的同时,对今冬明春可能出现大批灾民外流的发展趋势,要密切关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作出工作预案。工作预案要对可能出现的外流动向和流入的时间、地区、人数以及人员构成作出
预测和分析,对灾民大批外流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并拟定与有关部门协同工作的组织机构意见。
六、要争取政府领导支持,采取一定的组织措施。防止灾民大批外流和劝阻劝返工作的重点地区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临时机构,可请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成领导小组,设立劝阻站、劝返站,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各地要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大批灾民外流的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抓紧分析研究,发现苗头,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



1991年10月24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质〔2002〕214号


各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河北省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第11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市政建设职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桥梁、排水、供水等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是指市政建设工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设备和人身的安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
第五条 从事市政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以及监理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第六条 各级安监站,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安监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现场管理经历;
(二)系统掌握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知识;
(三)身体健康,熟悉本职工作,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执法。
第八条 各级安监站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季节施工安全预防工作重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九条 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水平,减少或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安监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市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冀建质[1996]1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展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为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或者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安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安监站在二十四小时内报省安监总站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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