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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53:49  浏览:9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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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财发〔2013〕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加强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部制定了《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路灾损抢修保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灾损,是指因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冰雹、内涝、地壳震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在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的损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抢通资金”),是指经财政部批准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专项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的补助资金。抢通资金纳入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所需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交通运输部予以适当补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公路灾损特点,每年预留一定额度的公路灾损抢修保通资金。

  第五条 抢通资金的安排、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抢通资金补助范围主要为国省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灾损抢修保通支出。在建公路和收费公路及附属设施灾损抢修保通支出,抢通资金不予补助。

  第七条 抢通资金补助标准: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不超过10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不超过8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不超过6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不超过400万元。

  第八条 公路灾损灾情类别,由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国家减灾委、国家防总、民政部、国家气象局、中国地震局、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等部门(单位)提供的灾情信息综合研究确定。必要时,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可采取抽样核查等办法对公路灾损情况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路灾损发生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保通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汇总和上报公路灾损和抢通情况。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公路灾损情况,向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申请抢通资金,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财务司。

  第十条 抢通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影响时间、范围、程度;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公路交通阻断情况、公路抢修保通情况;公路灾损和申请抢通资金额度,以及《公路灾损和抢通情况统计表》(格式详见附表一)。公路灾损按现值计算,不计修复时提高标准和便桥、便道费用。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后,对公路灾损灾情类别进行审核,不定期、分批次提出抢通资金补助建议方案,商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经部领导批准后,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司下达抢通资金通知,同时抄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 抢通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抢通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抢修保通工程可按应急抢险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交通运输部下达的资金预算后,应组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抢通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和财务司备案(格式详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抢通资金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抢通资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商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抢通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公路灾损和抢通情况统计表(略)

附表2:省(区、市、兵团)抢通资金安排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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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5〕118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一、基本职责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职责:

(一)受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报告其储存物品品名、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以及有关许可管理部门的许可情况通报;接受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剧毒化学品单位处置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方案备案;

(二)受理剧毒化学品单位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请、审查、核发,并监督证件的管理、使用;

(三)检查监督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和实施安全保卫组织、流向登记、封闭式管理、情况报告等方面的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制度,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误领发、以及非法买卖等剧毒化学品流失案件、事件发生;

(四)受理剧毒化学品被抢、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流散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报告;

(五)受理公众向公安机关上交危险化学品事宜,并按规定办理保管、销毁的移交工作;

(六)依法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的行为;

(七)其他根据指令参与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备案登记

(一)备案登记机关。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储存剧毒化学品单位的备案登记,接受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剧毒化学品单位处置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方案备案。

(二)单位备案登记资料。对剧毒化学品单位的备案登记,应收取下列有效资料:

1、按照公安部统一格式填写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也可根据本地剧毒化学品行业单位管理实际,结合下述第4、5项内容自行设计备案登记表,但应具备公安部备案登记表的内容;

2、生产、经营、运输剧毒化学品单位法定的许可证复印件,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单位的安监部门登记证明复印件;

3、剧毒化学品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的安全保卫制度、各环节流向登记制度、封闭式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制度;

4、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要害部位、主要责任人清单,包括剧毒化学品留存部位(仓库、车间、岗位)名称、平面及四邻情况示意图,相应的保管、使用责任人姓名,保管、使用责任人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情况;

5、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封闭式保管设施清单,包括已有的仓库保安设施、流转环节保管工具、报警器材、应急通讯(部位、电话号码)。

(三)备案登记资料的归档。受理备案登记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及时按照本规定,对备案登记资料归档。

(四)备案登记信息的通知与发布。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备案登记后,应当立即将备案登记信息进行通知、发布。

1、复印备案登记资料中的第1、3、4、5项内容,送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复印备案登记资料的第1项内容,送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2、在剧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后,应当及时将登记信息发布,方便异地公安机关查询。

三、购买许可证件管理和回交的运输通行证管理

(一)购买许可的分类和适用。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分为《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适用于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业务必须使用剧毒化学品,并已经备案登记的单位。《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可成册发给申请单位,由其按照规定自行管理使用。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适用于原无剧毒化学品使用活动,原未经备案登记,但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经临时备案登记,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对单次购买发给《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二)申领受理机关。《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领,由购买单位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

(三)申领受理规则。受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时,应符合下列规则:

1、确认申请经办人身份(申请单位、经办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2、按照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规定的申请表、申报资料(已经备案登记的信息无变更的,可不重复收取相关资料);

3、审查确认申请主体符合《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4、公安机关的受理凭证,受理期限、证件送达或通知领取,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通知和凭证等事项,应符合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购买许可证件回交和运输通行证件送交管理

1、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发购买许可证件,应当告知申领单位按时回交购买凭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及时回交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购买凭证连同已经使用的购买凭证的存根,以及回交填写错误的购买凭证核查存档。对未按规定回交的,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督促回交并按规定查处。

2、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告知所在地销售单位及时按规定送交购买凭证、准购证回执第二联核查存档;告知收货单位及时按规定送交已使用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备案存查。对未按规定送交的,通知原发证机关按规定查处。

3、对回交的购买证件回执、存根和公路运输证件,登记后保存备查至次年底。

(五)许可证件信息通报和发布

1、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核发购买许可证件后,应当将许可信息及时录入剧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发布,无法录入发布时,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用传真发送至购买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收到剧毒化学品收货单位按规定送交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其通行证编号、收到单位、收到时间等信息在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备查。

四、检查监督

(一)基本任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对备案登记的剧毒化学品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其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封闭式管理制度、流向登记制度、情况报告制度等四方面现实情况,督促履行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查处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检查人和检查周期。辖区派出所负责检查剧毒化学品留存部位安全保卫情况,检查周期不超过一个月。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单位全面检查,检查周期不超过半年。省、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剧毒化学品行业活动实地抽查,核实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情况。

(三)工作规则。实施现场检查监督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人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2、按照检查范围检查各项内容,并确认以往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3、在《危险物品治安管理检查登记本》上记载相关检查要素、发现的隐患和隐患处置意见,由检查人签字;检查回执联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业务负责人签字;

4、检查人员将检查回执联带回本单位向领导报告,由领导签字后集中收存备查;其中对有隐患整改要求的,应与整改落实情况一并收入被检查单位档案;

5、对有隐患整改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检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6、检查活动中的行为,应遵守剧毒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检查范围。对剧毒化学品行业单位的实地检查内容,应当针对下列制度执行的现实情况:

1、安全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包括:单位和相关岗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明确;建立各剧毒化学品岗位责任制度;在有剧毒化学品留存的岗位张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相关保管看守、流向登记、使用、押运等从业人员经过培训教育,人数充足,具备责任能力。

2、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流向登记责任人员明确,并具备责任能力;具备交易和内部流转的流向登记制度;流向登记及时、真实、完整,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关系准确;交易流向凭证齐全、有效,交易对方的身份明确、合法。

3、封闭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保管、看守责任人明确、人数充足,具备责任能力;各剧毒化学品岗位具备保管、看守制度;剧毒化学品都在规定的部位、容器存放,任何情况下都处于有效监管之下;报警、仓库储存保管、作业现场零散保管、运输等重要设施、工具、器材都具备必要的公共安全防范条件,并且安全性能可靠;由规定的从业人员接触剧毒化学品。

4、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剧毒化学品被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的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方案。及时报告危及留存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的其他情况。

5、剧毒化学品购买报送审批制度和购买、公路运输证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包括:购买报批程序及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购买、公路运输证件的保管、登记、使用情况的签注确认,回执、证件回交的相关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

五、隐患处置和案件办理

(一)隐患处置。发现剧毒化学品单位有不落实封闭式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记制度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做出限期整改决定。对其中有剧毒化学品流失现实隐患的,责令中止产生隐患的、或带隐患的活动。

(二)案件办理。公安机关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对违反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

(三)报告、通报、联动

1、公安机关在处置隐患、办理案件工作中,对应当停止办理购买、运输证件的,要立即通知受理许可的公安机关治安、交管部门,直至确认隐患排除。

2、发现有剧毒化学品流失的或有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报告本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报流向地或流出地公安机关。

3、对发生在公路运输途中的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治安部门在接到承运人及押运人员的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剧毒化学品单位对限期整改决定期满而不予落实的,公安机关应有效通报相关许可管理部门,以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置。

(四)处置情况登记与发布。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将备案登记的单位违规处置情况及时登记,将查处程序、决定等事项在相关单位档案中记录备查。同时应当及时将停止及恢复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的情况及原因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发布。

六、告知和宣传

(一)剧毒化学品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送达列管的剧毒化学品行业单位,并确认收到。

(二)在受理备案和购买许可证件申请的场所,提供或张贴办理须知等资料。

(三)将受理申请审批情况进行登记,提供查询。

(四)在列管的单位驻地公开举报、投诉的途径方法。

(五)建立与当地相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工作联系制度,提请定期组织相关行业单位例会,或参加相关行业单位例会,通报、宣传有关治安管理工作要求。

七、档案管理

(一)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建档内容

1、剧毒化学品备案登记单位清单,分类统计表。

2、剧毒化学品单位档案。每单位单独成册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1)《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及相关备案登记的附件;

(2)销售单位的购买证件回执第二联和上交情况、相应销售情况、以及保管期满销毁情况的记录;

(3)收货单位按规定送交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上交情况,以及保管期满销毁情况的记录;

(4)治安管理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处置记录,违法情况查处记录;

(5)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案件查处通报记录;

(6)其他与该单位有关的监管工作资料。

3、其他与基本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情况资料,以年度成册。

(二)派出所建档内容。辖区内有剧毒化学品单位的派出所,要对剧毒化学品单位建立下列档案:

1、辖区内剧毒化学品单位清单;

2、《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危险物品治安管理检查登记》回执联,隐患整改处置记录,违法情况查处记录,以及向本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告上述情况的记录;

4、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情况资料。

(三)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建档内容

1、剧毒化学品单位清单,分类统计表。

2、购买许可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2)受理购买证件申领的审批资料,发放记录;

(3)购买证件第一联回交登记表,载明回交情况、购买要素,以及第一联保管期满销毁情况的记录。

3、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情况资料。

八、其他

(一)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日常工作。辖区内有剧毒化学品从业活动的派出所,应当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确定由责任区民警或指定民警负责日常检查监督。负责此项工作的民警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及时对下级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协调,及时对下级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检查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三)本规定中“市公安机关”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指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四)本暂行规定未及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

(五)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加强基层民主法制教育 强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林书设 范功强

江泽民同志指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而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因此,强化农村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大田县各级各部门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和积累了一系列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初步形成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模式和路子。使我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找到了切入点和突破口。都贯穿着“系统工程”观念、“以人为本”原则和“关键在党”的思想,使我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当前,广大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税费改革稳步推进,基层党的建设不断加强,治安局势比较平稳,总的形势是好的。这为我们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农村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在经济方面,农民收入增长减缓,有的地方农民负担还比较重,有些地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压力还比较大;一些地方的盗窃、抢劫、杀人、放火、伤害等刑事案件比较突出,不安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由土地延包、园林承包、农民负担、基金会、村委会直选,以及婚恋、家庭、债务、宅基地纠纷等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时有发生,邪教、非法宗教活动也不容忽视。这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挑战,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归根到底就是要实现、维护、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目前,农民群众有“四盼”,即盼富裕、盼稳定、盼公正、盼尊重。这“四盼”就是群众根本利益的一种反映。每一“盼”都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密切相关。今后,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抓住“村”这个环节,全面落实民主法制建设的各项措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如何强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农村社会稳定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和重要目标
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法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平稳运行,为百姓谋利益。总结实践经验,我们发现,一个区域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往往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成正比的。因此,对于发展相对滞后的后进村,要采取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的办法,以机关干部下村挂职为契机,对后进村进行集中整顿转化升级,工作中要坚持把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农村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现实动力,使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发展。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农村出现的新问题;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农村稳定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要深入贯彻“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村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类霸头和黑恶势力团伙,要坚决打掉。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继续推行定包案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和定办结时限的“五定”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负总责、综治委牵头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基层狠抓落实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排查调处工作要始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着重解决 好改革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防止和化解引发矛盾纠纷的各种因素。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和省综治委《关于县乡两级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意见》,积极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基层接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按正常的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努力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对于治安混乱的村庄,党委、政府要坚持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乱、瘫、穷、愚”综合整治。
二、农村事务民主管理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要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农村财务、土地承包、村办企业、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宅基地划分等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要注意双向制约,不仅要“约民”,更要“约官”。各级各部门都要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要建立健全村民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规范村级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村民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要进入民主决策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保障群众当家做主。
(一)要抓好“两个规范”。即规范干部行为:针对少数村干部讲“人治”不讲“法治”,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搞服务,重政策、轻法律,说话办事随意性大等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干部行为。通过各种学习培训,加强教育引导,使村干部工作理念上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转变,工作方法上由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自身素质上由“经验型”向“市场型”转变。同时要加强制度约束,制定完善《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和村民大会对规范干部行为的作用,把各项工作真正纳入“公开、民主、规范”的轨道。规范群众行为:针对少数村民只要权利,不尽义务,重物质利益,轻精神文明,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等问题,着力规范村民行为。按照合法性、民主性、针对性和互约性原则,结合“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对原有的《村规民约》进行重新修订,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并发送到每家每户。组成由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遵规守章监督委员会,对村民遵守《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村级系列文明创建评比活动相结合,与上级执法执纪部门检查相衔接,实施激励奖惩机制,通过精神和物质利益的双重引导,促使村民能够识大体、顾大局,依法支持村两委的合法决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二)要抓好民主决策制度的落实。针对少数村做决策由少数人“拍脑袋”,科学性、民主性差,盲目性、随意性大的问题,要按照“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要求,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对关系村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的事项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如本村各类经济合同完善、变更和解除,集体财产发包、处理,土地承包、税费征收、财务收支等重大村务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三)要抓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落实。针对少数干部自由散漫、工作不出力、年底争待遇等问题,要加大对村干部的管理力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年初,对每名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责任目标进行全村公示,请村民监督;年底由乡镇党委派人主持,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对村党支部成员、村委成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综合考虑德能勤绩情况打分,评议结果与工资奖金挂钩,以达到干部有压力,群众有动力,干部服务群众、群众监督干部的目的。针对村民普遍关心的村务、财务公开问题,将“两公开”作为落实“四民主”的重要内容列入各村目标责任制考核,并注意从各村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做到群众需要什么、就公开什么,群众关心什么、就公开什么,对村务公开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随时发现、随时解决。对财务公开这个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公开模式、统一公开时间、统一公开内容”,以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强化对农村干部的监督约束,这样,可以有效密切干群关系,进一步激发农民当家作主的热情。
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教育
首先要抓好村级干部的法制教育。通过举办村两委干部轮训班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以有效增强村级干部队伍的法制意识,提高民主管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其次,要着力营造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按照与阶段性中心工作相结合、与专项工作相结合、与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村民夜校、集市咨询、征订普法教材、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联户组织送法上门、电视广播专栏以案说法等灵活形式,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地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在学法中守法用法护法。第三,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抓手,加强道德教育。通过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文明行业等文明创建活动,大力抓好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以推动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加大农村普法工作力度,充分运用现代传媒、农村法制夜校、“148”法律服务专线、法制文艺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农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农民群众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要重点抓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动态管理,落实监管、帮教和安置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要把辍学生、失学生、学校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社会闲散青少年等作为重点,充分发挥学校、社区和家庭的综合教育作用;继续总结推广“青少年维权岗”、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严打”整治斗争,继续抓好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顿,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能不能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至关重要。要认真按照省、市关于社区建设和乡镇工作的两个《纲要》、《实施意见》的要求,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乡镇工作发展的整体规划,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乡(镇)综治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抓综治工作的副职和综治办工作人员,确保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在基层有人抓,能落实;要大力加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办等基层政法组织的建设,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治保会、调解会等配套组织建设。切实做到组织、人员、工作、报酬“四落实”,使其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要重点把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这“两委”班子建好,“两委”班子的关键在两个“一把手”,同时要选准、配好治保会和调委会主任———只要他们“两个人”真正负起责任来,许多治安问题不出村就能解决。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干部要尽职尽责,扎实工作,让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结出更加丰硕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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