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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09:56  浏览:8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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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8]15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行为,维护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主要指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申请,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并根据各种实际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实施合理布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坚持“科学规划、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满足需要、公平竞争、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与设定



第五条 根据我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经营区域状态、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调整原有零售点,科学合理布局设定新的零售点。

第六条 全市按总人口数的5.5‰控制零售点的总体数量,其中城镇零售点总量不超过全市城镇总人口数的7‰,农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全市农村总人口数的4.5‰。

第七条 市、县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集镇或其他有一定规模的乡镇集贸市场,按照下列规定布局零售点:

(一)人口密集、人口流量大的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一般不少于20米,街道同侧300米以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0个并保持合理间距。

(二)人口流量较小的一般街道,零售点间距一般不少于50米,街道同侧300米以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并保持合理间距。

(三)一个街道同一门牌号码内有若干附号的院落只设1个零售点。

(四)城区住宅小区内,零售点总量一般不超过其总人数的3‰。

(五)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内,零售点总量一般不超过其总人数的1.5‰。

(六)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下的不超过10个零售点,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上的不超过15个零售点,并保持合理间距;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不超过5个零售点。

(七)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零售点布局比例控制在其摊位总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个,并保持合理间距。

第八条 农村按下列规定布局零售点:

(一)位于城镇郊区、交通便利的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该村总人口数的5.5‰。

(二)交通较便利的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该村总人口数的5‰。

(三)地处山区、交通不便的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该村总人口数的3‰。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农村每个村至少设定1个以上零售点。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点一证,不受布局间距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宾馆、酒店、茶楼、度假村及娱乐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

(三)营业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

(四)监狱、拘留所、劳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

(五)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设定零售点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定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他明令禁止烟火的区域等。但单个门面兼营烟花鞭炮,存放烟花鞭炮与存放烟草制品的间距在3米以上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可适当放宽限制。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商业性组织。

(三)中、小学校校内以及距离校门口50米半径范围内。

(四)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流动性摊点以及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和互联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的门店。

(七)礼品回收店、商品寄卖店和典当行。

(八)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场所之一的,不宜设定零售点:

电话亭、报刊亭、理发店、美容店、网吧、音像店、文化用品店、服装店、五金店、建材店、生资店、化工产品店、缝纫店、干洗店、修理店等与南杂食品经营无关的场所。



第三章 许可与监管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与监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行相关监管。

第十三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非个体经济性质的经营者不得低于10000元,城镇个体经营者不得低于5000元,城镇郊区个体经营者不得低于3000元,农村个体经营者不得低于2000元。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有坐落地址、门牌号码和通讯工具,有必要的营业面积、货架、柜台等。租赁的经营场所,其租赁期必须在一年及以上。

(三)符合当地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四条 在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申请,按“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许可决定。

当2个或2个以上经营者同时提出申请时,按下列情形并以第(一)项到第(八)项为先后顺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一)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延续申请和恢复营业申请。

(三)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下岗职工、烈属、低保户,未安排职业的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四)烟草制品配送车辆能够直接送货到店。

(五)烟草制品进货款实行网上代扣。

(六)最近一年内销售烟草制品数量较多的,或同等销售总量条件下销售收入较多。

(七)营业面积较大。

(八)零售点属于自有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当持有许可证的烟草制品零售户数量达到本地区所规定的发证数量时,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额满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停止发证。直到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收回或注销后,再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的原则发放许可证

第十七条 原已设定的与本办法要求不符的零售点,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或重新许可;但已取得许可证且长期规范经营的可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因违法经营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及以上或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该收回、撤销、注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沿所在街道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共同在场,并书面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岳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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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贺国强同志在部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贺国强同志在部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教党〔20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纪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纪工委,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纪委,部内各司局、直属单位:

  2011年11月7日至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到北京部分高校调研,与干部座谈,与师生交流。贺国强同志在北京大学出席部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为深入学习贯彻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把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快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讲话精神,提高思想认识

  1.提高认识,凝聚共识。贺国强同志到高校调研,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的亲切关怀。贺国强同志的重要讲话,思想深刻、内涵丰富,政治性、针对性强,为新形势下高校改革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对深入推进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各高校要把贯彻落实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紧密结合,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上来。

  2.把握大局,明确要求。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高度,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步伐,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强调了“五个坚持”,对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要深刻领会“五个坚持”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把握总体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部署、推进,把学习落实讲话精神作为凝聚力量、进一步提高高校改革发展水平的新动力,切实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

  3.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贺国强同志的讲话充分肯定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显著成绩,指出了高校反腐倡廉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明确提出新形势下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要求,特别强调的“五个抓住”,严把“七个关口”,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要全面把握讲话内涵,以讲话精神指导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把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中,贯彻落实到加强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工作中。要进一步增强信心,坚定决心,以更加饱满的精神,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创新,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全面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改革发展

  4.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认真筹备开好第20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加强教育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建设。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加强重点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实施立德树人工程,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学化水平。

  5.坚持提高办学质量。始终把提高质量作为高等教育的生命线,把人才培养作为高校中心工作,贯穿于高校工作的各方面。研究制定《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高为突破,抓好新一轮“985工程”建设与改革,深入实施“211工程”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加快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步伐。深入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和“高等学校自主创新工程”。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质量标准,健全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6.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个主线,增强高校服务发展意识,积极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公益性研究。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多功能的综合优势,有效整合社会创新力量和资源,大力推进协同创新,建立一批协同创新平台,探索建立“多元、融合、动态、持续”的协同创新模式与机制,实现国家创新能力的显著、持续提升。鼓励高等学校之间以及高校与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开展深度合作。

  7.坚持改革创新。大力弘扬创新精神、激发创新活力、完善创新机制,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增活力。要进一步创新人才培养观念、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大力实施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不断创新公开的方式方法,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高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印发《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大力加强高校章程建设,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8.坚持从严治校。加强和创新高校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扎实提高高校管理科学化水平。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推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深入开展教育系统“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学习“全国教书育人楷模”、“2011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等活动,大力弘扬人民教师高尚师德,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努力为学生学习、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9.大力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大力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继续推进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项目实施工作,加快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0.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导的大学文化,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加大文史哲等学科支持力度,实施基础研究中长期重大专项和学术文化工程,推出一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标志性成果。面向社会开设“高校名师大讲堂”,开展“高校理论名家社会行”活动。组织实施高校校园文化创新项目。召开大学文化建设专题研讨会,引导高校凝练和培育大学精神,充分发挥高校文化传承创新功能。

  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保障高校健康发展

  11.切实提高对高校反腐倡廉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高校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不断以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为高校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12.切实筑牢高校师生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底线。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和《中小学廉洁教育指导纲要》。继续深入开展好“四项教育”,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党的性质和宗旨教育,加强权力运行部门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教育,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生廉洁修身教育。在教育行政学院举办的各类培训中专题安排廉政教育内容,举办高校主要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专题培训班。建立健全高校基建、财务、招生等重要岗位人员廉洁教育培训机制。通过开设廉洁教育课程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活动,把廉洁教育融入高校课堂教育、学生管理和学生生活全过程。

  13.切实加强对高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深化阳光治校,切实加强对高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把“七个关口”。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完善落实措施,健全监督机制,严把招生录取关;建立健全规范高校基建工程监管制度,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严把基建项目关;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内部采购监管制度,对大宗物资设备实行统一采购、阳光采购,严把物资采购关;积极推行高校总会计师制和会计委派制,加强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高校预算外资金管理,加强办班费用收支管理,严把财务管理关;印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严把科研经费关;研究制定加强高校校办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完善校办企业治理结构,建立适合高校产业发展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严把校办企业关;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意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严把学术诚信关。

  14.切实从严查处高校违纪违法案件。建立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纪律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维护高校稳定。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严格依法依纪办案,不断推进查办案件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落实教育部直属高校信访举报情况通报制度和信访办理结果反馈制度,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5.切实推进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不断细化配套措施,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促进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组织开展对《高校信息公开办法》落实工作的专项检查,深化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加强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认真总结高校巡视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高校巡视工作制度。全面总结2008—2012年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教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

  16.切实形成推进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合力。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和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完善责任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调研,切实加强对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各高校要把反腐倡廉建设融入高校中心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切实承担起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高校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形成运转协调、衔接紧密、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反腐倡廉工作格局。加强高校二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大力加强高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推动纪检监察干部轮岗交流、跨校交流。

  17.切实加强廉政理论研究。发挥高校廉政研究机构作用,深入开展对反腐倡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入开展社会转型期廉洁教育研究,不断推出有分量的研究成果。继续实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教育廉政理论研究”,加大支持力度,努力产出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加快廉政理论研究成果转化,更好发挥高校在国家、地方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教育部将组织召开高校廉政理论研讨会,推动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反腐倡廉问题研究。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

  18.作出表率。教育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全面领会讲话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切实用讲话精神指导工作实践;做落实的表率,全面履行职责,按职责分工,完善相关制度;做监督的表率,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工作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机关服务效能。各司局要把贺国强同志提出的“五个坚持”切实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创新思路,改进作风,破解难题,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各支部要认真抓好学习落实,把讲话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作为机关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教育部机关干部深入基层开展调研蹲点活动,了解教情民意,破解发展难题,促进改革发展。

  19.加强组织。各地各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带头学习讲话精神,全面了解、深入领会、准确把握讲话精神实质。要充分发挥高校院系(部处)基层党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学习方案,通过专题报告、学习培训、座谈交流、支部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动员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全面学习讲话精神。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各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成功做法和经验,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讲话精神,广泛宣传反腐倡廉建设的典型经验,不断增强师生员工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凝聚广泛共识。

  20.狠抓落实。各地各高校要按照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分析形势,查找不足,并以此为契机,研究制定深化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举措,把学习贯彻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统一思想的过程、提高认识的过程、鼓舞干劲的过程、促进工作的过程,全面推进高校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突出重点,破解难点,大胆突破制约高校改革发展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高校科学发展。

  21.加强监督。各地各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贯彻落实贺国强同志讲话精神、提高高校改革发展水平、推动高校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监督,加大协调,促进落实。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对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确保校园和谐稳定,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各地各高校学习贯彻情况,请及时报送教育部和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6月30日 生效日期1984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促进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经济的需要与可能,通过扩大范围和采用新的合作形式,不断地发展经济技术的长期合作,其目的在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促进两国经济全面地、高效益地发展。

  第二条 本协定所指的经济技术合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艺、技术的研究、交换和转让;
  (二)共同感兴趣项目的设计、建造和改造;
  (三)相互派遣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技术培训;
  (四)发展生产合作,包括工业生产协作,以扩大相互供货,其产品也可向第三国出口;
  (五)共同在第三国承包的项目方面提供咨询和进行生产技术合作。

  第三条 本协定第二条所指的内容,由两国有关机构根据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货物交换和付款协定的规定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四条 缔约一方未经缔约另一方同意,不得将相互提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以及共同研究的成果向第三国转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在本协定规定的两国合作范围内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该类待遇不涉及缔约各方因关税同盟、成立经济共同体条约、双边税收协定、避免双重税协定、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而给予第三国的优惠。

  第六条 本协定由中波两国政府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期满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未履行完毕或未清算完毕时,本协定继续适用至履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在华沙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慕华         塔·奈斯托罗维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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