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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3:24:06  浏览:9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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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下同)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属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合营企业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其档案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按集中统一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合营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合营企业应设立档案室,配备档案专业人员,统一管理本企业在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材料。
第五条 合营企业聘请的档案专业人员应享受工程技术或档案专业人员待遇。
第六条 合营企业的档案室的职责是:
(一)拟定本企业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临督、指导本企业各业务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以及图纸的更改、补充工作,参与对科研成果、基本建设、产品试制、设备开箱等技术鉴定或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归档的科技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
(三)接收本企业各业务部门形成的档案,并对之进行系统加工整理、分类、编目、登记及保管工作;
(四)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为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档案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
(五)承办档案材料鉴定和销毁档案的具体工作;
(六)做好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文件材料归档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文件归档范围包括行政管理、计划、统计、生产技术、劳动工资、经营销售、物资采购、财务(会计)、产品、基建、设备、培训、公关、保安以及党、工、团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样、图表、计算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缩微胶片、盘带等。
第八条 合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列入经营管理、生产技术、基建、科研全过程中的必要程序,列入经办人员的职责范围。凡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由各业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收集齐全,核对准确,整理立卷,经有关领导审阅签名,
按规定向企业档案部门移交,任何个人和部门都不得分散保存,因生产需要留用的,可复制一份,原件由企业档案部门保存。
第九条 凡引进技术、设备开箱,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新产品开发鉴定,必须有企业档案部门派人参加。档案资料应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出国考察、培训带回的文件、资料均应交由档案室保存。
第十条 合营企业的文件材料,一般应于翌年上半年整理立卷。其中科技文件材料,应在技术(工程)项目试制、投产、竣工后三个月内,经企业有关领导审定后,向档案室归档。
第十一条 凡档案的文件材料,书写材料统一使用炭素墨水或蓝墨水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要求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纸质优良、文件和图纸规格符合国家规定。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应在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档案的借阅利用、保管、鉴定、统计、保密、图纸修改、补充以及库房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使编制分类方案、系统整理时有所依据。
第十三条 凡归档的文件必须齐全、分类清楚、组卷正确、系统排列、标题明确,符合案卷质量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归档文件,企业档案室有权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档案室应按规定做好档案鉴定工作,需要销毁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批准并报主管机关备案。销毁档案时应指定监销人。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档案室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有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虫、防尘等安全设施。对破损的档案,须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合同期满、中途歇业或解散时,其档案应移交其主管机关保存。其中设备、基建方面的科技档案可随设备、房产移交其接管单位,但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我市在港、澳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其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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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呼政规[1993]5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政监督站),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实行质量监督认证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四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公交、环卫、园林、路灯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
(三)厂区、住宅区和单位院落等按规定应列入市政公用工程;
(四)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水泥、混凝土制品、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制品。
第五条 负责审查、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测试、监理、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管理范围。
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代理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批准的开工报告;
(三)工程承包合同;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七条 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单位,每年生产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二)年度生产计划;
(三)保证制品质量的质保体系和主要测试手段。
第八条 市政监督站对委托单位审查符合委托监督规定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进行监督管理,按下列规定收取质量监督管理费。
(一)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工程总造价的3‰;
(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制品收取销售额的1‰,工程(制品)质量监督费应列入工程预算和制品成本中。
第九条 市政监督站要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实行直接监督、巡回监督和授权有一定技术监督能力的单位实施委托监督。直接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收取,巡回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和专用制品实施质量监督,应严格遵守“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程序和内容”。对一般问题填写“工程(制品)质量监督检查表”。对存在的质量不良情况分别发出“工程质量通知书”、“工程质量警告通知书”(也称质量“黄牌”),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出“停工通知书”(也称质量“红牌”)责令停工,经过整顿、补救,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后发给“复工通知书”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携带验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评定质量等级。经核验合格发给“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根据此证书办理工程报竣,交付使用和结算。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者不得办理竣工手续,建设银行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专用制品的生产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证或越级施工、生产;
(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四)不按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和生产;
(五)拒绝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一)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返工损失费用在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二)凡造成工程部分倒塌、严重不均匀沉降、平面超限位移、构筑物明显倾斜、桥桩折断、管道断裂、结构要害部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其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三)因为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方(设计、施工)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另外两方(建设和施工、设计和建设)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监督站备案;
(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政监督站同意认可后进行处理;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市政监督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在处理质量事故时,监督站有权向有关单位调阅设计、施工、测试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在发生质量事故争议时,由监督站进行调解和仲裁。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
(二)评为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专用制品的;
(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监督手续或未交纳监督费的,必须补办手续,并处以施工单位或专用制品单位工程造价、制品成本百分之二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接到“停工通知书”而不停工的,处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并限期报验,逾期再不报验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制裁,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停式或返工,并处以直接责任者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一千至一万元罚款,拒不停工、返工的由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事故的分类和情节处以施工单位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违反乱纪的质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一律由市政监督站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罚款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事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论聚众犯罪的聚众行为危害性

黄泓祯


  曾经轰动一时的马尧海案,时至如今似乎有所平息。但是人们一提到马尧海案被判聚众淫乱罪都有所不愤,很多人认为马尧海无罪,马尧海的行为最多不符合道德不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
  他们讨论提出的最主要观点是:彼此愿意,私密的空间。这样并不构成对他人利益的侵犯,在众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之下,也谈不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而讨论也大多定位于淫乱行为是否破坏公共秩序之上。
我认为,刑法之所以规定“聚众淫乱罪”而对聚众淫乱行为进行处罚,其着眼点不是在于淫乱行为是否构成危害性应该定罪处罚的问题,二是着眼于聚众淫乱的聚众行为,这种聚集众人、组织、策划的行为。同理,刑法对于赌博罪的规制并不着眼于赌博行为是否危害社会公共秩序,而是着眼于聚众赌博、赌博为业、开设赌场等聚众、组织、领导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更具社会危害性,是这种聚众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
聚众行为的认定
  根据学者张明楷的观点,聚众是指首要分子纠集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于一特定的地点,而成为可以从事共同行为的一群人。根据这一定义:
首先
  要有首要分子,也就是有组织者。这就是聚众和天然的聚集有明显的区别,聚众是有组织者的活动,即是说有专人组织、有策划、有目的的活动。而天然的聚集缺乏了组织的分子,在这种情况之下人们的聚集是非经他人信息传达和意思传达的影响。
  要有纠集的行为。也即是说,这种聚众的行为需要一定的人通过一定的媒介以某种手段进行纠集。这种纠集的媒介可以是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网页、QQ群等。手段有明示和暗示的手段。有时候可以是眼神、动作的暗示,有时候可以是暗语。而这种纠集行为存在主观的故意。
聚集于一定的地点。笔者认为,这种地点可以是现实存在的地点,如私人住宅、如宾馆。也可以是虚拟的某一特定的地点,如聚集于网络的特定空间进行赌博。
聚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笔者认为,聚众行为起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危害性:
  一是操纵性的危害。因为聚众是有人组织的,并实施达到一定共同目的的行为。这种具有操纵性并聚集他人的行为比个人实施该行为的危害性更大。因为,首先它的影响力更大,要是有危害后果会引起更严重的后果;其次,它难于控制,当聚众行为习惯地形成一种惯常聚众行为之后,便形成一种组织性范式,更难以控制。这也是聚众赌博就打不灭的原因。
  二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聚众犯罪其共同从事的活动可能是不公开的,可能是在私密的空间之下不为人知进行的,比如聚众淫乱、聚众赌博。但是,聚众行为一定是具有公开的性质的。因为,聚众的手段的信息传达一定会有一定的公开性的,无论其是口头、电话、还是QQ群,他都一定的信息在公开的场合传播已达到纠集的目的。所以,聚众行为是公开的,正是这种具有公开性质聚众的行为能造成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正是这种聚众从事普通人认为的不道德的赌博、淫乱行为的聚众在聚集过程中能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这种聚众一旦在公众之中传开起到的恶性后果是不容设想的。他是危害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的。它的危害不在于赌博、淫乱这些不道德行为的本身,而是更多地载于聚众的本身!试想当社会公然有一些组织从事淫乱、赌博行为的时候,对社会的危害性该有多大?当你明白现在黑社会的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就应该窥见聚众的从事不道德行为的聚众行为的危害了。
  综上所述,我刑法国对淫乱赌博行为的规制,是在于规制其聚众行为、和组织行为,这种聚众的和组织的行为危害社会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因而刑法归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所以,赌博、淫乱并不当然违反社会秩序,应受刑法处罚;但是聚众赌博、聚众淫乱应是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应收刑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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