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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23:33:08  浏览:8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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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2009.1.21]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驻邯各军事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由邯郸军分区参照本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对单位实行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指标控制,逐级履行,奖优罚劣,强化单位内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制度。

 本规定所要控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规定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实施安全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教育、车辆管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控制指标确定方法,确定对各县(市、区)年度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控制指标确定方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年度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的研究,依法、合理、科学制定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控制指标(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控制指标,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负总责。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管理交通安全工作,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交通安全员,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工作。

 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主管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交通安全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报送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确保所属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每年应至少接受一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年度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单位自身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有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十条 单位所有、使用的机动车和所属的驾驶人及其单位个人所有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其他机动车和驾驶人,纳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机动车驾驶人中介机构安全责任制管理。

 第十一条 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中介机构应当成为安全责任制责任单位,承担本规定明确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辖区单位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及时向单位通报其所属人员和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加强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联系,推行驾驶人信息卡制度。发放驾驶人信息卡不得收费。

 驾驶人信息卡除用于记载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交通事故情况和年度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信息外,还应当在有关交通管理、交通安全事务方面为驾驶人提供服务。驾驶人应当领取驾驶人信息卡并与驾驶证同时携带。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应当经常进行指导,对交通安全制度建设情况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每季度总结一次辖区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每年元月将各单位上年度实施安全责任制的情况汇总上报同级政府,并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四条 对实施安全责任制做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对落实安全责任制较好,一年内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安全委员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二年内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单位,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三年内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对落实安全责任制较好,交通违法行为次数和交通事故起数显著下降,且低于全市平均值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三)对实施安全责任制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单位未建立安全责任制、全年未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根据情节轻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等行政措施。

 第十六条 对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单位,逾期不改的;

 (二)单位交通违法行为超过年度控制指标,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

 (三)单位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并威胁公民人身安全或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四)单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肇事后逃逸,造成严重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七条 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规定,除按第十六条规定处罚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该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邯郸市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标确定方法》

  

  

  

 邯郸市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标确定方法

  

 邯郸市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是在全市推行的旨在强化单位责任,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一项制度。根据邯郸市市区与其他县(市、区)在道路状况、车辆情况、人口数量等方面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采取分区分级考核的方法:分区就是按市内、市外区域分别设置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即市内三区为一个体系,其他县(市、区)为一个体系;分级就是分层次进行考核,即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对基层单位考核。考核的对象是单位,时间段是一个交通安全统计年度。

 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分为:死亡事故控制指标和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目前专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

 一、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确定方法

 (一)市内三区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确定方法:

 x区死亡事故控制指标=(市区机动车死亡事故控制指数)×(x区机动车数)。

 x区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标=(市区机动车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数)×(x区机动车数)。

 (二)其他县(市、区)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确定方法:

 x县(市、区)死亡事故控制指标=[其他县(市、区)机动车死亡事故控制指数]×[x县(市、区)机动车数]。

 x县(市、区)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标=[其他县(市、区)机动车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数]×[x县(市、区)机动车数]。

 二、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标确定方法

 (一)市内三区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标确定方法

 x区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标=(市区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数)×(x区驾驶人总数)。

 (二)其他县(市、区)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标确定方法:

 x县(市、区)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标 = (其他县(市、区)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数)×(x县(市、区)驾驶人总数)。

 三、基层单位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标确定方法

 (一)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控制指标确定办法:

 X单位死亡事故控制指标=(该单位所在地机动车死亡事故控制指数)×(该单位机动车数)。

 X单位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标=(该单位所在地机动车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数)×(该单位机动车数)。

 X单位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标=(该单位所在地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数)×(该单位驾驶人总数)。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控制指标确定办法:

 X单位死亡事故控制指标=(该单位所在地机动车死亡事故控制指数)×(该单位所属及纳管机动车数)。

 X单位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标=(该单位所在地机动车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数)×(该单位所属及纳管机动车数)。

 X单位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标=(该单位所在地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数)×(该单位所属及纳管驾驶员人数)。

 注:

 1、市区机动车死亡事故控制指数=(近三年市区内机动车死亡事故平均数)÷(近三年市区内机动车平均数)。

 2、市区机动车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数=(近三年市区机动车非死亡事故平均数)÷(近三年市区机动车平均数)。

 3、其他县(市、区)机动车死亡事故控制指数=[近三年其他县(市、区)机动车死亡事故平均数]÷[近三年其他县(市、区)机动车平均数]。

 4、其他县(市、区)机动车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数=[近三年其他县(市、区)机动车非死亡事故平均数]÷[近三年其他(市、区)机动车平均数]。

 5、市区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数=(近三年市区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平均数)÷(近三年市区机动车驾驶人平均数)。

 6、其他县(市、区)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数=[近三年其他县(市、区)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平均数]÷[近三年其他县(市、区)机动车驾驶人平均数]。

 7、驾驶人数按照单位所有车辆配备方式计算:1部车可匹配1名或多名驾驶人,1名驾驶人只能匹配1部公有车辆。

 8、经测算,单位控制指标不足1起的,按1起计算。

 9、经济开发区适用市区确定方法,马头生态工业城适用其他县(市、区)确定方法。

 10、单位发生交通事故数按机动车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统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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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施行《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卫生部


关于发布施行《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旅游局(委)、卫生厅(局):

  国务院决定,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为法定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通过旅游活动传播,保障海内外旅游者的健康,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国家旅游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和各类旅游经营单位的特点,研究制定了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景区(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在内的《旅游经营单位预防制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业经卫生部审核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形象。各地旅游局(委)和各类旅游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卫生部门的指导配合下,全力抓好《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贯彻落实。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接此通知后,立即做出部署,尽快将此通知及《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传达到各旅游基层单位,并督导他们尽快抓好防制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落实。在“五一”黄金周前开展的安全大检查中,各地旅游局要和当地卫生部门紧密配合,把各类旅游企业落实防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严格进行检查。对防制措施及应急预案落实得不好的单位,要严肃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当地旅游部门抓好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4月2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要汇总当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国家旅游局值班室。
  特此通知。

  附件:《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国家旅游局
            卫 生 部
          二ΟΟ三年四月十六日



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旅行社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成立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各部门职责及团队运作每个环节上的具体责任。
  (二)旅行社办公场所及其门市部和自有运输工具,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搞好清洁卫生并加强卫生管理。
  (三)旅行社要加强对员工的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教育,要求他们在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注意自身的健康保护;但在发现所带团队中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按本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圆满做好有关工作。
  (四)要求所有上团导游员必须"两熟知"、"两能够":
  "两熟知"是:熟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非典型肺炎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本旅游团队所到各地级及其以上城市设立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两能够"是:能够对非典型肺炎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应;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五)旅行社要向导游提供规范的关于防病知识和防范措施的介绍资料,要求导游用恰当的方式和语言,提醒游客注意健康防护,是否戴口罩由其自己决定,不作提倡或反对。
  (六)建立组团过程中对相关接待单位严格选择制度。对接待旅游者的饭店、餐馆、景区(点)、娱乐场所、旅游车船公司等,事先要进行调查,看这些单位是否已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要求和本旅行社的特殊要求,落实了有关防治措施。
  (七)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一旦该团队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快速、准确地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八)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明确要求导游、领队和其他一线员工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发现疑似病症,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就近联系留验站、收治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按指导送医。
  (九)在报告至送医这段时间内,要对疑似病人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并就地停止团队活动,然后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并全力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十)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运行中的团队,每天要向旅行社报告旅游团队人员健康状况。旅行团队中确诊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当事旅行社要立即向发生地旅游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旅游管理部门要立即向省级旅游局报告情况,省级旅游局要立即向国家旅游局值班室报告情况。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二、星级饭店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方案
  (一)成立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并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明确各操作环节上的处理步骤、处理方法和具体责任。
  (二)饭店的对客区域及后台操作区域,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预防措施和要求,搞好各项卫生防疫;并针对有关操作环节分轻重缓急列出检查清单,确定检查规程,开展严格检查,做好相应记录。
  (三)饭店要加强对员工的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教育,要求他们在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注意个人的健康防护。对于患有呼吸道病状的员工,饭店应强令其休息,痊愈之前不得允许其上班工作。
  (四)要求所有接触客人的员工必须"两熟知"、"两能够":
  "两熟知"是:熟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非典型肺炎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所在地治疗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两能够"是:能够对非典型肺炎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应;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五)饭店要将预防发病和防止可能出现的疫情扩散作为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重点,主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通风工作:清扫客房时,必须打开全部门、窗通风15分钟以上;保证饭店中央空调系统安全送气,确保向客房输送新风;如有必要,需对整个供气设备和送气管路使用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
  2、消毒工作:除严格按照规范的饭店卫生清洁程序操作外,对客人集中活动的区域(客房、餐饮区域、会议室、娱乐健身场所、电梯轿厢、公共卫生间等)、客人使用过的用具(待洗客衣、客房布草、垃圾等)和员工集中活动的场所(食堂、活动室、浴室、更衣室、倒班宿舍等)按制度进行重点消毒。
  (六)饭店可根据自身情况,尽量将来自疫情发生地的客人安排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入住,并对该区域加大通风、消毒和其他防疫追踪的力度。
  (七)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要求所有一线员工关注店内客人身体状况,一旦发现疑似病症,第一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饭店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在报告至送医这段时间内,饭店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对疑似病人实施有效隔离,封闭其入住客房,然后按照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并提供疑似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
  (九)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饭店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入住客人和本店员工的身体状况。确诊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要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旅游局要立即向省级旅游局报告,省级旅游局要立即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三、旅游景区(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成立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各部门及各操作环节上的具体责任。
  (二)所有接待游客的场所和游客使用的设备及设施,都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搞好清洁卫生并加强卫生管理,重点做好对旅游景区(点)的相对封闭区域和设施、旅游餐馆用餐区域和餐饮用具、旅游车船座(舱)位和用具的严格通风和消毒。
  (三)已设有医疗急救站(点)的单位要严格值班制度,做好应急服务工作;没有医疗急救站(点)的旅游区(点)和旅游车船上,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旅游定点餐馆都要配备洗手设施和消毒物品。各单位还可通过适当张贴和摆放标语、宣传画等方式,开展对游客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教育,引导游客注意自我防范。
  (四)加强对员工的健康防护、知识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于患有呼吸道病状的员工,企业应强令其休息,痊愈之前不得允许其上班工作。
  (五)要求所有接待游客的一线工作人员"两熟知"、"两能够":
  "两熟知"是:熟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非典型肺炎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本城市和沿途城市收治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的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两能够"是:能够对非典型肺炎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应;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六)旅游景区(点)和旅游车船公司在办理游客入园和乘登车、船手续时,要注意观察和询问,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劝阻其入园和乘登,并立即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明确要求一线员工一旦发现疑似病症时,第一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本单位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领导小组,该小组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旅游局。
  (八)在报告至送医这段时间内,对疑似病人要采取临时隔离措施,然后按照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
  (九)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各单位的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所接待的客人和本企业员工的身体状况。发现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要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旅游局要立即向省级旅游局报告,省级旅游局要立即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

第 9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2004年9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7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农药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执行。
                        省  长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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