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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卷烟经营企业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05:48  浏览:8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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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卷烟经营企业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卷烟经营企业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了保证烟草行业组织结构调整工作的规范进行,国家局再次重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4号)的有关规定,凡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开办、分立、撤销,应报国家局审批,省级局不得自行作出决定。凡未经国家局批准成立的烟草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予进行资产的无偿划转。

  二、国家局不同意撤销地市级烟草公司或取消其法人资格。未经国家局批准自行撤销地市级烟草公司或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要予以纠正;已撤销县级烟草公司但未报国家局批准的,应补报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划转、取消财政户头以及专卖、工商、税务等手续。

  三、今后在撤销县级烟草公司的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专卖管理与经营的关系,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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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府


(深圳人民政府1992年5月20日发布,1994年1月29日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增强特区外贸企业活力,加强对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深圳市外贸出口计划的各类外贸企业,按其实际出口额每1美元提取5分人民币的比例向深圳市贸易发展局(以下简称市贸发局)上缴统筹基金,作为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前款企业出口农副产品的,免缴统筹基金。
第三条 企业上缴统筹基金时,从企业“本年损益”或“利润”科目中列支,每年分两次缴到市贸发局。
第四条 基金由市贸发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深圳市财政局监督基金的上缴和使用。市贸发局按月编制基金报表,按季度报深圳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企业有下列需要的,可向市贸发局申请使用基金:
(一)直接从事远洋贸易及易货贸易流动资金不足的;
(二)海外网点建设资金临时短缺的;
(三)开拓远洋贸易货源基地资金不足的。
第六条 为开拓远洋市场而由外贸主管部门支付的必需费用,可从基金开支。
第七条 企业使用基金的,应向市贸发局支付资金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的比例应低于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市贸发局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除开支必要的管理费之外,应滚动计入基金。
第八条 市贸发局可以设立专门机构办理基金的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企业申请使用基金时,应向市贸发局或其专门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基金申请书;
(二)、直接远洋贸易和易货贸易合同;
(三)、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材料及其证明文件;
(四)、企业近期经营情况;
(五)、资金筹措计划及还款计划。
第十条 获准使用基金的企业应与市贸发局或其专门机构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使用基金款项。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贸发局收回基金款项,视情节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停止下达计划指标、取消进出口经营权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采取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基金使用权的;
(二)、未经市贸发局批准和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基金款项的。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基金的企业应按市贸发局规定定期向市贸发局书面报告基金款项使用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对市贸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企业对取消进出口经营权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4年1月29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下,中医药工作者同广大卫生工作者一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积极投入到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中去,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探索中西医结合防治的方法和措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前,面对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要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投入到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去,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力度到位。要加强对中医药机构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发挥中西医结合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的作用。

  二、我局组织专家制定的《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方案》)已经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印发,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应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技术方案。对于《技术方案》中所列的预防处方,要在中医执业医师指导下合理应用。对于按《技术方案》中的处方煎制成批量汤剂,分装成瓶装、袋装等用于群体用药的,要由医生选定处方,并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我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在指定的具有煎制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药厂进行煎制。要对中药防治非典型肺炎进行观察总结,做好中药不良反应的监测,监测情况及时报告当地药物不良反应监测部门和药监部门。

  三、切实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认真组织中医医疗机构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严格按照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规定,坚持依法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积极组织中医药专家参与当地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做好中医药技术指导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防治非典型肺炎及相关传染病专业知识的培训,添置必要的设备,加强对医护人员的防护,增强防范意识,提高救治水平,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积极开展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利用地方中医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优势资源,开展中西医结合治疗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研究,组织力量联合攻关,不断提高中医药治疗的疗效和预防效果。要高度重视医务工作者和群众的献方献药,对于所提供的中药处方及其他药物和方法等,要认真对待,整理研究。

  五、要加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宣传,坚持“澄清事实、以正视听、引导舆论”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普及中医药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科学地认识疾病,消除恐慌心理。要注意总结积累中医药防治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各种数据的收集。特别是前一时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已有一定基础的省、市,要进行认真的回顾总结,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以便总结推广,更好地指导全国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为加强对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指导,我局已成立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小组。各地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工作小组,联系电话:65914968。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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