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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借鉴的美国联邦法院的立案与送达程序/李富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0:58:08  浏览:8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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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诉状中要提供法律依据
  ●传票由原告方送达
  ●被告可以要求放弃送达诉状及传票


值得借鉴的美国联邦法院的立案与送达程序

  李富金


  立案和送达是重要的审前程序,直接影响到以后审判程序的运行方式和效率。但在研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立案和送达程序的改革尚未引起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考察一下国外的相关程序,对我们或许有一些借鉴意义。比如美国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但在《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规则》中,对立案和送达程序却有许多非常具体的规定。
  诉状和答辩状
  我国的民事诉讼是以法院立案作为诉讼程序的起点,而在美国,民事诉讼是从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开始的。他们的诉状一般由律师代写,这在诉状的开始部分即有交待:“兹有原告某某,经由他们的律师某某代理,就其起诉状,作如下陈述”。诉状不同于我们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三段论格式,主要包括诉讼性质、管辖权、审判地、当事人、背景等。
  在诉讼性质(Nature of the Action)部分,需简要说明案件的类型,类似于我们的案由,但其中要引用相关法律依据。管辖权和审判地(Jurisdiction and Venue),说明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上述两项内容均要求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这是与我国的规定不同的。我们现在并不要求当事人在诉状中提供法律依据,可能与律师制度尚未完全成熟有关。而要求当事人举证并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法律争点,增加诉讼结果的可预期性,防止法官在当事人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适用其他规则,搞“突袭裁判”。如有一个案件,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被告要求原告补足欠缺的货物数量,而法官裁判却是买卖无效,大大出乎当事人的意料。
  当事人(Parties),说明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等事项,与我们的差别不大。背景(Background)相当于我们的案件事实经过,这部分内容通常很详细,要说明纠纷的来龙去脉。救济请求(Prayer for Relief),由当事人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这里通常是根据诉讼请求逐项填写。由于诉讼请求是确定当事人主张的依据,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当事人反复无常,将会影响诉讼效率和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是,在诉状递交给法院后,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可要求“当然修改”诉答文书(包括起诉状和答辩状)一次,但一次以上的修改或超期修改,须征得法院的同意,这是根据“讼争一成不变的原则”要求的。不同于我们的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随时变更诉讼主张、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因此有的当事人在诉状中“留一手”,而到诉讼中搞“突然袭击”。对于审理程序,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美国的当事人在诉状之后还可附陪审团审理请求书,根据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的规定,争议价值超过20美元的,可以请求陪审团审理。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适用均是由法官决定的,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也许是值得借鉴的。
  诉状审查
  诉状交由法院的接待书记官进行格式审查,书记官的职责就是找出其中的错误,以便律师进行纠正。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条第5款规定:“书记官不得仅因提交文件的格式不适当而拒绝接受所提交的任何文件”。另外,书记官还要对律师代理资格进行审查,如果书记官发现诉状上签名的律师是不熟悉的,他就应查阅该地区法院的律师名册,以确定该律师是否是该地区法院律师协会的成员。在美国,律师介入诉讼是从起诉开始的,我国在此方面比较自由,当事人可以直到开庭前一分钟才委托律师,有的情况下也属于事实上的“突袭”。
  案件登记
  法院收到诉状后,要在上面注明“美国地区法院已收到并归档”,注明收到的日期时间,并由助理书记官签名,同时在诉状上注明案号。立案审查是由书记官进行的,因为立案属于程序而不是实体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案机构一般称为“立案庭”,审查一般也由立案庭庭长或法官作最终决定,“规格”上比美国高,书记员主要是搞一起登记、填表之类的“手续事”。在我国的台湾地区,立案机构被称为“分案室”而不叫“庭”,因其不从事案件审理,这种称呼还是有道理的。
  在美国,每一个案件还要填写民事案件登记表,主要内容有:⑴原告、被告的姓名;⑵管辖根据,在已经提供的各种管辖选项中进行选择;⑶主要当事人的州籍,这也是在已经提供的选项中进行选择;⑷诉因,引证起诉所依据的美国制定法,并给出一个简短的原因陈述;⑸诉讼的性质,在列出的几十种案由中进行选择;⑹案件来源,主要是指初审,还是移送等;⑺诉讼要求,主要是用来确定是否属于集团诉讼,是否要求陪审团审理;⑻相关案件,如法院已经审理过或正在审理有与该案相关的案件时,则写明处理该案的法官姓名和案卷号。我们在审理案件时,也经常会发现有相关的案件分到不同的承办庭,处理上因而产生差异,所以美国的这种做法也值得借鉴。在此表格的最后是律师签名,也就是这个表格仍然属于当事人填写的范围。与我们的立案登记表相比,性质都属于法院的案件管理。但我们的立案登记表是由书记员或法官填写的,与美国不同。美国的这个表格由书记官处和美国法院管理局使用,主要用于司法统计,其内容不能用于替代诉讼文书。案件登记后,由书记官处利用电脑等方式进行随机分案,确定承办法官。这种随机分案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国内现在也有随机分案,但还没有形成制度化,有的地方是庭长或审判长分案。
  送达
  法院立案后,原告要将起诉状等材料送达给被告。由当事人进行送达,这是美国与我国在送达方式上的重大差别。原告还要向被告发出《诉讼通知书和放弃送达请求书》,通知对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并将起诉状副本附后。告知被告如果不在规定的期间内和答辩,则根据原告起诉所请求的救济,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同时,在该制式文件中,原告提出为了节省送达费用,被告可以放弃传票的正式送达。被告只要填好已经附上的《传票送达放弃书》,即可避免不必要的送达义务。通常情况下,大多数的被告愿意放弃受送达,因为既可减少被告的费用负担(被告应负担旅行费及送达费),而且可以获得更多的答辩时间(不放弃送达的答辩期为20天,而放弃送达的答辩期为60天)。如果被告要求送达,则原告在诉状提交后120天内必须完成送达。送达一般可以由原告委托任何超过18岁的美国公民来实施,只要他不是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都是由原告律师聘请送达员进行的。送达完成后,送达人应立即向法院提交送达证明书或回证,还要提交宣誓陈述书,证明受送达人实际收到了文件。之所以要有宣誓陈述书,是因为送达时并不要受送达人签字,只要送达人宣誓保证确已送达即可了。送达方式是直接递交本人、留置给本人住所“适龄适智”的人、送给经授权的人。原告也可提出请求,由法院指示美国执达员、助理执达员等进行送达,执达员送达不需要宣誓陈述书。如果在120天内未完成送达,法官就要根据申请或依职权“不带偏见”地驳回诉讼或指示在限定时间内完成送达。驳回诉讼后,原告可以重新起诉(如果因此而超过时效,则责任由当事人自行负担)。我国的送达,法院是负责到底的,如果不能送达,当事人可能还会责怪法官。在出现当事人下落不明等送达困难的情况,则要进行公告送达。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的法官让原告带传票给被告,但这被认为是不规范和不合法的行为。送达不能,实质上也属于一种诉讼风险,这种风险责任应当是由当事人来承担的,在这一点,美国联邦诉讼规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参考资料:
  ①《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流程》,汤维建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
  ②《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证据规则》,白绿铉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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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5〕5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牵头制定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三月三日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且低于20%的部分,补助50%;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以上的部分,补助70%。

  (二)本市户籍参保的退休人员(不含退养人员),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且低于30%的部分,补助50%;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以上的部分,补助70%。

  上述对象每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最高金额为8000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可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个人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对补助的对象、标准及最高限额提出调整意见。

  二、补助的费用范围:

  (一)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现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的医疗费,以及起付标准以上,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乙类”药品目录和部分诊疗项目由个人负担比例的医药费;

  (三)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由个人承担10%部分的医疗费;

  (四)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

  三、补助金的筹集与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资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建立医疗补助专用账户,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年终决算时按实列支。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医疗补助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要制定补助资金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审计。

  四、申领补助须提供的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二)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三)本人医疗保险IC卡;

  (四)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

  (五)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或退休证及领取养老金凭证。

  五、补助金申请程序:

  (一)符合补助的参保人员在每年1月15日至3月30日和7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填写《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助申请表>),并将填写的《补助申请表》送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补助对象的应书面告知;符合补助对象的,通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申请人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和补助金额,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补助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送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送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人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补助金。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上年度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情况报送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补助对象及标准必须严格把关,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进行审核,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补助金流失的,追回流失资金,对当事人实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办法自二OO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开始施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参保人员的自付医疗费的困难补助按本办法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实施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实施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外资办,广州、成都、西安、南京、长春、沈阳市外经贸委,武汉外资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外资局:
1996年11月我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修订、下发了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资统计登记
为使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设立同时就纳入外资统计工作的正常轨道,根据《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先在企业所在地的外资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领取并填写外资统计登记表后(参考格式见附件一),方可领取批准证书。
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登记,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外资统计部门在企业办理统计登记时,要使企业了解外资统计报表的内容、上报时间和上报渠道以及企业在统计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由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须在领取批准证书后15日内到企业所在地外资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所在地外资统计部门在企业办理统计登记后7日内,将登记表上报各省、市、计划单列市外资统计部门,各省、市、计划单列市外资统计部门每半年将企业统计登记情况报外经贸
部外资司。
二、企业代码的结构和编码规则
由我部下发的计算机《利用外资统计管理系统》软件中的企业代码为一组12位代码。
(一)企业代码的结构
第1至8位为编码部分,依次反映企业的注册地和批准年度;
第9至12位为顺序码部分,由计算机按流水号自动生成。
(二)企业代码的编码规则
1.企业代码由各地按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确定。
第1、2位填列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第3、4位填列计划单列市、地区级代码;
第5、6位填列区、县级代码;
第7、8位填列批准年度。
2.由地方上报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凭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进行统计,由各地按企业注册地确定企业代码。
3.国务院各部委批准设立或报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凭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进行统计,由各地方按企业注册地确定企业代码,并在代码的第5、6位填列6A加以区别。
三、建立统计通讯网络系统
为提高全国外资统计工作的管理水平,自1997年2季度起我部外资司与各省市外资主管部门建立统计通讯网络系统,各地上报的外资统计数据要通过网络进行传输。
联网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使用邮电部X.25网(CHINAPAC)
2.利用长途电话线点对点通讯
有关建立网络系统的设备配置见附件二,各地可根据本地的邮电通讯状况任选其中一种,并在2月底以前配置完毕。
四、建立统计人员备案制度
为保持外资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外资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我部自1997年起建立全国外资统计人员备案制度,各地须将本地区地、市级以上外资统计部门的人员情况报我部备案,统计人员基本情况表附后(见附件三)。各地统计人员变动情况每半年报部备案一次。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表
--------------------------------
| |企业名称| |
| |----|------------------|
| 企业 |投资方式| |经营年限| |
| |----|------------------|
| |详细地址| |
| 基本 |----|------------------|
| |邮政编码| |传 真| |
| |----|------|----|------|
| 情况 |中方名称| | | |
| |----|------|----|------|
| |外方名称| | | |
|------|-----------------------|
| 审批情况 |合同章程批准日期| |审批机关| |
|------|-------------|---------|
| | | |
|总经理姓名 | | 电话 |
| | | |
|------|-------------|---------|
| | | |
|统计员姓名 | | 电话 |
| | | |
--------------------------------
统计登记部门签章: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1.使用邮电部X.25网(CHINAPAC)
所需设备:
__调制解调器(与当地邮电部门商定型号)
__调制解调器与微机间的连线
__异步端口(到当地邮电部门申请并租用)
2.使用长途电话线点对点通讯
所需设备:
__与Hayes兼容的调制解调器,速率为
9600bps-14.4Kbps
__调制解调器与微机间的连线
__长途电话线

附件三

利用外资统计人员基本情况表
-------------------------------
| | |
|省市部门名称| |
| | |
|-----------------------------|
| 姓名 |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学历| |所学专业| |
|-----------------------------|
|参加工作时间| |
|-----------------------------|
|从事外资统计工作时间| |
|-----------------------------|
|本部门意见 | |
|(签 章) | |
|------|----------------------|
| 备 注 | |
-------------------------------



199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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