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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建立护厂队的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48:10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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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建立护厂队的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


关于企业建立护厂队的试行办法
市政府 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治安防范力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除已组建经济民警或聘用保安人员的以外,职工总数500人以上的单位应组建护厂(含场、店、矿、公司等,下同)队,不足500人的单位应设置专职护厂人员。
第三条 护厂队是厂长(经理)领导下的企业保卫力量,由本单位保卫组织具体管理,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四条 护厂队的主要任务:
一、担负本单位的门卫、巡逻、守卫和押运任务。
二、劝阻和制止扰乱企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违法犯罪分子,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或保卫组织处理。
四、发现治安防范漏洞,及进报告保卫组织。
五、发现火险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及时报告保卫组织和公安机关。
六、保护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
七、完成厂长(经理)和保卫组织、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护厂任务。
第五条 护厂队人员的配备,由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治安保卫工作需要,参照下列原则确定:
工厂、矿山企业护厂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2%左右;
建筑、市政工程企业护厂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4%左右;
物资仓库护厂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6%左右;
要害单位和其他情况特殊的单位,应参照以上比例适当增加护厂人员。
护厂人员10至20人的成立小队;两个小队以上的,成立分队;两个分队以上的,成立中队;两个中队以上的,成立大队。
第六条 护厂队员的条件:
一、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热爱护厂工作。
二、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
三、一般为18岁至45岁的男性职工。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昼夜值勤等护厂任务。
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护厂队人员应优先在本单位职工中选调,不足时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合同制工人。
第八条 护厂队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一般应按本单位主要生产工人对待。有特殊贡献或有功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记功和奖励。
第九条 护厂队人员应佩戴统一标志。护厂队人员标志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做价拨。
第十条 厂长(经理)和保卫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护厂队的领导和管理,经常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训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考核,奖优罚劣,不断提高护厂队人员的素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业务训练、器材装备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建立护厂队,或护厂队管理不善、护厂人员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部门对企业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护厂队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公安机关给予200元以下罚款;属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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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酒后驾驶轿车返回家的途中,因操作不当,与同向步行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事故。李某系乡镇干部,为逃避法律责任,电话通知其朋友谢某前来“顶包”,事后谢某因害怕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替李某“顶包”的事实而案发。

【分歧】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问题是李某交通肇事后让谢某顶替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如何定罪处罚?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可为交通肇事罪所包含,不应当另行定罪处罚。理由是:肇事者让人顶包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本质上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符合事后不可罚的理论适用;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法定的定罪情节,对该情节若作为其他犯罪事实再次予以评价,则违背“禁止重复性评价”的法律基本原则。考虑到该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是独立的事后行为,其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理由是: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属于对责任归结的逃避,此时,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客观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让人来顶替属于独立的第二阶段的行为,该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效率性,同时也不符合事后不可罚理论论述的范围,因此应当另行定罪量刑,以此来更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李某叫谢某“顶包”的行为不适用事后不可罚理论,而应当单独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即肇事者以暴力、贿买、威胁等方式,指使他人做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首先,所谓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一般通说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发生在状态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先行为,在先行为侵犯的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了一个对先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时并未侵犯新法益的后行为,这个后行为即可以为先行为所概括,无需再次予以法律评价。常被用来解释这个概念的例子有:甲实施盗窃行为,窃得一件名贵的古董,他将该古董卖给他人以换取现金。此时,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那么对其卖古董的行为是否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呢?目前通行的做法只以盗窃罪进行定罪,从而对销赃行为进行包容。实际上,这里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由此,判断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两个行为的实施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第一个行为必须构成状态犯;第二个行为没有超出第一个行为的法益范围;两个行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后不可罚行为本质上是先行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足以评价整个行为的性质,同时后行为能够被主行为加以吸收,故无需另行定罪评价。

其次,交通肇事后叫人“顶包”的行为,前后两行为侵害的法益范围不同。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的已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同时前后两个行为的主观状态不同,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再次,叫人“顶罪”的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构成要件。 李某交通肇事后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即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不法状态的持续要求。之后,李某叫谢某“顶罪”的行为,属指使他人作伪证,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李某明知自己叫谢某顶替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却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指使他人作伪证,已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的客体,其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10日,交通部

现发布《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使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使桥梁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以适应水运发展需要,确保船舶、排筏的航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等跨河、临河建筑物。
国家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航道。
第三条 确定和审批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工作,并实行一桥一审、分级管理的原则。
凡在长江、黑龙江干流和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由交通部审批。
凡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交通部授权拟建桥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报交通部核备。
第五条 桥梁建设单位必须在桥梁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向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及《桥梁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未经审批,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单位不得上报和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桥梁建设单位应根据拟建桥梁所在航道的自然及技术状况和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的有关技术标准的各项要求的程度,分别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拟建桥梁所在航道为河床稳定、水深充裕、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报送
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
2.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3.桥位方案平面图(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500~1/5000);
4.桥型方案比较图(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5.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其比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6.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其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拟建桥梁及其所在航道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送《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1.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
2.拟建桥梁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的;
3.拟建桥梁在流速3M/S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的;
4.拟建桥梁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的;
5.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
第七条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依据;桥梁工程的桥位方案及桥型比较方案;桥区航道、港口、航运现状及其发展规划;桥区水道建桥前后河床、海床的演变分析;桥位方案的通航要求论证;确定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依据;通航净空标准和通航孔布置的论证;桥区通航条件、航线规划和安全保障措施;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应按统一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
论证研究报告的内容可根据第六条规定的不同条件作适当增减,但必须满足主管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审批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由桥梁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甲、乙级设计证书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委托《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编制任务时,应向被委托单位提供《桥梁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在桥梁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单位应邀请主管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部门和有关航道、航运、港航监督部门的专家参与桥梁预可行性及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等会议。
第十条 跨越长江、黑龙江干流、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应遵循下列审批程序:
(一)拟在长江干流上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的书面意见;
(二)拟在交通部部属海港或交通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海港管辖范围内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征求该海港航道主管部门会同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港务局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海港、内河航道上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取得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会同桥梁所在航道的港务监督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涉及黑龙江干流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取得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和俄方航运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桥梁建设单位在取得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将有关文件、资料或《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以及《桥梁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有关单位意见报交通部。
第十一条 国家航道上的隧道、管道(线)、架空电缆等其他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交通部授权由拟建建筑物所在部属航道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参照上述条款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审批,并报交通部核备。
对技术复杂和对航道影响大的跨河、临河建筑物,有关审批单位在审批前应事先报请交通部同意。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颁布地方航道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
Ⅰ、封面格式
XXX桥梁通航净空尺度
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编制单位)
年 月
Ⅱ、扉页格式
XXX桥梁通航净空尺度
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主办单位:XXXX (盖章)
设计证书: (等级、编号、发证机关、日期)
单位负责人:XXX (签章)
总工程师:XXX (签章)
项目负责人:XXX (职务或职称)
参加人员:XXX (职务或职称)
XXX (职务或职称)
XXX (职务或职称)
参加单位:XXXX (盖章)
主办人:XXX (职务或职称)
参加人员:XXX (职务或职称)
XXX (职务或职称)
Ⅲ、目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桥区水道河床、海床演变分析
第三章 桥位方案选择的通航要求论证
第四章 桥梁通航净空标准论证
第五章 桥区通航条件、航线规划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章 问题和建议
附图
附件
Ⅳ、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一章 概述
(一)任务依据。
(二)综合报告的主要研究结论。
(三)桥梁建设地点和桥址方案。
(四)桥梁建设规模、结构形式、技术标准和初
步建设方案。
(五)航道、港口和航运现状。
(六)航道、港口和航运发展规划。
第二章 桥区水道河床、海床演变分析
(一)桥区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泥沙、地
形等。
(二)桥区水道建桥前后河床、海床演变分析
报告或河工模型试验成果。
第三章 桥位方案选择的通航要求论证
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通航标准和交通部颁发的
《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对桥位有关规
定的论证。
第四章 桥梁通航净空标准论证
(一)通航船型、船队论证。
(二)海军、石油、水产、船舶工业等有关部门
的通航要求。
(三)通航净空高度方案,包括设计最高、最低
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四)通航孔数、布置和通航净宽方案。
第五章 桥区通航条件、航线规划及安全保障措施
(一)桥区通航条件
(二)桥区航线规划
(三)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施工期通航、航标、
通航指挥和监督系统及桥墩防撞设施
等。
(四)桥涵标、桥区河段航标、航行安全设施建
设和维护管理的安排。
第六章 问题和建议
附图:
1、桥位方案平面图(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
500~1/5000)。
2、桥型方案比较图(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
200~1/1000)。
3、桥区水道近期河床、海床地形图、航道图或海图,其
测图比例和范围应满足对河床、海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
分析要求。
4、多年代表性年份桥区河床、海床演变图。
5、多年代表性年份桥区河床、海床深泓变化图。
6、桥区水道枯、中、洪三级水位的流速、流向图及航迹
线图,其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7、其他必要图纸。
附件:
1、桥区水道建桥前后河床、海床演变分析报告。
2、对变化复杂的河床、海床建桥后的河工模型试验报告。
3、对变化复杂的桥区水道,建桥后的船模试验报告。
4、其他必要的专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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