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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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2006年12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06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省 长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2月1日)
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成立以来,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由于卫生部机构改革后,慢性病防治工作改由疾病控制司归口管理,现决定:
一、对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为其常设办事机构。
二、取消原卫生部肿瘤专家咨询委员会。其咨询功能由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内的专家承担。领导组中的在职行政管理干部的工作,如有变动,由接替工作的同志继任,所在单位应及时报疾病控制司备案。
三、我部慢性病防治工作改由疾病控制司归口管理,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对慢性病的控制,并不意味着下面专业机构职能的转移,也不要求层层对口。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协调好医政、防疫、科教、保健、康复等部门的关系,加强协作。领导组成员
和办公室所在单位要对办公室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共同做好慢性病防治工作。
附件: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成员名单(略)
1994年12月1日
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4〕24号
大政发〔2004〕2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市软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依法授权或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规范罚款类行政处罚行为,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依照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不应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及各类处罚的具体标准,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罚款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罚款实施细则,应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超过10万元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罚款处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行政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罚款:
(一)因行政机关过错造成当事人违法的;
(二)通过警告或责令改正能够达到处罚目的的;
(三)对当事人首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罚款处罚,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听证、复议、诉讼权利。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