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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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2号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第五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第六条准许撤诉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第七条申请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第八条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
准许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裁定可以载明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原裁判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第九条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名单(1985年6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名单(1985年6月18日)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冯建华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赵保星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二、任命马钊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杨生桂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三、任命贾成文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于健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4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4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实施〈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协定〉第一阶段议定书》,现对山东省开展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项目甩挂运输试点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一阶段议定适用口岸包括青岛、烟台、威海、龙眼、石岛和日照等六个港口口岸。
二、经批准开展中韩陆海联运的境内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经营业务所在地海关办理企业备案和运输工具备案,提交《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及《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挂车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海关审核同意后,制发《XX海关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车辆签证簿》(以下简称《签证簿》,见附件3),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海关事务担保手续。
三、挂车所载货物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四、挂车随车物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五、挂车所载货物如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的规定办理。海关对进出境挂车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六、进境韩国籍挂车和出境中国籍挂车,未经海关批准,不得转让或者移作它用。
七、挂车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八、韩国籍挂车进境、中国籍挂车出境,应填写《中韩陆海联运挂车进出境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4),连同《签证簿》一并递交海关。韩国籍挂车复出境、中国籍挂车复进境,应向海关递交《签证簿》和原《申报单》留存联。
九、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申请表
2.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挂车备案登记申请表
3.XX海关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车辆签证簿
4.中韩陆海联运挂车进出境申报单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经 部门批准, 企业从事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业务。现我 (申请企业名称)向海关申请办理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登记。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申请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经营范围
企业办公地址
企业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政府主管部门批文号: ;车辆指标 (辆);
批文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本人作为签字人特此声明:
上述各项内容及向海关递交的成为此申请表组成部分的有关文件保证无讹,请予办理本企业备案登记。本企业及所属(代理)车辆保证遵守海关有关法规,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海关审核意见 经办关员
科长
关长
附件2
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挂车备案登记申请表
企业备案海关编号: 车辆备案海关编号:
车辆基本情况 车牌 挂车颜色 车长
挂车吨位 挂车自重(千克) 价值
车属企业 代理企业
申请人
申请企业(签章)
经办人(签名) 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辆照片 照片粘贴处
海关审核意见 经办关员
科长
关长
注:备案车辆包括出境中国籍挂车及进境韩国籍挂车。
附件3
海关备案编号:
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车辆
签证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制
贴条形码处 车牌号:
使用须知
1、本签证簿是海关监管的有效凭证,仅限于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挂车使用。
2、本签证簿所列项目由申请人按海关规定逐项规范填写清楚,如实申报。
3、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挂车进、出境时,在进、出境地海关进行登记、核销。
4、本签证簿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用毕向原发证海关换领新签证簿,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海关报告,经批准后补发。
5、本签证簿由备案地海关印制使用,用A4纸印制,共50页。不得涂改、撕页、移作它用,否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6、如有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
7、中国籍挂车备案编号规则为CNKR+备案海关代码+3位流水号;韩国籍挂车备案编号规则位KRCN+备案海关代码+3位流水号。
车辆基本情况表
车 牌 挂车颜色
挂车吨位 挂车自重(千克)
车 长 价 值
所属企业名称
所属企业地址
法 人 代 表 联系电话
代理企业名称
代理企业地址
法 人 代 表 联系电话
运 输 区 域
备 注
此处粘贴挂车后侧3R彩色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海关年审情况记录栏
经审核,该挂车已通过 年度海关年审,本证有效期延至 年 月 日止。
海关(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挂车已通过 年度海关年审,本证有效期延至 年 月 日止。
海关(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挂车已通过 年度海关年审,本证有效期延至 年 月 日止。
海关(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挂车已通过 年度海关年审,本证有效期延至 年 月 日止。
海关(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挂车已通过 年度海关年审,本证有效期延至 年 月 日止。
海关(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挂车已通过 年度海关年审,本证有效期延至 年 月 日止。
海关(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挂车已通过 年度海关年审,本证有效期延至 年 月 日止。
海关(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进(出)境 进(出)境
海关(签章) 海关(签章)
日期: 日期:
进(出)境 进(出)境
海关(签章) 海关(签章)
日期: 日期:
进(出)境 进(出)境
海关(签章) 海关(签章)
日期: 日期:
进(出)境 进(出)境
海关(签章) 海关(签章)
日期: 日期:
附件4
中韩陆海联运挂车进出境申报单
编号:
车辆及船舶信息
牌 照 号 海关备案编号
车 辆 国 籍 货物目的地
进出境船名 航 次
进/出境口岸及日期
进/出境口岸及日期
载货信息
提单号 货物名称 集装箱号 重量
以上申报属实,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人:
年 月 日 海关批注:
经办关员: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不够填写,可附货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