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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6:46  浏览:9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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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
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批准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的街道辖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公园、风景点、绿地和西湖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
(三)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
(五)公安、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停车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
(六)交通、市政公用、林水等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河(航)道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
(七)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
负有市容环境卫生协同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职责,限期改正。
第六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对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察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群众性监督队伍,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文明意识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的容貌,必须符合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四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凡破损、色彩剥蚀、不洁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清洗。
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设置遮阳雨篷,必须符合安装、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
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周围应当设置高于1米的遮挡围栏。
施工作业时,应当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的措施。建筑施工工地出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
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建筑物,并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占道设摊、兜售,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持整洁。
第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以及组织临时集市贸易、早市、夜市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负责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杆、树木等晾晒衣物。临街商店不得倚门设摊、乱吊乱挂商品、乱竖乱挂牌匾。
第二十条 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管理好责任区内的卫生、绿化、秩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车况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市区行驶。
在城市和城市出入口设立车辆清洗站从事车辆清洗业务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污染市容环境卫生。
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第二十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应当设置牢固,整洁美观。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搭建牌楼,张挂彩旗,施放气球,设置指路牌,装饰标志,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标语、告示、招贴等宣传品,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张挂、张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杆上等处随意涂写、刻画。
第二十五条 临街画廊、橱窗、广告栏、宣传栏牌、招贴栏、阅报栏、霓虹灯、招牌、灯箱等,应当保持外型美观,与街景协调,并做到整洁、牢固。凡破损残缺、色彩剥蚀、不洁,影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第二十六条 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牌和门牌应当由有关部门统一制作,设置规范,保持整洁、齐全。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各类文字用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内容健康,用语准确,书写规范,用字正确。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出现坑凹、碎裂、隆起以及水毁塌方等,应当及时修复。
修建、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不低于1米的遮挡围栏。
第二十九条 城市中的公共汽车电车站牌、候车亭、岗亭、公用电话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信筒、消火栓、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电线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十条 城市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或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十一条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和艺术环境的完整性。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清扫保洁;
(二)里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负责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四)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的清扫保洁,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广场、市场、停车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以及铁路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街心花园、绿带、绿地、花坛和临时停车处,由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七)公园、风景点、西湖水域以及河道,分别由管理部门负责保洁;
(八)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九)公共厕所分别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十)责任不清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范围,明确责任者负责清扫保洁。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质量,必须达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推行袋装收集;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治理,搞好综合利用。
禁止销售、使用泡沫塑料等制作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快餐餐具。
第三十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方式处置生活垃圾。
住户装修房屋产生装饰垃圾的,应当按规定标准向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支付垃圾清运处置费,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统一清运。
第三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和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不得向路面、绿地、窨井和水域倾倒垃圾和粪便等废弃物。
实行垃圾袋装收集的地区,单位和居民必须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规定处置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废渣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倒入生活垃圾容器。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禁止乱倒污水;禁止从楼上往下抛掷废弃物品;禁止在里弄、街道、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
第三十六条 粪便应当及时清运,防止堵塞、满溢。环境卫生设施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定期清运疏通。
第三十七条 修建、挖掘道路,清理窨井淤泥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及时清运、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乱倒。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市区街道辖区、风景点内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
单位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以及单位和个人饲养信鸽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单位和个人养犬的,按《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执行。
动物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乱扔。
第三十九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场(厂)、进出口岸、教学科研单位等产生的有毒、有菌、有害的特种垃圾,必须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从事环境卫生服务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单位、个体经营户产生的垃圾、粪便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或垃圾处置手续的,应当简化手续,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并不得收取手续费。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经费,属公益性的,由政府财政拨款解决。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经费,由建设单位投资。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成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改建,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设计;确需更改原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四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按照标准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并督促、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和管理,不得随意关闭。
第四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街道两侧按规定标准设置果皮箱和密闭式垃圾容器。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设置符合规范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城市道路临街商店、摊点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规范的废物箱。
建筑工地应当设置符合规范的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
船舶、趸船,应当配置符合规范的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第四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保养、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有效。
第四十九条 各类房屋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设置和维修。对不能满足使用需要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更新、改造和添置。
第五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拆除、封闭按规定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请审批,经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经批准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
位应当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确有困难不能先建的,可先采取临时的过渡措施。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或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清理或拆除,责令赔偿损失,暂扣或没收物品,可并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给予罚款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
(2)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杆、树木等晾晒衣物,临街商店倚门设摊、乱吊乱挂商品、乱竖乱挂牌匾的;
(3)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破损、不洁,不及时维修、清理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杆上等处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标语、告示、招贴等宣传品的;
(2)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严重影响市容的物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3)经批准设置的牌楼、彩旗、气球、指路牌等残缺不全、污损不整,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4)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的;
(5)城市内运行的车辆严重破损、明显不洁、带泥行驶或装卸货物后,未及时清理场地的;
(6)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枝树叶、垃圾的;
(7)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8)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设置不符合规范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临街画廊、橱窗、广告栏、宣传栏牌、招贴栏、阅报栏、霓虹灯、招牌、灯箱等破损残缺、色彩剥蚀、不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2)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牌和门牌破损、不齐全,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3)雕塑、街景艺术品破损、不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4)公共汽车电车站牌、候车亭、岗亭、公用电话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信筒、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电线等市政公用设施残损、不整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5)因施工、作业造成路面污染的;
(6)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摊、兜售、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7)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设置遮阳雨篷不符合规定要求,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8)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责任区内卫生、绿化、秩序检查不达标的;
(9)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清扫保洁任务或清扫保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0)未按规定保洁、保养、维修、更新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11)未及时清运垃圾、粪便的;
(12)车辆清洗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作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观破损、色彩剥蚀、不洁,在限期内未维修、清洗的;
(2)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规定举办社会、文化活动以及组织临时集市贸易、早市、夜市,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3)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未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擅自开工的;
(4)建筑施工工地或修建、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5)擅自经营车辆清洗业务的;
(6)户外广告破损残缺、油漆剥落、不整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7)未经同意擅自搭建牌楼、张挂彩旗、施放气球,设置指路牌,装饰标志的;
(8)新建、改建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9)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未按确定的方式处置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10)住户装修房屋随意倾倒装饰垃圾的;
(1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卫生服务经营活动的;
(12)销售、使用泡沫塑料等制作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快餐餐具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沿路泄漏、遗撒严重的;
(2)车辆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废渣等废弃物随意倾倒的;
(3)特种垃圾未按有关规定处置的;
(4)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5)未按规定建设、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
(6)擅自拆除、占用、损坏、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对有关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处以单位罚款金额10%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沿路泄漏、遗撒严重或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废渣等废弃物随意倾倒的,除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暂扣其车辆直至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经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六条 辱骂、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人员,阻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县(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7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8月2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杭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99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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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专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专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近年来,为提高小学教师的思想业务素质和学历层次,培养一批业务精良、师德高尚的师资队伍,一些省市先后开考了小学教育专业(专科)。为进一步规范该专业,保证其基本的知识结构和学历规格的要求,全国考委教育类专业委员会根据目前我国小学教师的实际并结合自学考试的
特点,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专科)的考试计划》。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专科)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课程门数和学分数不得变动,以保证统一规格和质量。
根据《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要求,为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考试质量,便于各地组织实施考试,更有效地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对部分专业和课程必须加大全国统考力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将从1999年起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全国统考时间安
排详见考委办〔1998〕17号文件)。
已经开考小学教育专业(专科)的地区,需认真加以研究,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进行过渡,过渡工作截止到2000年底,做到与本通知的专业考试计划相一致,以便参加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未开考的地区,应加强研究,根据需要与可能以及开考条件,确定本地区能否开考。各地在实
施过程中,有何意见请报告我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同时,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小学教育专业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发展,提高小学教师学历层次的迫切需要而设置的。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方针,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培养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小学教师,以适应下世纪初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二、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主要培养达到高等师范专科教育专业学历水平的小学教师。其基本要求是: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小学教育能力,具备小学教师的基本素质,能胜任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在着重考核考生的
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要适当加强对所学知识的实际应用和小学教育的研究能力。
三、学历层次与规格
专业的课程考试水平与普通高校同类的专科课程结业水平相一致。本专业的各门课程考试均采用学分制。
凡取得单科成绩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凡取得本专业某一方向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合格成绩,学分累计达70-74学分,政治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者,发给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四、考试课程及学分
-------------------------------------
|序号| 课 程 名 称 | 学 分 | 备 注 |
|--|---------|-----|----------------|
|1 |哲学 | 4 | |
|--|---------|-----| |
|2 |政治经济学 | 4 | |
|--|---------|-----| |
|3 |大学语文 | 4 | |
|--|---------|-----| |
|4 |科学、技术、社会 | 5 | |
|--|---------|-----|----------------|
| |英 语(一) | 7 | |
|5 |---------|-----| 二选一 |
| |美育基础 | 4 | |
|--|---------|-----|----------------|
| |计算机应用基础 | 4 | (含上机2学分) | |
|6 |---------|-----|----------| 二选一 |
| |现代教育技术 | 4 |(含实际操作2学分)| |
|--|---------|-----|----------------|
|7 |教育原理 | 6 | |
|--|---------|-----| |
|8 |小学教育心理学 | 5 | |
|--|---------|-----| |
|9 |小学语文教学论 | 5 | |
|--|---------|-----| |

|10|小学数学教学论 | 5 | |
|--|---------|-----| |
|11|小学科学教育 | 4 | |
|--|---------|-----| |
|12|小学班主任 | 4 | |
|--|---------|-----| |
|13|小学教育科学研究 | 4 | |
|--|---------|-----|----------------|
|14|中外文学作品导读 | 8 | | |
| | | | 文科组 | |
|15|汉语基础 | 4 | | |
|--|---------|-----|-----------|任选一组|
|14|高等数学基础 | 8 | | |
| | | | 理科组 | |
|15|数论初步 | 4 | | |
|--|---------|-----|----------------|
|总计| |74-77| |
-------------------------------------
说明:
1、考试课程分必考课、指定选考课两类。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不得任意更动。
2、指定选考课分文、理两组,除必考13门课程外,再各按规定选考两门课程。
五、实践性环节及考核要求
教育实习(六周):通过教育实习,巩固所学专业知识,培养从事小学教学、科研和班主任工作的能力。
1、实习内容:在小学上6-8节课,并撰写实习报告,由主考学校按合格和不合格评定成绩。
2、有一年以上小学教学实践经验的教师,可免实习,但应撰写实习报告,由主考学校按合格和不合格评定成绩。
六、考试方式
1、各科考试一律采用笔试,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2、《计算机应用基础》采用上机实习进行考核。《现代教育技术》要求结合实际会操作两种教育技术,但应在笔试通过以后,由主考学校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成绩。
七、课程说明与使用教材
1、哲学(略)
2、政治经济学(略)
3、大学语文(略)
4、英语(一)
英语(一)是该专业专科的公共课。本课程的目的是使应考者掌握3000个单词(含中学阶段1600个单词)、一定量的习语和基本的语法知识,具有一定的阅读能力以及初步的听、说、写和译的能力,为以后更高阶段英语课程的学习及工作中应用英语打下较好的基础。
应考者在学完本课程后,应能借助词典阅读与后期课文难度相当的一般性资料并能译成汉语,理解基本正确,译文基本通顺。
自学用书:
《英语(一)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册) (全国考办组编) 高远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5、科学·技术·社会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主要内容为介绍科学、技术的概念,阐述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它们对社会的巨大推动作用;介绍物质的微观结构、宇宙、地域的起源与深化,生命的起源与进化,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与新能源技术、激光技术与空间技术等现代化知识及影响;说明
科学技术与国民经济、民族文化、社会生活、人民教育事业的密切关系。通过学习,使学员提高科技意识,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
自学用书:
《科学·技术·社会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科学·技术·社会》 (全国考办组编) 徐辉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6、美育基础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主要介绍美育的性质、特点、功能及其意义;阐明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的关系,要求考生对美育有一个较全面、概括的了解;同时,还对小学美育的特点、任务以及实施的途径方法作进一步的阐述,并强调小学教师加强审美素养的重要性,更好地贯彻实
施美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
自学用书:
《美育基础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美育基础》 (全国考办组编) 李范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计算机应用基础(略)
8、现代教育技术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主要讲授现代教育技术的理论、方法和手段,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技术基本含义及理论基础、媒体理论与技术以及教学设计原理和方法,要求考生熟悉各种教学媒体的特点、常用教学软件的编制,掌握教学中应用媒体的能力,初步培养学生运用教学设计,
优化教育教学过程的能力。
自学用书:
《现代教育技术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现代教育技术》 (全国考办组编) 乌美娜主编 辽宁大学出版社
9、教育原理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主要介绍教育的产生、发展,现代教育的功能、目的、性质、特点、结构、规律,阐述改革与发展等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着重论述教育与现代社会、现代人的发展的关系。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考生了解和掌握有关教育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运
用现代教育观做好育人工作,为国家培养具有现代素质的合格人才。
自学用书:
《教育原理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教育原理》 (全国考办组编) 柳海明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0、小学教育心理学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是一门心理课程。本课程在普通心理学的基础上,着重阐述小学生的学习心理,小学生的能力培养,小学生品德心理、小学教师心理。通过学习,要求考生能够认识小学生的心理规律,做好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
自学用书:
《小学教育心理学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小学教育心理学》 (全国考办组编) 章志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1、小学语文教学论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主要论述小学语文教学目的,教材的研究,小学语文学习规律,小学生读、说、写能力的培养,小学语文教学评价。通过学习,使考生掌握小学语文的教学规律,提高语文教学水平和教学研究的能力。
自学用书:
《小学语文教学论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小学语文教学论》 (全国考办组编) 崔峦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2、小学数学教学论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主要介绍和阐述小学数学教学目的,教材的研究,小学数学学习规律,小学生初步的数学能力(数学概括、数学思维、空间知觉、计算、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的培养,小学数学教学评价。通过学习,使考生掌握小学数学的教学规律,提高数学教学水平
和教学研究的能力。
自学用书:
《小学数学教学论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小学数学教学论》 (全国考办组编) 周玉仁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3、小学科学教育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主要介绍和阐述小学自然教材分析,小学科技活动内容,小学自然学科的学习和自然科学的教学。通过学习,使考生理解小学生学习自然课的认知过程,掌握小学自然常识与科技活动的规律,提高实际教学能力。
自学用书:
《小学科学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小学科学教育》 (全国考办组编) 赵学漱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4、小学班主任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主要介绍和阐述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义和任务,班级的社会功能,班集体工作的规律与要求,班主任管理工作的原理与方法,班主任对学生进行个别教育的基本方法,班主任的基本素质,班主任工作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自学用书:
《小学班主任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小学班主任》 (全国考办组编) 翟天山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5、小学教育科学研究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主要介绍在小学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意义、过程、原则和方法,重点阐述观察、调查、实验、经验总结、个案研究、文献研究等常用方法以及研究资料的搜集与处理技术。通过理论学习、案例分析及操作实践,逐步增强科研意识,提高科研能力。
自学用书:
《小学教育科学研究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小学教育科学研究》 (全国考办组编) 杨小微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6、中外文学作品导读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介绍中外文学的概况和中外文学作品的选读(注:本课程教材具体篇目与《大学语文》有所区别)。通过学习使考生对中外文学发展的历史有进一步了解,从而提高对中外文学作品的思想内容、艺术特色的分析能力和鉴赏水平。
自学用书:
《中外文学作品导读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中外文学作品导读》 (全国考办组编) 叶鹏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7、汉语基础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它是一门语言类课程,内容包括古代汉语和现代汉语两部分。其中古代汉语讲授词汇、语法、文字以及工具书的使用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现代汉语主要讲授语音、语法、词汇、修辞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通过《汉语基础》课的学习,使考
生能较为系统地掌握汉语的基本理论体系,提高阅读古书的能力和运用、讲解汉语的能力。
自学用书:
《汉语基础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汉语基础》 (全国考办组编) 陈绂、白荃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高等数学基础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其内容包括一元函数积分的基础概念和方法及其简单应用;向量、直线和平面,二次曲面;行列式、矩阵,线性方程组的基本知识。通过学习使考生掌握高等数学的基本概念和方法及简单应用,扩大知识眼界,增强数学修养,提高数学教学能力。
自学用书:
《高等数学基础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高等数学基础》 (全国考办组编) 王德谋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数论初步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主要讲授整除性理论,简单的同余式和不定方程,要求考生掌握初等数学论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并能较深入地理解小学数学教材的相关内容。
自学用书:
《数论初步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数论初步》 (全国考办组编) 周春荔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8年6月26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委、房地局)、计划单位列市建委
(房地局):
为了加强对城市大厦的管理,提高城市大厦的整体管理水平,进一步开展创建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工作,在总结两年来对大厦考评验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部建房〔1995〕120号文件要求,制定《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
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所称大厦,是指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基础设施设备齐全、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高层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率达80%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或其它经营性大厦或大厦组团等。
本《标准》所称大厦管理,是指对大厦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二、本《标准》适用于评选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标准》制定。
三、本《标准》总分值为100分,按各条款分解。考评中,对不符合《标准》条款要求的部门,按评分细则扣除相应分值。
四、各地向部申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前,由大厦管理单位认真填写《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申报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署预评预验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7月30日前申报到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联系单位:建设部房地产业司物业管理处
地 址:(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联系人 :朱文奇
电 话:010-68393170

附件

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
-------------------------------------------------------
| | |规定 | |
|序号| 标 准 内 容 | | 评 分 细 则 |
| | |分值 | |
|--|-----------------------|---|----------------------|
| |1.大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0.5|符合0.5,基本答合0.3,不符合0 |
|一 |2.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验收 |0.5|符合0.5,基本答合0.3,不符合0 |
| |3.具有完整的验收资料、图纸、档案 | 1 |符合1.0,基本答合0.3,不符合0 |
| |4.办理管理交接手续 | 1 |办理1.0,未办理0 |
|--|-----------------------|---|----------------------|
| |1.由专业的管理单位对大厦实行统一的专业 | 1 |实行1.0,基本实行0.5,未实行0 |
|二 | 化管理 | | |
| |2.有固定的管理经营场所 | 1 |具备1.0,基本具备0.5,不具备0 |
|--|-----------------------|---|----------------------|
| |1.成立大厦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2.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及 | | |
|三 | 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责、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权、利关系明确 | | |
| |3.制定业主公约或住用户公约 | 1 |完善1.0,基本完善0.5,不完善0 |
|--|-----------------------|---|----------------------|
| |管理单位制定出争创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 | |①规划、方案齐全1.0,缺一项扣0.5,规 |
|四 | 大厦的规划与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落实到各 | 2 | 划、方案不具备0 |
| | 部门 | |②落实1.0,基本落实0.5,未落实0 |
|--|-----------------------|---|----------------------|

| |大厦各项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标准、各工作 | | |
|五 | | 3 |符合3.0,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 |
| | 岗位考核标准、奖惩办法完善 | | |
|--|-----------------------|---|----------------------|
| | | |①配制计算机并实际应用广泛,可查阅各 |
| | | |种资料1.5,配制但实际应用不广泛1.0, |
|六 |大厦管理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 | 2 |配制但尚未应用0.5 |
| | 行科学管理 | |②具备其它现代化管理手段(如监控、报 |
| | | |警、对讲机、机动能力等)0.5,不具备0 |
|--|-----------------------|---|----------------------|
| |1.管理人员要有明显标志,整体素质高,遵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经过职|
| | 守职业道德,语言规范文明 | | 业道德培训) |
|七 |2.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经过房地产管理及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无培训|
| | 物业管理专业培训,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开 | | 证书)0 |
| | 拓精神 | | |
|--|-----------------------|---|----------------------|

| | 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 |16 | |
| |-----------------------|---|----------------------|
| |1.房屋图纸档案、资料齐全,管理完善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2.建立住用户档案,所在栋号、房号清晰,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 随时可查 | | |
| |3.大厦(组团)及栋号、楼层有明显标志及 | 1 |标志、引路图齐全1.0,无引路图扣0.5标 |
| | 引路方向平面图 | | 志每缺一个扣0.2 |
| |4.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扣0.5 |
| |5.大厦外观完好、整洁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5 |
| |6.封闭阳台的,要统一有序。阳台(包括平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5 |
|八 | 台和外廊)的使用不碍观瞻 | | |
| |7.装饰装修房屋的,不危及房屋结构与他人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安全 | | |
| |8.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9.房屋零修及时率达98%以上,零修合格率 | 2 |①及时率达标0.6,每降低1%扣0.1 |
| | 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 | |②合格率达标0.6,每降低1%扣0.1 |
| | | |③建立回访制度0.4、记录0.4 |
| | | |①实行代收代缴0.6,缺一项扣0.2 |
| |10.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际代收 | 1 |②收缴率达标0.4,每降低1%扣0.1 |
| | 代缴,收缴率达98%以上 | | |
-------------------------------------------------------

续表
-------------------------------------------------------
| | |规定 | |
|序号| 标 准 内 容 | | 评 分 细 则 |
| | |分值 | |
|--|-----------------------|---|----------------------|
| | 设 备 管 理 |34 | |
| |-----------------------|---|----------------------|
| | (一)设备管理综合要求 |(7)| |
|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建立设备台帐,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 项目齐全、目录清晰、管理完善,可随时 | | |
| | 查阅 | | |
| |2.制定设备安全运行、岗位责任制、定期巡 | 2 |符合2.0,制度不完善、有制度不落实或记 |
| | 回检查测试及维修保养、运行记录管理制 | |录不完整每一项扣0.3 |
| | 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 | |
|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一年内无重大管理 | 1 |符合1.0,不符合0 |
| | 责任事故 | | |
| |4.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洁,无杂物、灰尘,无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鼠、虫害发生 | | |
| |5.配备所需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维修和操作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人员持证上岗 | | |
| |-----------------------|---|----------------------|
| | (二)供电系统 |(5)| |
| |1.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出现故障,立即排除 | 1 |符合1.0,每次故障排除不及时扣0.5 |
| |2.限电、停电按规定提前通知住用户 | 1 |符合1.0,不符合0 |
| |3.配电室管理严格按国家标准操作运行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4.备有应急发电机的,可随时起用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5.制定临时用电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 | (三)消防系统 |(5)| |
| |1.消防控制中心及消防系统配备齐全,完好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 无损。可随时起用 | | |
| |2.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定期演练,开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展消防知识及法规的宣传教育 | | |
|九 |3.订有突发性火灾等灾害应急方案,设立消 | 1 |符合1.0,每有一项不合要求扣0.3 |
| | 防疏散示意图,紧急疏散通道畅通,照明 | | |
| | 设施、引路标志完好 | | |
| |4.无火灾及其它安全隐患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隐患扣0.5 |
| |-----------------------|---|----------------------|
| | (四)电梯系统 |(4)| |
| |1.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 1 |符合1.0,运行时间、安全设施、通风、照 |
| | 通风、照明及其它附属设施完好 | | 明等每有一项不合要求扣0.3 |
| |2.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维修保养合同 | 1 |符合1.0,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合同 |
| | 完备 | | 每缺一项扣0.5 |
| |3.桥厢、井道保持清洁 | 1 |符合1.0,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 |
| |4.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能在规定时间 | 1 |符合1.0,抢修不及时每次扣0.2,发生重 |
| | 内到达现场维修 | | 大电梯事故0 |
| |-----------------------|---|----------------------|

| | (五)给排水系统 |(5)| |
| |1.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蓄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 | 1 |符合1.0,每发现一项不合要求扣0.5 |
| | 消毒。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 | | |
| | 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俱全。保持水池、水 | | |
| | 箱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无二次污染及 | | |
| | 隐患 | | |
| |2.设备阀门、管道无跑、冒、滴、漏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
| |3.所有排水系统通畅,汛期道路无积水,楼 | 1 |符合1.0,每发现一项不合要求扣0.5 |
| | 内、地下室及车库无积水、浸泡发生 | | |
| |4.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 | 1 |符合1.0,每发现一项不合要求扣0.5 |
| | 供水计量及收费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 | | |
| | 无不合理计量及乱收费现象,限水、停水 | | |
| | 能预先通知用户 | | |
| |5.遇有事故,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抢 | 1 |符合1.0,每发现一项不合要求扣0.5 |
| | 修,无大面积跑水、泛水、长时间停水事故 | | |
-------------------------------------------------------

续表
-------------------------------------------------------
| | |规定 | |
|序号| 标 准 内 容 | | 评 分 细 则 |
| | |分值 | |
|--|-----------------------|---|----------------------|
| | (六)空调系统 |(4)| |
| |1.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正常,无超标噪音和严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5 |
| | 重滴漏水现象 | | |
| |2.窗式及分体式空调的安装位置统一,排列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 | 有序 | | |
| |3.中央空调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在规 | 1 |符合1.0,抢修不及时每次扣0.3 |
| | 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维修,并做好记录 | | |
| |-----------------------|---|----------------------|

| | (七)供暖供气系统 |(4)| |
| |1.锅炉供暖设备、煤气设备、燃气设备完好、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5 |
| | 运行正常 | | |
| |2.管道、阀门无跑、冒、滴、漏现象及事故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 | 隐患 | | |
| |3.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得低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于16℃ | | |
| |4.“三废”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贮放、清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运管理有序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4 | |
| |-----------------------|---|----------------------|
| |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 |2.公共照明、通讯、邮政设备设施齐全,工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十 | 作正常 | | |
|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有交通标志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 |4.订有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机动车、非机动 | 1 |符合1.0,无制度扣0.5,车辆停放每发现 |
| | 车无乱停乱放 |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 |
|--|-----------------------|---|----------------------|

| | 环境卫生管理 | 8 | |
| |-----------------------|---|----------------------|
| |1.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2.环卫设施齐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 | 1 |符合1.0,每缺一项扣0.3 |
| | 圾中转部等保洁设备 | | |
|十一|3.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由专人负责检查、 | 2 |符合2.0,每有一项不符合扣0.5 |
| | 监督。公共走道、地下室、天台等所有公 | | |
| | 共场所保持清洁,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 | |
| |4.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 |
| | 乱帖、乱画等现象 | | |
| |5.无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 绿化管理 | 3 | |
| |-----------------------|---|----------------------|
|十二|1.绿地面积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1.5|符合1.5,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2.绿化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 |1.5|符合1.5,管理、养护措施未落实扣1.0, |
| | 及随意占用现象 | | 破坏、践踏、占用每一处扣0.3 |
|--|-----------------------|---|----------------------|

| | 治安保卫管理 | 8 | |
| |-----------------------|---|----------------------|
| |1.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2.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3.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 | 2 |符合2.0,每发现一人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
|十三| 谨 | |0.5 |
| |4.危及住用户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 |
| | 施 | | |
| |5.无因管理责任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和交通 | 1 |符合1.0,不符合0 |
| | 事故 | | |
-------------------------------------------------------

续表
-------------------------------------------------------
| | |规定 | |
|序号| 标 准 内 容 | | 评 分 细 则 |
| | |分值 | |
|--|-----------------------|---|----------------------|
| | 精神文建设 | 5 | |
| |-----------------------|---|----------------------|
| |1.订有住用户精神文明建设公约,住用户能 | 1 |符合1.0,无精神文明建设公约扣0.5,每 |
| | 自觉遵守大厦的各项管理规定 | | 发现一起不能遵守规定扣0.2 |
| |2.住用户之间关系融洽、团结互助文明住用, |0.5|符合0.5,基本符合0.3不符合0 |
| | 关心孤寡老人、残疾人 | | |
| |3.有宣传学习园地,并开憎爱分明宣传活动 |0.5|符合0.5,无园地或未开展活动扣0.3,不 |
|十四| | | 符合0 |
| |4.有公共娱乐场所和设施,管理单位定期组 |0.5|符合0.5,无场所和设施扣0.3,未开展活 |
| | 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 | 动扣0.2,未定期开展活动扣0.1 |
| |5.管理单位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0.5|符合0.5,基本符合0.3不符合0 |
| | 派出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 | |
| |6.住用支持和配合管理单位的工作,无重大 | 2 |符合2.0,有重大投诉的扣1.0,满意率每 |
| | 投诉,对管理单位的评议,满意经达95% | | 降低1%扣0.2(通过走访住户评议) |
| | 以上 | | |
|--|-----------------------|---|----------------------|
| | 管理单位经济效益 | 5 | |
| |-----------------------|---|----------------------|
| |1.大厦管理单位要有企业发展规划、建立现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代化企业制度方案 | | |
| |2.建立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基金,管理 | 2 |符合2.0,建立但管理不善1.0,尚未建立0|
|十五| 有序 | | |
| |3.建立财务管理公开监督制度,每半年向住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户公布一次 | | |
| |4.实行以业养业,多种经营,为住用户提供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多项服务,收费合理,价格公开 | | |
-------------------------------------------------------



19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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