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7:55:10  浏览:9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地震灾害防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做好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
第九条 省、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省和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筹集。
可能诱发地震的水电站、水库和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地震监测台网,由建设单位投资和管理,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更新地震监测设施、设备和仪器,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科学技术研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时,建设单位必须征得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撤销或者迁移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省级地震台(站)的撤销与迁移,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统一发布。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地震短期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十四条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4吨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或者在人口稠密地区实施大型爆破作业,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十五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将重要建设项目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地震活动断裂带。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按照前款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计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等手续。
第十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省外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对建设工程提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经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遵守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要求,数据准确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长沙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情况;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交通、水利等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动员并督促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第二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迅速将震情和灾情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力量,开展抢救、自救和互救。
地震灾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的震后救灾与重建方案,由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严重破坏性地震的震后救灾与重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灾区人民政府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防震减灾中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6家图书进出口公司2002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增值税额度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6家图书进出口公司2002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增值税额度的通知

2002年5月14日 财税〔2002〕61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6家图书进出口公司2002年度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各公司免税额度通知如下:
  1.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4690万美元,其中:从北京海关进口4200万美元,上海海关进口300万美元,广州海关进口80万美元,西安海关进口100万美元,深圳海关进口10万美元。
  2.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260万美元,其中:从北京海关进口180万美元,天津海关进口80万美元。
  3.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1445万美元,其中:从北京海关进口1244万美元,深圳海关进口201万美元。
  4.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96万美元,其中:从北京海关进口35万美元,天津海关进口61万美元。
  5.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660万美元,其中:从北京海关进口260万美元,天津海关进口180万美元,深圳海关进口45万美元,厦门海关进口25万美元,上海海关进口125万美元,大连海关进口10万美元,烟台海关进口15万美元。
  6.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700万美元,其中:从北京海关进口600万美元,天津海关进口30万美元,深圳海关进口20万美元,上海海关进口50万美元。
  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淄博市市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市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日常政务活动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为财政开支单位统一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社会组织。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政府采购与调剂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暂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办公设备;
(二)专用仪器设备;
(三)办公用品、用具;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其他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及服务;
(六)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年度计划中安排的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第八条 各单位购买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前,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一级预算单位可向市财政局直接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有关经费审批程序批准后,立项采购。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以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对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一次性采购数额较多的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公开招标;对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批量大、经常性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实行招标采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邀请)公告(函);
(二)审查供应(承包)商资格;
(三)提供招标文件;
(四)接收招标书;
(五)开标、评标;
(六)确定中标商并签定合同;
(七)验货付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机密的;
(二)只有唯一的供应商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的商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优先发展和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由市政府采购与调剂服务中心同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或者服务,由市政府采购与调剂服务中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后,直接向供应商办理付款手续。对市财政局统一立项由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的商品或者服务,在招标合同签定前,单位需将采购资金转存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由市政府采购与调剂服务中
心负责结算。
第十五条 采购的商品由市政府采购与调剂服务中心根据不同情况办理调拨:
(一)属新增商品,单位凭市政府采购与调剂服务中心开具的物资调拨单位办理有关调拨手续;
(二)属更新物品,单位交回旧物品后再办理有关调拨手续;
(三)属控购商品,持市政府采购与调剂服务中心开具的物资调拨单到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不执行统一采购制度,擅自购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由市财政局按其购置金额相应扣减下年度经费,属控购商品的,市控办不予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对履行供货合同,提供的商品质量好,售后服务上乘的供货单位,可在下次采购时优先考虑供货资格。对不能履行合同,商品质量差,售后服务不佳的供货单位,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十八条 市政府采购与调剂服务中心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并接受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1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