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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区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06:58  浏览:80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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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区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发[2001]4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区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1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黄冈市区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灭火效率和减少火灾损失,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市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市区道路旁,为灭火提供水源的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条 市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管理和维护公共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市自来水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中队每月应对辖区公共消火栓进行1—2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市自来水公司维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市区消防规划要求,在市区内应布置和建设公共消火栓,设置地点由消防部门、规划部门和市自来水公司到现场共同确定。
第七条 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时,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设置不足的,应限期补建,确保消防用水需要。
  第八条 国家消防给水管道口径不应小于100mm;公共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应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最少不得小于1.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5米。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
  第九条 公共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消火栓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规定。
  第十条 公共消火栓设置应不妨碍正常交通和行路安全。
  第十一条 公共消火栓只能用于扑救火灾,严禁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
  非火警确需使用公共消火栓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严格按规定的使用地点和时间进行使用。使用完毕后,及时报请市自来水公司检验,并向市自来水公司缴付所用水费,办理使用终结手续。
  经同意常年使用公共消火栓的单位和个人,要负责消火栓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共消火栓建设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施工,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其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市自来水公司根据消火栓的总量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专门管理、维修保养人员,建立健全抢修、维修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明确具体职责,切实做好公共消火栓经常性的维护工作,确保完整好用。
  市自来水公司建立全日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大火,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通知增加水压,以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应协助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做好门前和辖区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公共消火栓的,应经市自来水公司批准,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拆除或迁移后,应在指定位置,限期安装新的公共消火栓,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公共消火栓及其标志。
  公民发现损坏、埋压、拆除或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市自来水公司举报。
  第十七条 根据《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鄂政发[2000]9号)的有关规定,本着谁受益谁建设的原则,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来源是:凡设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门前的公共消火栓,由该消火栓所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
  居民居住集中的地方需建公共消火栓的,由当地居委会、村委会、住宅小区管理部门负责筹资建设。
  其他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和市区公共消火栓的维修保养费用,由市财政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市区公共消火栓的用水,由市自来水公司提供。水费摊入供水成本(具体数量由消防和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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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春耕在即,正是农资商品销售和农民购买农资商品的高峰时节。为贯彻落实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春耕生产正常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步之年。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按照《关于深入开展“2006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14号)的要求,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开展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经济户口”和质量档案,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结合企业年检工作,对农资生产经营者与其“经济户口”进行认真核对,重点检查前置审批证件是否有效、经营资格是否合法等,对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取缔。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乱挂钩的农资经营企业。

(二)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市场开办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凭证式合同,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重点品种,突出加强对农村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保质期、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进行认真梳理,特别要加强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和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

(四)认真开展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化肥、种子的质量定向监测工作。根据春耕生产特点和本地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农资质量监测计划,提高抽查密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组织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山东、湖北、湖南、江西、四川、江苏、安徽等12个粮食主产省工商局开展肥料及种子质量定向监测,其他地区也要认真开展肥料、种子质量定向监测。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落实农资商品监测专项经费,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财政支持,争取纳入财政预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给予上述粮食主产省此次定向监测活动部分监测专项经费的补助。

要将农资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及时向广大农民群众公布,

发布消费警示,确保上市农资商品质量,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农村。

(五)加大对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农资虚假违法广告,净化农资广告市场,确保农资产品广告真实可信。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 “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在农村广泛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市场、进村镇、进商家活动,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形成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要完善农村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农村基层工商所的职能作用,及时依法解决农村消费纠纷,特别注意解决好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5月20日前将开展化肥、种子定向监测的数据和分析报告,以及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保障春耕生产的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8日起施行。



市 长:何宁卡

2013年1月8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我市深入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和调整工作,形成了《珠海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和《珠海市政府职能转移目录》,现决定予以发布施行。

对保留、新增和承接省新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实施办法,按照要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统一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委托和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事项移交和衔接工作,制定规范的实施办法,加强指导、监督;对取消、按程序转报及其他变更管理方式的事项,主管部门不得再进行审批管理,但也要落实实施办法,制定有关配套管理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主管部门要严密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公平、公开的方式,积极稳妥地分类向社会转移职能,并依法加强监管。



附件:1.《珠海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珠海市政府职能转移目录》

(附件内容请在市政府网站“中国·珠海”(网址:www.zhuhai.gov.cn)查询。)
附件下载:
《珠海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http://www.zhuhai.gov.cn/xxgk/zcfgjgfxwj/zfgz/201303/P020130304571520812532.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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