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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7:34:05  浏览:9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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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考评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规范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我局结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考评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规范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案件,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依法委托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已办结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制定评选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成立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领导、相关司局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接受投诉及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第六条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申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得分90分以上;
(二)案情典型、案值较高、影响较大;
(三)对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四)承办单位或个人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申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推荐表(见附件);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结案报告(包括案件查处过程、案件事实、处理结果及案件分析等);
(四)案件卷宗;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按照初评申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和奖励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的初评和申报工作。
经初评合格的行政执法案件,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将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评选标准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通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网站和有关报刊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间对参评案件或者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实名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评审委员会收到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经查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案件,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案件承办单位及办案人员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规违纪的,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给予通报批评;已经给予表彰的,收回获奖证书及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
推 荐 表
案件名称
案件类别
案件承办单位
案件承办人
基本案情


处罚依据、结果
及执行情况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印 章)
年 月 日
评审委员会意见
(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联系人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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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12月27日,邮电部

国务院令第八十七号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发布施行。现就邮电部门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第八十七号令发布以后,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八日劳动人事部、邮电部发布的《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试行办法》即行废止。经我部致函劳动部,劳动部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九日以劳力字(1991)65号函复我部:“同意邮电企业对所需的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继续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作”。据此,各邮电企业可在上述两个工种中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具体招用办法,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八十七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在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包括增员指标和自然减员指标)之内,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招工条件是: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十七至二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愿意担任乡邮投递和长途电信线路维护工作的男性青年。
四、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五年,届满应即终止。如因生产工作需要,本人表现好,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续订,但不准改变工种。
五、乡邮投递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长途驻段线务员的试用期为六个月。在试用期内要对他们进行邮电企业的性质和任务,职业道德,劳动纪律,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生产工作任务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农民合同制工人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同工种城镇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农民合同制工人的邮电服,按同工种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发给。
八、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待遇,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要加强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管理,要教育他们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对用户负责的思想,服从指挥调度,坚守工作岗位,遵章守纪,积极工作,爱护国家财产,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确保通信畅通。
附件:劳动部关于邮电企业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
附件:劳动部关于邮电企业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
(1991年11月9日)邮电部:
你部《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函》(邮部[1991]752号)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邮电企业对所需的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继续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一九九一年第八十七号令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
同制工人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1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1988年12月29日的决定:
一、任命罗干为国务院秘书长。
免去陈俊生兼任的国务院秘书长职务。
二、任命伍绍祖为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免去李梦华的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职务。
三、免去罗干的劳动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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