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宣言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1:30  浏览:8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宣言

中国 塔吉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宣言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蒙于2012年6月1日至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访问并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访问期间,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在北京举行了正式会谈,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贾庆林分别会见了拉赫蒙总统。

  双方就中塔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以下共识:

  一、双方满意地指出,中塔建交20年来,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取得重大成果。2007年1月15日两国元首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为两国关系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双方认为,中塔关系和两国各领域合作快速发展将为两国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双方将继续保持高层交往势头,就双边关系和重大国际问题及时交换意见。两国政府及各部门将加强联系,扩大和巩固政治、经贸、安全、人文等领域合作,不断提升中塔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水平。

  二、塔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塔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及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此高度评价。

  三、双方一致认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是本地区乃至全球安全与稳定面临的严重威胁。双方将根据2001年6月15日签订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2003年9月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进一步加强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的密切合作,采取必要措施,共同打击“三股势力”、贩毒、武器走私等一切形式的跨国有组织犯罪,继续开展防务安全合作,维护两国和本地区的和平、安宁与稳定。

  四、双方积极评价中塔经贸合作取得的重要成果,决定进一步发挥两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及下设新疆-塔吉克斯坦经贸合作分委会的作用,落实两国在经贸领域达成的合作共识,创新合作模式,完善合作规划,不断提高经贸合作的质量和水平。为扩大经贸联系,双方将继续改善贸易投资环境,为相互投资提供支持和便利。

  五、双方对交通领域合作成果表示满意,将继续积极开展该领域合作,促进区域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化建设,实施本地区航空、铁路和公路等交通领域互联互通项目。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在国际道路运输领域的互利合作。

  六、双方愿加强两国电力领域的合作,促进并落实电力生产和区域能源基础设施网络化建设合作项目。双方愿为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上述合作项目提供支持和便利。

  七、双方将加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领域合作,在实施好现有合作项目的基础上,共同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展合作领域,扩大合作规模。

  八、双方对中塔卡拉苏-阔勒买口岸合作取得显著成效表示满意,决定采取有效措施,共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同时继续加快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为进一步推进两国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提供便利。

  九、双方将加强金融领域合作,鼓励并支持在双边贸易中使用本币结算,支持两国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双方一致认为,扩大农业领域合作是两国合作的优先方向之一。双方将进一步发挥两国农业合作委员会的作用,在农作物种植和良种推广、灌溉技术、农业机械、农业技术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

  十一、双方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合作的协议》,充分利用地理毗邻优势和中国-亚欧博览会的平台作用,推动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塔吉克斯坦相关州市在经贸、交通、通信、电力、矿产开发、口岸、农业等领域合作再上新台阶。

  十二、双方表示,愿扩大和充实在防救灾领域的合作,提升防救灾能力。

  十三、双方将继续扩大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体育和新闻等领域的互利合作,促进两国青年团体的友好交往,支持两国高校建立联系和探讨合作,不断夯实两国友好合作的社会基础。

  十四、双方认为,联合国应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双方支持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改革,提高工作效力和效率。

  双方在联合国安理会改革问题上主张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代表性,使中小国家有更多机会参与安理会决策;支持在广泛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一揽子”改革方案,就联合国安理会改革所有相关问题达成最广泛一致。

  十五、中方在担任上海合作组织主席国期间工作卓有成效,在“睦邻友好年”框架下举行多项活动,加强上海合作组织促进地区和平与发展的作用,积极推动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扩大交往。塔方对此高度评价。

  双方认为,在中方积极筹划和各方共同努力下,今年6月6日至7日在北京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将在规划本组织未来发展、维护地区安全稳定、推动成员国务实合作等各方面取得重要成果。

  双方将继续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一道,加强相互协作,致力于巩固上海合作组织保障地区安全,应对共同威胁和挑战,推进经济和人文合作的作用。

  十六、双方强调,实现阿富汗的和平与稳定十分重要,中亚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同阿富汗局势休戚相关。

  双方强调,应在联合国主导和有关各方参与下加快阿富汗和平重建进程,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等现有涉阿地区合作组织和机制作用。

  双方一致认为,实施第五届阿富汗区域经济合作会议提出的有关电力和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推动区域经济合作,对阿富汗经济重建具有长远意义。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和中国人民给予塔方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在方便的时候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签字)    埃莫马利·拉赫蒙(签字)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于北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居住区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范围

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居住小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㈠园林化单位评选标准

1、管理制度:领导重视,建立绿化管理机构,落实绿化经费,模范遵守国家、省颁布的城市绿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无非法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事件发生。绿化管理制度健全,图纸、档案资料齐全。群众积极参与绿化、美化环境,爱护花草树木,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完成法定植树任务。

2、绿化建设:园林化单位用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化施工水平高,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配置得当、品种丰富,景观优美,合理设置花坛以及园林的休憩设施,不设置围墙或采用通透式围墙,达到透绿于街市。

3、绿化管养:绿地管养责任明确,有专职的管护队伍或人员。草坪、绿篱、树木定期修剪、整形,保持良好景观。及时除草、防治病虫害,植物生长良好,无枯枝黄叶,无死树,无缺株,无残花,无明显病虫害。绿地保存率为100%,植物保存率95%以上,园林设施完好率99%以上。

4、环境质量:庭院环境卫生,路面平整,路灯明亮,排水通畅,无污水外溢。庭院秩序良好,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摆乱占、乱贴乱画、乱泼乱倒和饲养家禽家畜现象。

㈡园林小区评选标准

1、管理制度:小区管理部门重视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有绿化管养专项资金,有专职绿化管护人员,有绿化养护管理档案,模范遵守国家、省颁布的城市绿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无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行为发生。绿化管理制度健全,图纸、档案资料齐全。经常性地开展宣传绿化、美化环境活动,居民爱绿护绿意识强。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完成法定植树任务。

2、绿化建设:小区总用地面积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市城市规划区不低于30000平方米,分宜县不低于10000平方米,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人均绿地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居住区布局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建设部《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绿化施工水平高,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规范,乔、灌、花、草相结合,色彩丰富,层次效果好,季相分明,密度合理,景观优美。合理设置花坛以及园林小品和休憩设施,不设置围墙或采用通透式围墙,达到透绿于街市。积极开展阳台、室内绿化,积极推广屋顶绿化和墙面垂直绿化,取得良好效果。

3、绿化管养:绿地管养责任明确,有专职的管护队伍或人员。草坪、绿篱定期修剪,树木及时整形修剪,树形完整美观、绿篱无残缺并修剪整齐、草坪修剪良好。及时除草、防治病虫害,植物生长良好,无枯枝黄叶,无死树,无缺株,无残花,无明显病虫害。绿地保存率为100%,植物保存率95%以上,园林设施完好率99%以上。

4、环境质量:小区环境卫生,路面平整,路灯明亮,排水通畅,无污水外溢。小区秩序良好,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摆乱占、乱贴乱画、乱泼乱倒、无饲养家禽家畜现象。小区内防盗网、空调、烟道、遮阳板等设置整齐、规范、美观。

三、评选程序和命名表彰

㈠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小区)绿化平面规划设计图;

2、单位(小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汇报材料;

3、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申报表(见附件)。

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申报单位向市园林局进行申请,由市园林局进行初审,(分宜县城市规划区内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会同县绿化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统一上报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和新余市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绿化委员会)。

㈢市城管部门会同市绿化委员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初审合格的单位采取听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验收,经考核验收确定为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的,由市城管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命名、授牌予以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㈣经考核验收达到省级标准的,由市城管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向省建设厅和省绿化委员会申报“江西省园林化单位”、“江西省园林小区”。

四、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附件:1、新余市园林化单位申报表

2、新余市园林小区申报表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占地面积
m2

单位绿化建设情况

绿地面积
m2
绿地率
%
绿化覆盖率
%

绿化设计单位

绿化施工单位


绿化情况
乔木 株,灌木 株 m2,草坪 m2。

单位绿地管养情况

绿地管护单位

管护人员总数


管护责任人

联系电话


绿地建设及管护情况简介




部门、绿委初评意见
县(区)园林绿化主管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城管局、绿委考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新余市园林小区申报表

小区基本情况

小区名称

小区地址


小区占地面积
m2
居住人口总数


小区绿化建设情况

绿地面积
m2
绿地率
%
绿化覆盖率
%

绿化设计单位

绿化施工单位


绿化情况
乔木 株,灌木 株 m2,草坪 m2。

小区绿化管护情况

绿地管护单位

管护人员总数


管护责任人

联系电话


绿地建设及管护情况简介



部门、绿委初评意见
县(区)园林绿化主管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城管局、绿委考核验收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暂行管理办法》

交通部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暂行管理办法》
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通知》及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中处以的罚款和依法查处案件所没收的财物。
第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港航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 国家审计署驻交通部审计局和交通部财会司负责审计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收据的印制与管理
第五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使用的罚款收据和没收财物收据是:
(一)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
(二)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
(三)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
(四)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清单(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同时使用,否则无效)。
第六条 第五条所列收据,由交通部按照公安部、财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下发。
第七条 收据一律套印“交通部财务司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使用时加盖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单位公章。
第八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每年十二月作出罚没收入管理预、决算后,到交通部公安局领取收据。
第九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要建立严格的收据管理和使用制度,收据金额和罚没财物额必须相符。收据存根一律归入公安局(处)治安业务档案,列入长期保存,以利检查监督。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交通部公安局和各交通港航公安机关都要设立“罚没收入管理领导小组”,财务部门负责收据和财务管理;治安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罚没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交通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罚没收入每半年上缴一次,分别于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结清。
第十二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各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交通部公安局报送当年的罚没收入决算;交通部公安局应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交通部财会司和驻部审计局报送上年的决算。
第十三条 交通部公安局编报的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管理年预、决算,经交通部财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拨给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办案补助费。
第十四条 办案补助费是国家给予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特殊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罚没收入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收缴、上缴、审批、支出、决算制度。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办案补助费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科目管理,各种费用必须在科目内支出。
第十七条 预算科目
一、装备经费
(一)技术器材装备费;
(二)武器警械装备费;
(三)通讯器材装备费;
(四)交通工具装备费;
(五)训练器材装备费。
二、办案费
(一)侦察破案费;
(二)特情耳目费;
(三)派遣费;
(四)据点费;
三、奖励费
(一)优秀干警奖励费;
(二)治安积极分子奖励费;
(三)破案有功人员奖励费;
四、宣传教育费
(一)业务资料费;
(二)宣传刊物费。
五、培训费
六、科研费
七、治安综合治理费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交通部给予奖励。奖励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纪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本部、本单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即行废止,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公安局、交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1995年3月2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