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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30:41  浏览:8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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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4/t20120401_640520.html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37.05 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
3705.1000 -供复制胶版用
-其他:
3705.9010 ---教学专用幻灯片
---缩微胶片:
3705.9021 ----书籍、报刊的
3705.9029 ----其他
3705.9090 ---其他
37.06 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宽度在35毫米及以上:
3706.1010 ---教学专用
3706.1090 ---其他
-其他:
3706.9010 ---教学专用
3706.9090 ---其他
85.23 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
-磁性媒体:
--其他:
---磁带:
8523.2928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光学媒体:
8523.4100 --未录制
--其他:
8523.4090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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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部分内容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关于增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部分内容的通知

农质安函[2004]8号


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级承办机构:

  为统一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材料中《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的格式和内容,增强申请人依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的意识,确保申请人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认监委第231号公告)的规定和“五统一”要求,在获证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加贴使用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尽早树立全国统一标志的无公害农产品形象。我中心决定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中增加如下内容:

  一、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中增加《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并对其格式和内容做出具体要求。原附报材料需提供的第(9)项(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予以取消。

  二、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中增加《申请认证产品计划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情况》作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的“表五”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渔业产品)的“表四”。

  完整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电子版文件可登陆:www.agri.gov.cn或者www.aqsc.gov.cn网站下载获取。请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级承办机构按照新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正常申报产品和需要认证转换产品的材料,同时请及时修改你单位网站、培训教材等有关《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内容。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09年6月17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司法机关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服务和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作以下决议:
  一、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正确认识并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全面加强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特别是对民事裁判、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依法建立健全立案监督机制、适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受理在押人员投诉和监狱、看守所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纠正的机制,严防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加强和改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提升队伍的法律监督能力,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和检务督察机制,强化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二、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的监督事项以及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不得推诿、应付或者不作为。确有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坚决纠正,并针对问题健全制度,完善预防违纪违法的长效机制。
  公安机关要依法行使立案权、侦查权,应当健全完善与人民检察院的信息互相通报制度,定期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受案、立案、撤案工作情况,逐步推行轻刑案件逮捕必要性说明制度,探索实行侦查人员旁听庭审制度。
  人民法院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应当及时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抗诉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坚决纠正。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要认真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决定不再审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调,会同人民检察院逐步完善对民事裁判、执行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具体措施,落实和规范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积极探索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
  监管机关应当健全与人民检察院的信息交换机制,逐步实现监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管理,严防脱管、漏管及牢头狱霸等现象的发生。
  三、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要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要求,加强工作联系和工作配合。依法明确和规范调阅卷宗材料、调查违法、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程序,依法妥善解决诉讼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有效衔接的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与人民检察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人民检察院查询未移送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情况或者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对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五、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范围的,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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