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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3:04  浏览:9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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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三、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按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办理。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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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1995年8月16日和9月4日电传的《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所提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除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平等协商约定条款,约定内容应是劳动权利和义务,以及与其密切关
联的权利和义务,且应合法、合理、合乎实际。至于劳动合同内容有效与否,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只要其与劳动争议标的相互关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应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确认,并与劳动争议标的一并统筹处理;如果其与劳动争议标的没有关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应不予处理,并加以说明。
二、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
〕256号)中规定的“风险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强行收取的带有抵押性质的货币(实物),不是指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而给付对方的违约金。



1995年9月8日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的通知

体人字〔2003〕254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已经总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体育人才培养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公章)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

为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需要,加速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总局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的目标是:用3到5年时间,采取有力措施,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开拓创新、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高层次体育人才队伍,在举办2008年奥运会时发挥骨干作用。具体目标是:
(一)培养和造就20名左右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较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能力、驾驭全局和战略思维能力,有较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较宽国际视野,能把握体育工作规律的高层次党政管理人才。
(二)培养和造就20名左右谙熟体育市场开发和体育产业经营规律、把握国际体育产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经济专业知识背景和良好的对外沟通交流能力、市场运作能力的高层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三)培养和造就10名左右熟悉体育外事业务、外语水平高、具有较强的外事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的体育外事人才。
(四)培养和造就50名左右事业心强、治学严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较强创新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
(五)培养和造就100名左右掌握训练竞赛规律、组织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把握当代竞技体育发展趋势,能在备战2008年奥运会过程中承担国家队主要教练任务的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
(六)培养和造就50名左右熟悉国际体育事务、外语水平高、知识面广,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在国际体育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人才。
(七)培养和造就100名左右熟悉奥林匹克事务、外语水平高、业务熟练,具有较强的体育竞赛组织管理能力或裁判执法能力,能够直接与国际体育组织进行良好沟通和交流,在2008年奥运会竞赛组织工作中起关键作用的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和裁判人才。
二、人才选拔
(一)高层次体育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3.熟悉相关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二)高层次体育人才应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高层次学术技术人才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其中,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须具有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能较熟练应用第二外语。
3.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须具有高级教练或国家级教练职务。
4.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5.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相关工作经历。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
7.身体健康。
个别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以上资格要求。
(三)高层次体育人才的选拔范围:
1.高层次体育行政管理人才主要从机关司局级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优秀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优秀中层正职中选拔产生。
2.高层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主要从机关从事经济管理的司局级干部、优秀处级干部,直属单位分管经营开发的领导班子成员,直属单位经营开发、财务管理等部门的优秀负责人以及下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中选拔产生。
3.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主要从有出色体育外事工作经历的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直属单位中层正职以上干部中选拔产生。
4.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主要从国内从事体育专业学术技术工作,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技术领域有较大影响或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5.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主要从国内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所带运动员、运动队在国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中选拔产生。
6.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人才主要从以下人员中选拔产生:
(1)已在国际体育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2)具有优秀外事工作经历的总局系统外事人员。
(3)综合素质较高的教练员和退役优秀运动员。
(4)热心体育事业,并在国内体育社团中担任一定职务、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知名人士。
7.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和裁判人才主要从国内长期从事体育竞赛组织管理工作、裁判执法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个别特殊人才可以面向海内外公开选拔产生。
(四)高层次体育人才的选拔程序:
1.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
2.进行考试、考察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确定人选,报总局审定。
三、人才培养
(一)设立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用于高层次体育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二)培养内容:
1.综合素质培养:不定期对各类高层次体育人才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2.专业能力培养:采取多种措施,全面开展专业能力培训,不断更新其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工作水平。3.外语培训:加大对高层次体育人才的外语培训力度,通过脱产强化培训、半脱产培训、业余培训等多种形式,尽快提高其外语水平。
4.计算机培训: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提高高层次体育人才的计算机水平。
(三)培养形式:
1.学历教育。加强与有关高校的合作,支持高层次体育人才参加学历教育。每年资助部分高层次党政管理人才接受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资助部分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接受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为高层次教练人才接受学历教育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退役运动员接受学历教育。
2.国内短期培训或研修。定期举办各种短期培训班或研修班,不断满足高层次体育人才的需要。
3.国内外合作研究或进修。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联系与合作,选派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进行合作研究或进修学习。
4.出国培训或留学。加大高层次体育人才出国、出境培训工作力度,有计划地选派部分高层次体育人才组团出国培训,同时有计划地资助高层次体育人才出国培训。每年选派部分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人才和外事人才到英语母语国家留学。
5.实践锻炼。选派高层次体育人才到相应国际体育组织、有关国家奥委会、体育协会、国内外知名企业等机构进行工作实习,参加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的组织工作或在国内不同单位、不同岗位挂职锻炼,全面提高其工作水平。
四、人才管理
(一)建立高层次体育人才库,全面掌握高层次体育人才的情况。
(二)建立《高层次体育人才考核档案》,考核工作由人才所在单位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总局备案。
(三)对高层次体育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调整不合格人选,并及时进行人选的补充。
(四)高层次体育人才的日常管理、培养和使用由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各单位对高层次体育人才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要积极为他们参加培训、学习、实践锻炼等提供条件。
(五)对于高层次体育人才,总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各单位要及时将高层次体育人才的职务晋升、工作变动等情况报总局备案。
(六)对各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体育人才,总局将酌情给予资助。
(七)总局将通过高层次体育人才的培养工作带动整个人才队伍建设。在突出抓好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的基础上,注重对各类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八)各单位在配合总局抓好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的同时,要认真抓好人才梯队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九)总局建立体育人才培养工作机制,人事司牵头抓总,人才培养工作涉及的竞体司、经济司、外联司、科教司等部门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人才培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高层次体育人才的培养工作在党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司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分工负责。
人事司负责制定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制定有关政策规定;负责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定期检查、督办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共性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具体负责高层次党政管理人才、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协助外联司抓好国际体育组织人才的培养;协助竞体司抓好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的培养。
竞体司负责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和裁判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外联司负责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经济司负责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的经费管理;具体负责高层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科教司协助人事司抓好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的培养;协助竞体司抓好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的培养。
(十一)年度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时,将各单位对高层次体育人才的培养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03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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