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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国础诉叶毓山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4:13:46  浏览:9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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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国础诉叶毓山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国础诉叶毓山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1990年1月22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川法民示字第8号“关于刘国础诉叶毓山著作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歌乐山烈士群雕,是倡议单位聘请叶毓山个人创作并由叶亲自参加和指导下制作完成的。刘国础仅在参加群雕制作过程中提过一些建议,与叶毓山又没有合作创作的约定,不能认定是群雕的共同创作人。
(二)全国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只评选雕塑作品,不评选环境沙盘模型。因此,群雕作为雕塑作品所获得的纪念铜牌,只能归其作者叶毓山享有。
(三)沙盘模型应由谁署名问题,与叶毓山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可告知原告,如有争议,应另行起诉。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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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工作规则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工作规则

(1988年3月22日中国残联第一届执行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执行理事会为中国残联的常设执行机构,是中国残联日常工作领导机构。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职权
1.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贯彻上级机关的指示和决定。
2.决定中国残联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长期工作规划;审定各部(厅)的业务计划和重要事项。
4.审定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重要文件。
5.听取各部(厅)和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
6.审批联合会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根据理事长提名, 审议职权范围内的干部任免事项。由理事长任免干部。
7.提议召开中国残联主席团会议,并做好准备工作。
8.向中国残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主席团及评议会的监督。
二、会议
1.执行理事会会议(简称会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也可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
2.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出席会议,办公厅主任列席会议, 其他列席人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3.会议讨论内容由召集人确定,由办公厅汇总安排, 会议要讨论的内容和文件由办公厅或有关部门准备,事先经主管领导审定。
4.会务会议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理事长有决定权。 但一般应在多数人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5.会务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两次。
6.每次会议均作记录并编印会务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办公厅负责决定事项的催办工作。会务会议纪要一般应发主席团主席、副主席;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评议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机关各部(厅)、直属单位。
7.会议的秘书工作由办公厅办理。
三、文件审批
1.凡属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和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任务、 总结等内容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由理事长签发;理事长不在时,由常务副理事长签发。一般性及专项性内容的文件,由主管副理事长签发;主管副理事长不在时,由受委托的其他副理事长签发。
2.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按上述原则会签。
3.各业务部(厅)以联合会名义发函,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四、领导制度
1.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领导并主持全面工作,决定重大问题。
2.副理事长分工负责机关有关部(厅)和直属单位。
3.理事长指定常务副理事长,协助主持常务工作,处理综合性事宜。
4.理事负责专项工作。
5.理事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副理事长、理事负责处理重要的专项事务。
五、民主生活
1.执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工作, 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
2.执行理事会成员如有违犯纪律的事实, 执行理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无锡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无锡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2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无锡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无锡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深入推进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努力创建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制定的《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下级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评价,评价工作经市政府授权,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评促管、激励引导为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综合评价指标分为管理性指标和绩效性指标。管理性指标主要考评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和各项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绩效性指标主要评价各项预定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评价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管理性指标60分,绩效性指标4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 每项考评项目为A、B、C、D四等,权重分别为1.0、0.8、0.6和0,具体得分为项目标准值乘以权重。
第七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地区评价按总分数进行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80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部门评价按应评价项目得分占应评价项目总分的比例确定等次。评价得分比重在90%以上(含90%)的为优秀,80-90%(含80%)的为良好,60-80%(含60%)的为合格,低于60%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评价为不合格:
(一)发生特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年度评价扣除绩效分20-40分。
(一)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被省内媒体曝光或省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年度评价扣除绩效分10-20分。
(一)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被市内媒体曝光或上级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三)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整改不及时,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评价、日常评价与年度评价、随机评价与安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年12月中旬,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价工作一般在年末进行,评价小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被评价单位自查总结;向评价组汇报;评价组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实地考查;询访基层相关人员及消费者;综合评价组成员意见;确定评价结论;评价组长签字;评价材料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综合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同时书面通知被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印发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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