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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40:58  浏览:8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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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61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国资委拟订的《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工作,合力提高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优化金融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设立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
第二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宗旨是增强企业创业信心,政府、银行、企业共度难关。
第三条 参加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单位为市区重点企业。该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实行封闭管理和运行。
第四条 成立市区重点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由相关部门及入会企业代表组成,具体负责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业务指导、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的项目,各承贷银行要确保资金运作安全。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使用坚持应急、有偿、限时、公正的原则,确保该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基金筹集规模和来源
第六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首次筹集规模约1亿元。
第七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来源:
(一)政府筹资3000万元。其中:市财政借资2000万元、婺城区借资500万元、金东区借资500万元。
(二)企业自愿认缴。原则上每家企业自愿认缴100万元。按规定时间认缴的企业,从认缴之日起享受资金应急周转权利;未按规定时间认缴的企业,自缴款之日起30日后享受资金应急周转权利。
第八条 为提高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设立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专户,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九条 认缴资金的本金为认缴者所有。基金一般不抽资或减资,如确需抽资或减资的,需经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筹集规模、认缴额度等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基金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到期归还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可申请使用企业应急互助基金。
第十二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使用坚持“救急不救穷”原则,兼顾申请企业的实际资金需要、资金投放能力和规避风险情况,单笔投放额度以企业认缴资金的四倍为下限、以企业认缴资金的二十倍为上限。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借用应急互助基金原则上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应急互助基金周转过程中,企业应无条件服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
第十四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投放坚持必要、稳妥、安全、有效、短期的原则,资金占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在正常情况下,企业应急互助基金按协议存款利率存入银行。
第十六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采用有偿使用原则,按月15‰收取使用费。如发生逾期,逾期时间加收1倍的占用费,并一年内不得再次使用该基金。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使用应急互助基金必须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金额、时间、还款来源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使用实行统一决策机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企业申请后,经申请企业授权查阅人民银行企业信用系统数据库无不良记录的,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研究决定并予以答复。评审会议须有一半以上评审委员会办公成员参会方可召开,经会议研究的决定须由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承贷银行沟通协调,确保资金高效周转。

第四章 基金回报及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对市财政、婺城区、金东区出借资金和企业实际认缴资金按银行协议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净收入按年度返还。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运作收入作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结余部分转作该基金的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条 对获得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企业,落实反担保措施,同时追加企业股东及配偶个人资产无限连带保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借用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信守合约,专款专用;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必须严格监控该基金的审批、投放、回收,确保基金的合理有效投放、正确使用、安全收回。如发现使用不当、信用失范等行为,及时启动紧急保全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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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保市政(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强金融产业,强化金融支撑,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推动和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4号)和《关于对金融机构实行奖励和风险补偿及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一)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利用三年时间,建立起涵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个企业、每个人的信用数据库,整合金融、工商、税务、土地、房管、环保、劳动、海关、质监等方面的信用数据,创办保定信用网,全力打造诚信保定。在全市开展创建信用县(市、区)活动,年终评比验收,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市中小企业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抓紧制定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督促落实。
  (二)建立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坚持科学性、真实性、可操作性、连续性的原则,采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状况进行一次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年终评比验收,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信用环境恶劣,逃废债务行为严重的地区,给予其主要负责人问责和惩戒。市人行负责制定评价办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付诸实施。
  (三)坚决打击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行为。各级法院加强金融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提高办案效率;市政府成立追逃办公室,帮助金融机构追逃债务,重拳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出台“黑名单”制度。对于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企业和个人,由金融机构申报,人行、中小企业局负责认定并通报。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其银行账户要进行监控或冻结,不能再开立新的账户,由各金融机构实施联合结算制裁;对有钱不还、赖帐严重的典型,通过媒体曝光,移交司法部门强制执行,依法打击财产转移行为。
  (四)坚决杜绝对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和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下同)乱摊派、乱检查、乱处罚行为。金融管理部门之外的单位依法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检查,坚持以书面审查为主,一般不到现场检查;确需到现场检查的,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事先向市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市金融办派人协助检查,检查情况报市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检查活动不得干扰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违者,市政府记录在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活动、处罚行为,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二、加快健全金融体系
  (一)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市商业银行于上半年挂牌开业,下半年增资扩股、壮大实力,积极向县域延伸业务,在县(市、区)设立分行。农村信用社以深化改革为契机,理顺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员工素质,提高经营水平,在服务“三农”中发挥金融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县级联社,要加快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吸纳转化民间资本,全力组建村镇银行,积极稳妥地发展“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组织,最大限度解决农村金融体系不够健全、弱势群体融资相对困难问题。
  (二)积极引进域外金融机构。通过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开展融资项目友好合作,提供一定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外资、外地金融机构来保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建立竞争机制,激励服务创新,推动保定发展。对新来保定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优先办理选址、征地、开工手续,并在市级权限内减免相关费用。需办理土地出让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在选址、征地过程中予以优先考虑。营业后上缴税金两个年度内由地方财政足额返还地方留成部分。帮助落实省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建立业务创新和信贷投放激励机制,主动向上级行争取贷款规模,加快完善分支机构和基层网点的金融服务功能,切实发挥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
  三、搭建合作共赢平台
  (一)全面开展“四资”运作。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整合国有资产、资源、资金,组建可与金融资本对接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开展间接、直接融资业务,建立起调节支撑体系,对需要引导、培育的重要领域、产业、项目提供资本支持,弥补经营和建设主体资本金不足问题,为金融机构投入提供配套支持,形成投融资体系与金融体系的联动机制,产生配置资源、调节经济、服务发展、强化支撑、注入活力、增强后劲的良好效果。
  (二)完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在每季召开的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增加发布产业政策、项目信息、资金需求内容;坚持银企对接、信贷投放沟通机制,形成政银企良性互动、实现共赢的日常工作机制。
  (三)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有关部门、各银行机构配合,发动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成立信用促进组织,建立管理平台,壮大担保平台,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共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银行放贷难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金融进基层,关爱在行动”系列化、长期性的社会公益活动,把金融知识宣传到社区、学校、农村,把理财产品选送到千家万户,把关爱行动传递给弱势群体,树立起金融界的公众形象,建立起与群众的鱼水关系。
  四、建立发展激励机制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
  对努力增加信贷有效投入业绩突出,当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风险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颁发奖金和证书,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
  1、法人贷款增幅排名居全市第一位;
  2、新增贷款余额居全市前两位;
  3、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能力(新增存贷比)居全市第一位;
  4、向市、县(市、区)政府“四资”运作平台公司贷款额居全市第一位。
对埠外银行来保发放贷款,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颁发证书,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
  1、当年新增贷款余额居全市前两位;
  2、向市、县(市、区)政府“四资”运作平台公司贷款额居全市第一位;
  3、当年在保定属首家投放便利中小企业融资信贷产品的。
  (二)鼓励金融管理部门工作创新
对主动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风险的,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颁发奖金和证书,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
  1、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特别是在组建村镇银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商业银行等)、推动开展“四资”运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全省居前两位的;
  2、辖区内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金融改革工作在全省居前两位的;
  3、辖区内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增设数量在全省居前两位的。
  (三)鼓励保险公司服务“三农”
  对在保定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含3年)的保险公司,当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小额贷款意外保险、县域责任保险、农民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适合农村的保险业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年终授奖,颁发奖金和证书,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
  1、当年市场份额居全市第一位,且又好又快向参保人理赔的,授予“金融贡献奖”;
  2、率先开展业务的,授予“产品创新奖”;
  3、开办服务“三农”险种数量最多的,授予“社会责任奖”。
  (四)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力争五年内全市新增上市企业10家。在运用好主板市场的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创新型企业适时进入创业板、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引导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发行各类债券筹集发展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对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原行政划拨土地改为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优先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对因审计调帐调增利润等原因而发生的税费,按规定缴纳后,其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或补贴企业上市费用。每年由市财政筹集一定量的资金设立企业上市引导基金,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企业一定奖励。
  对推动企业上市成效显著,当年业绩在保定居第一位的证券中介机构,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颁发证书,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
  (五)鼓励开展“四资”运作
  对在“四资”运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融资额当年在全市居第一位的,年终授予“资本运作突出奖”,颁发奖金和证书。
  五、完善风险化解机制
  (一)控制信贷风险。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抓好规章制度建设,完善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和金融运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排除风险隐患。由市人行建立区域金融风险评价和提示制度。由市银监局建立贷款集中风险提示制度。由市金融办牵头,人行、银监局配合,在有多家银行贷款的大企业、大项目发生突发事件、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而出现债务危机时,利用债权银行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各家债权银行进行有效协调,防止出现由于一家债权银行单独采取抽撤信贷资金或不履行合同,而损害其他债权银行和有关企业的整体利益。对于不按本决定或债权银行联席会议议定原则执行、对其他债权银行和市内企业造成风险的银行,当年不得享受本决定中的有关奖励,对其工作表现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打击非法活动。人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监测检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不属于洗钱活动的,及时报告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市银监局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2007]保市府办159号)要求,切实抓好综合治理非法集资工作,建立覆盖面广、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反应灵敏的监测预警体系,依法合规、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周密稳妥、措施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快捷高效、畅通无阻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六、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责任。金融是市场经济中的命脉性、引领性、核心性、全局性产业。当前,地方政府许多工作依赖市场运作,并通过现代金融手段来实现,有没有强大的金融支撑非常关键。哪个地方金融萎缩,必然带来经济萎缩。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金融知识和金融政策学习,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在认识上,要有金融是崛起的支撑, 抓经济必须首先抓金融,有多大金融平台创多大经济奇迹的理念,把发展金融业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思路上,要树立“大金融观”,打破金融即信贷的狭隘认识,凡有助于发展的资源开发、资金融通、资本运作,都纳入金融范畴。县(市、区)长亲自谋划,常务副县(市、区)长具体负责,切实承担起金融政策执行者、金融发展推动者、地方金融监管者、金融安全维护者、金融生态环境创建者的责任。构建起政银企新型关系,让金融在地方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经济活力增强、总体实力壮大、竞争能力提升的丰沛源泉,最终实现经济金融的协调互动发展。每年公开评选三至五名金融工作先进县(市、区)政府领导,由市政府表彰。
  (二)突出重点。一是全力抓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组织开展创建信用县(市、区)、乡、村活动,加大对不讲信用、破坏信用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强金融诉讼案件的公开性、时效性,依法保护金融机构、投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金融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下大力健全金融体系。培育、扶持、引进更多的金融主体,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要优质服务巩固现有的金融机构,千方百计引进新的金融机构,创造条件成立风险投资机构。要抢抓国家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的政策机遇,全力争取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金融合作互助社,为“三农”发展提供较有力的金融支持。三是积极开展“四资”运作。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县级投融资平台,创造性地开展“四资”整合运作工作,形成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四是主动打造新型政银企关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银企沟通机制,经常组织各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推动金融与经济的深度融合,努力实现共赢。五是倾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上市是一个地方区域经济是否活跃,金融生态是否优良,发展动力是否强劲的综合体现。各级政府要引导企业创新融资方式,改变单一依靠银行融资的现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和各种融资工具,多渠道、多途径地解决资金问题。五年内山区县至少有一家以上企业成功上市,其余地方至少新增两家上市公司。市政府每年通报各县(市、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三)夯实基础。一是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金融办,具体承担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培育金融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开展“四资”运作、组织银企对接等职能。已经成立的,要充实力量,做到专人、专职、专责。编制紧张的,金融办与投融资公司可以合署办公。二是各级政府要大力培养、引进金融人才。要把学有专长的金融人才公开选拔到金融办、投融资公司,使之知情出力,发挥作用,攻专项、破难题、解瓶颈、化风险、促发展。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各全国性金融公司:
现将《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告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司)。

附件一: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有力打击制贩假货币的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工商、国家安全部门破获、办理假币案、识别堵截假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情况、线索的举报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均指一次性查获假币金额的数量。
第四条 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奖励标准参照查获假币的数量制定,其标准如下:
(一)查获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金额为6万元;
(二)查获1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
(三)查获50万元至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4万元;
(四)查获10万元至5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1万元;
(五)查获5万元至1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000元;
(六)查获1万元至5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元;
(七)查获1万元以下,按查获假币金额的5%——10%奖励。
对破获或查缴新版假人民币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奖励标准的15%。
对查封印制假币窝点,查获成品和半成品假人民币的案件,可参照前款标准奖励。
第五条 对侦破假人民币案件提供情况和线索的有功人员(不包括公、检、法等部门的执法人员)的奖励标准:
(一)举报并查获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为5万元;
(二)举报并查获5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为4万元;
(三)举报并查获100万元至500万元,最高奖励为3万元;
(四)举报并查获10万元至100万元,最高奖励为1万元;
(五)举报并查获10万元以下,按面额的5%奖励。
第六条 银行(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柜面发现假人民币的,由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比照上述奖励标准,结合对工作人员的年终综合考评,通过搞活内部工资分配给予适当奖励。
查获、举报假外币的奖励应折合为人民币,比照人民币奖励标准办理。
第七条 收缴假币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假币实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3〕384号)执行。
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公、检、法等部门收缴假币后要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取得联系,报告情况并如数移交假币实物。
第八条 各金融机构柜面工作人员发现假币后私自截留或重新投放出去的,一经发现,情节严重者,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4〕20号)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惩处;情节较轻者,予以通报批评;已发放奖金的,除如数追回外,还要按面额处以50%罚款。
第九条 奖励应遵循一案一报一奖励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两起或多起案件查获的假币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案件所查获的假币数量分次上报。一经发现,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情节较轻者,通报批评;已领取奖金者,要如数追回。
第十条 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举报人员的奖励,一律在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决并将假币实物交存人民银行后执行。
第十一条 奖励费用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法院在结案后填写“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见附表);
(二)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主管反假货币工作的部门会同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核;
(三)报经各分行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二条 奖励费用必须建立健全帐务管理,严格审计制度。对假币实物的管理要登记建帐,实行帐实分开、双人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 奖励费用由人民银行各分行在“业务支出”科目“货币发行费”帐户中设立“反假奖励”专户列支,并在年终决算中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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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奖励单位(及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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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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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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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发行部门 |会计部门 |主管行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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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见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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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填表:
注:1、此表按奖励办法有关条款填写;
2、案情可另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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