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22:05  浏览:9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署海关:

  为支持和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家园,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10年4月14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 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 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

  5.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 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 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 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地区”是指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称多、治多、杂多、囊谦、曲麻莱县和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等7个县的27个乡镇。具体受灾地区范围见附件。

  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各直属海关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玉树地震受灾地区范围

受损程度 省 县 乡  镇


极重灾区 青海 玉树县 结古镇


重灾区 玉树县 隆宝镇、仲达乡、安冲乡、巴塘乡


一般灾区 玉树县 上拉秀乡、下拉秀镇、小苏莽乡

称多县 称文镇、拉布乡、歇武镇、尕朵乡、珍秦镇

治多县 加吉博洛镇、立新乡

杂多县 萨呼腾镇、昂赛乡

囊谦县 毛庄乡

   曲麻莱县 巴干乡

  
四川 石渠县   奔达乡、德荣马乡、俄多马乡、洛须镇、蒙宜乡、尼呷镇、真达乡、正科乡

合 计  7个县 27个乡镇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赣卫规财字〔2008〕109号


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加大卫生重大项目建设监管力度,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对《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作补充规定。

第二条 建设规划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卫生改革方向、事业发展需要、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其它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及时报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存查。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不得随意改动。确有特殊情况需作必要修订时,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条 工程招标管理。建设单位应将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报省卫生厅审核,在进行招标或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时须邀请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和驻厅监察室派员参加监督,并将评标结果或投标人资格预审结果报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和驻厅监察室存查。

第四条 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努力把造价控制在总概算以内,严格控制投资支出。

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依照批准的投资估算,要求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避免因设计超标造成造价失控,重大项目须进行设计比选。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主要由建设单位负责,省卫生厅对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进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

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施工建设,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违章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工程超概算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负责。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配合质检部门或监理单位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好各项工程记录,特别是发现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超概算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施工队伍和质检部门正式提出,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并及时向省卫生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条 材料设备管理。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材料采购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把好材料(包括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质量关,严防以次充好。重要的材料和设备做到先考察再订货后验收。

建设单位的物资管理人员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好物资验收工作,出入库要有凭证,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清查盘点;工程竣工后要进行盘点核算,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包括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到工程竣工整个基本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如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工程结算的管理。既要防止高估冒算,又要避免漏项。建设单位应根据技术变更、经济洽商合同等资料,编制或审查施工单位的补充预算,正确计算施工工作量,严格按照实际进度付款,坚决杜绝仅凭施工单位出示的施工进度表盲目付款的现象。

建设单位对于超概算的项目要分清原因,凡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超支,不能付款;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超支由建设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属于政策性原因超支的,按有关规定审核,调整后方可支付。

第七条 工程进度管理。建立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按月调度制。每月5日前,建设单位要将上月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开工时间、计划建成时间、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报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省卫生厅将根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予通报。

建立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和统计报表制度。年度终了,建设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统计部门的要求,定期编制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和编制说明,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并报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第八条 竣工验收管理。建设项目建成后,需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有关文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部门进行验收,并邀请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结)算。竣工决(结)算经本单位内审后,报省卫生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建设单位方可正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本单位的项目建设应进行全过程监督,完善内部监管程序。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事项的单位签订《廉政建设责任承偌书》及安全施工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
对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经过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要提交职工大会审议表决。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

第十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办法》已经2013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3年4月3日



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本市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平衡市区交通流量,规范贷款建设的路桥、隧道的收费行为,利于贷款的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实施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年票制区域内登记上牌的车辆和长期在本市年票制区域内行驶的外地车辆应当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费(以下简称年票通行费)。

  临时进入本市年票制区域内的外地车辆,应当在次票收费站按次缴纳通行费(以下简称次票通行费)。

  征收的通行费用于偿还城市路桥、隧道建设贷款,并按规定提取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条 实行年票制收费的区域范围、标准和期限,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执行。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市政设施收费处是通行费的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托,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本市车辆的相关资料,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市建设、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通行费由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在年票缴费场所和次票收费站进行征收,也可以由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委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站代行征收。

  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方便车辆所有人缴纳通行费。

  第七条 本市车辆所有人每年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的年票通行费。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车辆报废、迁出或者被盗抢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缴纳年票通行费;车辆报废、迁出的,自登记之日起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车辆被盗抢的,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自被盗抢之日起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已经缴纳的,可以申请退还。

  已缴纳年票通行费的本市车辆,车辆所有人在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对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开具财政票据并发给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年票标识。车辆所有人应当将年票标识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九条 经常出入本市年票制区域的外地车辆,可以选择缴纳年票通行费或者次票通行费。通行费缴纳后,不予退还。

  次票通行费实行单向按次征收,凭票进入本市年票制区域,进入一次缴纳一次。在本市年票制区域内留驻的,3日内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另行缴纳通行费。缴费票据应当保存至离开本市年票制区域为止,以备查验。

  第十条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抢险车、外国领事馆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免征车辆免征通行费。

  第十一条 年票标识如有遗失,车辆所有人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票据到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申请补发;次票遗失不补,应当自行到次票收费站补缴。

  第十二条 年票标识、次票,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第十三条 年票缴费场所、次票收费站应悬挂《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年票缴费场所、次票收费站名称和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员证号及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征收的通行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缴入市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的征收和上缴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还清贷款后,应当停止征收通行费。

  第十六条 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市年票制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和经过收费站出入口的车辆检查通行费缴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对没有缴纳通行费的车辆,执法人员应当即时处理;不能即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以责令驾驶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未缴纳次票通行费的车辆,不得驶入本市年票制区域。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年票通行费,并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年票通行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高不得超出应缴年票通行费总额。

  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自滞纳金产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告车辆所有人仍不履行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不按规定缴纳次票通行费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可以并处50元罚款。

  (三)转借、冒用年票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年票标识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并处同类车型应缴年票通行费标准一倍的罚款。

  (四)转借、冒用次票或者使用伪造次票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对单位并处1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50元罚款。

  (五)未购票车辆不按指定路线通过收费站、进入年票车道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罚款。

  第十八条 伪造年票标识和次票,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或者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通行费征收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1日公布的《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