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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16:16  浏览:8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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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政发〔2008〕6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一日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永定、武陵源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征地拆迁管理及其补偿标准按照《张家界市征地补偿标准》(张政发〔2001〕13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政办发〔2005〕38号)、《张家界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张政办发〔2007〕6号)和《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执行。本暂行规定第六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永定、武陵源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安置方案。具体工作在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由村(居委会)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人均耕地在0.25亩以上,征收其集体土地及实施其房屋拆迁的,实行集中留用生产和居住安置用地(以下简称“两安用地”)的方式进行安置,不再进行宅基地安置。

第五条 “两安用地”的核定与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两安用地”指标按安置人员人均50㎡的标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一次性核定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负责管理,市人民政府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分批供地。

(二)“两安用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必须坚持“五高四化”(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速度、高效益和规模化、集约化、园林化、社区化)的建设要求。

(三)在“两安用地”上从事建设,需按法定程序变更为国有土地性质后,再采取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用地报批过程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应当依法缴纳。根据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按程序将“两安用地”进入市场经营,所获收益用于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生活保障和安置房购置补贴。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人均耕地在0.25亩以下,征收其集体土地及实施其房屋拆迁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者宅基地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偿标准参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补偿标准按照《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执行,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安排宅基地。

第七条 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建筑的合法性由市规划局牵头,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会同区人民政府认定。

第八条 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由永定、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定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条 尚有集体土地的居委会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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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农[1983]37号

1983-03-23财政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以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适应这种新情况,许多地方改进了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农村经济情况和各地经验,为了更好地贯彻政策,完成农业税任务,现对当前农业税征收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农业税政策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宣传教育。土地承包到户(组)以后,必须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承包合同,将生产队应缴纳的农业税额,如数落实到户(组),不得短少。多年来农业税由生产队集中缴纳,现在改为由各承包户(组)负责缴纳。因此,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农业税政策和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发扬踊跃缴纳爱国公粮的好传统,保证完成农业税任务,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对完成任务好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对无故拖延缴税的,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教育批评;对个别无理拒不缴税的,应经政府批准依法进行处理。
  目前,农林特产已成为许多农户(组)承包经营的生产项目,生产发展,收入较多。应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有关农林特产征收农业税的政策规定,对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的农林特产收入,特别是大宗的获利较大的产品的收入,应积极地依法组织征收,以利于合理平衡负担,更好地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二)农业税的缴纳结算办法,要适应新情况,尊重群众意愿,切实加以改进。做到方便群众缴纳,有利征收入库,及时结算清楚。凡实行统一核算分配的生产队,农业税仍由队统一缴纳和结算。凡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确定农业税由户(组)负责缴纳的,应将各户应缴农业税额通知到户(组),同时通知接收库点,以便群众送交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时,结清农业税后,及时支取售粮价款,不要从送交户的粮食、农产品的价款中扣收其他户的农业税,维护承包责任制的贯彻,以免影响群众交售粮食、农产品的积极性。农业税与集体提留等必须严格分清,任何人都不许以农业税名义向群众摊派负担。
  (三)农业税必须严格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该减免不减免和不该减免也减免这两种情况,当前应特别注意防止随意扩大减免的偏向。对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仍在起征点下的,继续给予免税照顾。鉴于农业生产每年都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后这种减免,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核定,不再实行免税一定三年的办法。起征点标准不得提高。各种减免税额的核定,都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凡实行统一核算分配,农业税由队统一缴纳的,仍以队为单位核定;凡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农业税由户(组)承包缴纳的,应根据实际的口粮收入水平和受灾情况,将减免税额落实到纳税确有困难的户(组)。不论核定到队或户(组),都应做好调查研究,坚持群众评议,社队审查,政府核准,政策落实,力求做到减免合理。按政策经核准退库的减免税额,必须与农业银行密切配合,建立制度,严密手续,保证落实到应该得到减免的纳税人手里,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克扣挪用。
  (四)加强农业税册籍票证的管理。对于社队规模调整,纳税单位之间计征农业税的土地,常年产量和税额的变动,应及时登记,编造清册,建立档案。对于国家建设占用土地以及新增耕地、经济林、滩涂等,应及时进行清理、审查、登记,并依法调整计征农业税额。对于农业税的各种票证,特别是收取税款凭证,退税凭证,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堵塞漏洞,防止营私舞弊。各种票证的领发、核销,要健全手续,建立账册。征收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审查核对,由专人负责归档保管。
  (五)农村大部分生产队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制后,农业税随之由队集中缴纳、结算、减免,改为分户缴纳、结算、减免,工作量大大增加,任务十分繁重。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依靠农村广大基层干部,与有关部门紧密协作,搞好宣传动员,做好征收入库前的各项准备,做好送交公粮的组织工作,保证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现在,有些地方基层没有财政人员,或者由于兼职过多,农业税征管工作处于没有专人负责的状态,同当前征收工作的需要极不适应。各地财政部门应将这种状况报告党委和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有人收税,以适应工作的需要,防止发生有税无人收的情况。在征收入库大忙季节,还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必要数量的能够胜任的助征员,加以训练,协助进行征收工作。农业税的征收经费,各地要按照实际需要给予解决,以保证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竞争,确保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设工程,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五市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含三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三千平方米以下或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其它市、
地招标工程规模,参照五市标准,自行确定。
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乡镇建筑队,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都可以参加投标。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对于外部门、外地区中标的单位,应积极提供方便。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坚持招标平等、评标合理、定标公正。
第六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招标投标登记;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参与审定标底;做好评标定标;组建招标办公室,办理具体招标投标事宜。
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并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二、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和预算,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三、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已经办妥,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四、资金、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落实,并能保证供应;
五、工程建筑许可证已经办理,工程标底业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审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办理或委托招标办公室代办。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招标广告;也可采用邀请招标,向有能力承担招标工程的三个以上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大中型工业项目和高层、高级民用建筑,应邀请五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整个建筑项目招标,也可实行按单位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招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在招标广告或通知书中说明。
第十条 招标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标办公室办理申请招标手续,领取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三、施工企业申请投标,招标单位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确定投标单位;
四、投标企业购买投标申请书和领取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六、投标企业密封报送投标书;
七、当众开标、议标、确定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和中标企业签订承包合同;
九、未中标企业,退还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可供使用的场地、临时设施及水、电、道路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与设计说明书;
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四、工程特殊要求和合同主要条款;
五、供料方式及主要材料的货源和价格;
六、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在招标广告或投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申请书,并附企业状况说明,包括:
一、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技术等级、隶属关系、地址、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兴办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质量、工期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工人平均等级;
三、外地参加的投标企业,应经企业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鉴证,并持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企业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信,到招标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否则,不得参加投标和承包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领到招标文件后,应按期报送标函。其内容应包括:
一、标函综合说明书,按图纸计算的工程量、总标价和平方米标价;
二、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及施工天数;
四、临时设施占地和主要材料数量等。
第十六条 标函必须加盖企业及法人代表的印鉴,信封密封处加盖企业印鉴后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寄出,不得更改。

第四章 标 价
第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标底,由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我省规定的现行工程预算定额,或国家统一编制的专业定额、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综合取费标准进行编制,并考虑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一般住宅民用建筑,可以测算几个有代表性的平方米造价作为计算标底的依据。还可以
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按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制定上下浮动的建筑产品价格。有条件的大中型工业项目也可按审批的扩初概算作标底。建设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定额站、建设银行承担,按标底价格的千分之一,最高不超过千分之一点五计取
代编费。受委托编制标底价格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内容进行编制,不得有意压低或抬高标价。
标底计算后,应经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银行和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标底不得突破工程概算和预算。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投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在投标报价时将施工管理费、计划利润作为竞争性费率。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工程执行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的,原则上一次包死。高于预算价格的部分材料价差,计算标底时能计算入标底总价的,应一并计算在标底总价之内。
第二十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允许调价的范围和幅度,签订合同时应具体写明,便于双方在工程结算时按合同条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评 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实行集体评定方式。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行以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进行公开评标定标。标书应当众启封,宣布投标企业的报价及其它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标书未加盖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印鉴(或签字)的;
(二)信封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公章的;
(三)逾期送达标书的;
(四)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中标的主要条件是:标价合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高。
自开标之日起,决标期一般不超过五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十天。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项目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大中型工业项目和高层高级民用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5%~7%之间。超过上、下限标价幅度的为废标。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规定标底幅度时,如属标底错漏,应予更正。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企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包合同。拒签合同的,应赔偿由此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并付给投标企业编制投标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最多不超过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凡委托招标办公室办理的,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招标办公室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 争议解决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处,其中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裁定;其它项目由各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裁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国家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招标投标及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均属无效,并作如下处理:
(一)项目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除责令停止施工外,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投标企业泄露标底的,对泄露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个人泄露标底,有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给予经济制裁或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扰乱投标秩序的,取消一年以上的投标资格;
(四)投标企业为了抢任务,无原则自压标价,中标后另向建设单位索取其它费用者,投标无效;已经施工的,令其停止施工,撤离现场,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五)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后,指使投标企业修改标价者,对招标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对修改标价的投标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六)以上罚款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罚款收入一律上交当地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招标投标文件格式。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不适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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